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中物价波动风险及合同管理建议
2018-01-25来进琼尹立明
来进琼 尹立明
摘要:物价变化是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主要因素之一,对工程结算价格影响较大。作为临时性市场主体的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很容易在合同约定和履行环节出现失误,造成工程造价控制风险。本文分析了常见的物价波动风险的合同表现,提出了合同管理改进建议。
Abstract: The price change is one of the main factors causing the adjustment of contract price and has a great impact on the settlement price of the project. As a temporary market entity, the government investment project owners can easily make mistakes in the contractual agreement and performance, which leads to the risk of project cost control.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ontract performance of common price fluctuation risks and proposes contract management improvement suggestions.
關键词:施工合同;物价波动;风险;合同管理
Key words: construction contract;price fluctuation;risk;contract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7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8)35-0006-02
0 引言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3.1.1条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7.1.3条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单价合同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应用比较普遍,其最大的优势是能够通过合同专用条款中的合同价款调整约定确保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造价风险,公平公正、严谨科学、操作简单的合同条款约定对确保发承包双方的经济利益、提高工程造价控制效果尤为重要。物价波动是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主要因素之一,对整个工程结算价格的影响较大,需要引起发承包双方的充分重视,而实际工程实施过程中,物价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纠纷较多,本文从建设项目业主的角度对合同中存在的主要风险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并对合同管理提出建议供参考。
1 常见物价波动引起调价纠纷问题的合同表现
材料费占建筑工程合同价比例高达60%以上,材料价格的变化对工程结算价款的影响较大,也是发承包双方比较关注和敏感的问题。物价波动受材料市场供给情况、建设投资规模需求变化、国家宏观政策调控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合理预测市场变化趋势对准确把握合同条款约定至关重要。建筑施工企业最为建筑市场最活跃的的主体,有着丰富的市场活动经验,而作为临时性市场主体的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则往往因为缺乏对建筑市场物价变化规律的了解,在合同条款约定方面显得被动,容易遭受合同暗箭伤害。
1.1 暗箭之一——“勇担风险”的合同约定
施工合同往往由承包商拟定专用合同条款后交由项目业主,审核同意后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业主常会见到一些承包商在合同中表现出来的“勇担风险”的合同约定,无意中遭受隐藏在合同调价条款中的不公平约定,面临一定的造价风险。如某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工程实施期间发生的物价波动风险全部由承包商承担”,表面看起来业主规避了全部物价风险,但实际隐藏着承包商巨大的阴谋。该工程招标阶段工程所在地区钢材价格处于历史最高峰价格,承包商预测工程实施期间钢材价格将会出现较大幅度降价,因此做了如此“大度”的合同约定蒙蔽业主,工程结算时业主发现钢材价格下浮达300多万元,此纠纷最终通过司法途径得以解决,暴露出发包人的签约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1.2 暗箭之二——依托清单规范故意制造措辞漏洞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对物价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有较为公平合理的规定,承包商在合同约定措辞时表面上严格执行清单规范的规定,实则是个别措辞上做文章,以求蒙混过关,争取利益。如某经济适用房项目,建筑总面积为257269平方米,投资约5.4亿元。该项目关于物价波动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双方约定合同价格的调整因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a当主要材料的施工期当地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比投标报价中的单价高于5%以外时,调整材料价差;b当施工机械使用费的价格超过10%时调整机械费差价”。由于宏观经济层面出现钢材价格急剧下降(当地的造价部门发布的造价信息文件,主体结构施工期间钢材价格下降了25%),结算时施工单位提出依据合同条款约定,只有主要材料的施工期造价信息价格比投标报价中的单价高于5%以上时才能调整,价格低于5%不同意调整的观点,材料调差成为甲乙双方争议的焦点。造价咨询单位结算审核是对本条款进行了解释,认为本条款欠缺公平,应为无效合同条款。具体分析如下:依据《合同法》第二章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另根据《合同法》对无效条款的解释,“无效合同是指其内容和形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第三方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不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在现实经济活动中,无效合同通常有两种情形,即整个合同无效(无效合同)和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效”。造价咨询单位经过分析认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施工方把材料价格风险完全转嫁给建设方,类似“生死”合同很不合理,同时违背了风险共担原则,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该条款无效,造价咨询单位认为本合同关于材料高于5%调整的条款不合理,应为无效合同条款,不予认可。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8.1条“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机械、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9.8.2条“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和幅度;当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规范附录A的方法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最终造价咨询单位在结算审核中,按照工程量清单规范条款,对材料价格进行了调整,本工程在施工期间的钢材市场平均价格为3146元/吨,投标报价钢材平均价格为4016元/吨,材料价格下降平均为870元/吨,本工程钢材用量约为1.7万吨,按清单规范计算方法,仅钢材一项节约金额约为1200万元。
1.3 暗箭之三——装糊涂不做约定
近几年,建筑市场受投资规模的影响,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企业靠低价抢标的不得已行为成为常态,而如何在低价承包的前提下提高结算价款,成为众多建筑施工企业研究政策规范、利用合同条款实现目标的重要手段。如某市政工程项目投标竞争中,某施工企业以最低价中标,为了避免合同条款约束影响结算收入,签订合同时故意在专用条款中不做任何有关合同价款调整的约定,竣工结算时,承包商综合利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有关物价波动、工程量偏差、工程变更等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规定,以投标价太低亏本为由与业主多次摊牌、谈判,最终实现工程结算价款调增150多万元的收益。
2 预防暗箭的几点建议
分析以上几种针对合同条款约定设计的暗箭伤害行为,究其根本原因是政府投资项目业主缺乏合同意识、签约履约能力不足。如何有效避免和解决此类问题,对业主有以下建议。
2.1 強化法律意识和合同意识
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必须加强对《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筑法》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相关法律规范的学习,全面熟悉相关原则性规定和要求。首先做到确保不触碰法律底线,不违反基本原则和规定;其次强化合同意识,认识到合同对于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性,明确发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界限和履行底线,充分发挥合同对双方的有效约束作用。
2.2 建立合同管理制度
发包人应建立内部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机构或人员全面负责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工作。首先要把好合同签订关,建立施工合同三级审核制度,由熟悉施工合同内容和项目具体情况的专业人员负责审核合同技术性条款的合理性,由熟悉法律的人员负责从合法合规性角度做好把关,最终由分管领导总体把关;其次做好合同履行阶段的管理工作,由常驻施工现场的合同管理人员监督发承包双方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杜绝违约事件的发生,并随时做好合同变更工作记录和签认工作;第三,建立合同档案管理工作,对施工合同的有效组成文件进行收集、整理、存档,为后期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提供数据依据。
2.3 委托专业咨询机构承担合同管理工作
作为临时性市场主体的项目业主往往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员,致使合同管理期间出现大量不必要的工作失误,影响合同管理效率,甚至产生合同纠纷和造价风险。从节约投资、提高效率的角度,建议业主委托有资质、信誉好的工程咨询机构做好全过程合同管理工作,合同签订环节把好专业技术关,合同履行阶段做好合同履行督促监督工作和合同变更确认工作,竣工阶段阶段做好结算依据收集、甄别工作,全过程精细化的合同管理工作有利于提高工程造价控制工作效率,降低工程造价风险。
2.4 重视合同条款约定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单价合同,核心内容在专用条款中有关合同价款调整约定,建议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有关原则性规定,结合工程项目实际情况逐条约定,注意语言规范、措辞严谨、计算方法明确、风险承担界限清晰。对于物价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条款,建议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调整方法,如果采用调整公式法调整,重点约定公式中各调值因素的比重及基准日期和结算日期依据的价格指数来源;如果采用造价信息调整合同价款,则重点约定作为结算依据的造价信息期别及发承包双方因各自承担的风险界限,尤其关注风险公平共担性。工程规模越大,合同关系越复杂,越需要高水平的合同管理。政府投资项目业主的合同管理人员应依据项目的特点、建设质量、施工进程、建设投资等因素进行分析与评估,将一些预测因素考虑其中,仔细审查相关的合同条款内容,防止因为歧义、不明确的合同条例,造成的资源的浪费与资金的流失,把工程造价维持在合理范围当中,进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合同双方的经济利益。
合同是发承包双方的关系纽带,合同管理工作效率高低直接关系到双方的经济利益,物价波动是引起合同价款变化的主要因素之一,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只有强化合同意识,熟悉市场物价波动规律,重视合同约定,实行专业化队伍管理,严格合同履行,才能尽可能有效避免遭受不必要的合同风险,最大限度实现投资效益目标。
参考文献:
[1]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M].2013.
[2]规范编制组.2013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
[3]张瑞媛.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下工程价款风险分担研究[D].天津理工大学,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