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地方立法工作 强化城管执法保障
2018-01-26
安阳市按照全面依法治国总要求,紧密结合中央和省委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的总体部署,以城市管理领域立法保障为引领,积极推进地方立法工作,将《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入市人大常委会第一部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2017年5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批准,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的出台,推动了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强化了城管执法法制保障,为规范执法行为、推进依法治理夯实了法制基础。
加强领导 明确工作思路
安阳市人大、政府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大安排分管法制和城建工作的两名副主任负责监督指导,市政府成立了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同时,抽调市人大内司委、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城管执法局15名人员组建专门的立法工作班子,启动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形成了市人大监督指导、市政府组织协调、专业部门具体承办、多部门联动实施的立法工作运行机制,推动了工作开展。
组织考察学习。由市人大分管领导带队,组织市人大、市政府法制办和市城管局有关人员参与,先后赴西安、成都等市学习考察,借鉴城市管理领域立法工作经验。
强化项目论证。市人大组织开展了立法项目评估论证,结合安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实际需求,确立了立法的基本思路,将《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纳入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计划,于当年4月正式启动起草工作。
突出重点 强化执法保障
实现职责法定。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的精神,《条例》明确了城市管理执法管辖的职责范围,主要集中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做到与改革涉及的综合执法职能相统一。
明确管理区域。规定《条例》适用于市、县(市、区)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明确为行政辖区内城市化建设已基本覆盖、市政公用和城市化服务设施基本具备的建成区域,解决了执法区域泛化带来的执行难问题,增强执法工作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法定执法主体。明确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解决了城管执法的法理依据问题。
加强执法保障。《条例》赋予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查封、扣押、停水、停电、电话追呼等行政强制措施,解决了执法手段缺乏问题。赋予协管人员信息收集和告知权力,弥补了正式执法人员不足问题。根据《条例》规定,加强了公安行政执法部门的力量,组建了5个大队,4个大队与各区城管执法大队合署办公,1个大队派驻市城管执法支队联合执法。
强化执法监督。《条例》构建了政府监督、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执法监督体系。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对违规执法行为检举、控告权利,切实加强对城市管理执法行为监督,确保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履职。
多措并举 确保法规实施
全面宣传贯彻。制定了《条例》宣传贯彻实施方案,采取新闻媒体、宣传版面、设立咨询台、执法宣传车、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在全市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广大市民群众的知晓率,形成了贯彻实施的浓厚氛围。
加强教育培训。组织开展了城管执法系统全体执法人员系列培训,先后组织执法人员和协管人员培训6批次,全员培训,全员测试,确保《条例》内容入脑入心,促进执法人员正确适用《条例》。
细化工作措施。制定了《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对《条例》中需要细化的事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健全制度体系。结合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推进,编制完成了市、区执法权责清单和执法权力运行流程图,将职责范围、执法依据、处罚标准、执法程序、监督渠道等向社会公布。建立健全了执法全过程记录、集体审议、法制审核等配套制度,完善了执法规范制度体系,着力构建管理、执法、服务“三位一体”的城管执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