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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金融科技比较研究

2018-01-25零壹财经零壹智库宜信

首席财务官 2017年20期
关键词:网贷众筹区块

文/零壹财经·零壹智库 宜信

中美两国正在争夺金融科技头把交椅,仅就投融资而言,全球金融科技的中心已由美国切换至中国。

2015年,纽约是全球金融科技应用率最高的城市(33.1%),香港次之(29.1%);2017年中国对金融科技的应用率已经达到69%,冠绝全球,而美国的该数字仅为33%,和平均水平相当。中美两国争夺全球金融科技领头羊的重要战场是资本投入。

从投融资角度来看,2013年,中国金融科技兴起。当年,全球金融科技投资额为30亿美元,其中1/3发生在硅谷,彼时,美国是全球金融科技的中心。到了2017年上半年,全球金融科技投资额为530.2亿元,其中,中国金融科技公司获得了217亿元投资,占全球总额的41%,几乎是美国的两倍(116亿元)。仅就投融资而言,全球金融科技的中心已由美国切换至中国。

一、中美金融科技整体对比

(一)发展背景:中国雪中送炭、填补空白;美国锦上添花、提升效率

尽管中美两国金融科技发展的一个共同背景是传统金融服务不足,但相较于美国,中国不足程度更高,尤其是基础设施方面。

在征信方面,中国并没有专门的征信法或个人信息保护法,而美国有较为完备的征信监管体系。美国与征信相关的法律则超过17部,其中,《公平信用报告法(FairCreditReportingAct)》、《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FairDebtCollectionAct)》、《信用修复机构法(CreditRepairOrganizationAct)》等多部专门法律来规制市场参与者的行为。美国法律严格规制了市场参与者可以采集和报告的用户数据的范围,限制了他们使用替代数据的空间。

(1)除了权威信用报告覆盖率不足,中国征信体系也缺乏像美国FICO一样有公信力的、覆盖率高的信用评分。

(2)以个人征信为例,中国征信监管实行牌照制,但目前无一获得牌照。而美国已经形成“三大个人征信机构、一大企业征信机构”的寡头垄断竞争格局。在支付方面,中国第三方支付迅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为电子商务参与者整合了多家银行的支付网关接口,在事实上承担了网上跨行支付清算系统的职责。

(1)国内第三方支付机构则是与各家银行进行系统接入,其验证要素依据各行电子银行的安全保障规则而定;PayPal支付途径是通过银行卡组织(如Visa和Master)将银行卡资金转入虚拟账户,验证要素统一遵循银行卡组织的风险控制标准。

(2)在交易流程上,国内第三方支付机构是从促成交易的角度出发,重在通过解决交易过程中的信任问题。而美国第三方支付机构是以成熟的信用体系为后盾,重在提高现有交易的效率。这也导致了中美两国第三方支付商业模式的不同。

(3)在传统金融服务的典型业态——银行服务方面,中国金融科技的服务对象主要是未被传统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服务到或者未被这些机构充分服务的人群,他们通常被称为“Underbanked”人群,传统金融机构服务这些长尾用户成本较高、收益较低。

(4)还有一个典型的例子是保险服务覆盖率,2015年中国保险深度不到美国的一半,保险密度更是仅相当于美国的7%,与美国差距巨大。

(二)发展速度:中国有后发优势;美国渐进式增长

随着中国互联网渗透率的不断攀升,基于互联网的商业模式(如O2O)不断涌现,用户在互联网上留下的行为数据越来越多,并且公司获取这些数据并未受到严格监管,这给了互联网公司分析用户互联网行为数据有利的外部环境。尤其是移动互联网时代到来,智能手机比PC掌握了更多的用户数据点,更能了解用户的日常行为。信息科技的发展使中国有弯道超车、发挥后发优势的潜力。

由于美国监管一直较为及时、发展背景方面传统金融服务更为充分、技术一直较为领先,美国金融科技的兴起有渐进式特点。

(三)资本市场表现:中美估值预期不同

由于独特的基于互联网的商业模式,网贷是较为典型的一种金融科技业态,并且在金融科技不算长的发展历程中,网贷已经发展得较为成熟,中美两国网贷平台皆有资本市场的案例。

中美两国在纽交所上市的网贷公司的数量是1∶2。美国和中国第一家登陆纽交所的网贷公司LendingClub和宜人贷更是展开了“全球网贷市值第一公司”的竞争。

(四)监管:中国由松转严;美国更及时

金融,资金融通,杠杆效应强,受到严格监管。金融科技,作为用科技提升金融业务效率、降低金融业务成本的业态,它的发展也与监管因素密不可分。

中国对互联网经济的监管态度是“先试水,后监管”,对金融科技的监管起初包容性亦较强,这是中国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

中国金融科技监管的相对宽松还体现在至少以下两方面:早期,由于监管宽松,金融科技公司有大量可用于风险控制和营销的替代数据(非信用数据),这是中国金融科技发展的前提和必然要求。不过,随着中国金融科技监管趋于完善,市场参与者使用用户数据的“灰色操作空间”将大大缩减。

中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资金存管体系有待完善。以网贷为例,美国只有少数网贷平台(如规模较大的LendingClub和Prosper)可以向非合格投资者开放投资入口,而合格投资者需满足特定条件。此举是为了防止没有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面临过大风险敞口。中国则鲜少网贷平台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体系,这在某种程度上使中国的理财市场仍然承担着刚性兑付的重压。

相比之下,美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更及时,自金融科技业态勃兴之初即频频进行干预以稳定市场预期,为金融科技企业降低政策风险。

二、中美金融科技2017年上半年投融资对比

专业资本的投入,是观察新型行业和商业模式发展最直接的窗口,本报告从金融科技公司股权融资的视角,对比中美金融科技发展的异同,数据时间范围是2017年上半年。

(一)金额和笔数:中国融资金额较大,单笔融资额较小

根据零壹数据,2017年上半年,中国金融科技公司获得的融资金额接近美国的2倍;中国融资笔数更是美国的4倍以上;中国单笔融资金额1.3亿元/笔,不及美国的1/2,后者为2.9亿元/笔,这在某种程度上说明,美国金融科技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更为成熟的阶段。

(二)业态:网贷仍受两国热捧

从投资笔数看,网贷、区块链和第三方等业态最受两国风险投资青睐的领域。具体来看:

两国的投融资重心有所不同,中国金融科技业态获投笔数从高到低的排序是:网贷>保险科技>在线财富管理>区块链>支付>众筹;美国的排序则是:区块链/第三方>网贷>支付/保险科技>在线财富管理>众筹。

在具体业态上,中国公司在第三方、网贷、保险科技和在线财富管理等业态获得的投资笔数均超过美国,区块链则低于美国,支付与美国相当。其中,网贷方面,中国投融资笔数远高于美国。

从投资金额看,网贷仍然是最受两国风险投资者青睐的领域。具体来看:

中国金融科技业态获投金额从高到底依次是:网贷>第三方>在线财富管理>保险科技>区块链>支付>众筹;美国的排序则是:网贷>支付>保险科技>区块链>在线财富管理>第三方>众筹;中国从事网贷、第三方、在线财富管理和众筹的公司获得的投资额超过美国,区块链、支付、保险科技则低于美国。

(三)轮次:中国A轮较多,美国分布更均衡

从投资笔数看,发生于A轮的最多,并且中美两国相当,皆为66起,进入IPO轮次的公司数量亦相当。具体来看:

中国获投笔数从多到少的轮次排序是:A轮>种子/天使轮>B轮>C轮>D轮>IPO;美国获投笔数从多到少的轮次排序是:A轮>B轮>种子/天使轮>D轮>C轮>IPO;除了D轮数量相当,其他轮次中国公司获得投资笔数都大于美国。

从投资金额看,中国发生于D轮的最多,美国发生于B轮的最多。具体来看:

中国获投金额从大到小的轮次排序是:D轮>B轮>C轮>A轮>IPO>种子/天使轮;美国获投金额从大到小的轮次排序是:B轮>A轮>C轮>D轮>IPO>种子/天使轮。

三、中美金融科技细分业态对比

(一)区块链

1、市场主体:中国投机氛围浓,美国联盟链话语权大

在应用场景方面,中国对区块链的应用集中在金融领域。2017年,基于区块链的ICO大热,截至2017年9月4日,国内平台发起的ICO项目募集资金总额约在60-70亿元。

相比之下,美国其他资本市场有相对完善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体系(合格投资者制度),监管层也持续提示了区块链相关风险,美国在区块链方面的投资者教育较为成熟、理性。美国区块链并没有大规模的商用案例,更多得是机构间测试区块链。相较于中国,美国区块链应用的参与主体和应用场景都更为广泛。

2、技术应用:中国落地案例少,美国原创技术多

中国在区块链方面的落地案例较少,一些应用级的产品也大多处于初级阶段,并且集中在金融领域。相比之下,美国原创技术较多,尤其在联盟链方面有较强话语权。金融机构间区块链联盟R3(2017年2月,该联盟宣布放弃区块链技术)、Linux基金会领导的开源跨行业区块链组织——超级账本项目(Hyperledger)、企业以太坊联盟(EnterpriseEthereumAlliance,EEA)等区块链联盟都发起于美国。

3、监管:中国叫停ICO、鼓励区块链,中美频频提示市场风险

中国对区块链的监管和对金融科技整体监管的节奏一致,都是先松后紧:2013年,央行等五部门认定比特币是虚拟商品,此后直到2016年鲜有发声。2016年,中国监管层对区块链的态度是研究与鼓励并重。2017年,随着ICO(InitialCoinOffering,首次代币发行)的火爆,9月监管曾将ICO认定为非法公开融资,直接要求暂停ICO,但对区块链仍持开放态度。

相比之下,美国对区块链的监管更为持续,2017年以来,美国监管层也频频提示区块链相关市场的风险。7月,SEC强调ICO代币和虚拟货币具备证券属性时受其监管,并认定DAO代币为证券。另外,美国在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层面都已经有向虚拟货币服务商发放牌照的实践。

(二)支付

1、市场主体:中国移动支付发达,美国实时支付系统表现有待提升

2016年,中国第三方支付机构处理的支付交易的规模的是11.4万亿美元(相当于人民币78.8万亿元),较2010年增长了74倍。其中,C2C(个人对个人支付)占56%,B2C(企业对个人)占43%,B2B(企业对企业)占1%。B2C中与消费相关的占总体交易规模的16%,与在线金融产品相关的占27%。

由于动力不足,美国第三方支付不及中国发达,这导致美国的实时支付系统发展程度不够,尤其是小额实时支付系统。美国实时支付系统在各州也有所不同,呈现出碎片化特征。

2、技术应用:中国二维码应用较多,美国NFC应用较多

由于相较于POS终端便捷性高、成本低,二维码支付对中国第三方支付从线上走到线下起到了相当大的助推作用,它几乎已经成为中国移动支付的惯常做法。NFC(NearFieldCommunication,近场支付)技术由于需要有支持该技术的专门设备,如iPhone,在中国普及率较低,并且在中国的应用场景主要集中在公交支付,但它主导了美国的移动支付市场,苹果和谷歌公司推出的移动支付服务都基于NFC技术。

3、监管:中国监管直接介入,美国注重功能监管

中国第三方支付的发展与电子商务密不可分。O2O等移动互联网时代的新兴商业模式和二维码支付技术让第三方支付从线上走到线下。第三方支付还满足了水电煤气等小额日常支付需求。2015年,手机支付规模超过电脑支付规模。

中国第三方支付实现指数级增长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其线上开户面临的合规和运营成本不大,而商业银行开立账户要求客户必须去到银行网点。也就是说,第三方支付面临的监管环境更为宽松。

美国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界定为货币转移服务商,由于货币转移服务提供商预先接受并控制客户资金的核心特点,美国监管者对此类机构的监管核心为消费者保护,即确保消费者的资金安全。

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将第三方支付机构账户中用户的沉淀资金定义为负债,是用户对第三方支付机构享有的债权,而不是美国联邦银行法中定义的银行存款,正因如此,美国认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属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所以,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货币转移业务被视为“货币服务业务”,通过对现有银行业的货币服务业务监管制度进行适当的延伸,从而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的货币转移业务进行监管11。美国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体现了功能监管原则。

(三)征信

1、市场主体:中国市场格局未定,美国寡头垄断

中国征信体系以央行征信中心为主导、其他征信机构为补充。由于《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个人征信实行牌照制,而个人征信尚未发放牌照,对央行征信中心之外的市场化征信机构而言,个人征信业务处于一种“灰色地带”。相关机构更多地开展着反欺诈服务,而非征信服务。

美国征信市场早已形成个人征信三足鼎立、企业征信一枝独秀的竞争格局,市场上新的征信机构不多见,但涌现出一些信用评分和报告聚合服务商。美国也出现了一些新型的商业模式。例如,Nav为小微企业和个人免费提供信用管理服务,在此基础上为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商业贷款和信用卡产品推荐。

2、技术应用:中国大数据技术应用受限,美国较保守

由于中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对个人信息的监管较为宽松,中国征信业较多地运用了大数据技术。在大数据中,又有相当一部分是替代数据(征信信息之外的数据)。不过,随着《网络安全法》等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出台,中国征信业应用大数据的态势会受到限制,公民的个人信息会得到更好的保护。

而直到2017年2月,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才开始就在征信中应用替代数据和模型技术征求意见。美国金融科技业显然会越来越多地应用大数据,以便更好地为Underbanked人群服务。

3、监管:中国个人征信尚未发牌,美国监管体系严密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国个人征信监管实行牌照制,企业征信监管实行备案制。截至2017年9月,中国尚未有征信机构获得个人征信牌照,拥有企业征信备案资质的共有139家。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和支付一样,征信是金融业基础设施,中国监管层推动成立“网联”监管和服务第三方支付,民营资本股份占比超过60%,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作为官方自律组织牵头成立个人征信机构“信联”,民营资本也在积极参与。

(四)网贷

1、市场主体:中国网贷遍地开花,美国网贷屈指可数

根据零壹数据统计,至少有5200家线上贷款平台涌现。截至2017年上半年末,正常运营的P2P网贷平台仅余1553家,占行业累计上线平台数量的29.9%;累计问题平台3594家。中国P2P网贷历史累计交易额已经达到4.648万亿,其中2017年上半年约1.286万亿。

而美国网贷平台数量较少,规模也较小。美国财政部援引市场分析师的话称美国网络借贷的潜在市场规模(不考虑抵押贷款)会达到一万亿美元,并且到2020年贷款发行规模估计能达到900亿美元,后者远低于中国网贷平台的规模。

在P2P网贷的放款流程上,中美两国有较大不同。例如,Lend ing C lu b的放贷流程是(不考虑服务费):借款人在平台提交借款请求——平台审核通过后公布该借款请求——出资人认购——在出资人足额认购后,由商业银行(零壹财经注:W ebBank、Com en ityBank和NBTBank)向借款人出借款项——平台购买该银行发放贷款之后的债权——平台向认购人出售以该债权为支付根据的票券,获得认购人的资金,用于支付向银行购买贷款债权的资金,平台是票券的发行人,每一笔借款都是平台的一次证券公开发行,幸好美国证券注册有储架发行制度(shelfreg istration),平台可以一次注册多次发行,只需事后披露相关发行信息即可。

而中国网贷平台与此不同,以上线了银行存管系统的网贷平台为例,不考虑服务费的话,它直接将出资人在本平台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中的认购资金转移给借款人。如果该网贷平台未上线银行存管系统,出资人则直接将出借资金置入了平台账户中,平台道德风险相当大。

相较之下,美国网贷平台合规成本较高。另外,中国网贷出借人以个人为主,美国以机构为主。

2、技术应用:中美两国已有多个平台致力输出自有技术

科技深刻地改变了中美两国的贷款业态,尤其是中国。科技驱动实现小额实时放款,将信用释放给以往银行服务不到或服务不好的长尾人群。网贷公司利用技术红利积累了大量用户信贷数据,这也给中国征信业弯道超车奠定了基础。

中美两国网贷公司对大数据风控技术进行了积极探索,例如,利用生物识别技术反欺诈,利用机器学习技术识别欺诈关系图谱等。在技术应用方面,中美两国已有多个平台致力于输出自有技术、赋能同行

3、监管:中国归口银监会,美国归口证监会

中国P2P网贷归属于银监会监管;面向公众的美国P2P网贷公开发售平台上的贷款资产则被视为公开发行证券,归属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各州政府监管,仅面向合格投资者的P2P网贷并不被视为公开发行证券,受各州政府监管。

(五)众筹

1、市场主体:中国产品众筹平台较多,美国股权众筹平台较多

截至2017年6月30日,中国累计上线的互联网众筹平台至少有653家。其中,正常运营的平台仅余261家,约占40.0%的比重;剔除其中的74家汽车众筹平台,传统的众筹平台只有187家。

美国则拥有全球最大的股权众筹平台AngelList和全球最大的产品众筹平台Kick starter。截至2017年9月18日,Kick starter平台上的项目的累计筹资额超过32亿美元,成功筹资的项目超过13万个。AngelList还提供初创公司招聘服务。

根据Crow d Ex p ert,2015年美国股权众筹行业融资规模达到21亿美元,其中,9亿美元来自房地产众筹领域,12亿美元来自企业众筹融资领域。

2、技术应用:中国捐赠众筹试水区块链,美国技术应用少

2017年以来,中国有多家公益服务机构试水区块链,部分捐赠众筹参与其中,如轻松筹。美国传统众筹则较少应用新技术。不过,如果换一个角度,我们注意到美国证监会(SEC)则将基于以太坊的风险投资应用theDAO的代币认定为“证券”,一个自然的推断是,SEC将theDAO认定为股权众筹。如果据此判定,美国应用区块链等新技术的股权众筹的数量可能会增多。

3、监管:中国监管有待明确,美国监管明晰

中国捐赠型众筹的监管已经较为明确,股权众筹和产品众筹方面的监管则有待明确。

(六)保险科技

1、市场主体:中美皆重视渠道

中国传统保险服务不及美国发达,但科技给了中国保险弯道超车的机会。这体现在保险的销售渠道上,尤其是对相对标准化的财险和车险产品而言。2013到2015年间,中国车险通过互联网销售出的份额翻了3倍,它占中国国内保险市场的10%。美国互联网直销车险也在迅速攫取市场份额。在规模方面,具体而言,中国是世界上第三大保险市场,规模接近第二大市场(日本,约4710亿美元),但仍然远小于美国(1.35万亿美元)。

2、技术应用:中国初探区块链,美国重视UBI

中国部分保险科技企业应用了区块链。例如,众安保险成立了科技子公司众安科技,输出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技术。相较之下,美国保险科技公司重视对UBI(UsageBasedInsurance)的探索。

另外,中国传统保险机构对大数据营销日益重视。例如,为具有相同特征的人群设计保险,再有针对地进行精准营销。相比之下,美国传统保险公司对大数据的重视已保持较长时间,美国三大个人征信机构有相当部分的营业收入来自保险公司的精准营销需求。

3、监管:中国重牌照,美国创业公司机会多

在中国,开展部分互联网保险业务需要获取牌照。相较之下,美国专门针对保险科技推出的监管政策较少,这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美国保险科技业创业公司的机会较多。

(七)在线财富管理

1、市场主体:中国第三方理财平台涌现,美国传统金融机构当主角

具体而言,2016年中国个人可投资金融资产规模已经稳居世界第二,达到126万亿元人民币,约为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1.7倍。到2020年,预计中国人工智能理财规模将达到5.22万亿元,美国将达到14.9万亿元22。

在线财富管理近年来的一个亮点是智能投顾,它首先出现在美国,随后一些美国的大型资产管理公司(如贝莱德、UBS)收购了智能投顾初创公司。

2、技术应用:人工智能在中美两国受热捧

智能投顾率先在理财领域兴起,近年来也有向保险领域攀岩的趋势。相较于人类理财顾问,智能投顾的优势在于可以7*24小时无间断工作、不受情绪干扰……2011年,美国Wealthfront开始开展智能投顾服务,四五年后,中国智能投顾兴起。

3、监管:中国逐步加码,美国智能投顾政策频出

中国在线财富管理监管政策较少,美国则专门针对智能投顾发布了研究报告和风险提示。

四、中美金融科技发展趋势

(一)监管:中国监管趋严,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成共识

中国目的是给当前分业监管体制“打补丁”,而美国金融科技的监管实践则处处体现出了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等原则,它注重将金融科技纳入到现有金融监管体系中来。

(二)市场主体:金融科技公司与互联网公司和传统金融机构的融合加速

融合是金融科技发展显而易见的趋势:互联网公司试图变现已有流量,传统金融机构不希望被管道化。互联网公司自行开展金融业务,金融机构自建互联网平台提供非金融服务。

1、互联网公司继续介入金融服务

中国互联网公司热情更高,它们试图借助金融业务将已有的流量变现。为此,互联网公司积极申请相关金融牌照。近年美国互联网公司对金融的热情提升,例如亚马逊公司的金融业务已经涉及小企业贷款、消费信贷、支付等多个业态。

但是和互联网公司不同的是,金融是经营风险的行业,其估值逻辑和互联网公司迥异。一味开展金融业务或“拖累”互联网公司评级和估值。

2、传统金融机构提升线上服务能力,尤其是获客能力

“谁拥有数据,谁就拥有未来”渐渐成为金融科技业界共识。传统金融机构在这种形势下必将不断提升线上服务能力,尤其是直接触达客户的能力。传统金融机构要么将金融产品差异化,要么提高渠道建设和精细化运营能力,毕竟在产品趋于同质化时,渠道显得尤为重要。

3、金融科技公司跨业态发展

金融科技公司前有互联网公司携流量自重,后要寻求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的低成本资金,面临的竞争压力巨大。金融科技本身也在跨业态平台化发展:支付+网贷+理财+保险……这方面的中国公司不胜枚举。美国金融科技起初专注于应用,近年来也有平台化发展的趋势。

由于各种从业者比较优势不同,不断触碰其他从业者的边界并不会是终极状态:互联网公司流量大,传统金融机构资金成本低,金融科技公司技术能力强,如此一来,它们在金融科技产业链上的分工会更加明确。

(三)技术应用:两国人工智能技术竞争白热化

在金融科技应用的几个新技术(区块链、人工智能、云计算等)中,未来应用广泛、且竞争最为激烈的一个例子是人工智能。其他技术在金融中的应用也还将继续深化和探索,尤其是在业内备受期待也备受争议的区块链。

资本投入方面,美国仍有领先优势。2012年到2016年上半年之间,流入中国人工智能领域的投资共达到26亿美元,位列全球第二,是美国的七分之一、英国的三倍。总体看来,中国人工智能技术剑指全球第一,中国金融科技对人工智能也愈发重视,不管是在业界实践还是在监管方面。

(四)商业模式:平台/生态受到重视,尤其是企业服务

由于中国传统金融服务较美国不足程度更高,中国金融科技的发展表现出“雪中送炭”的样貌,很多中国金融科技公司发展出平台/生态型商业模式。而美国金融科技公司只需“锦上添花”,有针对性地填补空白。

在金融科技发展的早期阶段,中美两国金融科技公司的选择是服务个人用户。但或许是出于互联网流量越来越贵,营销成本越来越高,另外随着金融科技监管的日益严密,服务个人用户的合规成本较高,很多两国金融科技公司选择服务企业用户。

(五)合作:两国增强合作,力度日益深化

在中美两国卯足劲发展本国金融科技的同时,也会增加彼此间的合作和在对方地区开展业务的力度。不管是在监管层面,还是在业内实践方面,两国之间的合作都将不断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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