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约我国村官腐败的对策探讨
2018-01-25高大伟
高大伟
(南京邮电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江苏 南京 210046)
村官,是指我国行政村的“两委”成员,即村党支部委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官负责村里的一切大小事务,对村里的事物具有管理和组织权限。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政策的倾斜,我国农村经济获得了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高,紧随而来的是村官所能调动资源的膨胀。在利益的诱惑和驱使下,一些村官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牟取利益,不仅恶化了干群关系,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还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农业现代化建设,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基础不牢,地动山摇”,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预防和遏制村官腐败已刻不容缓。
一、我国村官腐败现状考察
根据对我国村官腐败案例的调查分析,我国村官腐败主要呈现以下特征:
(一)数量庞大
从近年来公布的干部违法违纪案件来看,村官违法违纪案件占了案件总量的70%以上,由村官腐败引发的群众信访数量占到了信访总量的50%以上,村官腐败量多、面广、事杂,频发的村官腐败严重损害了基层群众的利益,影响了新农村的建设发展。
(二)种类繁杂
在村官腐败的案件中,以涉嫌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的经济类案件居多,失职以及赌博和嫖娼等败坏社会道德的行为同时存在。
(三)形式多样
随着我国基层廉政建设的不断推进,村官腐败的难度越来越大,为牟取利益,村官不断翻新贪腐形式,主要表现为收入不入账,公款私用,开假票据,利用发包土地、工程收受贿赂等。
(四)窝案频发
由于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在两委成员中处于核心位置,手中掌握的权力大、资源多,再加上监督不到位,部分一把手往往任意利用手中的权力,损害村民的集体利益;另外随着工作形势的变化,村官之间的联系愈加紧密,村官腐败由过去的单独作案演变为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等主要负责人直接插手,上下级、同级联手,私下串通,共同侵吞集体财产,村官集体腐败的窝案、串案现象突出,群体化趋势明显。
二、防治我国村官腐败的必要性分析
(一)政治考量
村官作为农村的核心决策人,肩负着建设发展农村的重要责任,一举一动对全体村民的日常生活有着重要影响,其本身能否廉洁公允也关系到村民自治能否顺利实现。诸如村官一言堂、村务不公开、贪污贿选等村官腐败行为,不仅会使群众对村民自治产生怀疑,阻碍村民自治的进程,还会影响党和政府在村民心中的形象和公信力,最终对我国的新农村建设产生负面影响。
(二)经济必须
腐败是阻碍经济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某些村官借助村民赋予的权力,通过虚开发票、收受贿赂、公款私用等手段侵吞集体资产,中饱私囊,将国家的惠农资金、农村的集体资金收入腰包,使原本用于农村建设的资金不断缩水,对农村经济发展的稳定性造成极大威胁,严重阻碍了村民生活水平的长久提高。
(三)文化必要
村官之所以能当选成为农村发展的带头人,是因为群众对他们有着信任和期盼。村官本该带领村民发家致富,为新农村的建设发展殚精竭虑,但是部分村官思想落后,腐败堕落,表现出与主流价值观严重背离的行径,在村民中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直接误导了部分村民的认知和价值观。
因此,为推进我国的农业现代化建设,促进农村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制约村官腐败势在必行。
三、我国村官腐败的成因剖析
(一)村官素质过低、权力过于集中
当前的村官队伍中以中小学文化水平者居多,他们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思想文化教育,自身素质相对较低,缺少法律意识,通常对违法违纪行为的界定缺乏必要的了解,在复杂的市场经济外部环境中,没有抵制住诱惑,信念动摇,最终做出了损害集体利益的事情。
另外,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也发生了巨大变化,越来越多的项目涌入农村,使村官掌握的资金和资源越来越多,所拥有的权力不断膨胀,而现实中村民委员会运行的仍是“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权力模式,农村现有的权力结构和管理架构不足以解决当前农村快速发展所产生的问题,从而为腐败的滋生提供了温床。
(二)基层治理法律体系欠缺健全
总体来看,我国当前基层反腐工作存在制度零碎,法律分散,操作性不强,界限模糊,存在法律灰色地带等诸多问题。
自实行村民自治以来,虽然国家陆续出台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自治法》《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等诸多法律法规,但大多分散于单行法律法规中,彼此层级不一,缺乏统一性,从而降低了对村官腐败的打击力和威慑力。
此外,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对村官、村务的界定不够明确,一定
程度上妨碍了法律的认定和施行。由于我国村官不属于国家公务员编制,《刑法》中一系列针对公务员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对村官并不适用。另外对于现阶段大量涌现的村官侵占集体资产的问题,《刑法》中也没有明确规定。这些漏洞为村官的腐败行为提供了逃避空间,致使我国村官腐败的现象屡禁不止。
(三)村民自治流于形式
首先,在当前的村民自治中,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职能往往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二者多是在村委会选举时才被召开,平时的召开时限多为半年或者一年,长久的召开周期严重限制了“两会”在村务管理中所应发挥的作用,让农村变成村官的一言堂。
其次,村规民约和村务公开制度没有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由于缺乏监督,村规民约的约束力大打折扣。村务公开制度流于形式,公开的都是些村民不关心的内容,对于村民关心的重大村务事项,不经村民会议充分讨论,不公开,仅由少数村官私下商量决定,让村民自治演变成村官自治。
(四)监督管理缺乏实效
监督管理缺失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
对上级监督而言,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属于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由于关系的特殊性,部分乡镇政府对村官的监督管理宽泛,对村官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警示作用不强,监督力度不足。
对同级监督而言,存在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一人兼任的情况,村委会与支委会界限模糊,彼此的制约力薄弱;其次村民监督委员会的职能也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其成员或由村官兼任,或主动放弃监督权,依附于两委,导致其监督作用大打折扣。
对下级监督而言,由于村务公开等制度流于形式,村民对村务的知情权没有得到保障,不知情监督也就无从下手。
四、制约我国村官腐败的对策建议
(一)推进廉政教育,提高村官拒腐能力
在预防、控制和惩治的防腐体系中,预防是开始,也是归宿。控制和惩治腐败的最终目的就是杜绝腐败。要根治我国的村官腐败,关键在教育。
1、注重教育引导
通过构建科学的反腐倡廉教育体系提高村官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水平,完善村官知识储备,培养其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法律意识,逐步消减落后思想(金钱主义、本位主义、利己主义)对村官行为的负面影响,从而提高村官抵抗诱惑的能力。
2、利用标杆效应
利用多元文化载体,通过广告、讲座、文艺演出、宣传栏等形式,加大廉政宣传力度,提高公共影响力。树立正面典型人物事迹,发挥标杆效应,引导村官对照标杆,学习标杆,看齐标杆。
3、发挥环境效应
广泛开展民主评议活动,定期开展村官述职、述廉活动,引导村民积极参与,发表看法,逐渐营造起反腐倡廉、气正风清的社会氛围,形成环境效应,潜移默化的影响村官,引导其遵规守纪,廉洁从政。
(二)健全法律法规,加大惩处力度
构建系统完备的法律制度和法治体系,切实贯彻法律法规,是推动村官腐败治理走向法治之路的基本前提。
1、弥补法律漏洞
对我国《刑法》等单行法律,要将涉及村官腐败治理的内容补充进相关条款或怍出相应修改。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刑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等法律法规,加快权力公开的立法进程,增强法律法规对村官腐败治理的针对性、普适性和强制性。加强党法与国家法在单行法律条款之间的协调性、统一性,弥补漏洞,杜绝法律盲区。
2、力行司法公正
确保基层司法部门的独立司法地位,明确职能范围,依法对村官的腐败行为作出法律认定和处罚,实行问责制,打破地方保护伞和越位治理的乱象。
(三)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权力运行
1、落实“四务”公开
基层党委和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行政村全面贯彻落实“四务”公开制度(财务公开、政务公开、服务公开、党务公开),切实做到公开内容规范化、形式多样化、程序严格化、时间及时化,真正将公开制度落到实处。
各行政村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四务”公开制度的实施细则和标准,将村内的重要决策,重大项目,人员任用,资金流向等与村民利益息息相关的事务,通过公告等形式向村民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2、构筑权力制衡
权力集中必然导致专制,专制易滋生腐败,建立健全权力制衡体系是公平公正的基础,是民主的制度保障,是基层干部队伍廉政建设的必然之路。建立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民监督委员会三者相互制约的权力机制,明确各部门的权责范围,坚持互不兼任的原则,保证独立地位,使权力分散又相互制约,进而降低村官腐败的可能性。
(四)完善监管体系,提高腐败风险
权力监督的缺失,容易导致腐败。切实发挥监督的作用,需要促进监督主体的多元化,明确监督主体的法律地位,建立监督主体之间的信息沟通体制,形成监督合力,使村官不敢腐。
1、发挥上级监管作用
明确上级党委和政府的职责定位,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可以将监督工作作为政绩考核的硬性指标。上级党委和政府对村官实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可以包括乡村建设、村民满意度、文明创建、四务公开等村务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警示和整治。
2、实施村务监督
村务监督委员会作为维护村民利益的重要机构,对治理村官腐败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需要依赖各方面的努力,具体而言,首先要保证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其次要提高监督人员的专业性,加强监督工作的互动性,最后要时刻注重自身建设。
3、推行村民评议
通过意见信箱、群访热线、座谈会和网络评议等方式,拓宽群众监督渠道,重视媒体力量,形成无时不在的舆论氛围,间接规范村官行为。对于村官的违法腐败行为,村民可以通过信访、检举、行政诉讼等多种形式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