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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两起同一类型案例浅议为何有天壤之别判决结果

2018-01-24梁孔建

商情 2017年33期
关键词:赔偿事故

梁孔建

【摘要】两起相同的案例,最终却有完全不同的结果,缘于合同的条款不一,在订立合同时,一定要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载明,这样有了纠纷,才好厘清责任,保障权益。

【关键词】小区 停车 事故 赔偿

车辆停放在小区,导致车辆受损,物业公司赔或不赔,怎么赔,赔多少?是大有学问,本文以本人近两年来承接的数起小区车辆损坏案例中的两起进行一些粗浅地分析,为广大的有车一族回家停车提供一些参考,事先做好防范,便可保障车辆停放无忧。

案例1,2015年6月初的一天早上,江苏淮安一小区业主赵先生下楼上班。发现自己新买不到半个月的新轿车虽然还停在小区里的车位上,但前后4个轮胎都瘪了。他检查发现,每个轮胎上有窟窿,明显是被人扎的。他立即报警,随后,又叫来物业的工作人员后,恰巧地是,赵先生停车地点附近的监控损坏,警方一时无法查出他的车胎是遭何人破坏的。汽车维修人员查看了赵先生的车辆后表示,轮胎受损情况严重,必须全部更换,费用需要6800元。赵先生认为,自己按时缴纳了停车费,但物业没有看好他的车,因此更换轮胎的钱应该物业出,而且情节恶劣,少区已经多次出现这种情况,一旦发现有不明车辆停放,经常遭遇破坏,明显带有故意报复性质,是有预谋的,不少居民反应,均为物业夜间所为,目的就是逼业主交钱,甚至还影响到小区外的公共停车位上的车辆安全,应该从严从重予以处罚,要求公安机关予以查明,并追究物业相关责任人责任,还小区太平,对此,不少业主也纷纷表示赞同。物业工作人员则表示,赵先生交纳的停车费用只是道路占用费,物业并不承担车辆的保管责任,且受损车辆并非赵诚在物业登记的车辆,所以他们不予赔偿。并出示了缴费时的合同和签字的告之书。对于赵先生及业主反映帮意破坏一事,物业表示很无辜,他们作为服务方,绝对不会做出此等违法之事,如有发现,希望业主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证据,将破坏者绳之以法,以还物业清白,保障小区平安和谐。

随后,赵先生经多次上门与物业公司进行协调,均未能达成一参与者协议。6月底,无奈之下,赵先生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到法院。法官审理认为,赵诚在2014年12月缴纳了2015年全年地面的停车位的停车费用,虽然受损车辆并非登记车辆,但经查证,该车为赵先生新更换车辆,旧车已经出售,新车才买不到半个月,虽然没有及时报备,但物业理应认可。

小区物业辩称,物业仅负责统一管理小区车辆的停放、停车场的安全巡查和设置发放停车证等工作,并不承担车辆保管及保险责任,这在合同中已经明确,同时,物业公司每天安排4名工作人员值班,其中两人为定岗,两人为流动岗位,他们确实做到了定期巡查,履行了相关的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的车辆确实在小区内受损,物业未能保证小区内监控的正常工作,致使公安机关调查未果。至于赵先生及业主普遍反映其他问题,因无证据表明为物业故意所为,不予采纳。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物业承担30%的责任,共计2040元整。

案例2,2015年1月2日,家住淮安市淮安区的业主秦女士与其小区物业公司签订《车位租用协议》,约定物业公司为秦女士提供地下停车场车位租用服务,收费标准为每月200元,秦女士为保险起见,每月多付50元,服务内容除涉及车位场地租赁及行车、停车秩序的管理外,对车辆的丢失或损坏同时承担责任,双方达到一致,并签订一年的合同。秦女士车辆凭物业公司核发的有效车卡进出小区。2015年8月中旬一天,秦女士发现自己停放在地下停车位上的车辆后保险杠用后备箱被其他车辆倒车时刮坏,车身被划两道明显痕,后维修该车共花费4800余元。秦女士与物业公司就维修事宜进行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秦女士诉至法院称,自己与物业签订停车保管合同,由物业公司对车辆进行停车管理服务,双方之间形成了有偿保管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保管人应24小时安排专人看管停车场或采用电子监控进行不间断监视,并劝阻、制止损害停放车辆的行为,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请求判令物业公司赔偿自己4800余元汽车修理费。物业公司答辩称,双方之间虽然签订的是协议,但因地下停车场无监控,无法查找车辆损坏具体原因,况且额外的保管费用物业没有明文规定,系工作人员与业主的繁育下行为,物业公司按照双方签订的车位租用协议全面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情形,帮不能进行赔偿,秦女士无权就车辆因损失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故不同意秦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法合同有效,判决物业赔偿秦女士修车费用,对于秦女士为此的误工费用,经协商,秦女士不再予以讨要,最终物业公司向王先生支付4820元车辆修理费。

点评:

两案虽然同属小區停放车辆受损案,但结果却有天壤之别,其关键就在于,案例1赵先生与物业签订的只是停放合同,物业只能保证你的车辆回家有地方停,至于安全管理,物业是有多力大出多大力,无法保证100%的安全,物业也无能力安排人员站在车跟前站岗值班,而监控具有不可确定性,因线路故障,停电等原因造成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管理和服务虽然有缺陷,但由此应当承担的责任有限。但案例2则不同,业主与物业签订了补充条款,多付了费用,明确规定了物业公司在协助维护小区治安秩序,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方面的义务。物业公司保管业主车辆的义务既来源于合同的约定,又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业主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内,如果由于物业公司管理方面存在重大过失导致发生损失,业主有权利向物业公司要求赔偿。因此,案例1业主赵先生只得到了物业因自身服务和管理缺陷造成的损失部分的30%,而案例2业主秦女士因签订了补充条款,理应该得到更安全和更周到的服务,造成业主损失理应该得到全额赔偿。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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