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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业公诉人及其自由裁量权问题的分析

2018-01-25周玥

神州·上旬刊 2018年1期
关键词:自由裁量权侦查监督

周玥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的高速发展,各种类型的犯罪形式接连出现,这就使得刑事案件犯罪率日益增长,但由于檢察机关受到内外部多种因素的制约,难以满足当前的公诉要求,因而职业公诉人制度应运而生。因此,本文基于职业公诉人和自由裁量权的概念,重点分析了职业公诉人的自由裁量权,以供相关人士参考借鉴。

关键词:职业公诉人;自由裁量权;侦查监督

引言:

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公诉日益成为司法领域的改革热点,特别是近些年备受瞩目的职业公诉人制度。职业公诉人制度是我国公诉未来的改革方向,既满足了当前社会对于公诉实践的要求,又符合了抗辩式庭审模式的需求。因此,本课题对于职业公诉人及其自由裁量权问题的分析具有十分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相关概念界定

(一)职业公诉人

所谓的职业公诉人,就是指长期接受检察长的直接领导,以公诉工作为重点工作内容,具备相对应检察官等级,享有较为优渥的经济待遇,独立肩负公诉职责,专门代表国家检察机关对刑事犯罪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的专家型或者精英型公诉人[1]。基于上述概念可知,职业公诉人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接受检察长的直接领导;第二,专门且长期承担公诉职责;第三,享有较高的经济以及级别待遇。

(二)自由裁量权

目前,国内外的专家学者尚未对自由裁量权做出一个明确、统一的定义,通过分析文献资料,笔者认为,所谓的自由裁量权,就是指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司法人员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有权按照法律的相关规范与原则,在两个或两个之上的目标中进行选择,以此来做出某种判断的权力。自由裁量权是归属于极少数特定国家机关人员的权力,并且其在裁量权的行使过程中享有一定限度内的自由。

二、职业公诉人的自由裁量权

对于职业公诉人而言,其自由裁量权主要体现在侦查监督、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监督三大职能的行使过程之中。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检察机关所能行使的职能各不相同,而这就使得自由裁量权的标准和范围也有所不同。

(一)侦查监督

在这一诉讼阶段,依据我国当前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知,职业公诉人可通过行使审查批准和决定逮捕两大职能,对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察。目前,基于检察一体化原则,职业公诉人制度的实行地区引入了捕诉合一机制,对于已经提交逮捕申请的案件,从申请提交阶段开始一直到案件全部诉讼程序完成,由职业公诉人全权受理和审查,并对案件作出决定。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无论是证据收集环节,还是事实判定环节,职业公诉人均享有一定限度内的自由裁量权。例如,我国刑事诉法法对于逮捕的法定规定是“对于犯罪事实有确切证据,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处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仍不足以避免发生社会危险性而存在逮捕必要的”,这一描述只是对规定了逮捕的原则性标准,其中,“不足以”以及“可能”等模糊性字眼都给予了检察官较大程度的自由裁量权。此外,上述规定未对证据的具体要求进行定规,即证据必须是主要证据(直接证据)或是次要证据(间接证据),而这一模糊性描述就为职业公诉人留存了较为广阔的自由裁量空间。因此,在开展侦查监督活动时,职业公诉人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根本依据就是是否对后续的证据收集工作和案件真相查明工作有所帮助。在侦查监督阶段,职业公诉人享有较大程度的自由裁量权,不仅包含了对量的选择,即依据相关的证据要求,对证据的收集种类和数量进行抉择,而且也囊括了对质的选择,即犯罪嫌疑人的行为隶属于哪一类犯罪范畴,适用于哪一条法律条例。

(二)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职业公诉人的主要工作是对侦查机关移交的起诉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的全面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查以及判断被告人的刑责是否符合获罪规定,从而对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做出决定,对于其中不符合公诉条件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职业公诉人可以决定不起诉,以此来切实保护当事者的合法利益。在这一阶段,职业公诉不仅要进一步核查事实证据,而且由于提起公诉会让当事人进入法定的刑事审判程序并接受一定的处分,因而职业公诉人在行使起诉审查职责时,必须对能够提升诉讼效率、社会媒体和大众对案件处置结果的反映以及是否能有效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利等一系列的社会效应、法律效应以及政治效应进行综合考虑[2]。因此,在这一过程中,职业公诉人所享有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相对复杂,甚至有些专家学者将该阶段的自由裁量权直接与起诉裁量权划等号,这一观念存在一定的偏驳,准确来说,在审查起诉阶段,职业公诉人自由裁量权较为集中的环节就是起诉裁量权。

(三)审判监督

对于审判监督阶段,职业公诉人的主要对象目标就是人民法院的审判行为。人民法院审判行为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不仅直接展现了一个国家的法治情况,而且也体现了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因此,审判监督工作的根本目的乃在于确保人民法院审判程序的合法性以及审判结果的公正性,一旦发现审判行为出现偏差,检察机关便应立即借助法律手段对其进行纠正。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检察机关发现法院的审判行为存在偏差时,有权向法院提交纠正建议,根据这一规定可知,既然是“有权”,那就意味着检察机关拥有放弃权力或者行使权力的选择,若法院存在的偏差行为不会对审判结果造成影响,那么检察机关便可不对其进行纠正。此外,检察机关也被赋予了追回、变更以及撤销起诉的权力。由此可见,在审判监督阶段,职业公诉人享有较为充分的自由裁量权。

结论:

总而言之,职业公诉人制度是我国未来公诉的主要改革方向,其可最大限度地激发公诉人的工作积极性,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职责和权利的有机融合,通过赋予职业公诉人一定限度内的自由裁量权,不仅可达到良好的法律效果,而且也极大地满足了社会的公诉要求,可以说,职业公诉人制度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参考文献:

[1]朱亚鹏,刘云香.制度环境、自由裁量权与中国社会政策执行——以C市城市低保政策执行为例[N].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54(06):159-168.

[2]陈旗.法治视野下的法官自由裁量权研究[D].武汉大学,2013.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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