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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开出巨额罚单?为何未被追究刑责?
——解读范冰冰偷逃税案

2018-01-25

新传奇 2018年41期
关键词:范冰冰税款税务机关

10月3日上午,范冰冰偷逃税案终于尘埃落定。税务部门认定了范冰冰偷逃税款的事实,并决定对范冰冰及其公司偷税追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总计8.83亿元。此案是税务部门近年来处理的个人偷逃税款金额最大的案件,不乏深刻警示。那么,税务部门开出巨额罚单的行政处罚是否于法有据?不追究刑事责任是否等于不构成犯罪?该案对影视行业从业人员有着怎样的警示教育和规范引导作用?

开出4倍罚款,体现过罚相当

范冰冰偷逃税案始于崔永元的一条微博。从6月初开始,崔永元在微博上连续曝光娱乐圈通过阴阳合同偷税漏税黑幕,并曝光某明星4天6000万天价片酬,暗指范冰冰。

所谓“阴阳合同”又称“大小合同”,是指交易双方签订金额不同的两份合同,一份金额较小的“阳合同”用于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登记纳税;另一份金额较高的“阴合同”则实际约定双方交易价格,彼此对其秘而不宣,目的就是逃避纳税这一法定义务。意想不到的是,崔永元这次曝光获得了极大的关注度,并引起监管部门对高收入群体纳税情况的关注,国税总局及地方税务部门开始迅速介入调查明星纳税问题。

终于,在100多天后的国庆假期调查结果出炉。

从税务局的核实情况看,范冰冰在电影《大轰炸》剧组拍摄过程中实际取得片酬3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已经申报纳税,其余2000万元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618万元,少缴营业税及附加112万元,合计730万元。此外,还查出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

税务机关最终依法对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作出相应的追缴和处罚决定。范冰冰所需补缴的税款、滞纳金以及罚款加在一起总计8.83亿元。

据了解,范冰冰案是我国税务部门近年来处理的个人偷逃税款金额最大的案件。税务部门对范冰冰及其名下公司的4类逃避纳税行为分别处以0.5倍至4倍罚款,其中针对范冰冰拆分合同的行为开出的4倍罚款达到2.4亿元。

“对范冰冰个人偷逃税款处以4倍的罚款,依据的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认为,对范冰冰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处罚,依据的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9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陈灿平表示,不同的案件由于主观恶性、情节严重程度不一等,可能会导致具体处罚金额存在一定的差异。

范冰冰案的处罚属于行政处罚,根据有关税法实施细则,处罚金额由违法情节的轻重、对社会造成的损失以及缴纳的可能性等综合因素确定。

法学专家和文艺界人士认为,税务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罚,有利于维护我国税法的权威性、严肃性,有利于促进影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增强全社会依法纳税的意识。

“‘阴阳合同’是一段时间以来社会各界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说,因此税务部门对于范冰冰拆分合同的处罚较为严厉,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基本原则,对今后类似涉税违法行为起到强烈的教育警示作用。

未被追究刑责,并非“以罚代刑”

一纸“阴阳合同”之所以引起如此大的关注,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涉案人员是家喻户晓的明星。明星是具有很强示范效应的公众人物,他们的一举一动不仅代表自己,更影响着粉丝和普通观众对事物的看法和行为;特别是对那些年轻的粉丝来说,甚至可能影响他们的价值观念。在这个意义上,无论是法律还是道德,对公众人物的要求只会更高,不可能变低。

但范冰冰涉案数额高达数亿元,其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逃税罪”的入罪标准,为何最终却免于刑罚处罚?而当年刘晓庆却因税被捕,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差别?另外,偷税罪为何变成了逃税罪?又为什么要设定一个“初罪免责条款”?

对于为何要将偷税罪改为逃税罪?法学专家指出,刑法修正案(七)实施后,将“逃税罪”取代了原来的“偷税罪”。参与立法的专家认为,把要缴纳的税款想方设法不依法缴纳,本质确实只是逃避,从已缴国库的税款里瞒了别人拿钱,才叫偷或盗。更深一层的意思,偷是明显的贬义词,而逃避却是主要表达一个客观事实,可以说是中性词。原来习惯上用“偷税”这个概念,实际上逃避纳税义务是这类犯罪的本质特征,这样在表述上更准确一些。范冰冰偷逃税款高达数亿元,已然构成逃税犯罪,最终以巨额行政罚款收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教授郭泽强认为,范冰冰脱罪,就在于适用的法律条文发生了重大变化,“偷税罪”变更为“逃税罪”。而刑法规定“补缴税款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并不是“以罚代刑”,而是一种有条件的初犯免责机制——“初罪免责条款”。

刑法第201条“逃税罪”第4款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初犯免责条款”的本质是免除刑事责任而非出罪化(把有罪判无罪或重罪判轻罪)事由。

而税务机关认定:范冰冰及公司的逃税偷税行为,是首次违背税收行政法律的违法行为,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在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如果范冰冰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税款和滞纳金,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对于因符合免责条件而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纳税人,行为人事实上已构成了犯罪,只不过在某些条件下,可以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也是罪刑法定主义在刑法中的体现。这一规定意味着初次触犯逃避缴纳税款罪的纳税人在补缴税款并接受处罚后可以获得免责,但纳税人不能因此而不承担履行缴纳税款的责任和义务。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说,刑法这样规定体现了宽严相济,其目的就是要以刑罚为后盾,保障国家税收安全,督促纳税人依法纳税。

相关税务人员被依法处分

新华社10月3日上午发布的消息指出,经查,2018年6月,在税务机关对范冰冰及其经纪人牟某广所控制的相关公司展开调查期间,牟某广指使公司员工隐匿、故意销毁涉案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阻挠税务机关依法调查,涉嫌犯罪。现牟某广等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不少网友在评论区留言表示不解,为什么对范冰冰是“只罚不判”,对其经纪人却采取强制措施?

我国刑法第162条之一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区别在于直接责任人的不同。”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说,“对涉嫌偷逃税罪的问题,谁负主要责任涉及法定代表人是否知情。由于范冰冰偷逃税案件中,其经纪人熟悉国家税务方面相关法律规定并直接操作,因此被采取强制措施依法调查顺理成章。此外,不追究刑事责任不等于没有犯罪,因为行政责任前置的规定,所以范冰冰目前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国家税务总局已责成江苏省税务局对原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原无锡市地方税务局第六分局等主管税务机关的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对相关税务人员的处理,要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2条处理。该条规定,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杨兆全表示。

“充分发挥个案的警示教育和规范引导作用”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所研究员张斌说,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的推进,税收制度不断完善,公民牢固树立依法纳税意识尤为重要而紧迫。范冰冰案对那些藐视税法、心存侥幸的人来说是一个强烈警示,对广大公民也是一次普法教育。

其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纳税的底线不容触碰。纳税是公民必须履行的一项基本义务,税收也是现代国家得以正常运行的基石。我们不可能因为犯法的是公众人物而给予优待,同时也不可能因为是公众人物而给予超出必要的制裁。税务部门依法作出处罚,体现了法治精神。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影视明星作为公众人物,更应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带头遵纪守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什么“巨星”“豪门”,谁都不能藐视法律、心存侥幸。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家和明星致力于公益事业,用自己的财富回馈社会,这份担当与情怀赢得了粉丝和公众的认可。但如果高收入者反而偷逃税款,挑战法律底线,最终也必然付出惨痛的代价。

其二,文艺工作者不能掉进钱眼里。文艺作品应该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文艺工作者应树立正确的义利观,不能唯利是图,甚至为了谋取利益无视底线、触犯法律。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主席仲呈祥指出,范冰冰案对广大文艺工作者的健康成长也极有帮助,提醒影视行业从业人员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按照人民的要求和时代的呼唤,自觉走德艺双馨的道路。

其三,依法治乱、激浊扬清,影视行业才能健康发展。一直以来,影视圈存在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诸多问题,社会对此反映强烈。向乱象亮出法治之剑,重塑风清气正、积极向上的演艺圈,顺民意、聚民心,也是影视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电影局等部门6月底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加强对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的治理,控制不合理片酬,推进依法纳税,促进影视业健康发展。

刘剑文深谙税收方面的法律规定,他表示,目前,我国还缺乏较为细致的税收规定,可以以范冰冰偷逃税案为契机,完善相关税收制度,细化有关税收规定。今年10月底税收征收管理法将进行修订,这是继2001年之后该法的又一次大修改,将对纳税人信息管理问题、第三方信息提供、税收程序的完善等法律问题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罪刑法定和税收法定是人类法治文明中的两项重要成果,我们作出的判断和结论都应当基于对法治的深入理解和观察而得出,都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刘剑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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