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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2018-01-25钱矛锐

山西青年 2018年16期
关键词:条款个人信息公民

钱矛锐

(重庆医科大学公共卫生与管理学院,重庆 400016)

如今普遍发生的个人信息泄露而遭受不明短信和电话的骚扰事件,再加上当时在社会上造成极大影响的“徐某案”的冲击,强化对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制度完善具有必要性。

一、个人信息的定义及其保护的必要性

(一)个人信息的定义

从世界各国立法来看,早在上个世纪的七十年代左右“个人信息”这个词语便在全世界得到广泛的承认,但到现在为止还没有形成一个全球统一的定义,各国的法律条文对个人信息基本上都有各自的一套解释[1]。在中国台湾地区1995年8月21日正式实施的《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第3条规定中提到“个人资料”:个人资料,指自然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统一编号、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健康、病历、财务情况、社会活动及其他足以识别该个人的数据[2]。信息作为能够起到识别作用的资料,而个人信息就是据此可以直接或间接的识别于自我和他人的重要资料,包括了公民个人的婚姻、教育、职业、健康状况等各个方面。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

个人信息对于公民个人及其家庭乃至国家来说都是极其重要的。公民个人信息在收集、利用的过程中稍有不慎就会造成其泄露,从而使公民的财产甚至人身安全受到威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很多公共职能部门甚至各类社会团体在开展日常活动时,往往会收集和保存大量的并不必要个人信息。同时,现有的法律法规还不能有效保障公民个人信息不被侵害。如何弥补相关法律的空白,使得受侵害者能够更好的捍卫自己的个人权益,强化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具有现实紧迫性。

二、中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

(一)中国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的现状

从信息泄露的途径上来看,目前我国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大致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互联网泄露,有以下两种方式:(1)在网站或APP上注册的信息。在注册账号的时候,现在基本都需要用户提供手机号码,部分需要提供身份证号码进行实名认证,如果涉及到在线交易的话,还要进行银行卡的绑定。这些都是用户十分敏感的信息,一旦账号被他人盗用,后果不堪设想。(2)永远存在的黑客。大多用户对于黑客的了解只限于在电视或者其他媒体上看过相关的报道,但并没有过被黑客攻击的真实遭遇。其实,网络中的病毒无处不在,黑客会利用各种信息安全技术去破解、攻击网站,导致数据泄漏。

另一种是机构和个人泄露,大概有四种:(1)擅自披露公民个人信息。某些机构未经信息主体同意擅自公布超出必要限度的公民个人信息。比如某些小区在业主没有及时缴纳物业费,就会在小区的大屏幕上面显示业主的名字和住户信息。(2)未经允许私自共享他人信息。在没有取得信息主体同意的情况下,某些机构将所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与其他第三方进行行业内部交换,共享客户个人信息,以达到从中获利的目的,如航空公司、保险公司等。(3)非法买卖他人信息。一个孕妇刚生完孩子,就会接到各类奶粉、育儿等一系列婴幼儿相关产品的推销电话;一个车主刚提完车,就有保险公司推销电话打过来。这类现象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其实现在社会上存在大量非法出售患者、车主、房主等消费者信息的现象,甚至已经形成黑色产业链[3]。(4)非必要的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如今生活中许多服务行业会超范围收集与服务内容无关、本不必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如超市办理会员积分卡时,要求提供身份证号、婚姻状况、受教育情况、家庭住址等信息。

(二)中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现状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都没有要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意识,但直到现在,我国都还没有专门针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出台。

现阶段,我国仅在某些法律法规中有零散的条款涉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其中包括直接说明保护“个人信息”的条款,例如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中提到: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将会被判处刑罚;还包括间接表示保护个人信息的,提及“隐私”、“人格尊严”等某一具体个人信息的条款,比如说现行的《宪法》规定了我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能受到任何侵犯[4]。从近年来的相关举措可以看出,我国越来越重视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在2014年2月27日成立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安全正式提升到国家战略高度[5];并在2016年3月,《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已纳入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研究项目,可以预见该条例将成为2017年急需完成的立法项目。每年的全国“两会”上,都有人大代表提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问题,特别是在2016年8月发生了社会影响较大的“徐玉玉案”之后,2017年的“两会”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这一议题高度重视,积极推动了专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立法的进程。

除有关法律条款外,还有就是掌握信息的一方单方承诺或特定的行业自律规范对公民个人信息加以自律性质的保护[6]。在信息时代的今天,个人信息不仅能作为识别不同个体的工具,还具有潜在的财产价值。而很多的商业网站,也正因为逐渐认识到公民个人信息带来的巨大利益,不惜毁坏自身的商业信誉,不适宜的利用甚至非法出售访问者信息,进而获得利益。有行业自律公约的互联网行业尚且如此,那其他鲜少有行业自律公约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非公共部门行业,其公民个人信息的侵害情况可想而知。

三、导致目前现状的原因分析

(一)中国公民普遍缺乏对个人信息及他人信息保护的意识

缺少相应法律知识的学习,以及对自身个人信息安全的不在意,是导致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重要原因。在个人信息安全方面,几乎没有人会认真阅读网站注册时都要同意的网站服务条款、用户须知等等内容。但在网络发达的现今,美食外卖、网络购物、购票等需要注册的网站数不胜数,在完成这些操作的过程中你已经交出了你的个人信息,并许可了他人使用。在他人信息保护方面,大家都不陌生的“人肉搜索”的事件时有发生,以及大量存在的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的现象,这些都是信息保护意识的缺乏。

(二)中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不完善

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很少有条款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保护,而且没有完整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来规范个人信息收集者和使用者的相应义务[7]。在这些极少的相关条款中却没有明确规范违背义务的后果,缺乏可操作性。并且相关法律规定注重行政管理,没有明确规定民事归责,相关法律条款规定的保护方式太滞后,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需要防患于未然大相径庭,这会造成信息主体受到侵害后得不到任何实质意义的补偿;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缺乏系统性的法律规范,现有的具体条款仅提及个人信息这一名词,并没有涉及到信息主体的权利、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等单独立法应具备的基本法律概念。

(三)司法救助中的困境

当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进而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信息主体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时,法院往往无法获得有力的证据,像电信诈骗类案件,其查寻难度很大,最终会以证据不足不予受理。就算能受理此类案件,对于按照怎样的原则、由谁担责、如何具体裁决都无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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