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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律师的角色义务

2018-01-27徐明清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期
关键词:律师法治

摘 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律师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律师职责从主要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增加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然,角色定位的变化使得律师的角色义务也发生了转变,律师的角色义务主要是对委托人的忠诚义务、对法律的忠实义务和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义务。由于律师承担的角色义务较多,且相互之间难免有冲突,因此律师如何在冲突中寻找平衡显得十分重要。

关键词 法治 律师 角色义务

作者简介:徐明清,广州大学,韶关市始兴县法律援助处。

中图分类号:D916.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240

随着国家法律体系建设逐渐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路渐行渐远,作为法律共同体之一,律师在国家的法治化运行轨道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我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30多年来,律师行业发展取得了较大成绩,律师人数递增迅猛,律师在社会整体运行和公民普通生活中都发挥巨大的作用,且规范律师行为和保障律师权利的有关制度亦日渐完善。 据统计,2015年全国律师业务总收入679亿元,全国律师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委托办理诉讼类案件数为380万件(包括法律援助案件),办理非诉业务数接近100万件。根据2017年1月全国律师协会的座谈会议透露的信息可知道,目前我国律师人数已超过30万。

上面的有关数据已经显示,律师在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律师的角色可以分为“公益性”角色和“营利性”角色。“公益性”角色要求律师不应当成为仅仅盯着当事人利益,而应成为司法实践目的共同促进者,并应负有相当程序的客观事实发现义务,这也是许多国家视律师为“在野法曹”的一个重要表现;“营利性”角色要求律师应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即委托人的权益,唯有此才能实现律师的营利性特点。

一、当前律师角色义务的主要内容

由律师扮演的“公益性”角色和“营利性”角色及《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可知,律师的角色义务,笔者认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维护委托人权益义务、合法履行职责义务、维护公共利益义务。

(一)维护委托人权益义务

根据《律师法》第29条、30条、31条的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与委托方办理了委托手续,即表明律师应尽职提供法律服务,根据《律师法》第32条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应认真处理委托方交待的法律事宜,维护委托方的有关利益。律师的个人利益总是与委托方的利益直接挂钩,实现了委托方的利益,才能取得委托方的信任,才能通过委托方来获取律师利益的最大化。

《律师法》第38条规定了律师对知悉的委托人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服务,应当严格履行忠实义务,对当事人的秘密,不能随意对外公布,这既是对当事人忠实原则的回应,又是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必然选择,也是律师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合法履行职责义务

《律师法》第32条规定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合法执业,是律师履行职责的前提,是律师想要在法律行业长期发展的基本条件。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在尽职履行职责时做到合法履行职责,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等等。律师作为一个懂法的职业人,以上行为都是《律师法》列举的禁止事项,一旦违反,将根据违法情形的轻重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甚至刑事惩罚。因此,合法履行职责是律师所有的角色义务中最应守住的底线。

(三)维护公共利益义务

公共利益,顾名思义,即为公众利益。律师,作为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群,本身具有社会属性,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这种社会责任通过对公共利益的维护表现出来。律师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委托情况有及时报告义务、有宣传法律、构建法制、救助弱势群体等履行公共利益的义务。

根据《律师法》第38条2款规定,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如果知道委托人等实施或将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事实,有及时向有关机关或组织报告义务。

《律师法》第42条规定律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2017年2月,司法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强调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任何律师都需要肩负社会责任,不能拒绝依法为特殊群体提供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以确保維护困难群众的法律权利,促进社会公平。

2016年12月,司法部、国家信访局《关于深入开展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意见》强调应发挥律师的法律专业优势,积极参与到信访群众的引导工作,力劝信访群众维护合法权益必须通过法定程序表达有关诉求。广大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处理,能有效引导信访群众依法表达诉求,在普法的同时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大局。

当前,国家大力推进“一带一路”、自贸区建设等重大战略部署,律师要肩负政治责任,树立大局观念,利用自身优势,努力为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二、当前我国律师角色义务多样性存在的问题

我国律师角色义务表现的多样性,因个体利益和整体利益、个别权益和社会公益之间存在矛盾,所以律师现实中所承担的角色义务之间存在着许多冲突,笔者总结为两个方面的冲突:维护当事人权益与合法履行职责的冲突、维护当事人权益与维护公共利益的冲突。

(一)维护当事人权益与合法履行职责的冲突

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然而律师与委托人建立委托关系,接受了委托人的报酬后,委托人对律师给予了厚望,希望律师能够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将事情办好。“拿人钱财,为人消灾”思想作怪,再加上委托人大多对法律不太了解,很多委托人会要求律师施行一些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否者威胁律师退款或进行投诉。许多律师为了生存需要或短浅的“名誉”,在明知违法、违规的情况下,依旧铤而走险,完全被当事人牵着鼻子走,最终走进违法犯罪之路。endprint

(二)维护当事人权益与维护公共利益的冲突

《律师法》第38条要求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律师办理法律业务时,身份较为特殊,其受到职业伦理方面的要求,需维护当委托方的利益,对委托方要履行忠诚义务。在办理有关委托事项时,知道委托方的秘密应予以保密,不能以公共利益之由而隨意泄露委托方秘密。然而,正是因为律师对委托方保密的职业要求,容易牺牲公共利益,而这显然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公正的法律观念相悖的。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存在着较难调和的矛盾。

另一方面,许多律师由于自身法律业务较多,无法尽职参与到涉及公共利益的信访引导、法律援助、普法宣传等活动之中,使得群众与律师之前没有形成良好的沟通,许多律师在群众中形成了唯利是图的代表,对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造成不良的影响,不利于律师在维护公共利益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我国律师角色义务的平衡路径

在我国当前的制度环境下,律师属于自由职业,如果没有委托方支付相应的报酬,作为高级人才的律师,是难以维系与之相匹配的生活需求的。律师如何在维系与委托方良好关系的基础上,又能全面告知委托方正确的法律意见;在维护委托方利益的同时,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甚至能够促进社会公共利益,是摆在律师面前的困难。在现有法律制度下,如何在维护委托方权益、合法履行职责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实现平衡,值得广大律师同仁思考。

(一)律师要警惕与委托方利益有所牵连

律师是按照法律规定独立对委托方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并非委托方的雇员。需要强调的是,委托方支付律师费的义务并不是因为委托方与律师的合约关系,委托方的付款义务是基于国家关于律师费收费的有关法律规定。律师将正确的法律意见坦诚告知委托方,并为委托方履行法定的职责即可,切勿介入当事人之间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之中。律师必须独立于当事人的利益,才能更加理性,以维持律师的专业与尊严。一旦律师与当事人的利益有所牵扯,由于对自身利益的考量,律师难以做出专业判断,最终也无法保障委托方的利益。因此,律师与委托方利益保持一定的距离显得十分重要。

(二)律师执业应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是公民的行为准则,律师作为专业人士,更不例外。律师维护当事人权益的义务不能与律师的守法义务发生冲突。假证据、谎言等容易误导法官对事实的认定,造成冤假错案;竭尽全力为现有的证据进行辩护和反驳,必须是事实存在的,否则就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行为,是会受到公众谴责和法律制裁的。在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时,律师尽职在做到确保当事人不会由无法律责任变有法律责任的同时,也确保当事人有法律责任也应该是相当性法律责任即可。所以,律师必须守住自己的法律底线,违背法律的事情坚决杜绝。

(三)律师应时刻加强专业学习

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在发生巨大的变化,法律法规也在随时代而发展,律师不加强业务学习,将会失去来之不易的饭碗。因此,律师必须尽到专业义务,加强法律问题的专研。虽然《律师法》并未规定律师的强制性学习义务,但面对当前我国的法律正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日新月异地改变的现实,身为法律专业人士,只有不断专研最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持对法律的精通,才能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律师对委托承办的跨领域法律事务,若自身不精通该跨领域的专业知识,需谨慎行事,找寻该领域专业人士协助,确保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也不至于陷入违法违规的尴尬境况之中。

(四)律师必须维护公共利益

作为法律专业性人才,律师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是不可或缺的。广大律师在合法谋求个人利益,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同时,应该树立大局意识,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己任,在不影响自己当前紧要业务的前提下,抽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公共事业之中。律师不能鼠目寸光,须深知从长远来看,法治环境的整体变好、律师职业环境的改善,将更有利于律师执业。

参考文献:

[1]人民网.ttp://finance.people.com.cn/n1/2017/0109/c1004-29010048.html(2017/1/ 9).

[2]曾宏志.关于律师在我国刑事审判中的角色定位.衡阳师范学报.2010(4).

[3]董文蕙、陈颖.论我国辩护律师的角色定位.重庆文理学院学报.2007(4).

[4]黄长江.律师社会责任的再审视——以衡平委托人与委托人之外的社会公共利益冲突为视角.法治研究.2009(11).

[5]季龙明.全面依法治国视野下的律师角色与功能.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6(1).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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