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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购销中的商业贿赂应同罪同罚

2018-01-25刘英团

时代金融 2018年1期
关键词:受贿人医药卫生医药

刘英团

无论从涉案的医院比例,还是涉案医生数量来看,医疗领域中的腐败行为,尤其是医疗购销中的商业贿赂行为绝不是个别现象。以“行贿”和“药”为关键词,对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刑事判决书梳理时发现,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12日,共有169份医疗行业贿赂案判决书,涉及438家医疗相关企业和个人,大多发生在药品销售、流通环节,行贿方式主要为回扣和违规附赠现金或礼物、为受贿人家属发放工资、提供吃喝玩乐等,受贿人则主要包括政府官员、医院领导等。这也意味着,仅仅规制医药代表的商业贿赂行为尚不足以遏制药品购销领域中的腐败行为。

遏制医药购销领域中的商业贿赂行为需要铲除腐败的土壤。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药品流通行业销售总额为16613亿元,扣除不可比因素同比增长10.2%。同时,作为一种特殊商品,药品具有市场属性,需要通过市场机制与市场化方式进行销售。但是,药品的销售渠道多为公立医疗机构,企业产品要进入市场或扩大用量,就得通过监管部门或医疗机构,而目前市场上存在一定的同质化竞争,竞争相对激烈。一方面,有味美誘人的蛋糕,另一方面市场竞争惨烈,各家药企及医药代表必然会通过商业贿赂等各种方式争夺“医院资源”和“处方资源”。

一个商业贿赂盛行的社会,绝不是一个规范的、有秩序的社会。根治医药卫生领域拿红包、收回扣、搞商业贿赂现象,一是推行药品购销“两票制”,特别是要进一步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正如瑞典贸易联合会国际贸易部部长乌利卡所言,“瑞典虽然如今是一个廉政的国家,但不可否认的是,在二三十年前,我们还存在着大大小小的海外贿赂事件,现在,这样的丑闻已经大大降低了,除了严刑峻法之外,为企业和社会创造良好而公平的环境是我们尤为重视的问题。”风清方能气正,反腐不能留死角。借助法律之手,铲除医药购销利益链上腐败滋生的土壤,让药企、医药代表和医院感受到违法的成本之重,代价之高,方能达到治理医药购销领域中商业贿赂的初衷。

二是“同罪同罚”,行贿、受贿一起“开刀问斩”。贿赂犯罪,尤其是商业贿赂犯罪,既基于“回报”的丰厚,更基于法律对行贿的“宽容”。如果行贿人只要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就可以或者必然减轻、免除处罚,行贿而“无罪”肯定使更多的药企、医药代表大肆行贿,“围猎”医药卫生领域中的招标官员、医疗机构负责人。所以,遏制医疗卫生领域中的商业贿赂及其他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做到行贿、受贿“同罪同罚”,最终减少暴利驱动下的商业贿赂犯罪。

三是加强制度建设,通过立法和制度约束、清除公职务人员在医疗购销领域中权力寻租的空间。如果没有刮骨疗毒的勇气,如果不对医药卫生购销领域中的腐败行为下狠手,根治医药商业贿赂就会沦为空谈。在措施上,既要加强处方管理,规范医师处方行为,进一步促进临床合理用药,更要通过人防、技防相结合建立起“隔离措施”,强化对医药卫生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监督与惩戒。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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