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的探讨
2018-01-25颜宏勇
颜宏勇
(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州215021)
0 引言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人们能够及早发现火灾,并采取有效措施扑灭初期火灾,因此合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建筑消防设计的重要手段。自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正式实施以来,哪些建筑(或建筑部分)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存在多种不同的理解,针对此问题,本文结合笔者对规范的理解及实际工程设计工作中的体会进行一些探讨,供电气设计师参考。
1 消防控制室的设置
在《建规》的第八章“消防设施的设置”8.1.7条中,一是明确消防控制室的设置,二是明确对消防控制室的设置要求。
消防控制室是否需要设置的唯一条件就是“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消防设备的建筑(群)”。可以明确的是,没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或建筑群)没有要求设置消防控制室;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没有需要联动控制消防设备也没有要求设置消防控制室。
GB 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消防设计规范》(以下简称“《火规》”)第3.4.2条及GB 25506-2010《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第3.1条都规定,“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设备应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装置、消防电源监控器等设备或具有相应功能的组合设备”,根据该条款要求,笔者认为: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工程都应该设置消防电源监控系统。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场合
《建规》涉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的条文主要是8.4.1~8.4.3条,其中8.4.2条主要是对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要求,8.4.3条是对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设置要求。下面主要分析8.4.1条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情况。
《建规》第8.4.1条规定“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该条13款“……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中包括了3个名词:“建筑”、“场所”、“部位”。即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分建筑、场所、部位3种场合。
首先对“建筑”、“场所”、“部位”这3个名词进行分析。
1)“建筑”:建筑单体的全范围。
2)“场所”:建筑单体的局部区域,且该局部区域是某个功能或业态的全部,比如第8款“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是指建筑单体内具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功能或业态的全部区域。
3)“部位”:建筑单体的局部区域或建筑单体的某个(或某些)位置,比如设置防火卷帘门两侧的位置、排烟风机动作需要感知火情的局部区域等。
“场所”和“部位”虽然都是建筑单体的局部区域,但不是一个概念。“场所”概念的局部区域一定是某个功能或业态的全部;“部位”概念的局部区域只是为联动消防设备需要感知火情的区域或位置;另外,规范中的“场所”概念虽然是建筑的局部区域,但当该场所涵盖整个建筑单体时,“场所”也就上升为“建筑”。
《建规》第8.4.1条总共有13款,其中第1~12款是对“建筑”及建筑物“场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要求,第13款是对建筑物“部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要求。
判断一个工程是否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按顺序分3种情况:1)判断建筑是否需要全面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2)判断建筑物的某个(或某些)场所是否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是否因某些原因(如需要联动控制)就建筑的某个(或某些)部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不同场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的探讨
综上所述,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合有3种,分别是建筑、场所、部位。下面开始逐个分析不同场合下火灾自助报警系统的设置。
3.1 “建筑”
按照《建规》,应在全建筑范围布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此同时,还应全面按照《火规》要求设置相应的联动控制系统。
要注意的是,设置消防控制室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相应设置消防电源监控系统,同时按照《火规》要求设置疏散通道上的防火门监控系统。
3.2 “场所”
按照规范、标准的条文,建筑整体是不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仅仅是规范条文规定的建筑物某个(或某些)场所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这里的“建筑物某个(或某些)场所”就是上文提到的《建规》第8.4.1条第1~12款规定“场所”。
“场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原则上应等同于“建筑”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然同样需要在该“场所”范围全面布置,并按《火规》要求设置相应的联动控制系统。
需要强调的是,“场所”与“建筑”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区别主要在设置范围上,“场所”仅仅是“建筑”的局部区域。根据这一点,应该仅将范围局限在“场所”内设置相应的“消防电源监控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等(设计师根据项目情况适当扩大这部分范围也是可行的)。
3.3 “部位”
《建规》第8.4.1条第13款“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其条文解释“建筑中有需要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部位主要有: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机械防烟系统、水幕系统、雨淋系统、预作用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火卷帘、常开防火门、自动排烟窗等”。
具体执行该条款时按照规范判断:在“建筑”及“场所”应该均不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为配合建筑、给排水及通风专业消防设备的自动控制,在适当的“部位”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例如,防火卷帘(或常开防火门)两侧“部位”设置联动防火卷帘火灾时降落关闭的火灾探测;自动排烟窗承担排烟的区域“部位”设置联动自动排烟窗火灾时打开的火灾探测;机械防排烟系统承担的防排烟的区域“部位”设置联动机械防排烟系统火灾时联动的火灾探测。
按照《建规》第8.4.1条第13款的要求,执行规范应是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但从条文内容来看,却主要是为联动相应的消防设施动作,那么是否应该认为设置火灾联动装置即可?笔者认为,这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火灾联动装置”是完全不同的概念,通常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按照《火规》执行,相应设置诸如“对讲电话”、“紧急广播”、“消防电源监控”及“防火门监控”等系统,而设置“火灾联动装置”仅需设置与消防设施联动相关的火灾探测即可。
“部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在设计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为联动设置火灾探测考虑应全面,这里的全面不是指整个建筑,而是火灾发生的区域需要联动该设备的区域“部位”均应设置火灾探测。如一幢6层办公建筑的楼梯间,由于一、二层无外窗,故在设置楼梯间正压风机时,探测就必须在整个楼梯间设置,而不是仅仅在一、二层设置火灾探测。
(2)该情况下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为配合建筑、给排水及通风专业的消防设备的自动控制,设计满足这些设备的联动要求即可,没有必要按照《火规》要求设置与这些设备联动无关的其他系统,如紧急广播、对讲等。
(3)当需要联动设备多、范围广时(由设计师判断),可以整幢建筑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全面按照《火规》设置相应的联动控制系统。
4 结束语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需要判断:(1)应按照《建规》第8.4节判断建筑物是否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需要设置时应按《火规》要求设计;(2)在建筑不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看看是否有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若需要,仅在该场所设置,并参照建筑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要求设计;(3)在建筑与场所均不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看是否有消防设备联动控制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部位,为消防设备联动控制在部位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满足这些消防设备的联动要求即可。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工程消防的重要设备,在扑灭初期火灾中起着关键性作用,设计师应按项目的性质、定位、业态功能等诸多因素综合考虑。
[1]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4.
[2]GB 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4.
[3]GB 25506-2010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