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思考
2018-01-27高峰路轶
高峰 路轶
广州奥咨达医疗器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 广州 510006)
2014年颁布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十七条规定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不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应进行临床试验:同时规定了三种情况可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1]。同年颁布的《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对临床评价进行了定义,同时指出,未列于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可以通过对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者临床使用获得数据进行分析评价[2]。2015年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3,4]明确规定了该原则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及相关的临床评价路径,给企业申报临床资料的准备和监管部门的相应资料审核提供了相应的依据,提供了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报的3条临床评价路径:即豁免临床目录内产品的临床评价、同品种的临床比对及注册临床试验。
1.豁免临床目录内产品的临床评价
CFDA于2014年至2017年发布了3批《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以下均称《目录》)[5-10]。对与列入《目录》的产品基本属于工作机制明确,设计定型,生产工艺成熟,已上市的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应用多年且无严重不良事件记录,不改变常规用途的产品[1]。在《目录》内产品,一般是不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其临床评价的基本思路是仅需与《目录》描述内容进行比对,证明申报产品是属于豁免目录,在此强调申报产品描述要包含于《目录》,不能超过《目录》限定范围;然后再选择与已上市的同类产品进行比对,证明申报产品与已上市产品等同。此路径一般操作较简单、投入人力物力较少、费时较短。
2.同品种的临床比对
若申报产品与《目录》产品不具有等同性而存在一定的差异,或者申报产品不属《目录》所列产品但有已获准境内注册的同品种医疗器械时,注册申报人可考虑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价,该路径的基本思路是:先通过完成最少16项比对,证明申报产品与境内已上市一个(或多个)产品是等同产品;然后用选择的同品种器械的临床数据、经验数据、上市数据、召回、投诉等信息间接证明申报产品临床有效性,及安全风险在临床上可接受。如在证明等产品同性时,部分参数或比对项目存在差异,还需用申报产品自身数据来证明其存在的差异不对产品的安全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否则无法行此评价路径。
几个重点须提前预判:①境内是否有已上市的同品种产品;②获取同品种产品的技术资料的可行性,考虑同行业市场竞争的因素,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资料的公开度还不高,该情况增加了注册申请人获取相关资料的难度;③监管部门为保证注册申请人获取保密资料的合法性,在受理临床评价报告时候,还需提交同品种相应资料的授权书[11]。进一步在比对项目上,每类产品的侧重点可能存在差异,使得注册申请人难以把握;建议针对技术比较成熟的产品,继续制定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技术指导原则,提出临床评价的具体要求,为申请人及监管人员提供技术支撑,使法规文件更具操作性。④最后是临床数据的支持力度,目前此评价路径的思路是进行临床支持的数据必须涉及已比对的同品种器械,所以在选择此评价路径时候,前期需初步评价下比对的同品种器械其临床数据的数量和质量,若无足够的支持力度,可考虑更换其他同类产品或增加其他同类比对产品。一旦更换或增加比对同类产品,会再次面临资料获取的可行性问题。因此选此评价路径,注册申请人需在选择前期进行全面综合考虑,否则等到接到《补充资料通知单》时再考虑,可能在有限的时间内无法完成相应资料补充,导致注册成功率大大降低。⑤若申报产品是进口注册,申报产品可能在境外已有临床注册数据或临床经验数据,但此部分数据如何在此路径中体现,与同类产品数据相比,申报产品自身的临床数据更有相应的说服力。
本《指导原则》目前尚未对执行该路径的临床评价的人员的资质进行要求,如文献检索能力,数据分析能力等背景进行要求;是否可以考虑提供相应的资质培训。
综上所述,从时间成本和物资上考虑,此评价路径与临床试验相比,成本比较低。但从其获取资料难易程度,临床数据支持力度上考虑,此评价路径比较苛刻,能够通过同品种比对路径完成临床评价报告的比例不会很多。申请人企业需结合自身产品等情况判断选择此评价路径的可行性。
3.注册临床试验
若申报产品不在《目录》内,且也无法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价,申报产品应通过临床试验来进行临床评价。
临床试验是在满足现行相关法规要求下,在设计合理的临床试验方案的指导下,来验证申报产品在预期人群的临床效果有效性和安全性。对于在中国境内进行临床试验的产品,其临床试验应在取得资质的临床试验机构内,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5号)的要求开展[12]。从近段时间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上观察,其对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过程的规范性要求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13,14]。这需要注册申请人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以保证临床试验的质量。
如果临床试验的产品是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应查看产品是否符合《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第14号通告)。符合该目录的第三类医疗器械进行临床试验应当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批准后方可开展临床试验[15]。
对于在境外进行临床试验的进口医疗器械,《指导原则》规定了如其临床试验符合中国相关法规、注册技术指导原则中的相关要求,注册申请人在注册申报时,可提交在境外上市时提交给境外医疗器械主管部门的临床试验资料。但要求在境外的临床试验需要符合中国的相关法规,临床试验机构应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定公布的临床试验基地。还有如人种差异性问题如何解决,这可能需要监管部门出台相应可行性的指导文件。
[1]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Z].2014-03-07.http://www.sda.gov.cn/WS01/CL0784/97814.html.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Z].2014-07-30.http://www.sda.gov.cn/WS01/CL0053/103756.html.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器械注册司.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Z].2014-08-21.http://www.sfda.gov.cn/WS01/CL0779/105014.html.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Z].2015-05-19.http://www.sda.gov.cn/WS01/CL0087/119643.html.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Z].2014-08-24.http://www.sda.gov.cn/WS01/CL0087/105224.html.
[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Z].2014-08-24.http://www.sda.gov.cn/WS01/CL0087/105225.html.
[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第二批)[Z].2016-09-27.http://www.sda.gov.cn/WS01/CL0087/164956.html.
[8]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第二批)[Z].2016-09-27.http://www.sda.gov.cn/WS01/CL0087/164956.html.
[9]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第三批)[Z].2017-10-30.http://www.sda.gov.cn/WS01/CL0050/216087.html.
[10]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第三批)[Z].2017-10-30.http://www.sda.gov.cn/WS01/CL0050/216087.html.
[1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执行医疗器械和体外诊断实际注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Z].2015-11-04.http://www.sda.gov.cn/WS01/CL0845/134021.html.
[1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Z].2016-03-23.http://www.sda.gov.cn/WS01/CL0053/148101.html.
[1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督抽查工作的通告[Z].2016-06-08.http://www.sda.gov.cn/WS01/CL0087/155362.html.
[1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2017年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督抽查工作的通告[Z].2017-07-10.http://www.sda.gov.cn/WS01/CL0087/174652.html.
[1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Z].2014-08-25.http://www.sda.gov.cn/WS01/CL0087/1053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