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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约束下的廉政建设思考

2018-01-25隋梦远

山西青年 2018年3期
关键词:贪腐廉政腐败

隋梦远

(北京市公安局环境食品药品和旅游安全保卫总队,北京 100034)

“腐败与对腐败的治理是当今人类社会无法回避的共同话题。”腐败的含义不仅是官员利用职权捞取不义之财,还包括其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为政不廉,思想腐化。前者往往在社会上备受关注,而后者常被人们忽略,但其对人类社会发展带来的危害不容小觑。腐败问题不仅是领导干部难以为官清廉,难以抵制经济利益诱惑的问题,还是领导干部失去精神信仰丧失阶级自觉的意识问题,更是一种会危害到社会公共利益,包括特定个人、群体利益,使整个社会处于在人为力量操控下的不公平运转的问题。因此,廉政建设是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提升公民生活幸福感的重中之重。反腐倡廉,使国家政权在一种公平有序的状态下运行迫在眉睫。

一、廉政建设是国家长久以来的政治任务

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斗争关系党的存亡。党越是长期执政,党风建设的任务越是艰巨,越要坚定不移地抓党风建设,越要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这决定了必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坚决反对腐败,只有坚决反对腐败,才能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因此加强廉政建设是全党和人民面临的共同任务。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严惩腐败,惩治了许多为官不廉、压榨人民的官员,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党内腐败现象的蔓延,使官场变得更加清正廉洁,更好的保障为人民服务。

事实上,廉政建设的探讨不是从近代才兴起,贪污腐败现象也并非从近代才出现。打开中国的史书,贪腐现象几乎与史实同寿。文官待遇最好的宋代,国家对官员的官俸十分慷慨,希望其能廉洁奉公为国家做奉献,甚至由此而给国家财政造成很大负担,但宋朝的官员也没有一心一意替国家做事,宋朝的贪腐大案不少,还有著名的“六贼”蔡京、王黼、童贯、梁师成、李彦、朱勔。历史学家赵翼认为:“宋以忠厚开国,凡罪罚悉从轻减,独于治赃吏最严。”北宋开国皇帝赵匡胤曾嘱咐后人善待读书人,但是在贪腐问题上,他还是坚定立场,要求严惩不贷,杀了许多贪官污吏。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看到前朝因为贪腐横行导致民不聊生,社会动荡甚至导致了王朝更替的问题后,为了国家的长治久安,极其重视贪腐,力度尤为惊人其严酷做法导致官不聊生,甚至有人自断肢体以免被征仕途,“空印案”和“郭恒案”杀人据说达到8万人之多。朱元璋时代腐败虽受到一定程度遏制,但实际效果仍然有限,甚至在朱元璋死后愈演愈烈。纵观中国古代,贪腐现象无代无之,反腐思想和制度设计也穷尽古人智慧,其一直是各朝各代保证长久稳固和社会安居乐业的重要政治任务。

二、廉政建设离不开制度设计的约束

廉政建设离不开制度的约束,用成熟的制度体系规范官员行为是必要的。首先,社会环境要求必须建立制度来规正官员行为。党不仅仅要带领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使人民生活更加幸福,自身还要经得起社会不断发展所带来的各种风险和考验,如党内出现的消极腐败现象。当官员被经济利益等蒙蔽了双眼时,其所作出的利己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就会损害人民的利益。在民主革命时期党内建设主要强调思想教育,要求官员具有党性修养。但是只靠思想教育来约束官员行为是十分有局限性的,随着社会发展,官员的思想观念发生了许多变化。一方面物欲横流加大了金钱对官员的诱惑,另一方面官僚主义横行,许多官员以权谋私,独断专行,道德败坏,仅仅靠思想建设不能解决党内所存在的问题。其次,廉政建设,加强制度约束更有利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国共产党来源于人民群众,服务于人民群众,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对于官员来说,应当始终为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着想,还不是为了一己私欲,腐败向来与人们群众的根本利益背道而驰。如果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就会丧失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拥护,甚至导致社会动荡。廉政制度建设,能够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用制度规范来监管党内的不规范行为,做到行为有制度依据,思想有制度指向,用廉政制度建设将党内的反腐倡廉工作落到实处,将人民群众对党员的要求和期望具体化。最后,从制度本身的特点来说其对加强廉政建设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制度可以通过更加科学的程序来保障行为的规范性。制度一经形成,其所规制的任何成员都必须服从,对官员中的不廉政行为具有普遍的、强制的约束力。同时,制度不因人的行为、思想改变而轻易变动,也明确界定了行为的标准和准则,不会因为个人意志而被支配,更加确定、具体。系统、科学、全局性的制度,能够使廉政建设更加迅速,可以有效地防止官员滥用权力,有效地遏制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蔓延,营造一个有纪律、有阶级信仰、经得住磨练的组织,使廉政建设有序而高效的开展。

三、廉政建设制度约束的新思考

廉政建设应当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制度。要充分发挥制度在廉政建设中的作用,首要任务就是构建高质量、高水平的反腐倡廉相关制度,并且形成完备的廉政制度体系。第一,制度应当既要做到简单明确,便于执行,又要做到详细具体,符合实际。制度应当以现实为基础,在内容上既要有概括性,也要有针对性,要避免模棱两可、一概而论,同时也要避免制度之间相互冲突,要做到符合事实情况,能够作为执行的导向。第二,制度应当顺应社会的发展。随着社会形势的改变,反腐倡廉行动也会有新要求、新重点,而制度往往会落后于社会的发展,如果不能够顺应时代的变迁而更新制度的内容,那么制度将会永远是僵化的、落后的、无用的。所以制度设计要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预见性,充分考虑到当前社会已经出现的问题和未来可能发生的新情况,同时要结合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制度的内容。第三,制度建设应当提高到法治的高度。中国社会是一个推行全面依法治国的社会,如果仅靠制度强制性来规范官员的行为,那么很容易会有一些投机取巧的想法出现,但是,如果将廉政建设提高到法治的高度,在立法中渗透廉政建设思想,甚至于总结实践检验过的廉政建设制度将其汇编成法律,通过国家的强制力予以保障。

制度永远是滞后于现实的,正如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中所指出的,现实社会生活始终是一个纠错式的机制,制度永远在完善中,永远需要改进,没有所谓完备的制度。因此,廉政建设如果仅仅靠制度约束是远远不够的,制度越来越健全但腐败问题却没有很好地解决,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制度没有发挥其应有的惩治和预防的作用,制度常常流于形式,而没有被贯彻的落实到实际中。一切组织官员和人民群众都应当按照制度的程序来办事,但是制度意识的匮乏往往使制度的作用被大大削减。制定逐渐完善的制度还不够,还要通过使制度深入人心,强化人们的制度意识,提高其执行制度的自觉性。制度的规制是从客观上规范官员的行为,而树立起按章办事的自觉意识,才能从主观上使官员们共同进行廉政建设。进行意识教育有两方面含义,一方面是指培养掌权者服务于人民群众,服务于公平正义的意识;另一方面是指培养无权者争取民主的意识。对于掌权者而言,其应当铭记自己的使命,始终将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心中首位,不要因为追逐私欲而铤而走险。官员是人民的公仆,而不是凌驾于人民之上的高等人物,居高临下不是官员应有的态度。对无权者而言,应当通过正当的手段来保障自己应有的利益,同时应当理智的看待贪腐问题,做好监督工作,增强政治参与意识。要把廉政文化建设作为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增强官员以及人民群众的廉政意识,以良好的廉政社会风气推动廉政建设发展。

[1]常健.当前反腐与廉政建设面临的新挑战与对策建议[J].湖南社会科学,2013(2).

[2]项继权,李敏杰,罗峰.中外廉政制度比较[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

[3]王正宇.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几点思考[J].廉政文化研究,2010(01).

[4]王琛.中国共产党廉政建设历程研究[D].浙江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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