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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的创建

2018-01-25杨婉婷

山西青年 2018年1期
关键词:人民法院法官司法

杨婉婷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的创建

杨婉婷*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网络新媒体崛起,在快速传播社会信息的同时,也导致了大量虚假信息和不良信息混杂其中,导致社会心态失衡,矛盾尖锐。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是国家重要的职能机关,因此社会管理也离不开法院的参与。如何在社会利益和价值诉求多元化的时代背景下更好的进行个案纠纷裁判、解决舆论与司法的冲突、为公民参与社会管理提供新途径,树立法律权威,是人民对法院的期许。

法院;公众号;裁判

一、社会管理创新与司法权性质

(一)相关概念分析

社会管理创新就是指政府或者社会组织,在把握了社会发展的规律之后并结合政治、经济及其他因素,采用新的知识、方法、技术,发展相关的管理理念,更好的治理社会。当然这样描述的本质就是结合中国特色,发展出一种符合中国特色的、具有现代化管理模式与管理能力的,实现社会管理的转型,即从管理型社会转向服务型社会[1]。其根本任务是化解社会上的矛盾,让每个人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从而实现社会的稳定,体现出社会管理的民主,同时让社会管理符合时代的发展需求。人民法院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它的首要职责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维护法律的权威,实现对社会的治理社,在创新社会管理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法院想要参与社会的管理,必须要讲究原则,要结合司法的本质属性来进行。在三权分立的国家,司法权归属于法院,也是法院的根本职能,具有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司法的政治性决定了人民法院必须充分发挥能动性,要结合实际,从实际出发,为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司法的人民性即人民法院必须考虑社会的反响,必须从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考虑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权利,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

(二)法院推动社会创新管理的职能定位

法院掌握着国家的司法权,本质上就是掌握着对于公平正义的判断权和裁判权。人民法院就是在一个个独立的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执行司法裁判及对判决的执行。对于保障公民的权利,维护社会的治安,实现社会的正义,促进社会的和谐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在这些作用中,如何实现司法的公正是其最高的价值。由于这样的性质,决定了司法权的行使应该于法律要求和基本属性的框架下进行,即通过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来保证司法权的行使。但是这里我们得明白,法官并不是机械的套用法律条文来解决疑难案件,而是在尊重法律、以适用法律规范为基础的标准下,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其根据不同案件的不同情况以及社会的法律文化传统和个人的正义观念等来确定个案的利益配置方案,实现个案正义。

通过上面的简单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第一,在上文的分析中,我们知道司法的核心价值在于实现公正,因此我们要按照法律的性质与规律来履行司法职能,只有这样才能让我们从传统的治理模式上实现“法治”;第二,从其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的局面,依法保障社会公民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是其应有的社会责任;第三,从遵循司法权的运行规律及合法性的角度看,如何实现司法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从而实现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要求。在分析了以上内容之后,我们需要引入“法院创建微信公众号”这一事例,在结合社会现实和理论的基础上,希望通过对这个事例的分析,形成对法院社会管理创新途经的意义以及存在不足的一些认识。

二、能动司法: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路径

所谓能动司法,就是发挥司法的能动性。社会是不断的发展的。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如果仅仅的按照“法条”来解决社会争议,会出现“法律漏洞”。因为法律都是对于过去的总结,面对不可预估的未来,司法的局限性就会显的很明显,因此我们需要运用各种政策,利用社会发展的现实,进行利益的衡量来为司法审判提供服务。法院在进行社会管理创新的时候,需要利用社会的发展成果,来为司法做出努力。基于此,我们需要了解社会的发展成果,而了解就需要一个平台,法院微信公众号的创建正是能动司法这一实践路径的尝试与创新,是法院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一次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一)满足社会变革需求的司法理念和具体实践

司法审判过程中,通常的认识是法官在了解案情之后直接选择适当的法条进行判决,但是我们都知道这是一种理想的状态,即立法机关已经对社会上的所有的纠纷都已经进行了了解,法律可依规范一切行为。但是,理智告诉我们这是不切实际的。我们需要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即需要法官在个案中进行自由裁量,但又不能肆意妄为。需要法官结合社会的现实,看社会的发展状况,了解现在主流的法治观念,了解整体的法治环境如何,结合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同时法院和法官能够运用行之有效的司法手段和工具,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实现司法公正、更好履行司法职能。

处在目前这样一个社会结构重大调整、利益关系深刻变化、而社会管理体系却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重大变革时期,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的创立不仅满足了社会变革需求的司法理念,也是法院参与到社会管理的具体的实践创新。法院微信公众号的创建,在主动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大局的同时,使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途径多元化,并且为法官自由裁量权、法院裁判的过程、结果以及法律适用理由的公开提供了新的渠道,是人民法院立足于司法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三方面内在属性和司法能动的理念的基础上,要发挥法官的智慧,实现个案正义。

(二)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法院创建微信公众号,不仅是其履行司法职能、服务社会发展大局的新方式,更通过微信公众号直播庭审、主动发布案件审判信息、及时公布人民群众关心的社会重大案件的处理程度及结果,加深了人民群众对法院办案程序的了解、扩大司法透明度。同时,在这个过程中也对社会进行了法治教育,让他们在这个过程中可以学习法律,养成法治意识,对于接下来的行为会有规范作用。当然,也会让社会对于法院的判决更加能够接受,利于判决的执行。

(三)司法能动性和法律性的有机统一

近几年,理论界一直有“法教义学”与“法社会学”的争论,而主要的点就在与是否应该过多的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2]。在大多数学者看来,中国的法治建设刚刚起步,规范意识不强,现在应该严格的按照法律文本来审理案件,我们认为在目前来看,确实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我们认为,法律天生有其弊端,不能够适应中国这么快节奏的发展,本身的滞后性严重影响社会的发展,因此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应当事先司法的能动性。在严格尊重法律文本的基础上,要结合实际情况,了解社会发展的现实,积极的为大局服务,为经济发展服务。我们绝不是离开法律文本空谈法律正义,离开法律效果追求所谓抽象的社会效果。

从司法的法律性来看,坚持司法的法律性,就是要根据司法权行使的基本规律和特点,在法律精神、原则、机理的作用下,能动运用司法工具,通过解决社会矛盾纠纷、适用法律手段和工具的选择,创造性的适用法律,满足社会主体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从而能够实现社会都能够接受的结果。

因此,在能动司法理论指导下创建的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不仅为人民群众提供了多元化的了解案件审判过程和结果的途径,缩短审判周期,而且通过主动发布案件信息,普及法律知识,消除虚假信息和不良信息的蔓延和滋生,促进司法公开,让社会更加能够接受法院判决,更加的相信司法,从而树立司法权威。

三、如何动:法院微信公众号的不足及应对建议

(一)尚未形成当事人与承办案件法官之间的良性互动

法院创建微信公众号的本质目的之一是便利案件当事人与承办法官之间的沟通,法院通过微信公众号及时发布案件信息,让当事人更加快速明确的了解和知悉案件情况,并且为当事人提供便捷的渠道反馈案件本身的疑问和担忧。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微信公众号虽然做到了及时发布信息,但是却未在当事人与承办案件的法官之间建立起有效的沟通渠道,导致当事人虽然知悉法院的办案流程一件件的进展程度,却无法真正起到原被告倒逼法官的作用,破解当事人与承办案件法官之间的沟通瓶颈,也并未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双方的交流,更好的达到定纷止争的作用与效果,留下了当事人可能申请再审以及不断上访,造成司法资源的无端浪费以及司法公信力下降的隐患。针对这样的情况,我们应该在微信公众平台上建立创新机制,例如当事人与承办案件的法官的直接交流的等方式,实现当事人与承办案件法官之间的及时有效沟通,使案件的审理既能节约国家宝贵的司法资源,又能为当事人更好的实现实质公正、个案正义。

(二)尚未形成人民群众推进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完善平台

法院微信公众号的创建,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推进法治进步等方面带来了变化。但是其在实践过程中却未能给人民群众提供有效的平台反映社会问题、提供案件线索,弱化了人民群众在推进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作用和意义。在资料收集的过程中,在1652个人民法院的微信公众号,选取了100个人民法院的微信公众号进行对比研究。多数法院虽然提供了比较具体的留言、投诉以及听取人民群众建议的方式和方法,但是在进一步使用法院提供的信息时,所呈现的是“法院联系电话无人接听”、“法院电话号码为空号”以及某些地方基层法院的联系方式是全国范围内使用的统一电话,导致外地群众或者当事人无法与法院取得联系等现状。可见,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对人民群众参与法院推进社会管理过程中的作用尚未达到应有的重视程度。针对这样的现实情况,人民法院应该不断改革,建立切实有效的人民群众反映问题和提供线索的渠道来为己所用,畅通与人民群众的沟通平台,让人民群众可以准确、快速的联系到人民法院,而非联系方式的形同虚设。对于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提供的案件线索,应该做到24小时内及时回复,并对确定的问题和有意义的线索进行跟进,不仅能让人民群众感受到自身参与法院管理创新的作用,又能使法院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司法尊严,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1]陈金钊.“能动司法”及法治论者的焦虑[J].清华法学,2011(3).

[2]刘旺洪.社会管理创新:概念界定、总体思路和体系建构[J].江海学刊,2011(5).

杨婉婷(1991-),女,辽宁人,华东政法大学,2015级法理学硕士研究生。

D926.2

A

1006-0049-(2018)01-005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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