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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制度的问题及其完善

2018-01-27黄凯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7年35期
关键词:案外人合法权益

黄凯

摘 要 执行异议旨在保护当事人、厉害关系人、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执行行为的侵害。本文从执行异议案件的含义、分类、比较以及执行异议案件的特点、存在的问题,探究执行异议制度的现状、存在的不足以及执行异议制度需要完善的方面。

关键词 执行异议 合法权益 案外人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执行异议是一种为了保护当事人、厉害关系人及案外人合法權益的执行救济措施。执行是诉讼程序中最后一道程序,是确保兑现生效法律文书权利义务的关键。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也会因为一些因素,损害到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如果遇到这种情况通常可以选择的救济措施一般有两种:执行异议与执行回转。

1执行异议的含义

执行异议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案外人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发现执行行为有损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行为,执行异议实质上就是一种执行救济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与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异议一般分为执行行为异议与执行标的异议(案外人异议)。

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主体为当事人和厉害关系人。当事人即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厉害关系人是指执行当事人以外,因强制执行而侵害到其法律上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执行行为异议所指向的对象为人民法院的违法执行行为。执行行为异议的理由为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这里的“法律”主要是指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但也不限于此,如果其他法律中对强制执行有明确规定,执行人员违反规定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提出异议。

执行标的异议即案外人异议的提出主体为案外人,案外人指的是执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执行标的异议的提出时间为执行程序过程中。执行标的异议的内容是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既包括对该标的的全部主张权利,也包括对该标的的一部分主张权利。

2执行异议案件存在的问题

执行异议案件由于特殊性,一件案件中的当事人数量往往比一般的诉讼案件多,一般有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等。在执行异议案件中往往涉及到多种法律关系,比如在一件民间借贷案件中,申请人依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房产,案外人提出异议,主张涉案房产已经通过合法的买卖,由被执行人出卖给自己。那么在该异议案件中就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房屋买卖关系、抵押关系等。因此执行异议案件一般法律关系众多,案情较为复杂。

(1)审查期限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与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期限为十五日,基于执行异议案件较为复杂、当事人众多的事实,很明显十五日的审查期限较为仓促,对于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需要当事人开庭听证,中途涉及到送达,且有的当事人还存在无法送达的情况。所以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出现超期限审查的现象。

(2)审查程度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与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无论是执行行为异议还是执行标的异议,人民法院自收到当事人、厉害关系人、案外人的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执行行为异议裁定撤销或者改正,执行标的异议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二者皆裁定驳回。从上可以看出,执行行为异议与执行标的异议,皆是对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进行审查,结合执行异议审查期限为十五日,笔者认为审查只是从程序上进行审查,而非实质意义上进行审查,只要异议人提出的理由确实足以影响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的,人民法院就可以据此作出裁定。执行异议的结果不具有终局性,设立执行异议制度旨在维护当事人、厉害关系人以及案外人正在或者即将被损坏的合法利益,该利益是否应当得到保护,必须尽快作出决定,因为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到相关当事人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去履行相关义务。作出决定的迫切性也就决定了执行异议审查只能够限于程序意义上的审查,而非实质意义上的审查。在实际的案例中,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有可能会涉及到实体权利的确认问题,例如房屋所有权等,对于这样的请求,人民法院通过执行异议途径是无法解决的。

(3)执行行为异议与执行标的异议混合。在案外人异议当中,案外人提出的异议理由往往既符合执行行为异议的要件,同时也符合执行标的异议的要件。对于此种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厉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案外人既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厉害关系人提出与实体权利无关的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只要案外人是以实体权利作为异议理由,就按照执行标的异议处理;案外人如果既基于实体权利又以实体权利以外的理由作为异议理由,那么则分别按照执行标的异议与执行行为异议处理。

3执行异议制度的完善方向

3.1及时完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在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案件中仅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等法律及司法解释可以引用、参考,但是面对实践中层出不穷的新情况、新问题,显然是不能够完全应对的,如在执行异议案件过程中,必须到庭参加听证的当事人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等方式送达,是否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程序中关于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以及公告到期之后是否应该给当事人相应的举证、答辩期;一旦给当事人相应的举证、答辩期势必会造成超期审查的后果。这一系列问题都需要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且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新型的经济活动模式也随之产生,这一不变的规律也决定了需要有新的法律规定出台。

3.2执行过程中对产权不明的财产尽量做到谨慎执行

执行程序是兑现当事人权利的最后一道程序,执行能否到位极大程度的影响着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也事关法律的尊严。因此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往往会比较关注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一定程度上忽略了被执行人以及厉害关系人、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执行法官一般都会采取相应措施,往往忽视了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可能存在权属不明的情况,当然这也可能是为了出于防止财产被转移的考虑。但是为了减少执行异议的出现,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除了需要关注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外,也不能忽略被执行人、厉害关系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3.3加强法律常识的宣传、普及

虽然在民事诉讼程序当中,人民法院都会向当事人发放诉讼风险提醒书,告知当事人在诉讼过程当中可能会有败诉及执行不能的风险,但是在现实的诉讼当中,胜诉一方的当事人,天然地认为生效法律文书上的权利必然能够得到兑现,一旦有执行不到位或者执行不能的情况出现,申请执行人很有可能认为是执行法官以及人民法院的责任,最后造成的结果是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转化为当事人与执行法官、人民法院之间的矛盾。所有在今后人民法院一定要加强诉讼风险的宣传,使当事人明白可能会出现执行不能的情况,减少当事人扰乱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的开展,使得当事人能够理性对待执行不能。

3.4做到及时审查,避免超期审查的出现

因为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到兑现生效法律文书上的权利,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在执行程序中会涉及到银行账户的冻结、扣划以及其他动产、不动产的变现,这些情况都决定了执行异议审查的迫切性,一旦出现超期审查将会严重影响相关利益当事人的权利,严重影响他们的生产、生活,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执行异议审查是程序上的审查,因此我们在审查过程中在做到谨慎审查的前提下,还必须做到从快审查。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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