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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教学中的三大关系及其处理对策分析

2018-01-26孙冀鹏

山西青年 2018年11期
关键词:总论商法民商法

孙冀鹏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学研究体系的日益丰富与完善,其推广与普及范围有所拓宽,我国高校纷纷在法学专业中加入了民商法学相关知识的教学。而在民商法学中,民法学内部关系、商法学内部关系、民法学和商法学之间的三大关系在教学实践中,受到教师知识水平及素养的限制,迫切需要探究有效的应对策略。

一、民商法学教学中的关系问题

(一)民法学与商法学间的关系

虽然我国民商法学教育体系愈加成熟与完善,但是仍存在较为显著的民商分离问题,民法教学与商法教学之间缺乏有效的连接,在教学实践过程中,教师往往主要围绕各自学科的教学内容进行讲解,民法教师很少提及商法教学内容,而商法教师又极少涉猎民法知识。学生通过课堂学习所掌握的法律知识相对局限。实践应用中,民法与商法之间却具有十分紧密的关联,在问题处理过程中缺一不可,现有教学模式严重限制了学生对于理论知识的实践能力[1]。

(二)民法总论与分论

民法总论是对学科知识的总体性概括,而分论则主要围绕具体知识内容展开。民法总论与分论之间具有较为密切的关联,总论对于分论具有指导作用,而分论可用于对总论的检验。在教学实践过程中,民商法学教师需要将总论与分论进行一定的联合与交流,如在讲解民法调整对象时,以我国当前民商法学内容来看,其调整对象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两个层面,而且强调其主体应处于平等地位。对此,教师应当将其与亲属法中平等主体相关教学内容加以联系,使民法知识之间能够进行有效的交流与融合,而不再仅是独立的个体,有助于促进学生对于所学知识的灵活运用,但是以教学现状来看,很多民法教师很少会将总论与分论相结合,较大程度上限制了学生对于民法学知识的理解[2]。

(三)商法总论与分论

与民法学问题相似,在商法学教学中,也存在总论与分论相互独立的问题,如在总论教学中,教师会讲解“商行为”相关内容,对其相关知识加以概述总结,但是到了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等具体的分论教学环节,教师对于“商行为”相关内容的讲解较少,学生对于前后学习到的知识难以进行有效的整合,随着商法学学生在逐步学习每个单元后,难以将所学内容构成有机的整体,对于不同分论环节之间的关系缺乏对比,进而在实践应用过程中,难以区分分论的各自特点,知识应用准确性相对偏低,民商法学教学过于形式化,难以培养出真正的学者。

二、三大关系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教师知识水平偏低

在三大关系的教学内容,之所以民商法学教学实践中出现较少,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教师的知识水平不足、知识结构不合理,虽然具有将民法、商法相关知识进行有效结合的意愿,但是受到自身能力的限制,对相关材料的整合利用不够充分,对另一学科相关知识缺乏认知与掌握,难以支撑其实践教学工作,因此在民商法学教学实践中,部分教师难以实现民法与商法之间的有效整合,协调好二者之间的关系[3]。

(二)教师辨证法素养不足

在民商法学知识体系中,总论与分论之间存在了十分密切的关联,能够体现出事物发展的规律,但是由于部分民商法学教师在实践教学过程中,辩证法素养相对缺乏,对于相关素养的培养不够重视,过于看重对于民商法学教学内容的研究,理论研究停留在知识与原理层面,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民商法学教学效果的拓展。

三、三大关系的处理对策

(一)优化教师知识结构

在坚持对教师当前学科理论知识进行教学的基础上,合理运用教学轮换制度,由民法学教师负责对商法学员学生进行教学,由商法学教师讲解民法学课程,该方法虽然并不是在所有学科中都具有实践应用效果,但是由于民法学与商法学存在内在关联,运用教学轮换的方法,有助于教师知识范围的拓展,促进教师对现有的知识结构更新,对教学方法加以改进。由于部分教师受到传统教学观念及模式的限制,可能会对教学轮岗制度存在抵触情绪,因此学校可采取一定的激励制度,激发教师参与的积极性。

(二)提升教师辨证素养

辩证法素养是用户分析事物内在关联的有效手段,民商法学为了解决三大关系问题,应当引导民商法学教师加强对哲学相关知识的学习与理解,从中感悟一定的辨证法思维,并将其运用于民商法学的教学实践中,在总论与分论之间,积极探索二者的内在关联。如在讲解票据法相关内容时,可将其与物权法相关知识进行有效的整合,既有助于教学效率的提升,也能充分调动学生思维,向学生传递联想思维。但,在辨证教学过程中,应当保障辨证的合理性,如盲目的将人格权与财产权进行结合,则违背了民商法学的理论原则,表现出胡乱联系的问题。

四、结语

此次研究首先围绕民商法学三大关系中存在的问题展开了具体的探究,随后深入探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体现在教师知识水平偏低和辨证法素养不足两个方面,最后本研究针对这两方面问题,提出具体可行的建议,以期促进民商法学教学质量的改善。

[1]李刚.关于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的探讨[J].法制博览,2018,01(04):201.

[2]姜文娟.民商法学中的连带责任分析[J].法制博览,2017,07(34):175+174.

[3]马恩斯.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2016年学术年会综述[J].法治社会,2017,02(02):119-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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