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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无法律上原因”的举证责任分配机制

2018-01-27葛宏锴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7年35期

葛宏锴

摘 要 我国目前对于审理不当得利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机制并未形成具体细致的统一规范,从而导致当前审理此类案件的司法实务上出现较多“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同时,学界对于不当得利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也存在较大分歧。对此,笔者希望通过对我国学界当前讨论较多的不当得利“无法律上原因”之理论分析进行分析,进而对我国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分配机制提出合理化完善建议。

关键词 不当得利 举证责任 “无法律上原因”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我国目前对于审理不当得利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机制并未形成具体细致的统一规范,从而导致当前审理此类案件的司法实务上出现较多“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同时,学界对于不当得利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也存在较大分歧。对此,笔者希望通过对我国学界当前讨论较多的不当得利“无法律上原因”之理论分析进行分析,进而对我国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分配机制提出合理化完善建议。

1不当得利“无法律上原因”之理论争议

1.1受益人举证说

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若要将“无法律上原因”的证明责任确定给原告,则会往往会在实践上给实际利益受损人造成较大的司法负担,显然有违司法程序的公平原则。同时,对于不当得利的受损人而言,如果由其承担该项的举证责任,则会与消极确认之诉的举证结构产生冲突,造成证明责任主体之混乱。

1.2受损人举证说

持此种观点的学者主要是将不当得利案件的审理视为是传统民商事案件审理的当然延伸,认为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证据规则,在并无任何符合法定举证责任倒置之情形下,不当得利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仍然应当遵循传统原则。此外,如果在不当得利案件的审理中,单纯将“无法律上原因”这一要件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受益人,则会给普通债务纠纷案件的审理造成不恰当影响,债权人会为了防范债务人在清偿债务以后提出非债清偿之诉而需要永久保留,这显然也会给日常的经济交往带来诸多不便。

1.3多因素考量举证说

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对于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分配,应当综合多种因素,针对不同类型的不当得利案件进行区分化处理,而不能一概而论。因此,这些学者主张应当从对标的的占有之法律保护出发,充分结合其他要素和案件的具体情形来制定相应的举证责任配置结构。

1.4对现有观点的评述

笔者认为,将“无法律上原因”之举证责任简单划分给纠纷双方的任何一方显然都是武断且不符合实际的。尽管基于司法效率性的考量,这样的划分可以较快地提升实际的审判效率,但是却无法保障案件审理的公平性。鉴于不当得利的具体发生情形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社会条件下呈现出较为复杂之表现与结构,采取非统一说的观点,在司法实践注重区分不同情形下的不当得利案件类型,从而对不同案件当事人采取不同的举证分配责任结构显然较为合理。

2完善我国不当得利案件“无法律上原因”举证责任之建议

“无法律上原因”是确定不当得利案件的核心构成要件,但是具体到司法审判之中,这一要件就体现出较强的特殊性。从物质表现形态上说,“无法律上原因”是并非传统意义上具有物质表现形态的客观存在,其事实上属于法律规则的评价之一种表现。因此,对于该项要件的证明行为,其决定性在于信息优势所在。该项决定性信息在于判断受益人获得相关利益是否具有法律之原因。笔者认为,从纠纷利益的权属性角度分析,对于相关权属的法律界定信息,受损人显然相对于受益人更加具有优势,但是也并排除在特殊情形下,受损人获得一定相对信息优势之可能。故对于完善民事案件审理中不当得利“无法律商原因”的举证责任分配机制而言,采取以受损人举证为主,受益人说明为辅的机制时较为符合具体实践的做法。

2.1受损人举证为主

受损人举证符合民事诉讼法的一般逻辑。“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强调激励更接近事件真相的一方负担相应事实的举证责任,从而能够更有利于确定相应争议发生的事实情形。受损人作为相应法律争议权利在法律上的应然性持有人,其对于相关利益的法律变动自然具有更多的相对信息优势。不当得利大多发生于物权变动之情境下,而对于物权变动的发生情况,受损人显然更为了解。同时,受损人提出诉讼的主要目的即在于借助司法判决来确定特定物权变动之无因性,故由受损人作为“无法律上原因”的一般举证责任方更为妥当。

2.2受益人的说明义务

所谓具体化说明义务,亦称案件解明义务,是在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因正当理由难以证明待证事实时,在一定的条件下要求对方当事人负担相应说明义务,从而避免依据证明责任做出判决。赋予受益人以相关举证过程中的具体说明义务主要是针对那些证明对象处于浮动或过度扩散状态的不当得利案件之中。在这些案件中,受损人无法准确知晓受益人的受益方式以及受益程度,因此,法院在进行相应的事实认定时,可以要求相关受益人对受益的程度以及受益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如果受益人拒不履行或者消极履行具体化说明义务的,视为对受损人主张事实的承认。

3結语

不当得利制度的主要宗旨在于修复无法律上财产的变动引起的不公平现象,在构建不当得利“无法律上原因”时也应该充分考虑到该制度的宗旨,以维护公平为首要因素,综合案件具体要素,建立符合我国司法实际国情的举证责任分配机制。这对于维护我国司法的实际权威,提升司法审判的公平性与效率性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陈荣宗.举证责任分配与民事程序法[M].三民书局有限公司,1983.

[2] 柴发邦.体制改革与完善诉讼制度[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

[3] 邬砚.不当得利“没有合法依据”举证责任分配[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02).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