我国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现状及对策研究
2018-01-28李梓铭唐子媛
李梓铭 唐子媛
吉首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
一、我国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现状
经济全球化风暴席卷而来,自改革开放到如今,在竞争激烈的金融市场,我国商业银行金融产品经过不断革新,创新的速度与进程也逐渐加快并深化。国内的一些银行已提出针对产品创新的各项研究对策,为在今后的金融市场占据一席之地而奠定了基础。在这相继影响下,产品创新的成果与研究使得金融行业内各企业、公司与银行机构的创新思想得到了突破性的转变,可以发现,从我国各大银行,例如工商行、农行等,为了金融产品的创新与研发,专门成立了专项小组机构针对产品创新做出相应的措施。我国商业金融的创新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取得较多的成果,而在此过程中,金融产品的创新机制对于该行业而言处于举足轻重的低位,同时,金融行业未来光景也与其息息相关。传统的存贷款业务逐渐被我国各大银行淘汰,取而代之的则是资产、负债与中间业务并重,创新产品不断诞生的形势。为了呼应市场的需求,该三种业务的设置有其相对应的创新表现,资产类业务创新表现具体为两点,将贷款对象进行细化以及使人们投入的融资需要得到一定的满足;对于负债类的业务创新,其一是将各类理财产品的风险尽可能降到最低,其二是使收益提高,将流动性增强;而中间业务的创新则为支付结算、资产托管、投资银行、咨询、担保承诺等创新性的活动。在如今的创新商业金融产品潮流覆盖金融市场的形势下,我国各大商业银行因势转变,明确自身定位与发展方向,寻求战略性对策,然而在引进先进的外资技术,完善自身创新管理体系的同时,我国商业银行产品的创新仍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
(一)缺乏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产品创新。我国产品创新正处于发展阶段,在管理与应用上可谓白纸一张,因此缺乏相关的实战经验。我国商业银行更多注重的是产品的本身,对于客户的反馈与意见很少能做到针对性采取并改善,更甚者有些银行将关注点放在自身规模的扩张前景上,侧重规划将银行的响应力打入市场,然而于此同时,也会使它们忽略了效益的提高,以上这两种都直接性地围绕自身发展利益为中心,极大地降低了客户真正对于创新开发产品的需求。虽然这类的存在情况较为少数,国内各大商业金融银行都能积极采用客户所提出的意见,然而有时也会存在面向客户需求无法做到针对性的细化归类与总结,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在金融产品创新上还需提高自身的整合性能,给出一套相应完整的解决方案与策略,真正实现“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产品创新。
(二)产品创新缺少主动性且区别化较小。我国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在创新服务上较之外企远远有不足之地,在西方经济史上,西方商业银行在产品创新上都能根据客户提供的意见与需求去进行技术促进与原创性创新,反观国内金融市场环境,我国商业银行产品创新缺少活力,在过去根深蒂固的传统经济环境所影响下的观念中,即便是国内金融业的相关学者也深受传统产品业务禁锢的影响,较难从客户服务中提取出针对性的对策与创新研究。在这一情况下,我国商业银行金融产品较之西方则缺少了主动性及原创性创新,与此同时,各大商业银行都极少拥有突出、优越性的产品创新,在客户视角中,我国商业银行给予客户基本的服务功能都无甚较大区别,而且国内商业银行对于自身并没有明确的定位,因此银行内部有较多产品都无法利用极致,在创新想法被阻隔之下,这些闲置产品也只能成为浪费的资源。
二、应对创新产品的对策与研究
针对以上我国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所面临的现状,可以采取以下相应的对策:第一,针对经济环境与金融市场采取针对性的调整战略,将创新产品竞争力与响应力打入市场,使客户的服务需求得到满足的同时,提升产品创新自身的价值力度;第二,围绕客户为中心,针对客户的意见与需求进行整合并将其归类细化,与此同时,各大银行也应明确、设立自身定位,将自身的优异性用于产品创新中,拉大自身商业银行与其他各家商业银行发展的差异,减少彼此之间功能大同小异的现象;第三,学习西方经济在产品创新上的可取之中,提高原创性创新的优势;第四,重视服务产品创新的同时也应提高整合服务质量,培养这一领域上专业性强的人才;第五,不仅要减少产品的流失与资源浪费,还要优化产品创新的流程,使其效率收益达到最大化。
结束语:纵观产品创新的现状与针对性研究对策,我国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在创新上的研究正一步步地走向成型阶段,而同时,外资企业在金融产品创新上总结的经验给我国产品创新带来了极大的帮助,无论经过多少次多少类的产品创新,在以人为本的现代社会中,产品创新都应围绕客户为中心来规划发展道路;打好产品创新的基础工作,并完善其相关机制以及流程;在针对金融产品的定位上推出具有竞争力的产品创新,为客户提供一套系统完整的产品创新。自我国加入世贸到如今已历经了十几年的时间,金融市场的风云更替使我国的产品创新得到了更多的挑战与磨练,这对于每一位金融学者以及金融工作者而言都是一个漫长的艰巨任务,因此无论是商业银行采取的创新对策还是我国对于金融商业所落实的监管政策,都应保证它们的价值能发挥到有所值,有所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