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基于政府反竞争行为如何构建反垄断法规制体系
2018-01-25周广
周 广
(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浙江 温州 325200)
一、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十九大明确指出应当推进反价格垄断执法常态化精准化,这样不仅有利于创建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还有利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因此,要从制度入手,完善我国反垄断法,更好地发挥我国反垄断法的作用。
(一)政府反竞争行为
在通信、运输等关键领域,政府有时候会设置垄断经营权,甚至限制其他企业进入该领域,有时候会偏袒个别的企业。这些行为就是政府的不合理干预限制了市场主体良性竞争的体现。虽然市场要素在资源配置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是由于市场竞争具有无序等特点,市场的这种决定性作用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这时候就应该政府出面,对经济进行一定的干预,从而恢复正常的市场秩序。这样的行为是合理的,政府的干预力度要控制在一定的限度之内,只有这样,才可以达到想要的效果。为了避免政府超过干预限度,对市场竞争造成不良的影响,反垄断法对这部分超过限度的政府行为加以规范。
(二)行政性垄断的局限性
我国现行的行政性垄断政策往往使得立法者会出现不合理地助长企业反竞争行为的情况,有时候甚至会出现企业的反垄断责任被免除的情况。这样就成了滥用职权的行为。调查表明,政府往往忽视了竞争的重要性。
(三)解决方案
那么,怎样才能避免政府对企业竞争的不合理限制?还是要从法律层面入手,完善反垄断法制度体系。宪法的基本原则使得政府的限制行为和反垄断法联系起来。我国宪法为相关制度的延展提供了一定的空间。这在一定程度上完善反垄断相关制度体系,全面的发挥反垄断法的重要作用,为建设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减轻了阻碍。
二、规范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一)秩序自由主义
竞争秩序的建设,需要政府的保护。秩序自由主义认为,既然反垄断法是为了维护竞争秩序而生,那么它就必须规范政府对于市场主体竞争活动的限制行为。
(二)宪法基本原则的运用
宪法基本原则中的人权原则是反垄断法规范政府反竞争行为的重要根据。这里就涉及到了市场主体的自由权利问题。政府对市场主体竞争行为的限制,在某些方面是对市场主体自由权利的限制,那么这种限制就可以认定为是对自由权利的限制。所以说政府如果过度干预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就可以看作是侵害市场主体自由权利。反垄断法使政府的限制范围大大缩小,这是为了维护市场主体的自由权利。反垄断法的存在,使得政府的反竞争行为能够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这就有效地规范了政府反竞争行为。
三、克服规范局限性的方案
从根本上来说,反垄断法是为了防止政府不合理的反竞争行为对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的损害与破坏。从政府方面来看,一定要充分发挥反垄断法的广泛作用,应当依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出更完善的制度。
(一)宪法依据
宪法保护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人权。在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的自由竞争权利,在没有宪法依据的情况下,不得加以限制。反垄断法力求减少对竞争行为的限制,从而维护宪法基本原则对于自由权利的保护。政府反垄断行为一定要符合宪法相关的规定。
(二)体系构建
我国现行反垄断法对于政府反竞争行为的规范有待完善,需要从三点入手,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体系。
1.立法优先咨询
立法优先咨询制度是我国当前反垄断法所缺乏的部分。这种制度是为了保证竞争方能够在相关法律制定中起到一定的作用。在制定相关法律的过程中,首先要保证竞争方在该方面的发言权,但同时不可以给予竞争方对法律条文的强制性要求。因为这样做并不利于政府机关权衡利弊。立法优先咨询机构不仅避免了不合理限制竞争的行为,还推动了现有法律条文的修改,这样就便利了法律体系的完善。
2.法律实施意见征询体系
对于反垄断机构来说,为了充分了解竞争的实际状况,从而对症下药,尽可能地避免对企业的不合理干预,建立法律实施意见征询体系是非常有必要的。要让法律在阳光下运行,这是顾全大局的体现。
3.限定反竞争行为的执法条件
在一定程度上,如果相关企业存在价格固定行为,那么,反垄断机构就拥有处罚垄断企业的权利。即使企业拥有垄断地位,但如果企业滥用这种支配地位,就会受到应有的处罚。限定反竞争行为的执法条件,是对市场正常竞争环境的有效保护。
四、结语
构建反垄断法规制体系是必须的,但体系构建之后并不是一劳永逸的,还需要我们根据社会经济实际情况的变化不断地进行调整与优化。这样才能有效地约束政府反竞争行为,构建反垄断法规制体系。十九大高度重视反垄断法的优化,构建反垄断法规制体系是对十九大精神的继承,是深化改革的必要措施。
[1]张占江.反垄断机构规制政府反竞争行为能力建设研究[J].竞争政策研究,2016(01):67-79.
[2]张占江.论政府反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体系建构[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04):81-91.
[3]张汉卿.政府管制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D].导师:陈治.西南政法大学,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