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隐私权保护问题
2018-01-25张嫣然蔡旻君
张嫣然 蔡旻君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7)
一、隐私权的内涵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尤其是近年来大数据的快速发展,在此背景下的隐私权保护问题遭遇了重大冲击。但不可否认的是,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或修订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都体现了进一步完善隐私权保护的理念,无疑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步。谈及对隐私权的保护,明确隐私权的内涵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首要问题。隐私权具有两方面的内涵,第一是指个人信息自主权,包含未经他人同意采用秘密摄像头等形式窃取其隐私以及擅自公开他人患有艾滋病、性病等情形;第二是指私密领域不受干扰的权利,私密领域包含公民的住宅以及个人邮箱等与私生活联系密切的空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手机迅速普及并对公民的生活产生了日益重要的影响,拨打骚扰电话、违法发送垃圾短信等形式由于破坏了社会民众生活的安宁感也被认为是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而在必要范围内的情形应当视为隐私权保护的例外,但隐私一旦遭遇泄漏其造成的后果难以弥补,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必要范围”的认定应当慎之又慎,否则该法律规范的目的将不能实现,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必然流于空谈。
二、隐私权的价值
隐私权作为一种具体人格权,只能由自然人所享有。隐私权最重要的功能即是维护人的尊严,个人的喜恶、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秘密或是某方面的缺陷等正是由于隐私权的存在而得以受到保护。此外,隐私权还具有宣泄情感的功能,现代社会生活节奏不断加快,升学、就业、住房、抚育子女等各方面的压力不断涌来,在此背景下,公民个人就需要一个隐秘、安宁的环境,例如自己的住宅,在此环境下公民个人能够暂时逃避外界纷扰,与最真实的自己相处、对话,从而能够有效缓解压力并以更好的精神面貌进行社会交往活动。倘若忽视对隐私权的保护,社会公众就时刻处于外界的“注视”下,毫无属于自我的空间,可想而知,对于个人的身心健康发展以及社会和谐将是多么不利。但法律对于隐私权的保护亦存在必要的限度,假使甲乙为同学,甲出于维护同学之间情谊的需要在司法工作人员调查案情时故意隐瞒乙犯罪的事实,此种情形当然不能用隐私权来解释,因为这已经进入刑法领域、涉及到他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
三、对我国隐私权保护的完善建议
毫不夸张地说,现代社会尤其是在大数据背景下,只需要一个电话号码就可以掌握一个人的底细。这句话甚至一度被作为不法分子的宣传口号,可见加强隐私权的保护问题确实迫在眉捷。对于加强隐私权的保护,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首先要从立法领域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进一步厘清隐私权的内涵和范围,结合社会快速发展、变化的现状,对于一些新型的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行为亦要用法律规定的方式予以禁止,立法针对不特定人且具有事前性,因而能够有效预防侵害隐私权行为的发生。第二点是从司法领域来看,对于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要坚持严惩不贷的方针。这是因为商业秘密等权利遭受破坏后还可采取财产补救等方式挽回损失,而自然人的隐私权一旦遭受侵害则难以恢复,不可能假装事件从未发生,对隐私遭遇泄漏的受害者而言其正当权利难以得到救济,因此必须严厉惩罚不法分子,此举亦会对其他意欲侵害他人隐私权者产生震慑效果,促使其考虑违法犯罪的成本从而放弃原有想法。从我国长期的司法实践经验来看,对于违法犯罪分子的处罚似乎过轻,难以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严惩违法犯罪分子,亦有利于实现法律规范本身蕴含的目的、利于实现法律意旨。第三点是法律的施行必须从实践中来又回归于实践本身,而不能够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从现实情况来看,利用他人的信息网络诈骗、违法营销等行为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与公民自身的不良习惯有关,多源于其不重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因而法律应当考虑此种情况。促进法律实施的配套措施要尽快出台,基层人民政府以及居委会等要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加强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公民隐私权保护意识。
参考文献:
[1]姚瑞丹.大数据背景下隐私权问题研究[D].渤海大学,2017.
[2]徐明.大数据时代的隐私危机及其侵权法应对[J].中国法学,2017.
[3]王利明.隐私权概念的再界定[J].法学家,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