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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宁谷木牍试释

2018-01-27杨林洁贵州大学550025

大众文艺 2018年11期
关键词:简牍安顺文书

杨林洁 (贵州大学 550025)

安顺宁谷汉代遗址位于贵州省安顺市南郊,距市区约8公里。1990—1996年,贵州省文物考古研究所联合安顺地区文管部门对该地区进行了考古调查和发掘。其中,于1996年冬对龙泉寺遗址的发掘中,出土了5件木器。包括牍、楔和板。其历史价值、文物价值和艺术价值都弥足珍贵。该木牍呈长方形,上端有一缺口,下端平直,右侧中部及下角各有一缺口。表面光滑,上有隶书13字。木牍长15、宽5.2、厚0.5厘米。1由于其年代久远,材料残泐严重,牍面文字漫漶磨灭,字迹已大多辨识不清。

从这件木牍来看,可以分为上下两个部分。木牍上部或有一字,字体甚巨。即使木牍上部残泐,但剩余部分仍有下部文字的四倍之大。木牍下部有三行文字,首行文字下部残泐,只余起首两字;第二行和第三行均有四字。下部的三行文字字体不甚齐整,虽字号大体较为统一,但木牍下端放大来看并不十分平直,且首行最下面的文字出现断截,第二行的末字也有逼仄局促之感,故不应为原牍的底边。上部文字或隶定为“戌”,下部题记三行,可释读为:“怭邑□罪?信自冤辞□咎?者(诸)所”。

笔者读释如下:怭,同“佖”、“敝”。怭,从人必声。《说文》曰:威仪也。此当作威仪媟嫚也。《小雅·宾之初筵》“威仪怭怭”,传曰:怭怭,媟嫚也。许慎《说文》中作“佖佖”,自夺媟嫚。敝,从 从攵, 亦声。败衣也。引申为凡败之称,意与媟嫚相同。异体字中常改换意义相近的形符,三字形符从心、从人、从攵,均为威仪媟嫚之意,且怭、佖、敝为双声叠韵字,互通。2邑,国也。段玉裁注:《左传》凡称人曰大国,凡自称曰鄙邑。鄙邑二字连用在秦汉简牍中屡见不鲜,如《左传·襄公三十一年》:“敝邑以政刑之不修,寇盗充斥,无若诸侯之属辱在寡君者何?”银雀山汉墓竹简《孙子兵法·擒庞涓》:“平陵,城小而县大,人众甲兵盛……难攻也。”这里的县,应是平陵城所属的“县鄙”,用的是县的古意。3是以为证。4“邑”字下方字迹漫漶不清,似有二字,无法确定。下端一字似从网,疑为“罪”字,不能确认。信,从人言。《说文》序曰:会意,信武是也。人言则无不信者故从人言。古多以为屈伸之“伸”,古文信省也,言必由衷之意。5自,鼻也。象鼻形。此以鼻训自。然则许慎谓自与鼻义同音同。凡从自之字、亦皆于鼻息会意。今义从也、己也、自然也皆引伸之义。凡自之属皆从自。6,同“冤”。是“冤”的异体字。屈也。屈、不伸也。古亦假宛为冤。从兔。会意。兔在冂下不得走。益屈折也。枉曲之意取此。7辤,同“辞”。《说文》不受也。从辛从受。受卽为辛,宜辤之也。又与文辞之辞通用。“辤”字后一字不识。“辤”字后二字或隶定为“咎”。此字似从人从各,疑为“咎?”字,不能确认。训为罪责、惩罚。《方言》卷十三:“咎,谤也。”林明璋认为此字隶为“考”,可备一说。8者(诸),辩也。辩当作辨。判也。者、别事也。诸与者音义皆同。释鱼。诸即者。则于双声叠韵求之。9“者(诸)”。所,伐木声也,《诗经》曰:“伐木所所。”乃此字本义。用为处所者,假借为处字也。

安顺宁谷汉代遗址中龙泉寺遗址共出土了5件木器和若干残竹片。除了一件带有文字的木牍,还有两件楔和二件板。楔可分为二式。Ⅰ式一件。长条形两端斜刃,背面中部一侧有浅槽,断面呈三角形。长17、宽3.6、厚0.1—4厘米。Ⅱ式一件。长条形底面平直,上部一端为斜刃,另一端为方形。长10.75、宽3.7、厚0.4—2.4厘米。板二件。长方形,一端宽,一段略窄。10从简牍的形制来看,常规简牍的长度在在14厘米至88厘米之间,其中用于书写典籍及文书的简牍以23厘米至28厘米居多,23厘米者尤为常见,符、封检、木楬,通常短于简牍。11而龙泉寺遗址出土的木牍及木楔长度相对较短,不排除残断的可能性,但简单定名为牍和楔可能不妥。笔者认为应该属于“梜”和“检”一类的简牍材料。

“梜”指宽牍,“古之书署牍,有梜与囊两种”。12一牍即为一件书函,常用以书写短文,上覆以检,内部文字无法看到,再用绳索束之,置于装有封泥的凹槽中,钤印以缄。“检”又称“封检”,是文书信件表面上的一片简牍。它需设凹槽以填装封泥,通常厚度较一般简牍厚。制作封检的简材一般都较厚大,而两件检材厚至2.4厘米和4厘米,且有凹槽和斜刃以系绳索,比较符合用检形制。历史上流行于新疆地区的佉卢文文书13绝大多数就写在木简之上,且最多见者为楔形。木简有单片使用也有双块合用的,其中双块合用的有封泥填装凹槽,有绳索束扎,亦有印章钤封,就是传统意义上的封检。

关于这件带有文字的木牍的性质,只能从残断脱文中的个别文字加以分析和研究。首先,从木牍启首的体例来看应为递交上级的上行文;其次,“鄙邑”属于一个自属谦辞,汉代县级政区有县、侯国、邑、道四种,本文的叙述者应为县级行政单位的公务人员。从可以释读的“罪?”、“冤”、“辞”等字可以判断这是一件带有法律诉讼性质的公文,或名为“爰书”。爰书即文书。颜师古把“爰”字解释为“以文书代换其口辞也。”,而韦昭认为是为了避免承审官员徇私舞弊,移换狱书,责成其他官员考实案情。14秦汉简牍中所见“爰书”,内容多为司法案件的讼词、供词,现场检验纪要和案件综述等。而此篇应该属于“自证爰书”的一种。一般来讲,秦汉时期的文书检有着比较严格的区分,即分为用于公布法令上传下达的“露布简”和带有保密性质需要封缄密文的“私书检”。安顺宁谷遗址出土的木牍笔者认为应该就是属于一种“私书检”。宣告判决为“读鞫”15。两汉鞫狱,均认为判决书是为“鞫”,“鞫”在汉代社会中是认定被告人所有犯罪事实的司法文书,“读鞫”是官吏宣告本案已认定的被告全部罪行,若人犯称冤,呈递爰书乞求再审为“乞鞫”,“乞鞫”是被告认为官府所认定的犯罪,与案件真实情况有出入,乞求重新复核查证。如果这篇“乞鞫”不能被沉冤昭雪,在汉代法律上还会有“录囚”制度16,即郡守巡行所属各县级单位考察县狱政时,发现冤假错案后经过复审判决的案例。检查冤假错案,就称之为“录囚”,它也是郡守考察县狱政的一项重要工作。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安顺宁谷汉代遗址出土的这件木牍是一件带有法律诉讼性质的自告“爰书”。时代大致在东汉晚期或至魏晋时期所书。上书者应为汉代县一级别的衙署公务人员对之前所受判决不服,从而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诉。又惧怕奸佞小人私窥文书对己不利,遂用封检装之。这件木牍应是文字向内装具的一篇始发文书,其余具体文书或已残泐不存或当时并未书写完成。我们从中可以看出,在两汉时期已经具有了对一些问题案件进行的申诉和告劾的例子。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有名为“告律”的律篇,可以作为汉律篇存在的二级分类下,17魏律《序》说“《囚律》有诈伪生死”,“《囚律》有告劾、传覆故分《告劾律》”,据李均明先生推断“凡汉律中有诈伪生死、告劾、传覆、系囚、鞫狱、断狱的条款都可能属于《囚律》”。18所谓“告劾”即告发、举劾之意。《说文·力部》:“劾,法有罪也。”《急就章》:“诛罚诈伪劾罪人”。因此,“告律”应取自“告劾”之意,是关于“告劾”的法律。而安顺宁谷木牍应该就是属于一件“告劾”性质的文书,解读出它的内涵给研究汉代律法提供了一定的事实依据。

注释:

1.贵州省文物考古研究所:《贵州安顺市宁谷汉代遗址与墓葬的发掘》,《考古》2004年第6期。

2.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中华书局,2013年版,第367页、372页.

3.关于“县鄙”与“鄙县”的区别参阅李家浩:《先秦文字中的县》.

4.参见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 贼律》.

5.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中华书局,2013年版,第93页.

6.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中华书局,2013年版,第138页.

7.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中华书局,2013年版,第477页.

8.林明璋.《两汉牂牁郡府均设置于安顺考》,《贵州日报》,2009.01.07.

9.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中华书局,2013年版,第90页.

10.贵州省文物考古研究所.《贵州安顺市宁谷汉代遗址与墓葬的发掘》.《考古》,2004年第6期.

11.李均明.《古代简牍》,第137页.

12.参见王国维《简牍检署考》。

13.参见马今洪.《简帛:发现与研究》,第126页.

14.(日)大庭脩:《爰书考》。参见《简牍研究译丛》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战国秦汉研究室编。

15.陈晓枫:《两汉“鞫狱”正释》,《法学评论》。

16.参见高恒:《秦汉简牍中法制文书辑考》,第374页。张家山汉简中《奏谳书》说明,汉初就有郡太守行县“录囚”制度。

17.杨振红:《出土简牍与秦汉社会》,第10页。

18.李均明:《二年律令·具律中应分出<囚律>条款》,《郑州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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