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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刑法为视角谈校园暴力

2018-01-25陈子培

山西青年 2018年4期
关键词:暴力事件暴力行为刑罚

陈子培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频发,给未成年人身体上和心理上带来了严重的影响。目前我国刑法并没有针对校园暴力事件的具体规定,对校园暴力中受害人的保护力度不足,对校园暴力行为的刑事惩罚力度不够。加大刑法对校园暴力事件的规制,加强刑法对校园暴力行为中受害者的保护,对遏制校园暴力行为的发生具有促进作用。

一、必须从清楚界定校园暴力与校园欺凌

校园暴力与校园欺凌在研究当中经常被一些专家学者同时提起,但是学术界并没有将两者进行明确的区分,有的观点认为,校园暴力就是校园欺凌,将校园暴力等同于校园欺凌,在使用中也同时出现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的概念。例如教育部在2016年11月11日公布的联合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中,就指出少数地方的学生之间欺凌和暴力问题仍时有发生,损害了学生身心健康,同时也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必须加强教育预防、依法惩戒和综合治理,切实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发生。有的观点认为,校园暴力行为并不等同于校园欺凌,并且两者具有明确的界限。笔者认为,校园欺凌的范围应当大于校园暴力的范围,校园暴力行为的范围要比校园欺凌行为的范围小。只有在校园欺凌行为中,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方法,并且对在校学生的人身、财产、精神造成严重损害的的行为才能够认定为是校园暴力行为,校园暴力行为是严重的校园欺凌行为,因此,一般的校园欺凌行为达到严重的程度,发展为校园暴力行为时,才需要运用刑法进行规制,一些平时同学之间的口角、争吵或者小打小闹行为,虽然对学生的人身安全、身心健康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没有必要通过刑法来进行调整,可以依靠校规校纪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调整。因此,清楚地界定校园暴力与校园欺凌行为,是是否需要运用刑法进行调整的前提条件。

二、校园暴力成因研究

在各类型中的校园暴力中有诸多方面的原因,加强对原因的研究,有助于提出相应对策,有效地预防校园暴力事件。

(一)个人主观因素

青少年在这个阶段心智发育不成熟,做事容易冲动不顾后果,明辨是非能力不强,为了所谓的“哥们义气”,只要朋友一句话,就为了给朋友出气大打出手,并且没有分寸,毫不顾忌他人的感受,及其容易受到社会上一些“小混混”的诱惑,被不发分子利用,从而实施犯罪。校园暴力受害者往往也没有维护自己权益的意识,在事情发生过后并没有想过通过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害者也往往因害怕侵害人再次打击报复,而不向家长、学校反映而选择沉默。

(二)家庭因素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在他们成长过程中对他们的心理成长和人格的发展都是极为重要的。现在越来越多的独生子女被溺爱,养成自私自利的性格,受点委屈就要想方设法对同学打击报复。有的“留守儿童”的父母常年在外打工,父母没能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父母并不是很了解孩子在学校的情况,往往使学生产生弃学、厌学的思想,从而使他们从同辈孩子身上找到满足感,所以极容易被社会上的“小混混”诱惑,成为欺负同学的暴力工具。

(三)社会因素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不仅给带来了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发展,也带来了不良的社会风气,加之大众媒体的不当宣传和社会周边环境的诱惑,社会上存在的哥们义气及帮派体系,使充满好奇心和善恶不分的青少年效仿。辨别能力和自控能力较低的年轻人容易受到这些“不良作品”的诱惑,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他们拉帮结派,称兄道弟,依靠团体势力欺负低年级学生,在学校收取“保护费”用来吃喝玩乐,这样会使青少年的心理受到严重的摧残,成为产生校园暴力的诱因。

三、我国有关法律对校园暴力行为规制的现状

由于我国学术界对校园暴力行为并没有清楚完整的定义,因此我国现有的法律对于校园暴力行为并没有针对性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社会危害行为,我国法律大概有《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刑法》。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只在第四十五条规“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原则规定。

从我国《预防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五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中不难看出对实施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惩罚是十分宽松的,对于违法犯罪的人应负的法律责任也并没有清楚明确的规定。

四、刑法对规制校园暴力行为的不足与完善

通过目前我国法律对校园规制的现状分析,可以清楚的看出,目前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都是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进行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但很少有法律对未成年犯罪行为起到震慑的作用,如果只是对未成年人一味地宽容,并不能很好地遏制校园暴力现象的发生,对于未成年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也往往因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免予承担刑事责任,只是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或者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收容教养。尤其是在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青少年中,这些青少年实施校园暴力行为,在犯罪后前者只对八种严重罪行负责,因其未达到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而无法对其进行适用刑罚处罚,显得十分宽缓,过于轻和化,不利于惩罚犯罪,但是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足以达到需要运用刑罚进行处罚的程度。

(一)将故意伤害纳入到应当负刑事责任中去

在刑法上应加强有关校园暴力行为的立法,对刑法规定的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8种犯罪进行修改,对于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校园暴力行为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也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不少专家建议可以采取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但华东政法学院法学院的教授杨兴培在会上说,“不要轻易调整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据他估计,14岁以下的少年犯罪没有普遍的状况,没有达到立法的高度。那么,让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故意伤害至轻伤的结果负刑事责任是比较符合我国现价段社会情况的,目前青少年成熟过早,对于故意伤害行为,应当对自己的冲动付出刑法上的代价。

(二)在刑法中用专门章规定未成年人刑罚处罚

未成年人在生理、心理方面和成人都存在着不容忽视的差距。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刑法应在专门章节中构建未成年人刑罚制度,细化未成年人刑罚的规定。它体现了“以教育为主,以刑罚为辅”的理念,能够更好地促进法治教育的实施,具有刑法的威慑力。对校园暴力的立法,可以参考2012韩国修订的“预防校园暴力的法律对策”规定,将“伤害、暴力、胁迫或监禁、绑架、破坏、亵渎、恐吓、抢劫以及损毁声誉、强制他人做事”规定为校园暴力。校园暴力被清晰地列出,清楚不易产生歧义,也容易实现。

五、结语

仅仅依靠刑法并不能完全根治校园暴力行为,加强刑法对校园暴力行为的规制可以对校园暴力行为具有一定的震慑力,同时还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教育。对于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来说,需要社会、家庭、校园三方的共同努力。

[1]庄广彦.校园暴力的法律缺位及其对策.科技经济导刊,2016-09-15.

[2]竹怀军.未成年人校园暴力行为的刑法对策研.法制与社会,2017-05-15.

[3]陈毅.未成年犯罪人刑罚制度研究.苏州大学硕士论文,2012-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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