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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WTO裁决执行与否的影响因素

2018-01-26王晓晓

卷宗 2018年36期

摘 要:WTO争端解决机制是WTO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WTO成员之间纠纷的核心途径。其作出的裁决能否得到执行是影响多边贸易体制稳定与发展的重要因素。另外,裁决的执行与否关系到成员方之间利益的协调和平衡。然而,由于WTO裁决不具有强制执行性,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裁决不一定总是得到执行。本文通过研究WTO裁决执行的相关机制,进而探讨影响WTO裁决执行的相关因素。

关键词:WTO;裁决执行;影响因素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解决WTO成员方之间关于贸易纠纷的方式和途径。它主要有两方面的价值和功能,一是通过裁决等方式解决成员方之间的贸易纠纷,对胜诉一方提供了名义与道义上的一种救济;二是为WTO这个多边贸易体制提供了保障和可预见性。而通过争端解决机制所作出的裁决的执行则关系到该机制能否有效的实现其价值的关键一环。因此,对于争端裁决的执行问题值得我们去深入研究。WTO裁决是否必须执行?成员方执行WTO裁决是基于什么样的考量因素?为什么有的裁决得到执行而有的未得以执行?本文将围绕这些问题对WTO裁决执行机制进行研究,探究裁决执行的影响因素。

WTO争端解决的执行机制不具有强制执行性,因此,对于争端解决机构作出的不利裁决,成员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有的会予以履行,而有的却不予执行。影响这一结果最本质的原因是利益的驱使。

1 积极因素

1)WTO裁决的公正性。 WTO裁决的公正性是影响成员是否执行裁决的重要客观因素。对于某一规则,如果国家相信这一规则是公平公正的,那么国家积极遵守这一规则的可能性就越大。[1]当某一问题因满足了某些标准而被公众所认为是公平的,这一问题就会越来越趋向于产生合法公正的结果,而这一结果往往被广为接受。[2]对于WTO裁决同样适用。当成员将争端提交至DSB,DSB对当事方的请求和事实基于WTO规则进行公正公平的审理和查明之后直至作出最终的裁决,对于败诉一方来说,虽然裁决的结果不利于己方,但是若败诉方对于WTO裁决的公正性确信无疑,也会大大增加其执行裁决的可能性。

2)WTO裁决执行裁量空间的存在。上文已经分析,WTO成员对于裁决执行的方式具有自由裁量的权利。 对于成员所实施的措施违反WTO项下协定,则根据裁决须纠正该不符措施为合法措施。对于如何纠正,由成员自由决定。也就是说,WTO裁决只需看到成员执行的结果而不考虑成员执行的方式。这一因素的存在对于成员执行不利裁决具有重要的作用。成员采取某一違反WTO规则的措施的背后通常是利益的驱使,因此成员并不会轻易的放弃实施这一措施,而通常是修改措施的违法部分以符合WTO规则。这一选择余地在客观上促进了成员对于不利裁决的执行。

3)贸易报复。当败诉一方在合理期限内不履行WTO裁决又没有做出补偿的情况下,胜诉一方可以请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其对败诉方中止减让或者其他义务的权利,这种做法通常被称为贸易报复。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目的是使争端得以解决,而贸易报复的存在在客观上对成员起到了一种警示或惩罚的作用。WTO贸易报复措施依靠的并不是外部力量,而是胜诉一方自身的力量,在这种情况下胜诉方通过贸易报复措施是如何实现激励败诉方执行裁决呢?通常情况下,胜诉方采取报复措施的对象是败诉方国内的生产商,而这些生产商却都没有违反国际法。这时这些生产商就会对政府产生不满,因为生产商自身的做法并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却因为政府的违法而遭受损失。政府迫于生产商的压力很大程度上会作出履行裁决的决定。[3]由此可见,贸易报复措施会促使败诉方对裁决予以履行,尤其是对于经济相对落后的国家来说更为有效。因为这些国家若被采取报复措施,那么国家利益的损失相比较执行WTO裁决来说更为严重。[4]因此,对于一些国家来说,由于贸易报复措施的存在,同时基于国家利益的考量,作为败诉一方也会积极地履行裁决。贸易报复措施作为WTO争端解决程序的一种手段,其目的也是为了促进争端的解决,因此,WTO规则对贸易报复措施的实施是有条件和程度上的限制的。

4)声誉。国家声誉是一国软实力的体现,尤其是在当今国家之间激烈的国际竞争与合作的大背景下,一国在国际社会上的声誉对该国具有重要的影响和作用。当今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声誉不仅仅是一国的权利同时更多的体现着该国的国家利益。[5]声誉与利益相挂钩,这就使得声誉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促进一国积极遵守国际法,维护国际社会的法治秩序。国际法不同于国内法,国内法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而国际法却没有如此威慑力的强制执行机构,国家基于利益的考虑在加入某一条约时通常并不希望受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的约束,所以当一国违反加入条约所作出的承诺时通常会受到其他国家的报复或者国家声誉的受损。国际声誉受损对于一国在国际社会上进行双边或者区域性乃至全球性的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合作具有非常大的不利影响。特别是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大环境中,在国际合作和发展的热潮中,国家声誉对一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形象和影响力举足轻重。WTO裁决执行机制不具有强制执行性,因而败诉方基于国际声誉的压力的影响对WTO裁决予以执行。

5)角色反转。角色反转是声誉因素的一个补充因素。在实践中,WTO成员方基于声誉的考虑往往会趋于遵守DSB所做出的裁决,并且在考虑声誉所产生的影响的同时也考虑到角色反转所带来的后果,即成员方在未来作为胜诉一方的可能情况。通常情况下,角色反转因素的考量对于两个经济实力相当的国家之间具有很重要的作用。[6]这是因为,当两个经济和贸易实力相一致的国家发生贸易争端时,若败诉一方不履行裁决,则它就要承担将来其作为胜诉一方,而另一国作为败诉一方时,另一国同样不履行裁决所产生的不利影响。

2 消极因素

1)执行裁决的自主性。上述积极因素中,其中裁决执行的自由裁量这一特性在有些情况下也会阻碍败诉方执行裁决。因为WTO裁决的执行完全依靠败诉方自身,即使存在补偿措施和中止减让等义务的贸易报复措施,败诉方也会宁愿承受这些不利后果也不执行WTO裁决。裁决没有强制执行的保障,对于败诉一方来说很容易不执行对于自己不利的裁决。

2)对裁决的不认同。对裁决的不认同是导致败诉方不履行义务的直接原因。有学者认为由于DSB的裁决具有填补漏洞的作用,对于其作出的不利裁决很难得到败诉一方的信服。在实践中,由于WTO司法性立法现象的存在已经引起了国际上的一些反对声音。还有人认为,司法性立法的过度使用会降低大国例如美国对WTO在政治上的支持,而缺乏大国的支持,WTO则无法发挥其多边贸易体制的作用。[7]

3)败诉方对措施的坚持。在实践中,很多情况下WTO的某一成员对于自己所采取的措施明知是违反WTO相应规则仍然要冒险去实施,这一行为的很大原因是利益的驱使。这种冒险所实施的措施通常带来的利益是不可小觑的程度,因此败诉方不会轻易的放弃该措施。在这种情形下,败诉方往往会考虑与胜诉方达成补偿协议或者接受胜诉方的贸易报复措施。败诉方的这一行为对于WTO裁决执行机制是一种阻碍。通常这种行为往往发生在作为败诉一方的大国例如美国、欧共体等。这是因为这些大国追求的利益更趋向于自身所采取的措施,而对于达成补偿或者被采取报复措施所遭受的利益损失相比于前者要小得多。

4)信息上的缺失。当权者在进行一项决定时往往需要结合各种信息来作出利弊分析,进而作出最终的决定。当败诉一方在作出是否履行WTO裁决的决定时有时会因为缺乏信息而作出不予履行的决定。当缺失某方面的信息时,当权者可能无法对此时现状的损益作出一个正确的估量。这一因素也造成了对WTO裁决执行的阻碍。

参考文献

[1]Koh H H. Why Do Nations Obey International Law?[J]. Yale Law Journal, 1997, 106(8):2599-2659.

[2]詹姆斯·巴克斯.贸易与自由[M].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

[3]贺小勇.WTO裁决执行与否的法律机理[J].法学,2015(3):116-123.

[4]陈立虎.试析WTO法律中的贸易报复制度[J].法治研究,2012(12):30-35.

[5]韩逸畴.WTO争端解决机制及其对国家声誉的影响研究[J].当代法学,2015,29(2).

[6]都亳.对WTO争端解决机制裁定执行的評估:遵守与否的考量因素[J].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2017(2):5-15.

[7]Steinberg R H. Judicial Lawmaking at the WTO: Discursive, Constitutional, and Political Constraints[J].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2004, 98(2):247-275.

作者简介

王晓晓(1994-),女,山东潍坊人,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国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