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工作情况调研
2018-01-27
(1.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 合肥 230001;2.水利部河湖管理司,北京 100053)
1 调研背景
2013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8部委联合制定了《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招标投标技术规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20号),为推动和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从制度上提供了依据。
2013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6部委印发《关于做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法规〔2013〕1284号),指出“电子招标投标市场发展的最终目标,是在全国范围内推动建立起由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构成,分类清晰、功能互补、互联互通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实现所有招标项目全过程电子化” 。
2014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等6部委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的通知》(发改法规〔2014〕1925号),进一步明确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的功能定位和建设主体。
2015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等6部委印发《关于扎实开展国家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法规〔2015〕1544号),在浙江省、福建省、湖北省、湖南省、甘肃省、广州市、宜宾市等地开展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工作,从国家层面推动电子招标投标进入实践。
2015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以下简称“国办63号文件”)出台,要求各省级地方政府对公共资源交易进行整合,各类工程均通过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进实施电子化招标。
2017年2月,国家发改委、水利部等6部委,印发《“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以下简称《行动方案》),部署推进各类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工作,明确年度工作任务。
2 现状及问题
2017年,我们对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进行了书面调研,2018年又赴江西、福建、湖北、宁夏等地进行了实地调研。从调研的情况看,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目前,全国有江苏、浙江、山东、湖北、湖南、河南、江西、福建、黑龙江、海南等10个省份实现电子化招投标,按照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行负责主体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a.水利工程电子招投标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独立负责。如山东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系统运营由省水利厅运营管理,建立了省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三大平台,水利厅对招标投标全过程进行监管。
b.水利工程电子招投标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后移交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管理。如江苏、福建、湖南等省,均是由省水利厅先行建立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国办63号文件出台后,根据相关工作要求,水利工程电子招投标系统已经整合为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组成部分,由双方共同运营和实施监管。
c.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由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统一推进实施。如湖北、浙江等省,这一类情况占大多数,且还未实现电子招标的各省也将基本按照这一模式推进。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由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推进实施,交易平台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立运行。
上面后两种情况,共同的特点是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纳入统一的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基本满足水利行业特点,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进行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其中行业监管的主要职责包括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对投标人实施行业监管,对有关业务投诉举报进行核实。但双方在监管职责划分方面各省情况不一。其中湖北省出台《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明确了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招标投标行为进行综合监管,省水利厅进行行业监管,职责较为清晰明确。而浙江等省则反映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职责不清,招标投标工作基本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实施监管,水利行业监管职责难以发挥。
从调研的情况看,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还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a.总体进度滞后。按照《行动方案》要求,2017年,“电子招标采购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建立健全,覆盖各地区、各行业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基本形成,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基本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2018年,要“依托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全面实现交易平台、监督平台以及其他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协同运行”。目前,除上述10省外,其他多数地方还是传统纸质招标,相比《行动方案》提出的目标任务进展滞后。
b.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已实现电子招标的10个省份中,湖北、福建等省水利厅制定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监理、信息化等)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对招标文件作出了统一规定,并实现了全流程的电子化,湖北、湖南还对异地评标进行了尝试。山东、江苏两省实现了招投标文件制作、开标、评标工作的电子化,但还未实现异地评标。在未实现电子招标的省份中,北京、上海、四川、重庆、宁夏、新疆、广东、云南、青海等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也正在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计划2018年内,推进水利工程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电子招标投标。其余省份则受资金、观念、体制等因素影响,相关工作进度缓慢。
c.在已经实现电子招标投标的省份中,存在的核心问题是部分电子招标投标监管机制不畅。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行为的监管职责和权限不清,行业监管偏弱,甚至无法行使有效的监管。同时,有些地方的招标文件格式、评标方法、评标专家确定等按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的统一规定进行管理,不完全适应水利工程项目的特点和需求。
d.电子招标投标信息化程度还需进一步加强。已实现电子招标投标的省份中,基本还没有实现异地远程评标,受此影响,多地反映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局限于一地,专家库人员不足,专家质量不高,对评标产生不利影响。同时,一些地方标书制作还是线下进行,对投标单位的人员、业绩等信息还不能实现全国一张网实时共享。
e.电子招标投标过程中清标难度大,与其他行业相比,水利行业现行清单计价规范与电子招标投标工作需要不相适应,使得招投标电子化过程中无法高效地对投标报价进行清标,电子评标效率降低。
3 下一步工作建议
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2〕182号)提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按照属地管理和权限管理原则进入公共交易市场进行交易。中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进入工程所在地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建的公共交易市场。同时,按照国办63号文件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对各类分散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整合,因此,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将主要依托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按此工作模式,对水利部在推进水利行业电子招标工作方面提出以下建议:
a.建立水利行业相关制度。结合修订2001年出台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增加电子招标投标工作方面内容,或制定专门的《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水利工程电子开标、投标、评标及法律责任和行政监督作出具体规定,为推动水利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电子化提供制度保障,也便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加强沟通、理顺关系。
b.出台水利行业电子招标标准文本。参考成熟地区的经验,组织编制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标准示范文本,重点是施工、监理等方面,便于各地按照统一格式编制招标文件。同时,修订《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1—2007),建立统一的适用电子招标的清单规范。
c.建立全国统一的评标专家库。2018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等九部委印发《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分类标准》(发改法规〔2018〕316号),根据水利专业分类标准,建立全国统一的水利行业评标专家库,具备抽取、筛选专家以及对专家进行分析评价等功能,以满足下一步异地电子评标工作的需要,也可应用于水利建设市场资质评审、评标、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工作中。
d.通过完善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加大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及项目信息公开力度,方便各地水利工程电子招标中对市场主体信用、业绩、人员等信息的查询和应用。可设置招标公共服务模块,汇集、发布各类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实现各地水利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即时发布。并逐步实现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与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e.开展电子招标投标方面的业务培训,加强各地之间电子招标投标方面的学习沟通,总结好的模板和经验,推进全行业电子招标投标工作。
4 结 语
《国务院有关部门2018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要点》(发改办法规〔2018〕426号)要求:探索建立本行业统一的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指导地方行业部门推进“互联网+”监管。加强对各地行政监督平台建设,以及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在线监督通道情况的督促检查,满足本地区专业行政监管的需要。
但从调研的情况看,建立行业统一的行政监督平台,如何与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接,还需要进一步探讨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