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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信息传播的问题与法律规制

2018-01-24王瑞华

传媒 2018年8期
关键词:规制犯罪法律

文/王瑞华

新媒体时代的到来,促使每一个个体都有成为自媒体进行信息传播的可能,但是在无形之中,以新媒体为途径的信息犯罪也随之增多,信息犯罪随着快捷和便利的网络正在逐步蔓延,给社会带来极为恶劣的影响。所以,对于国家层面而言,当务之急是制定有关新媒体信息传播的法律法规,对信息传播进行合理规避,塑造和谐健康的网络环境,推动社会舆论环境的良性发展。

一、新媒体信息传播的问题

新媒体为人类的生活提供了超乎想象的便利,其以网络为载体的信息传播形态更促进了受众的极度需求和依赖,使得网络逐渐变成传播各类信息和形成舆论的舞台。各式各样的网页、手机终端、网络客户端、移动APP等成为信息传播的“温床”,当新媒体本身所具有的互动性和跟风效应日渐显露时,以其为媒介而展开的各类信息传播犯罪也悄然酝酿。

1.虚假信息漫“网”飞舞。近年来,深陷互联网诈骗的用户屡见不鲜,网络交友、网络求职、网络资金流动等真真假假、虚虚实实难以分辨;此外,利用互联网进行的恶意炒作,为了推广或销售产品而进行的各种虚假宣传等,归根到底都将损害广大民众的利益。

2.暴恐信息乘虚而入。随着中国信息科技的快速发展,中国网民数量在逐年上升,国内暴恐分子、海外反华势力开始将目光投放到互联网平台、各种新媒体终端中,肆意抹黑中国、抹黑党,恶意发布不实信息,旨在造成社会恐慌、打击党和国家在百姓心中的崇高地位。

3.负面信息日益“正常化”。新媒体信息传播的过程中,随时随地存在着虚与实、真与假的博弈。当假消息愈演愈烈,各种低俗炒作、挑战中华文明传统底线的负面消息大面积泛滥时,原本根植于国人心中根深蒂固的道德品质却在一部分网民心中退化至边缘,“正统”沦为“配角”,“劣根性”竟然成为“主流”。

二、新媒体信息传播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层面已经将实现新媒体信息传播法制化纳入到国家发展规划中来,在“加强网络社会管理,推进网络依法规范有序运行”中强调了依法实现对现代信息传播管理的重要性。

新媒体时代,网络开始成为国际社会上新一轮“兵家必争之地”,加强网络法制建设、推动各项法律规章的落实,变得十分重要。一方面,国家有关社会稳定、安全,国家机密建设的严峻形势,促使新媒体信息传播实现法制化管理迫在眉睫;另一方面,当网民个人的隐私、安全等存在威胁时,法制化的干预和帮助亦是顺势而为之举。

三、新媒体信息传播法律规制的问题

1.法律缺乏独立性。当前我国有关新媒体信息传播的法律法规,多存在于其他法律条文的相关篇章和段落中,并没有形成独立的法律规章系统,这便为相关犯罪行为的定性造成了困难。例如,现阶段的法律法规中并不存在标准的关于传播反社会信息与言论的犯罪定义,相反,其大多是以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反分裂国家等罪名进行论断,违背了“罪行相适应”的原则,无形之中削弱了法制对信息传播的管控能力。

2.立法信息缺乏更新。就目前我国的立法系统来看,其对新媒体信息传播犯罪有关概念和刑罚的界定是落后的,有关部门过于依赖国家和政府层面的指示和要求,以至于面对现有条文中已经呈现出明显落后的、不合时宜的内容而无动于衷。但互联网时代,每天都在萌发新词汇、新技术、新程序,能够生成的犯罪技术也在时时更新。

3.大众传播最适发展区界定的缺失。要想真正意义上实现新媒体信息传播法制化,就必须明确当前中国言论自由、民主监督和媒体报道的权限与范围,只有明确为法律所保护的言论和信息传播路径,才能更为准确地制定新媒体信息传播犯罪的相关定性与准确量裁。但是很明显,就我国目前所制定的有关规章和法律内容,明显缺乏对于大众传播媒介最适发展和合理区的定义,其间接导致了同类型行为之间合法性与犯罪性概念的模糊与混淆。

4.立法纲领性文件的缺失。根据权力制衡原则可以发现,我国现有的新媒体信息传播方面的法律法规在结构上存在着明显的不均衡、不对称问题,立法或执法部门在权利和义务上承担的角色有失偏颇,造成了极大的资源浪费,甚至存在立法重合或冲突的现象。然而之所以会发生这样的问题,就在于立法纲领性文件的缺失,其不仅造成了相关部门在新媒体时代的执法困难,更造成了“没人管、都来管”的尴尬局面。

四、新媒体信息传播法律规制中的有效对策

1.基于新媒体信息传播特点确立有关犯罪的证据规则。网络世界的虚拟性和隐蔽性,促使很多违法犯罪行为得以“逃之夭夭”。当传统犯罪取证过程在虚拟世界中存在较大困难时,国家层面则需要对种种“虚拟”犯罪行为的取证过程进行恰当定义,如是否可以将网页截图、互联网视频影像作为证据等。这样将有利于执法人员进行犯罪证据的收集,也能够最大程度上填补传统法律有关此方面的空白与缺陷。

2.加强对犯罪定性及刑法裁量的研究。犯罪与否,其判定的根据在于对违法行为的定性;如何裁量,关键在于对违法行为的定量。基于此,要想实现定性准确、处罚适当、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一方面要充分认知新媒体信息传播本身的价值和意义,不能为求避免信息传播过程中的消极影响而采取因噎废食的遏制行为,损害社会信息正当传播、社会文明正常现代化推进的过程;另一方面,刑法的制定不能违背其本身“惩治罪犯”的目的与要求,要求轻重得宜、目的精准。

3.以合法技术防治犯罪技术。新媒体信息传播法律规制的确立和落实,还必须对可利用的现代技术进行合法性的界定。新媒体时代,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为信息传播犯罪提供了高科技的途径和手段,而对其采取侦破的方法,只能同样以现代化科技来进行。例如,当犯罪过程涉及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入侵计算机、破坏计算机系统及程序等相关罪名时,就需要相关案件侦破人员具备同等甚至更高能力的计算机专业知识与技能,要想实现对高智能化犯罪的惩戒,就必须依托互联网科学检测和有效数据分析,以对其进行合法性的界定。

4.高级而系统的新媒体信息犯罪防治体系的建立。鉴于我国现有的新媒体信息传播法律当中存在着漏洞和缺陷,相关律法部门在做到适时更新、及时调整的同时,还应关注国外先进国家有关网络安全、信息安全和信息传播防控等方面的措施,借鉴其优秀的法制成果、总结我国现有的经验教训,建立高级而系统的犯罪防治体系,构建“科普教育+法律规范”的双重保障系统,方能在真正意义上让民主与和谐共生,让言论自由始终行走在合理的范围之中。2013年,《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出台,首次针对“网络水军”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成为近年来打击“网络水军”犯罪防治的一大利器。此外,还有许多地方性、部门性法律法规的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新媒体信息犯罪防治的法律体系,如《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6-2020)》等。

当今中国正处在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而伴随着这股快速发展的潮流,各种新媒体终端应运而生。一方面,其为信息传播提供了更为广博和便捷的土壤;但另一方面,其也为信息犯罪行为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温床”,而要想从根本上改变这一点,就不能忽略法制化建设的推动与落实。只有在充分认知现有法律法规缺陷与不足的基础上,在秉承对新媒体信息传播一分为二辩证认知的过程中,准确定性、精准判断、有效立法,才能让国人获得一片“净土”,助力我国社会的和谐与安宁。

[1]张涛.大数据时代用户信息利益保护的法律规制[J].传媒,2017(19).

[2]韩晓玲,徐振国.新媒体传播中信息不对称现象规制策略探析[J].理论学刊,2017(05).

[3]张恒军.全媒体时代国际新闻传播人才培养的创新路径[J].传媒,20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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