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确定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
2018-01-26
●10月17日,习近平对脱贫攻坚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咬定目标加油干,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
●10月22日至25日,习近平在广东考察时强调,高举新时代改革开放旗帜,把改革开放不断推向深入。
●10月24日,习近平对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作出重要指示强调,继续解放思想积极探索,加强统筹谋划改革创新,把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成为新时代改革开放新高地。
●10月19日,省委召开常委会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稳妥推进冬季清洁取暖取得扎实成效。王东峰主持会议并讲话。
●10月24日,教育部党组召开学习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推进会,强调在武装头脑、指导工作、解决问题上狠抓落实推动学习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走向深入。
为加快我省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步伐,保障公办普通高中运转经费稳定来源,推动普通高中持续健康发展,日前,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发通知,就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有关事项进行明确。
综合考虑我省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成本、各级政府财力水平,确定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城市区公办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分、在县镇办学的市属高中)每生每年1000元、县镇公办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分)每生每年800元。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自2019年春季学期起开始执行。
该标准为财政部门拨付公用经费的最低标准,已达到或高于省定标准的市、县(市、区)应继续执行,不得降低;不含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学校事业收入以及其他专项项目经费。
通知明确,落实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所需资金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纳入年度预算。行业、企业办学校的公用经费,按原渠道由举办者统筹落实。以后年度,省级将适时提高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建立公用经费正常增长机制。鼓励各地依据自身财力、学校运行成本等,逐步提高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
通知强调,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足额安排、及时拨付应承担的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各地要切实承担公办普通高中的办学主体责任,优化支出结构,科学安排公办普通高中新建或改扩建资金,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
通知要求,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完善公用经费管理办法,提高公用经费使用效益。各高中学校要科学规范使用公用经费,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用经费支出情况,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普通高中学费等事业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由学校统筹用于办学支出。各地不得将学校的事业收入用于抵顶应承担的公用经费财政拨款。
通知强调,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普通高中生均财政拨款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解决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对公用经费落实不到位,虚报套取、挤占挪用、违规使用公用经费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落实情况,作为对县级政府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确保各地严格落实省定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