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权利该怎样受法律保护
——首例消费领域名誉权侵害案的启示
2018-01-25臧百挺
臧百挺
1991年12月23日下午5时,在中国国际贸易中心下属的惠康超市,发生了引起全国广泛关注的国贸搜身案。王颖、倪培璐诉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案也因其特殊的历史和法律意义,入选北京法院首例案件展览,而王颖和倪培璐也因其两人的勇气和抉择,在2014年获得“中国消费者保护运动30年消费维权贡献人物”荣誉称号。
超市购物遭搜身
北京姑娘王颖、倪培璐购完物,在糖果柜台前停留观看后,又到其他货位选购了一个相架,到收银处交款后走出市场大门。二人走出大门外五六米处时,却被从市场内追出的理货员傅斌和高德勇叫住。两人盘问王颖、倪培璐,并将王颖、倪培璐带到市场门口,指着墙上的公告说:“我们有权检查你们的提包。”然后把王颖、倪培璐带进市场办公室。
在这里,女职员何静也参加了对王颖、倪培璐的追问。在再三追问下,倪培璐流下了眼泪,王颖打开自己的手提包,解开外衣扣,摘下帽子让3名职员查看。3名职员没有查到任何属于市场所有的东西,傅斌只得表示:“我是听一位顾客说你们拿了东西,对不起,你们可以走了。”王颖、倪培璐想找市场经理说理,得到的答复是:“经理不在。”1992 年6 月3 日,王颖、倪培璐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国贸中心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她们的名誉权, 要求国贸中心赔礼道歉并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国贸中心认为,惠康超级市场规定,市场工作人员有权在收银处检查顾客带进店内的包、袋,该规定以公告形式张贴在市场的入口处,王颖、倪培璐进入市场购物,应视为自愿接受该规定。根据法律规定,侵害名誉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只有侵权人当众实施侵害行为,使公众对被侵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时,才能认为是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国贸中心的工作人员只是在市场内部查看了王颖、倪培璐的提包,询问是否未付款拿了货物,丝毫没有降低公众对王颖、倪培璐的社会评价,因而不构成对王颖、倪培璐名誉权的侵害。
消费者尊严该怎样受法律保护
若是现在,这个问题我们不用思考即可得到肯定的回答,但在当时的社会和法律背景下,这个问题的答案却变得不那么明确和肯定。本案承办人杨承启谈到,“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尚未出台,普通消费者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不强,往往通过茶余饭后发发牢骚等方式排解,将侵权人告上法院的意识仍然很淡薄。作为普通消费者,名誉权受侵害起诉到法院,这还是头一例。”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案件进入了法院、进入了公众的视野,该案被媒体广泛报道,受到社会大众的普遍关注。在当时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尚未出台,消费者名誉权保护尚无法可依的情况下,法院如何作出裁判、作出何种裁判结果,大家都在等待。
名誉,就公民来说,是指人们根据公民的工作、生活、言论以及其他表现所形成的有关该公民品德、才干、声望、信用等方面的一定社会评价。人格尊严,指的是公民个人对于自己的社会地位和社会价值的自我认识和自我评价。所谓的名誉权,是指法律赋予公民的名誉权,是一种人格权利,它与公民的名誉和人格尊严是密切相关的。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当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的被动与法官的思考
从民法的相关规定和法律精神来看,消费者的名誉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国贸中心确实侵害了王颖和倪培璐的名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当我们思考如何通过裁判的形式诠释法律内涵的过程时,发现并不是简单的三段论式的逻辑演绎关系,在繁杂的法律条文背后,总是隐藏着法律的触手尚未触及的地方,这个时候,司法者的逻辑演绎就受到了考验。在这个案件中,可以肯定的是,王颖和倪培璐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作为侵权人的国贸中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问题是,法院基于什么法律规定让国贸中心承担侵权责任,这就受到法律逻辑的严谨性和单向性限制。在大陆法系法官不能主动造法的法律文化背景下,突破法律条文的规定,基于自由心证,作出超出裁判,显得困难重重,且难以站得住脚。
法官的创造力是无限的,虽然有时候法律规定滞后于社会发展的脚步,社会经济的发展速度与立法的严谨性总是产生冲突,但是,我们法官的创造精神,恰恰弥补了这一短板,缓和了社会发展与立法滞后之间的矛盾。在这个案件中,消费者的尊严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显而易见的,那么,在事实为依据的前提下,以哪条法律规定为准绳,就需要我们法官发挥创造性,主动找法、能动司法、突破常规,以此来解决纠纷。虽然当时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未列明消费者尊严不受侵犯的相关规定,但是,通过探究作为民事纠纷解决总则的民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发现,当时的民法中,对公民的人格尊严是作出了相关法律规定的,也即公民的人格尊严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作为消费者其人格尊严当然也应受到法律保护。找到支撑我们判断的法律依据后,如何适用法律这个问题迎刃而解,接下来如何解决纠纷就变得简单多了。
见证消费者名誉侵权的首案
虽然我们突破了法律规定的局限性,找到了适用于该案的规定,但是作为当时的新类型案件,承办法官认为,不能简单地一判了事,应当积极发挥法院缓解社会矛盾、普法说法的作用,通过这个典型案件,使社会大众能够更大程度地学法用法。承办法官多次找王颖、倪培璐和国贸中心谈话,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后,国贸中心承认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王颖和倪培璐的合法权益,同意向王颖、倪培璐赔礼道歉并各支付1000元作为补偿,王颖和倪培璐接受了国贸中心的道歉,该案也得以圆满解决。
后来,在2010年度中央电视台《见证六十年:十一特别节目,穿越时空的对话》访谈节目中,该案被称为我国消费领域名誉侵权首案,王颖和倪培璐应邀参加了该节目的录制。在现场,王颖和倪培璐流下了激动的泪水。她们谈到,在当时的特定社会背景下,超市对顾客搜身的现象随处可见,超市工作人员可以随意对顾客进行搜身而不需要任何理由,也有很多像她们一样的顾客忍受不了这样的屈辱而默默流泪,但又缺乏站出来利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合法权益的勇气。王颖谈到,当她们回家,告诉身边的人要向法院起诉时,很多人站出来支持她们,也有律师联系她们无偿为她们提供法律帮助,该案被媒体报道后,有很多人为她们鼓劲打气,她的决心也大受鼓舞,坚定了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合法权益的信心。
一案激起千层浪
这个案件后续产生的影响是很深远的,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王著谦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说:“当时,《消法》草案在讨论时,对于人格尊严、精神赔偿等方面的内容分歧很大。正是国贸搜身案这一典型判例以及其他类似判例的出现,促使正在制定的《消法》中增加了‘消费者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条款。”
同时,也正是这首例消费领域名誉权侵害案,掀起了一股消费领域维权之风。1993 年10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1995 年,全国首位职业打假人王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假一赔二的规定,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6 年,丘建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垄断的规定,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的“1.2 元官司”,该案直接推动了我国第一次大规模的国家级听证会“邮政、电信资费听证会”的召开; 2001 年的“日航事件”, 首开“消费者群体维权”的先河;2001 年6 月,杨建初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诉爱立信(中国)有限公司的“手机门”案件,推动了消费领域“三包服务”的出台; 2003 年7 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对“格式条款”作出限制规定;2013 年10 月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迎来20 年来的首次大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保护消费者的物质消费领域的合法权益,走进了精神消费领域。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