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民事案件执行措施的几点建议
2018-01-27李世清
李世清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61)
一、民事执行难概述
民事诉讼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后,因为被执行人不能按照判决的规定来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所以由法院执行机构针对该生效判决进行强制执行的诉讼活动。
民事案件作出生效的判决并不是已经彻底终了,民事案件真正的终了是在判决内容执行完毕之后。就是因为很多的被执行人拒绝履行判决义务,所以出现大量的案件审结之后又重新被推到了法院执行机构。鉴于当前的案件数量大、法院执行机构人数少、执行力度及执行手段尚不完善,所以也就出现了执行难的局面。
因民事诉讼法修改后随着立案登记制的推广,再加上近些年来民商事纠纷逐步增多,于是大量的民事案件涌入法院,执行难问题再次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因为不能最终执行,导致人们都说判决书是“白判”“打法律白条”等,各种说法严重损害司法权威。
2016年3月13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周强院长强调要对执行难开刀,从2018年开始,各级人民法院为响应最高院的号召,纷纷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运用多种手段和方式对被执行人进行惩戒,积极努力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二、完善民事强制执行措施的建议
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民事执行的措施很多,大概包括以下几种:报告财产令、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的金融资产、扣留、提取被执行的收入、搜查被执行人隐匿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迁出、限制出境,媒体公布信息、限制高消费、失信者黑名单、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处罚等,这些措施可谓很全面,但是在实践操作仍旧存在一些问题,笔者现针对民事强制执行措施的完善提出如下的意见:
(一)完善失信者黑名单的建议
失信者黑名单是最近法院为了执行而采取的一种措施。该措施主要的目的是为了限制被执行人一些活动,进而督促其主动履行法院裁决确定的义务。
而事实上因被列入黑名单而主动找法院履行生效文书的还是非常少,即使有也只能是公司老总,单位负责人等。因为他们需要继续开展经营,一旦列入失信黑名单,将无法在商界施展拳脚,所以为了更好的经营只能主动出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如果被执行人最初是公司的老总、负责人,之后不再做生意了,那么失信黑名单对他的威胁力也就不存在了。
另外,实行黑名单对于农村农民没有太大意义,毕竟农民生活在固定的土地上,失信黑名单根本不会影响其耕种庄稼、从事农活工作。
故,笔者建议对不同群体、不同的职业,采取不同失信系统,比如针对农民,一旦列入黑名单,农民的各种补贴,种地补贴等均不让领取,这样才可以有效制裁被执行人是农民的失信人。而对于公司的老总或负责人,一旦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则必须要联合其他行政部门,不仅限制其一定的资格等,而且其他部门因为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黑名单后获取的财产情况及时向法院执行部门报告,在被执行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
(二)完善限制高消费的建议
限制高消费是法院最近为了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活动而制定的一种措施,该措施刚一出台就得到社会的好评,确实对于老赖的就业和生活起到了一定的限制作用。
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从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最近有的法院对于老赖子女上贵族学校也进行了限制。
而事实上限制所谓的“高”消费,对有钱人尤其是企业老板来说非常有用,毕竟这些企业老板们时间就是金钱,需要乘坐高铁和飞机出行。但是而对普通民众来说限制高消费没有太大意义,因为被执行人仍旧可以坐普通客车,可以住普通旅馆,可以开私家车进行外出,日常生活不受任何影响。
同时对农村的农民来说更没有实际意义,因为农村的农民本身就不是高消费人群对其限高没有任何意义。
故,笔者建议执行法院与高速交警、大型商场、宾馆、保险公司、汽车销售公司等联合执法,共同监控被执行人,设置查控失信被执行人系统。只要被执行人在需要出示身份证的地方都安装重点查控报警系统,限制老懒乘坐普通火车、客车、购买高档商品、购买保险产品等。高速收费站也安装人脸识别系统,一旦发现失信被执行人乘车上高速报警系统自动启动,高速交警可以暂扣其车辆并及时通知执行法院。
同时,对于被执行人不是企业老总或者公司负责人的,绝对不能用按照规定的“高消费”进行限定,毕竟他们消费根本不可能达到这个程度。但毕竟是被执行人,要结合其所处的环境、消费状况、被执行的款项数额等综合考虑被执行人是否存在高消费,是否应该对其进行限制。
(三)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建议
刑法第313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因为实践中逃避拒绝执行的案件逐年增多,老赖们逃避执行的手段也不断花样翻新,导致大量的案件无法执行,司法的公信力大大降低。虽然刑法上规定了拒绝执行判处、裁定罪,但因为该罪量刑是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根本不能对老赖形成震慑力。为加大对老赖的惩处力度,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对该条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量刑幅度、犯罪主体上均有增加,对于打击老赖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实践中要想追究老赖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则必须由法院执行部门负责移送。毕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涉及到人身自由,一般情况下法院不愿意移送。即使有的案件移送过去,因为法院和公安机关掌握立案标准不一致,又被从公安机关退回来的也不在少数。故虽然大量执行案件中老赖都在想方设法地藏匿、转移财产,甚至拒不到法院申报财产,执行法官却经常以被执行人没有申报财产无法确定其转移、隐匿财产为由拒绝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虽然刑法规定了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但是被以此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却少之甚少。
故,笔者建议将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作为执行的主要手段并常态化,扩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入罪范围,降低该罪入罪标准,比如规定不主动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可以入罪;故意逃避执行人员的被执行人就可以入罪;长期失联的被执行人可以入罪;在现实中躲避执行法官而在网络、微信或者QQ上活动的被执行人可以入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