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管理有三难
2018-01-24王程龙
王程龙
山西省孝义市结合近几年开展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和全市乡村治理改革探索进程的推进,先后出台制定了农村集体“1+8”制度办法,扎紧、扎牢、扎实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的笼子。但是,制度的笼子只是解决了“如何做”“怎么做”的问题。“谁来做”的问题就很明显地摆在了我们面前,急需解决体制机制问题。
机构人员短缺。乡镇农经管理机构名存实无。在2002年乡镇机构改革时,乡镇农经站与财政所、统计站、企业办公室合并为乡镇财经中心,又于2010年乡镇机构改革时归并到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几经改革历程,乡镇农经站仅仅是习惯性称呼、叫法,已经根本没有名称、编制、印章等必要的工作要素了。在2009年全市农村财务实行委托代理制度之后,仅仅以发文件的形式规定“依托乡镇农经站成立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为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机构”。事实上,也是勉强成立的乡镇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机构,既没有机构,也没有编制,更没有固定的工作人员。截至2016年12月底,乡镇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共有工作人员65名。5人以上工作人员乡镇仅有4个,其余13个乡镇均为5人以下工作人员。
会计队伍不稳定,待遇难兑现。农村会计队伍随着农村基层换届而随意调换,出现“一朝天子一朝臣”怪象。同时,农村会计工资待遇低微,与农村“两委”干部工资待遇形成极大反差,甚至出现工资兑现困难,长期挂账无力支付结算。
监管职能缺失。由于历史体制机制的原因,乡镇农经管理机构仅仅停留在农村会计委托代理业务艰难运转层面,久而久之,形成了目前的“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顾此失彼”的工作格局,监管职能的发挥只能是力不从心、心有余而力不足。
顶层设计滞后。目前,对农村集体“三资”实施的审计依据仍然是农业部印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暂行条例》和《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规程》。这些条例和规程都是在农村财务没有实行委托代理的背景下制定出台的,而且近几年农村集体经济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比如新农村建设安置房工程、农村新型社区物业管理等等,还有,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向资产、资源方面延伸之后涉及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和农村基层清产核资的规范性程序等等,都没有明确的政策依据。另外,对于违反农村财务管理制度的标准、尺度以及涉及资产、资源业务给集体经济造成损失、带来不良后果甚至由于审核把关不严等原因进行责任追究时,没有政策依据。
笔者认为,一方面应健全完善机构队伍,理顺管理体制。本着“恢复农经管理监管职能”“管理与审计分离”“岗位职责人员匹配”的原则,成立乡镇农村经济管理站,内设委托代理、合同管理、审计监督、农村会计管理、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档案管理、综合办公等机构。乡镇农村经济管理站实行条块双重领导,编制、经费、办公受乡镇属地领导,业务流程、培训、考核与制度执行受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尽快解决农村会计薪酬待遇参照农村“两委”干部待遇问题,以进一步稳定、固定最基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队伍。同时,逐步有效探索推行农村会计准入制、聘任制、薪酬制、任期制、培训制、考核制“六机制”管理模式,加快农村会计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管理步伐。另一方面加快顶层设计。结合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专业性、多样性与现实需求性,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尽快修订完善出台《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与《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等条例法规,以满足、指导基层解决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委托代理过程中涉及的职责、责任与监管之间存在摩擦矛盾、推诿扯皮的责任追究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