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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中的“解法典化”现象研究

2018-01-25王静波

山西青年 2018年3期
关键词:法典基本法民法

王静波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一、“解法典化”理论概述

“解法典化”指的是拥有民法典的国家,在重重法律特别规范叠加作用下,传统意义民法逐渐分解成内外体系的现象。从这种层面上看,我国没有成型的民法典,也就不存在这种现象。但实际上,我国民法中已经包括了传统民法典,同样面临着情况相似的立法格局。

二、“解法典化”在我国民法中的表现

(一)特别法出现并增多

我国改革开放实行以来,民法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形成了以公平、诚信、平等、资质为主,用以调节民事行为关系的法律体系。同时在法律体系中,又将民法区别为一般法与特别法。二者分别协调基础层面民事关系与特定领域民事关系,一般学者将《民法通则》之外的法律都统称为民事特别法。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法典化进程的一个里程碑,《民法总则》是一般法。近年来,特别法开始出现并日益增多,如交通、消费、食品、专利、医疗、卫生等领域,分别出台相应的特别立法与修正法,民法典中心地位日趋削弱,向特殊行业领域倾斜。各种特别法灵活性高、适应性强,在具体协调民事关系方面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实际效果明显。现实情况中,基于特别优于一般的原则,调整特殊领域的民事关系基本适用特别法。

(二)民法典建立难度加大

在民法体系发展过程中,由于我国缺乏立法经验,只建立了大体的法律框架,大多以宏观控制为目的,原则性的制度规定并不能满足复杂多变的现实情况。我国法制环境又比较宽松,这就为特别法的产生发展创造了条件。特别法更加适合微观社会的具体法律诉求,在解决民生个体利益时更加精准有效。例如近年来频发的毒奶粉、瘦肉精、地沟油等食品安全问题。我国目前的基本法《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以及《合同法》,都不能具体规范这些行为,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就无从谈起。而《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为直接、灵活、具体,在不断修改完善中,更加适合此类特别事件。在高度复杂的社会环境中,丰富多样的法律体系,全方位的管理理念,特别法即“解法典化”问题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来看,对仅有近40年历史的基本民法体系造成巨大冲击,民法典的形成愈加困难,建立难度逐渐加大。

(三)民法解释面临冲突

法律逐渐扩展新领域,特别法盛行并形成规模,直接保护民事权利人的利益,调整特殊的经济行为和日常生活。特定法律语言形成专门的话语体系,来满足这些特别法的调整需求。民法解释学一般将民法特别法的立法依据定义为民法基本原则,同时也是衡量基本法与特别法是否矛盾的指标。原则上,特别法不能与基本原则相抵触,更不得违背基本法,特别法未对某领域进行调解的时候,适用基本法的法规。但是我国大多数民事特别法并不是建立在基本法的基础上,而是在特定情况下建立的保障性应急性的法律法规。这样就导致特别法并未参照一般法,因此增加了特别法解读的复杂程度。而传统的解读规范无法满足多数特别法的解读需求,这样长期下去,基本原则与特别原则只起到补充作用,民法解释方面的学问将受到冲击,会衍生出难以避免的冲突。

三、应对我国“解法典化”现象的对策

(一)定位民事一般法功能

目前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现有的市场经济体制存在很多束缚市场运营活力和发挥价值作用的阻碍。如何更好的保障资源配中的市场作用,摒弃不必要的基本法规及其他干扰介入行为,来满足捍卫和保障民权的需求,这一工作任重而道远。一般法应该随多元信息化时代特征及时变化,打破经济领域局限,提高弹性尺度与开放性,大幅度的扩大应用的范围角度。在动态变量中,掌握好民法体系的本质特征与运动轨迹,促进统一完整的民法典的建立,灵活地运用民法解释学进行协调,形成开放式的民法典法律体系,形成规范与价值共识。

(二)定位民事特别法功能

正确面对我国民法转型阶段的问题,也要认识到依靠传统形式的民法典不足以解决我国公民的民法规范需求。从“解法典”化入手,运用民法示范学与民法解释学,整合调整来适应民法体系的发展。要对特别法进行功能定位,需要重新理顺政府、社会、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精准定位国家、市场及社会的边缘界限。国家层面,要重视特别法顶层设计工作,遵循其发展规律,广泛采纳民众意见;社会层面,要完善社会组织分工合作,尽其所能各司其职,为国家分担更多职能;公民个人要广泛参与,积极建言献策,实现自主自律自治。综合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扩充特别法的立法参考内容。

四、结语

中国的特殊国情,势必导致我国的“解法典化”现象不同于西方国家。协调好“法典化”与“解法典化”共同存在的问题,构建成熟稳定的民法法律体系,对民事一般法及特别法精准定位,才能全方位的维护协调公私利益之间的关系,我国开放性的法律发展体系也将不再遥远。

[1]郭城.民法中的“解法典化”现象的讨论[J].法制与社会,2016(07).

[2]周楠.论中国民法中的“解法典化”现象[J].法制博览,20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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