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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在共享经济中的应用研究
——以互联网汽车为例

2018-01-27

山西青年 2018年24期
关键词:闲置规制法律

刘 璐

(赣南医学院,江西 赣州 341000)

一、共享经济的优点和缺点

共享经济模式是一种基于独特交易模式的市场创新。共享经济鼓励物品的所有权者与目标使用者基于共享平台,提高闲置资源的使用效率,提倡人与人之间以互信的方式交流、生活。《中国分享经济发展报告2016》对分享经济下的概念是:利用互联网等现代技术整合,分享海量的分散化闲置资源,满足多样化需求的经济活动总和。从对共享经济的定义和概述中可提炼出三点:一是可利用的闲置资源;二是共享平台高效供需对接;三是资源供需双方的积极参与。共享经济包含共享平台、供给方、需求方三个必须主体。

(一)共享经济的优点

首先,促进交易主体多元化,打破传统的经济运营模式。利用互联网技术和平台,使得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都很容易进入到交易市场中来,两者的身份变得模糊,甚至可以互换。不仅提高了交易效率、扩大了参与市场经济主体基础数量,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还可以灵活调配商品的供需要求。

其次,充分利用社会闲置资源,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共享经济交换的并不是传统的物品所有权,而是使用权的短期租赁,例如房屋、车辆等等,涉及到的不是所有权的变更,而是用益物权的广泛运用。既可以保留对物品的所有权,又不至于闲置和浪费社会资源,对于节能环保和可持续经济发展也有积极意义。

第三,交易主客体的零散化,市场定价的自由化。共享经济主客体的灵活选择,使得进入到共享经济市场中的资源和价格也变得灵活多变,同时由于客体更加分散,使得统计数量变得困难,在共享经济中,一个经营者可能同时又是消费者,两者主体身份转换很快,难以用传统商法进行规范。共享经济的交易价格往往是由市场供需关系直接决定的,最直观的反应了市场的客观需求。

(二)共享经济的缺点

一是共享经济的安全保护机制缺失。首先,只需利用互联网技术和平台作为交易的媒介,虽然便捷,但是不可避免的存在安全漏洞,完全靠共享经济交易平台来管控风险,对交易双方的真实身份、安全性缺乏必要保障。在发生安全事故之后,又未能及时采取快速反应机制,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目前我国缺乏针对共享经济的专门性的法律法规,在运行过程中存在法律漏洞和安全隐患,比如2018年5月的网约车司机杀害空姐案件,反映出网约车平台对司机主体准入门槛缺乏必要审查和筛选,给乘客带来生命隐患。必须制定合理有效的共享经济参与者准入门槛,保护消费者的人身与财产安全。

二是共享经济内部法律结构和外部法律结构关系复杂,每一种法律关系都有可能产生法律纠纷。要对共享经济进行法律规制,就必须综合考虑内部与外部的法律结构,“法无明文规定”前提下,政府管理只能以地方先行、政策主导、行政行为等三类规制策略为标准对共享经济予以规制,本课题拟从法律规制的宏观上考虑共享经济行政、经济、民事、刑事方面的法律配合规范市场。

三是供需双方的权责划分不明显,出现纠纷后互相推诿责任。共享经济的发展需要资源供需双方的积极参与,在对闲置资源的使用过程中,出现了财产损害、人身伤亡等法律纠纷该如何确定侵权主体、如何承担侵权责任?共享平台作为高效对接供需双方的机构,本身掌握了大量供需双方的个人信息及隐私,冲击传统企业和传统商业模式,引发市场变革,既要满足提供服务的需求,保证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又要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及隐私不泄露,仅依靠平台自身制定的内部规则是不够的,这就需要法律明确规范,划定共享平台权利与义务的界限。

二、共享经济的法律问题

共享经济的本质是使用权的共享,整合社会闲置资源或者个人劳务,并以较低价格提供物资或服务,从而实现“物尽其用”、“按需分配”的资源再配置,是互联网+新经济模式之一,改变人们传统的所有权概念,在交易关系中涉及到的租赁权和使用权是短期的,如美国的Uber、Airbnb、我国的滴滴、租租车、小猪短租等网络平台都属于共享公司。共享经济面临合法合规、交易和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信用体系建设等问题与挑战。

(一)共享经济产品的安全保障和用户隐私泄露问题

某顺风车平台能够让司机对乘客的信息进行筛选,例如头像、性别、年龄等等,这些都是造成不安全隐患的因素之一,在发生危险事故时,却缺乏与社会公权力合作的有效反应机制,反而需要公安、司法去遵守共享经济平台的工作流程和规范,耽误时间,酿成恶果。共享经济平台对个人信息的掌握数量非常大,且十分详细,虽然有一定的必要,但是如何使用更是需要法律规范的问题。在利用社会资源的同时必须对个人信息安全与隐私进行保护。在共享经济的框架里,面对有限的公共资源,应该采取法律规制进行保护,从而促进经济的持续性发展。

(二)共享经济平台与买家的法律关系问题

共享经济平台的法律地位该如何定性,这是解决共享经济纠纷必须厘清的问题之一。共享交易平台是交易主体还是交易辅助方,是与买家一样的运营商身份,还是买家一样的消费者身份,以及交易平台是否能直接承担经营者责任,都会导致在共享经济中出现纠纷的解决机制有明显差异。

三、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建议

本文旨在探索我国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路径,为共享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益建议。没有法律保障的经济有着极高的风险和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尤其共享经济加强了人与人的联系,参与的主体门槛低、数量大,不及早有效规制,很容易引起社会不稳定,长期来说不利于我国经济健康发展。

(一)在理论上厘清共享经济衍生出的新型法律关系。共享经济的法律机制较传统的法律行为发生了很大改变。共享经济内部法律结构和外部法律结构关系复杂,内部主要包含三方组建:共享平台、闲置资源供给方、闲置资源需求方,不同组合有不同的法律关系,比如闲置资源提供方和需求方之间的交易关系,共享平台与闲置资源的提供方之间的依附关系,闲置资源需求方和共享平台之间的合同关系。外部结构关系主要是政府监管部门监管下的共享平台中企业与同类竞争者及传统行业竞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例如在共享平台内企业同类竞争者、共享平台内企业与传统行业竞争者的法律结构关系,对法律关系的厘清有利于建立完善我国共享经济法律规范制度。

(二)辨别共享经济法律规制的对象是从所有权变为使用权。共享经济的本质是使用权的共享,整合社会闲置资源或者个人劳务,并以较低价格提供物资或服务,从而实现“物尽其用”、“按需分配”的资源再配置,是互联网+新经济模式之一,改变人们传统的所有权概念,在交易关系中涉及到的租赁权和使用权是短期的。不仅能整合国内资源,更加改变了人们对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固有观念,这就对立法中使用权以及用益物权的规定提出更高要求。

四、共享经济法规的创新与发展

(一)认识到共同的经济模式和立法中的法律规范

共享经济拥有社会闲置资源利用最大化、降低信息不对称、促进充分竞争等优点,但共享经济自身确实存在很多问题,因其商业模式的构造与传统经济模式迥异,共享经济所存在的一些问题难以运用传统规制手段解决。例如,共享经济具有三方参与的特点,平台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卖方”的法律地位如何界定应基于其自身特点进行分析。又如,面对海量信息,保障信息真实性和隐私保护则称为共享经济下新的法律难题。不付费进入市场对传统行业的不正当竞争;鼓励垄断;安全隐患;侵害消费者隐私;歧视风险;劳动者没有保障等等衍生出的法律纠纷,如能一一解决这些法律问题,势必提升我国的法制水平。

(二)我国的共享经济法律制度与全球共享经济法律制度接轨的重要保障

共享经济依托于互联网+和移动支付,其范围不局限于国内,例如租租车实现全球消费者跨国租车,Airbnb实现全球旅客的民宿共享,实现全球范围内闲置资源共享化,这不仅涉及我国法律的修改,全世界各国法律规范都在为共享经济的兴起做新的调整和适应。顺应我国经济腾飞的趋势,加强我国在国际社会的影响力。

(三)规范共享经济的行政化管理体制

共享经济在生存和发展上具有特殊的政策依赖性,在建设和管理上受各自行政法影响较大,故各国各地区的法律规范不尽相同,本部分拟从行政法角度切入,对政府监管提出几点建议:政府在包容和鼓励市场创新的前提下,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保护市场主体的创造力和积极性,防止过度监管;建立完整的征信体系,促进征信体系的完善。建立网络信用评价体系,政府加强与平台的合作,建立信息共享制度,提高信息的公开化和透明化,从而有效提高政府的监管水平。

(四)建立网约车监督机制

网约车安全事故层出不穷,从根本上讲,这是由于缺乏立法规范而导致执法混乱的现象。从理论上讲,“法律不被禁止”,“自由”,“没有法律就不是管理”,为了能开展可持续性的工作计划,运输管理部门的权宜计划不是盲目地,而应该采取有选择性的执法手段,即执行现有的法律规范来打击明显违法的交通规则并维持现有的旅游市场。

五、结语

新型的共享经济形态对传统的法律制度带来新的挑战,现有的法律已经不能满足共享经济中出现的法律关系的需求,从我国现有的法律体制和学者研究来说,和一个成熟的共享经济法律规范还有着很大的差距。共享经济的法律调控应该通过法律治理与政策治理关系塑造依据;健全互联网新经济的法律调控模式等方面的制定法律法规,诚信体系的建设、监督管理的缺失等突出问题,需要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深化行政监督管理和推动共享经济理论研究,制定与共享经济相适应的新的法律法规,推动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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