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与洛克社会契约论之比较
——从《利维坦》到《政府论》
2018-01-25戎国庆
戎国庆
(扬州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江苏 扬州 225100)
一、从《利维坦》中看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
霍布斯是社会契约论的第一个系统阐述者,他对国家的政治问题进行了相关的思考,从而引领了近代政治哲学的发展。
霍布斯对社会契约论的研究首先是从自然状态和自然法入手的。霍布斯设定自然状态是国家出现之前的人类所处的生存状况。[1]这个假设是建立在没有公共权力来树立绝对权威的前提下,这时人们都通过自己的本性去寻找自己的生活,而不受其他外在的影响,但是人的本性却是自私的,每一个人都想统治他人,而不被他人所统治。尤其是战事频发的阶段,这种自私的本性更是显露无疑,形成“人对人是狼”的战争状态。
自然法就是在这样的情形下所产生的,是一种由理性所发现的一般性规则。[2]霍布斯假定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理性,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和推理来做事情。因而当人们面对战争的自然状态时必定会去寻找解决方案,以便满足自身的发展需要。霍布斯觉得国家的建立能够帮助人们离开这种自然状态,以便获得和平与稳定,这时候从自然的观念发展起来的自然法便是必然条件。人们从保护自我意愿出发而设置的理性合理的法则,是衡量善恶的一般标准。所以当处在自然状态的人们想要结束相互战斗的状态,以便人们更好的生存,就会推出合理的法则,从而达到自我保护的效果。
由于自然法只能在道德上进行约束,而要解决这样的自然状态还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公共权力进行制约,因此霍布斯在自然法的基础上提出了社会契约论。霍布斯认为人们所说的契约其实就是指权利的相互转移。[2]人们在自然法的基础上相互订立契约,因此社会契约的提出其实就是人们为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威胁,从而将自己的一部分权利转让出来,交付给一个人或一群人以便将人们各自的意志变成独一无二的意志,但是人们在寻求庇护的同时也需要让渡出自己的一部分权利,这就是所谓的社会契约。由于每一个人都放弃了自己的一部分权利,因此每一个人都必须无条件的服从社会契约,这样就使得国家得以建立,并能够和平稳定的发展下去。
二、从《政府论》中看洛克的社会契约论
洛克肯定了霍布斯社会契约论中的积极因素,同时也注入一些新的思想,使得洛克的社会契约论能够深刻影响西方的政治生活。
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是建立在人性本恶的基础之上,当人们都毫不顾虑的追求自己的权利,在追求利益的同时甚至不惜侵犯他人,最终导致“人与人之间像狼”的战争状态。而洛克的自然状态是由自然法决定的,每个人都是自由的,都有权力来决定自己的行为。这是因为“无论是管辖权,还是其它一切权力。权利之间是相互作用的,都不可以侵犯别人的权利。”[3]
洛克反对霍布斯认为人生而平等的理念是人们通过彼此约定而产生的观念,而是坚定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是天然注定的。同时洛克认为自然法具有根本性的地位,而且自然法的存在是在自然状态之前,并且能够决定自然状态。当然并不是所有权利都可以被剥夺和转让的,像生命权、自由权以及财产权就是不可被侵犯的权利。洛克想要在限制政府权利的同时明确政府的义务,因此他对统治者的权利进行了限制,认为统治者要想达成社会契约,首先要得到被统治者的认可。若是被统治者不同意,那么他们将会推翻政府。
社会契约论的制定同样存在差异,在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中,人民和主权者在订立契约的时候并不是平等的。在制定契约的时候,人民都将自己所有的权利让渡出来,但是主权者自身却没有让渡自己的权利,这样使得主权者自身不会受到契约的约束。洛克对此表示反对,他认为在订立契约时,无论是权力的参与者还是授予者,都应该受到契约内容的限制。但是在订立社会契约的时候也需要放弃两种权利。一是为保全本身和他人而做的事情的权利;二是允许对违反自然法的罪行进行处罚的权利。[4]霍布斯未对主权者的权利进行限制,然而洛克却提出了分权理论。洛克认为政府的权威可以分成三个部分,分别是立法权、行政权与对外权。若是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进行对比,可以发现洛克的分权是有着重的。
三、从《利维坦》到《政府论》的思想启示
从1651年《利维坦》发表,到1690年《政府论》问世,生活在同一年代而又同为英国人的霍布斯和洛克对社会契约论思想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在自然状态和自然法的秩序问题上,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存在于自然法之前,同时加强国家的权威性。而洛克则正好相反,他认为自然法是存在于自然状态之前,所以洛克侧重社会与个人的权利。这使得霍布斯通过《利维坦》表现国家权力至上,而洛克通过《政府论》表现公民权力至上。
其实,集权主义国家崇尚霍布斯的国家中心理论,而共和主义国家则对洛克的社会中心理论情有独钟。英国作为《利维坦》和《政府论》的产出地,博采众长,使国家能够在恰当的时候从国家权力至上转换为公民权力至上。
[1]高宣扬.当代政治哲学[M].北京: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553.
[2]霍布斯.利维坦(一)[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203,209.
[3]洛克.政府论(上篇)[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5.
[4]康鸿.浅析社会契约理论[J].陕西:西安联合大学学报,20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