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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出简牍看秦的土地私有制

2018-01-27李恒全董祯华

信阳农林学院学报 2018年1期
关键词:客室秦简土地

李恒全,董祯华

(南京师范大学 社会发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7)

自20世纪70年代末睡虎地秦简公布以来,学界通常认为,商鞅变法后,秦的土地制度是国有性质的授田制。其含义主要有两点:一是国家授田是秦民户土地的主要来源,二是这种土地被授予后,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民户只有使用权。但近年发现的里耶秦简、岳麓书院藏秦简等新出简牍似乎给出了相反的结论。

1 秦“授田”主要是荒地且数量较小

睡虎地秦简《魏户律》:“廿五年闰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告相邦:民或弃邑居野,入人孤寡,徼人妇女,非邦之故也。自今以来,叚(假)门逆吕(旅)、赘婿后父,勿令为户,勿鼠(予)田宇。”[1]292-293据整理小组考证,文中“廿五年”为魏安釐王二十五年(公元前252年)。此时距离魏亡的时间(公元前225年)还不到30年。

睡虎地秦简《田律》:“入顷刍稾,以其受田之数,无豤(垦)不豤(垦),顷入刍三石、稾二石。”[1]24-25

这两条材料说明,自商鞅变法后,秦确实存在土地由政府授予的授田制。但被授予的土地是耕地还是荒地,其数额是大是小,在这两条材料中并没有被明确昭示。《商君书·境内》:“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一除庶子一人。”这是对军功爵者的赏赐,并不涉及普通民户。而里耶秦简则提供了一些这方面的线索。

里耶秦简有两条关于“授田”的材料:

卅三年六月庚子朔丁巳,【田】守武爰书:高里士五(伍)吾武自言:谒垦草田六亩,武门外,能恒籍以为田,典槾□。六月丁巳,田守武敢言之:上黔首垦草□□,敢言之。六月丁巳。日水十一刻刻下四,佐衔以来发。

卅五年三月庚寅朔丙辰,贰春乡兹爰书:南里寡妇憗自言:谒豤(垦)草田故桒(桑)地百廿步,在故步北,恒以为桒(桑)田。三月丙辰,贰春乡兹敢言之:上。敢言之。/诎手。四月壬戌日入,戍卒寄以來。/瞫发。诎手。

草田,未垦种的荒田。《管子·八观》:“草田多而辟田少者,虽不水旱,饥国之野也。”《汉书·东方朔传》:“又诏中尉、左右内史表属县草田,欲以偿鄠杜之民。”颜师古注曰:“草田谓荒田未耕垦也。”第一条简文是田守武上报的关于士伍吾武申请开垦草田6亩,登记为私田的爰书。第二条简文是贰春乡啬夫兹上报的关于南里寡妇憗申请开垦120平方步的草田,登记为桑田的爰书。从这两条材料看,“授田”主要是荒地。

而秦是存在国有的垦田的。里耶秦简8-755+8-756+8-757+8-758+8-759:“卅四年六月甲午朔乙卯,洞庭守礼谓迁陵丞:丞言徒隶不田,奏曰:司空厌等当坐,皆有它罪,耐为司寇。有书,书壬手。令曰:吏仆、养、走、工、组织、守府门、硝匠及它急事不可令田,六人予田徒四人。徒少及毋徒,薄(簿)移治虏御史,御史以均予。今迁陵廿五年为县,廿九年田廿六年尽廿八年当田,司空厌等失弗令田。弗令田即有徒而弗令田且徒少不傅于奏。及苍梧为郡九岁乃往岁田。厌失,当坐论,即如前书律令。七月甲子朔癸酉,洞庭叚(假)守绎追迁陵。歇手·以沅阳印行事。”[2]49此文书是秦洞庭郡守礼发给所属迁陵县丞,对督责徒隶垦田不力的司空厌等人进行处罚的公文。从“弗令田即有徒而弗令田且徒少不傅于奏”之语,可知司空厌等人的罪名是“弗令田”,具体为“有徒而弗令田”及“徒少不傅于奏”。此条简文所涉及的垦田显然是公田。所授之田是荒地,而非耕地,说明秦之“授田”是将国有的荒地授予民户。

从这两条简文看,授田的程序一般是民户先向基层官吏提出申请,基层官吏再向上级申报并须得到批准,表明授田的获得是需要一定条件的。而授予的荒地分别为6亩和120平方步,可知授田的数量一般较小。这说明秦的授田并非全民性的授田。

岳麓书院藏秦简《识劫冤案》:

【敢谳】之:十八年八月丙戌,大女子冤自告曰:七月为子小走马羛(义)占家訾(赀)。羛(义)当□大夫建、昌、士伍(伍)贵、喜、遗钱六万八千三百,有券,冤匿不占吏为訾(赀)。冤有市布肆一、舍客室一。公士识劫冤曰:以肆、室鼠(予)识。不鼠(予)识,识且告冤匿訾(赀)。冤恐,即以肆、窒鼠(予)识;为建等折弃券,弗责。先自告,告识劫冤。冤曰:与羛(义)同居,故大夫沛妾。沛御冤,冤产羛(义)、女夹。沛妻危以十岁时死,沛不取(娶)妻。居可二岁,沛免冤为庶人,妻冤。冤有(又)产男必、女若。居二岁,沛告宗人、里人大夫快、臣、走马拳、上造嘉、颉曰:沛有子冤所四人,不取(娶)妻矣。欲令冤入宗,出里单赋,与里人通饮食。快等曰:可。冤即入宗,里人不幸死者出单赋,如它人妻。居六岁,沛死。羛(义)代为户、爵后,有肆、宅。识故为沛隶,同居。沛以三岁时为识取(娶)妻;居一岁为识买室,贾(價)五千钱;分马一匹、稻田廿亩,异识。识从军,沛死。来归,谓冤曰:沛未死时言以肆、舍客室鼠(予)识,识欲得。冤谓:沛死时不令鼠(予)识,识弗当得。识曰:冤匿訾(赀),不予识,识且告冤。冤以匿訾(赀)故,即鼠(予)肆、室。沛未死,弗欲以肆、舍客室鼠(予)识。不告冤,不智(知)户籍不为妻、为免妾故。它如前。●识曰:自小为沛隶。沛令上造狗求上造羽子女今为识妻。令狗告羽曰:且以布肆、舍客室鼠(予)识。羽乃许沛。沛巳(已)为识取(娶)今,即为识买室,分识马、田,异识,而不以肆、舍客室鼠(予)识。识亦弗求。识巳(已)受它。军归,沛巳(已)死。识以沛未死言谓冤,冤不以肆、室鼠(予)识,识且告冤匿訾(赀)。冤乃鼠(予)识,识即弗告。识以沛言求肆、室,非劫冤。不智(知)冤曰劫之故。它如冤。●建、昌、贵、喜、遗曰:故为沛舍人。【沛】织(贷)建等钱,以市贩,共分赢。市折,建负七百,昌三万三千,贵六千六百,喜二万二千,遗六千。券责建等,建筹未尝(偿),识欲告冤,冤即折券,不责建。它如冤。 ●夹、快、臣、拳、嘉、颉言如冤。●狗、羽、今言如识。 ●羛(义)、若小不讯。必死。卿(乡)唐、佐更曰:沛免冤为庶人,即书户籍曰:免妾。沛后妻冤,不告唐、更。今籍为免妾。不智(知)它。●诘识;沛未死虽告狗、羽,且以肆、舍客室鼠(予)识,而后不鼠(予)识,识弗求,巳(已)为识更买室,分识田、马,异识;沛死时有(又)不令,羛(义)已代为户后,有肆、宅,识弗当得。何故尚求肆、室曰:不鼠(予)识,识且告冤匿訾(赀)?冤即以其故鼠(予)识,是劫冤,而云非劫,何解?识曰:□欲得肆、室,冤不鼠(予)识。识诚恐谓且告冤,冤乃鼠(予)识。识实弗当得。上以识为劫冤,辠(罪)识,识毋(无)以避。毋(无)它解。辠(罪)。它如前。 ●问:匿訾(赀)税各过六百六十钱。它如辞。●鞫之:冤为大夫沛妾。沛御冤,冤产羛(义)、夹。沛妻危死,沛免冤为庶人,以为妻,有(又)产必、若。籍为免妾。沛死,羛(义)代为户后,有肆、宅。冤匿訾(赀),税直(值)过六百六十钱。先自告,识劫。识为沛隶。沛为取(娶)妻,欲以肆、舍客室鼠(予)识。后弗鼠(予),为买室,分马一匹、田廿亩,异识。沛死,识后求肆、室。冤弗鼠(予),识恐谓冤:且告冤匿訾(赀)。冤以故鼠(予)肆、室。肆、室直(值)过六百六十钱。得。皆审。疑冤为大夫妻、为庶人及识辠(罪)。系。它县论。敢谳之。●吏议:冤为大夫□妻;赀识二甲。或曰:冤为庶人;完识为城旦,须足输蜀。[3]153-162

这段简文是关于女子冤自首隐匿财产,并告发被公士识敲诈勒索的案例。其大意是,女子冤为大夫沛的妾,生下义和夹,沛妻危死后,沛免冤为庶人,并以冤为妻,又生下必和若。沛死后,义继为户主,并继承了沛的爵位,拥有了沛的店铺和宅舍。建、昌、贵、喜、遗等人曾贷借沛六万八千三百钱,立有券书,债权也为义所继承。对这部分债务,冤没有作为财产向官府申报纳税。识自小为沛的隶臣,成年后,沛为识娶妻、买房,分给识马一匹、稻田二十亩,让识单独立户,并承诺将店铺、客舍给识。后识从军,复员时,沛已死亡,识向冤讨要沛生前承诺的店铺、客舍,被冤拒绝,识以隐匿资产罪要挟,冤不得已将店铺、客舍给识。后来,冤向官府自首,并控告识敲诈勒索。识被判完为城旦。

在这段简文中,值得注意的是,识在立户后,其二十亩土地是由沛转让而来,而非由政府授予,这也说明了授田并不具有普遍性。

在井田制下,公社土地分为“私田”和“公田”,“私田”为个体家庭耕种,收获物归个体家庭所有;“公田”为公社成员集体耕作,其收成全部上交,归贵族享用。到春秋前期,公社成员对“公田”上的劳动已失去兴趣,“解(懈)于公田”[4]1433, “公田不治”[4]1124,成为普遍的现象。春秋中期以后,各诸侯国陆续废除井田制,实行履亩而税。秦国是诸侯国中废除井田制最晚的国家,但却是最彻底的国家。《史记·商君列传》:“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战国策》:“(商鞅)决裂阡陌,教民耕战。”商鞅废除秦国的井田制,其做法是打破井田制下“公田”与“私田”的界限,将土地分给公社民,故《商君书·算地》:“故为国分田,数小亩五百,足侍一役,此地不任也。”《吕氏春秋·审分》亦曰:“今以众地者,公作则迟,有所匿其力也;分地则速,无所匿迟也。”《尉缭子·原官》:“均井地,节赋敛,取与之度也。”说的都是井田制崩溃之时,公社内部均分土地,而不是国家授田。因此,秦农户的土地主要来源于公社内部的分田,而不是国家授田。

2 秦的土地私有制

秦民户所占有的土地的归属问题,即秦的土地所有制性质,是秦土地制度研究中的核心问题。

岳麓书院藏秦简《识劫冤案》有“分马一匹、稻田廿亩,异识”之语,即沛在跟识分家时,分给识马一匹,稻田二十亩,说明沛对占有的土地具有转让和处分的权利,即沛对土地是具有私有权的。

岳麓书院藏秦简《芮盗卖公列地案》:

敢谳之:江陵言:公卒芮与大夫材共盖受棺列,吏后弗鼠(予)。芮买(卖)其分肆士五(伍)朵,地直(值)千,盖二百六十九钱。以论芮。二月辛未,大(太)守令曰:问:芮买(卖),与朵别賈(價)地,且吏自别直?别直以论状何如,勿庸报。鞫审,谳。●视狱:十一月己丑,丞暨劾曰:闻主市曹臣史,隶臣更不当受列,受棺列,买(卖)。问论。●更曰:芮、朵谓更:棺列旁有公空列,可受。欲受,亭佐驾不许芮、朵。更能受,共。更曰:若(诺)。更即自言驾,驾鼠(予)更。更等欲治盖相移,材争弗得。闻材后受。它如劾。●材曰:巳(已)有棺列,不利。空列,故材列。十余岁时,王室置市府,夺材以为府。府罢,欲复受,弗得。乃往九月辞守感。感令亭贺曰:毋(无)争者鼠(予)材。走马喜争,贺即不鼠(予)材。材私与喜谋:喜故有棺列,勿争。材巳(已)治盖,喜欲,与喜□□□贸。喜曰:可。材弗言贺,即擅竊治盖,以为肆。未就,芮谓材:与芮共。不共,且辞争。材詑【……喜】辞贺,贺不鼠(予)材、芮,将材、芮、喜言感曰:皆故有棺肆,弗鼠(予),擅治盖相争。感曰:勿鼠(予)。材……材□□□芮□□欲居,材曰:不可。须芮来。朵即弗敢居。它如更。●芮曰:空列地便利,利与材共。喜争,芮乃智(知)材弗得,弗敢居。乃十一月欲与人共渔,毋(无)钱。朵子士五(伍)方贩棺其列下,芮利买(卖)所共盖共地,卒(?)又(?)盖□□□□与材共□□□芮分方曰:欲即并賈(價)地、盖千四百。方前顧(雇)芮千,巳(已)尽用钱买渔具。后念悔,恐发觉有辠(罪)。欲益賈(價)令方勿取,即枉(誑)谓方:贱!令二千。二千弗取,环(还)方钱。方曰:贵!弗取。芮毋(无)钱环(还)。居三日,朵责,与期:五日备賞(償)钱;不賞(償),朵以故賈(價)取肆。朵曰:若(诺)。即弗环(还)钱,去往[●]渔。得。它如材、更。●方曰:朵不存,买芮肆。芮后益賈(價),弗取。责钱,不得。不得居肆。芮母索后环(还)二百钱,未备八百。它及朵言如芮、材。●贺言如更。●贺曰:材、喜、芮妻佞皆巳(已)受棺列,不当重受。它及喜言如材、芮。●索言如方。●诘芮:芮后智(知)材不得受列,弗敢居,是公列地也。可(何)故紿方曰巳(已)受,盗买(卖)于方?巳(已)尽用钱,后挠益賈(價),欲令勿取;方弗取,有(又)弗环(还)钱,去往渔,是即盗紿人买(卖)公列地,非令。且以盗论芮,芮可(何)以解?芮曰:诚弗受。朵姊孙故为兄妻,有子。兄死,孙尚存。以方、朵终不告芮,芮即紿买(卖)方;巳(已)用钱,毋(无)以賞(償)。上即以芮为盗买(卖)公地,辠(罪)芮,芮毋(无)以避。毋(无)它解。它如前。●狱史豬曰:芮、方并賈(價),豬以芮不【……。问:……费六百】九钱,买(卖)分四百卅(三十)五尺,直(值)千钱。它如辞。●鞫之:芮不得受列,擅盖治公地,费六百九钱,□……地積(?)四百卅(三十)五尺,……千四百,巳(已)受千钱,尽用。后环(还)二百。地臧(贜)直(值)千钱。得。狱巳(已)断,令黥芮为城旦,未□□□□□。敢谳之。[3]129-137

这段简文是关于公卒芮非法占有公列地,又私下转卖予士伍方而产生纠纷的案件。简文中的材、芮、喜、方等都应是有市籍的商人,芮犯罪是因为盗卖公列地,如果是他自己的棺列地,则是不违法的。这反映了土地买卖合法的事实。当然,棺列地不是耕地,但其内在的逻辑是一致的。故《汉书·食货志》董仲舒曰:“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

《史记·王翦传》:“王翦行,请美田宅园池甚众。始皇曰:‘将军行矣,何忧贫乎?’王翦曰:‘为大王将,有功终不得封侯,故及大王之向臣,臣亦及时以请园池为子孙业耳。’始皇大笑。王翦既至关,使使还请善田者五辈。或曰:‘将军之乞贷,亦已甚矣。’王翦曰:‘不然。夫秦王怚而不信人。今空秦国甲士而专委于我,我不多请田宅为子孙业以自坚,顾令秦王坐而疑我邪?’”在此段话中,王翦“请园池为子孙业”,虽然是出于麻痹嬴政的无奈之举,但可看出当时的土地是可以传之子孙的永业。

秦民户的土地可以买卖、继承和转让,说明秦的土地是私有性质。上文所引的里耶秦简两条“授田”资料存在“恒籍以为田”、“恒以为桒(桑)田”之语,可知,授田也是无需归还的,即被授予者对土地有所有权。因此,在秦国井田制废除后的实行土地私有制的长期过程中,授田虽仍然存在,但秦民户所拥有的土地主要是通过继承、买卖和转让的方式获得,“授田”只是民户获得土地的一条次要途径。

睡虎地秦简《封诊式·封守》:“乡某爰书:以某县丞某书,封有鞫者某里士五(伍)甲家室、妻、子、臣妾、衣器、畜产。甲室、人:一宇二内,各有户,内室皆瓦盖,木大具,门桑十木。妻曰某,亡,不会封。子大女子某,未有夫。子小男子某,高六尺五寸。臣某,妾小女子某。牡犬一。幾讯典某某、甲伍公士某某:‘甲党(倘)有[它]当封守而某等脱弗占书,且有罪。’某等皆言曰:‘甲封具此,毋(无)它当封者。’即以甲封付某等,与里人更守之,侍(待)令。”[1]249从此条简文看,士五甲的所有财产都被查封,无一遗漏,但这个拥有奴婢的成年男子被查封的财产清单中却没有一点田产。对此,持秦国授田制观点的学者认为,这说明当时秦国实施的是国有性质的授田制,由于民户对土地没有私有权,故犯罪后,土地理所当然由政府收回,不能作为罪犯的私有财产而查封。但我们认为,事实可能并非如此。因为此条简文是睡虎地秦简秦律《封诊式》之一节。《封诊式》简文一共有二十五节,每节第一只简的开始都标有小标题。《治狱》和《讯狱》两节,对比出土的具体位置,其应当居于卷首,具体内容是对地方官吏处理案件的要求,其他各条简文都是对案件进行调查、检验和审讯等程序的文书程式。[1]245也就是说,此条简文并不是实际存在的案件,而是供地方官吏在处理案件时依照实施的文书程式。如果用此条简文来说明当时有关案件的文书程式是行得通的,但拿来论证土地是否被收回就不恰当了。再退一步讲,即使该简内容反映的是真实存在的案例,也不能以此证明士五甲的土地就是国有性质,由国家收回的结论。该户被查封的除了奴婢、儿子和女儿外,财产还有:二间卧室、一间堂屋、十株桑树及一只公狗。按道理,该户应该还有农具、粮食、耕牛、炊具、家具、被褥等,但在查封的财产清单中都没有出现,难道说这些东西都是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收回了吗?答案明显是不可能的。因此,这条简文并不能证明土地属于国有性质,由国家收回的结论。

史料显示,秦民户拥有的土地数量不一,有的远低于百亩。里耶秦简8-1519:

迁陵卅五年垦田舆五十二顷九十五亩税田□顷□□

户百五十二租六百七十七石率之亩一石五

户婴四石四斗五升奇不率六斗(正)

启田九顷十亩租九十七石六斗六百七十七石

都田十七顷五十一亩租二百卌一石

贰田廿六顷卅四亩租三百卅九石三

凡田七十顷卌二亩?租凡九百一十(背)[2]75

此文书是秦始皇三十五年迁陵县下辖的启陵、都乡、贰春三个乡所征收田租的账簿。迁陵县152户所拥有的垦田数为五十二顷九十五亩,每户拥有的垦田平均不到35亩。而有的地区民户所拥有的土地则更少。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的《郑里廪簿》载有郑里的户数和垦田数,25户共有垦田617亩,户均24.7亩。[5]这虽然是西汉初的情况,但估计秦时的情况当不会相差太远。通常认为,秦时农户所拥有的土地较多,每户平均约有百亩土地。迁陵和郑里的农户所占有的土地数量都远达不到百亩,这说明秦的土地流转和兼并是频繁的。传世文献记载也反映了类似情况。如《史记·陈丞相世家》载陈平,“少时家贫,好读书,有田三十亩,独与兄伯居”。而《史记·陈涉世家》:“陈涉少时,尝与人佣耕,辍耕之垄上,怅恨久之,曰:‘苟富贵,无相忘。’庸者笑而应曰:‘若为庸耕,何富贵也?’”陈胜可能没有土地,不然无须为人庸耕。

秦始皇三十一年下令“使黔首自实田”[6]251,即命令占有土地的民户,按照实际占有土地的数额,向政府呈报。说明秦统一后,并没有将土地收回,重新进行分配,而是承认了土地私人占有的既存事实。

[1]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M].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

[2]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简(壹)[M].北京:文物出版社,2012.

[3] 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3.

[4] 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

[5] 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考释[J].文物,1974(7):62.

[6] 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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