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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器官捐给了谁?

2018-01-27中国器官移植发展基金会宣传部主任洪俊岭

保健医苑 2018年1期
关键词:双盲捐献者保密

◎ 文/中国器官移植发展基金会宣传部主任 洪俊岭

在一般人的感觉中,捐献者把自己身上的器官拿出来,无偿地捐给患者,让这个人起死回生,那可是光明正大的事,还有什么“隐私”吗?其实,不管是捐献了器官,还是接受了器官,虽然都是你情我愿,按规定程序走的,但是还是有一个双方信息互相保密的问题。保密的原因可归结为遵守下面两个原则。

其一是减轻精神压力原则。与人体细胞、组织、器官捐献有关的捐献和接受,从社会角度看,实际上是讲究抽象概念的,也就是在一个爱心平台上一群有爱心的人士,将自己身体的一部分(血液、造血干细胞、器官等)无偿地捐献给社会上另一群需要救命的人士,而不提倡具体地捐给某一个特定的对象,捐、受双方并不知晓对方的任何信息,这就是国际上通行的“双盲原则”。前年我国一著名歌手不幸去世,家人根据她的遗愿,捐出了她的眼角膜,但是因未能遵循“双盲原则”,其中一名四川小伙得知角膜来自这位歌手时,感到“压力大”,医生甚至感到会影响到患者的康复,家属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媒体采访。英国戴安娜王妃遇车祸身亡后捐献多个器官组织,为8名患者带去生机,但受捐者没有“我身上有一个戴妃的器官”的负担,因为戴妃的器官捐给了谁,包括手术医生都不知道,他们只了解“那天,我的一个移植患者与计算机分配系统里器官数据相配成功,但没人能知道是谁捐献的”。苹果公司前CEO乔布斯曾接受过肝移植,捐献者的信息也是严格保密的,绝不会产生“小老百姓救活了大人物”蜿蜒曲折的故事,大家都以平常心对待这种事。

其二是抑制人性之恶原则。捐献器官和接受器官行为都是人生中的重要节点,也是人生中一个瞬间,捐受双方和他们的家属在整个人生道路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有很多飘忽不定的因素,要防止在移植手术后因当事人思想情绪的变化而带来可能的风险,把好事做好,就要有约束人性之恶的制度设计。若干年前,新华社题为《骨髓库志愿者被公开点名“逼捐”,谁来保护捐献者的隐私》的报道,就是因为事先泄露了捐献者的个人信息,但因某些原因不能实施捐献,与之配型成功的患者家属使用不当手段“逼捐”,引发质疑和道德争论,发人深省。再则,所有供受双方信息不加隐私管理,很难保证捐献之后,完全能避免有捐献者明里暗里向受捐者索财现象。这本已经背离了“捐献”的初衷,若长此发展下去,双方都会不胜其扰。从一开始就有“隐私”概念,还有利于从源头上杜绝器官买卖的苗头。因为供方的情况复杂,层次不一,这一规定尤显重要。

我国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明确规定了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泄露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或者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个人资料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但是,捐受双方是不是绝对不能见面呢?不是的。这项事业还在发展阶段,很多民众还不知道捐献的程序和内容,管理机构有选择地经双方同意,可出于社会宣传、普及知识的目的在一定场合组织供捐双方家属见面,让大家看到捐献者的无私奉献,受捐者的康复状况,利于用这种“亲情般的正能量”推动器官捐献事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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