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商业经营中的回利制
——基于徽州文书的分析
2018-01-24王裕明
王裕明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 历史研究所,江苏 南京 210004)
“回利”本意指借贷中债主收取举债人的利息。“回利”一词,至少在唐代已经出现,“凡质举之利,收子不得逾五分,出息、债过其倍。若回利充本,官不理。”[注]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6《尚书刑部》,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195页。元代法令规定:“诸以财物出举者,每月取利不得过三分,积日虽多,不得过一倍,亦不得回利为本,及立倍契。”[注]《至元杂令·典质财物》,黄时鉴辑点:《元代法律资料辑存》,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39页。该处“回利”的含义同唐代一致。至明清时期,“回利”的词义发生了变化。除原意外,还指在商业经营中所有人支取商业资本后返还的利息。本文所研究者,特指后者含义,与“回利”相关的运营规则,则称为回利制。有关明清商业经营中的回利制,目前未见正统文献记载,仅见于数册徽州文书中。本文通过分析嘉靖《孙时立阄书》、万历《程氏染店查算帐簿》、乾隆《张恒裕典总帐》和《吴丰典总帐》等4册徽州文书,对明清商业经营中回利制的存在情形和年回利率加以考察,探讨回利制的发生背景和意义所在。
一、嘉靖《孙时立阄书》中的回利制
《嘉靖四十年孙时立阄书》,1册,藏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收录于《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卷5。该阄书由分家序言、分家者姓名、产业分成、铺中议规和再批等5部分组成。分家序言说明了分家者的个人经历、分家原因和分家原则,分家者为孙时及其三子良器、良才和良壁;产业分成记录了孙时诸子所分得产业种类及其数量;铺中议规则交代了孙氏商铺经营规章制度。其中,产业分成和铺中议规对“回利”有所记录。
“产业分成”第一项对“回利”一词有着明确记载:“一、大家存本银一百五十两正,每年包硬利白纹银三十两正,每月答回利银二两正支用,余银六两,留在铺办豆油、菜油、猪油、鸭子、绵苧布等项,至年冬开帐回算。”孙氏分家时,除将其商业资本分给三子外,另存资本150两,放置自家商铺中生息,每年利息30两,每月支取2两供家庭使用,一年24两,余下6两由店中为家庭购买油布等商品。该处将“每月家庭所支取的利息”称为“回利”,含义同唐宋元文献中所载一致,意指借贷中债主收取举债人的利息。“铺中议规”中对回利制的记载更为具体,第一条载:“三分支银,先支者每月一分五厘加利还铺。”按其规定,孙时三子应在年终结算后统一支取商铺本银,若平时支取,则需按照每月1.5%的利率支付利息。“加利还铺”,显然就是回利制。
又据序言所载,孙时出生于一个商人家庭,其父曾经商湖州。孙时成年后,同父亲一样外出经商。由于“父子辛勤,生计用是颇遂,资产用是益新”。嘉靖四十年(1561年),孙时年老,将家产分于三子,“将名下田山、铺中财本并家内等物,逐一品搭,其内有不可分析者,共众存业,而门户赋税、徭役及家庭庶务、神头社会,俱是三分轮流均管,毋得推捱。”由此可知,孙时采取分产不分业的形式分家,商业财产分给诸子,但整个商业和商铺没有分析,归三子共同所有、合伙经营,轮流一人负责的经营方式。可见,孙氏回利制是在轮流经营的合伙组织中。
年回利率。据上述,孙氏月回利率为1.5%,则年回利率为18%。
二、万历《程氏染店查算帐簿》中的回利制
《万历程氏染店查算帐簿》,1册,藏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收录于《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卷8。该账簿属于一册盘总簿,详细记载了程氏染店资本收支情况。程氏染店由程本修和吴元吉两人于万历十九年五月初一日合伙开设,程观如、程遵与、程邦显、吴以超和吴彦升等程吴两姓数人陆续加入。可知,该染店实为程吴两姓数人合伙开设,由程本修和吴元吉两人负责经营。自万历十九年至三十二年,程氏染店共进行了10次查算,历次账簿均有店本结算和合伙人资本结算的内容,其中就有回利制的相关记录。
店本结算对回利制的记录,主要有万历二十九年五月初一日、万历三十年五月初一日、万历三十一年五月初一日和万历三十二年五月初一日4次。合伙人资本结算对回利制的记录则历次皆有。其中,万历二十九年五月初一日结算,不仅记录了店本结算的回利情形,而且也记录了合伙人资本结算的回利情形。店本结算中回利的记载:“存四百六十两三钱九分二厘,各人支;存四百五十三两三钱二厘,各人支。此项支讫外,共补利六十两二钱四分八厘。”在万历二十八年五月初二日(注:上次结算时间为万历二十八年五月初一日)至万历二十九年五月初一日的年次中,各合伙人曾两次支取店本460.392两和453.302两,两项支出“共补利六十两二钱四分八厘”,指合伙人付给店中的利息。显然,此处的“补利”就是回利。
合伙人资本结算中主要记载了程本修、程观如和吴元吉等人的回利情形。其中,程本修的回利记录为:“支二百八十三两四钱,内华支十六两一钱七分;支补利二十九两四钱三分八厘,内华补利一两零六分五厘。支二百五十九两五钱一分五厘,支补利十四两九钱一分五厘。”该记录记载程本修该年次曾支取店本283.4两,付给店中利息29.438两,其中包括一名叫“华”的人支取店本16.17,支付利息1.065两。程本修该年次还曾支取店本259.515两,付给店中利息14.915两。可见,该记录中的“补利”即为回利。
不过,该账簿对回利的记录常以“加利”“补还店利”“补利”和“退利”等词语来表示。如万历二十一年七月初一日结算:程本修“支银二百零五两一钱八分一厘,支银三十三两,加利”。显然,此处的“加利”就是回利。万历二十五年三月十六日结算:程观如“支二百零五两二钱六分九厘,支三十一两四钱四分一厘,补还店利。”此处的“补还店利”就是回利。万历三十二年五月初一日结算:吴元吉“支过一百八十三两四钱二分,支十六两五钱四分五厘,退利。”此处的“退利”就是回利。
年回利率。该染店回利的年利率,账簿没有明确的记录。只有万历二十二年七月初一日结算账,不仅记录合伙人支取店本的数量、时间;还记录了回利的数量、支付回利的月数。据此能够计算出回利率和年回利率。程本修“二月支银四十六两,支三两四钱五分,加利五个月。”万历二十二年二月,程本修曾支取店本46两,5个月付给店中利息3.45两,回利率7.5%,月回利率1.5%、年回利率18%。又程遵与“二月支银十两,支七钱五分,加利。”万历二十二年二月,程遵与支取店本10两,至七月初一日结算时,付给店中利息0.75两,该回利率7.5%,月利率1.5%、年利率18%。
有关研究表明,万历年间程氏染店的利润是按照正余利方式分配的。其中,年正利率各年次并不一致,万历十九年五月初一日至万历二十二年七月初一日间,月正利率为15%,即年利率18%;万历二十五年三月十六日至万历三十二年五月初一日,年利率为16%。[注]王裕明:《明代商业经营中的官利制》,《中国经济史研究》2010年第3期。经比对,万历二十二年七月初一日结算时的年回利率和年正利率是一致的,都是18%。由此可以看出,万历年间程氏染店中的年回利率和年正利率一致,即万历年间程氏染店年回利率是根据年正利率而定的。
三、乾隆《张恒裕典总帐》中的回利制
乾隆《张恒裕典总帐》实为《乾隆四十二年张恒裕典总帐》,1册,藏于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经济史研究室。[注]该账簿原题名由经济所经济史研究室拟为《乾隆典业帐簿》,封越健拟名《乾隆四十二年某典典账结总》。笔者根据有关资料,拟名为《乾隆四十二年张恒裕典总帐》,是否准确,尚待进一步考证。该总账由《乾隆四十二年丁酉岁月总》《乾隆四十二年丁酉岁架本盘总》《乾隆四十二年丁酉岁收支汇总》和《乾隆四十二年丁酉岁典本盘总》四部分组成。张恒裕典由履绥堂畏斋公、张荫堂子雍熙、张亭立、张飞南、张占文、张廷櫆和吴宅约庐公、豫轩公、文德房、文功房、文言房、毅斋公、其皇公、余庆堂等合资开设。经考证,履绥堂畏斋公、张荫堂子雍熙、张亭立、张飞南、张占文和张廷櫆等为祁门石坑张氏族人,吴宅约庐公、豫轩公、文德房、文功房、文言房、毅斋公、其皇公、余庆堂等为休宁茗洲吴氏族人。[注]封越健:《十八世纪徽商典铺的经营管理与典当制度——以休宁茗洲吴氏典铺为中心》,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78期,2012年12月。可见,张恒裕典实为祁门石坑张氏和茗洲吴氏两家合伙开设。乾隆四十二年张恒裕典由□绥邦和吴士美先后经理。
乾隆《张恒裕典总帐》中的“月总”“收支汇总”和“典本盘总”3部分,对回利情况皆有相应记载。《乾隆四十二年丁酉岁月总》对回利的记载体现在“十二月总”。其记录如下:
收张荫堂子雍熙四次共拨本四百四十两零七钱八分二厘,该认回利三十一两五钱九分六厘。……支四两三钱六分四厘,张亭立名下正月初一日支拨应会本三十六两三钱六分四厘,该认回利。支七钱二分七厘,张亭立名下十一月初一日支拨应会本三十六两三钱六分四厘,该认回利。
“十二月总”内容包括收入和支出两项,收支均有回利的记录。收入事项,如乾隆四十二年,张雍熙先后四次支取恒裕典店本共440.782两,应向该典支付31.596两回利。支出事项,如乾隆四十二年正月初一日,张亭立曾向恒裕典支取店本36.364两,年终结算,支付回利4.364两;乾隆四十二年十一初一日,又支取店本36.364两,年终结算,支付回利0.727两。
“收支汇总”内容包括收入和支出两项,不过对回利的记录只有收入事项。如“收张宅各名下共拨本二千二百六十七两八钱五分,该认回利一百八十二两六钱一分六厘”;“收吴余庆堂四月初一日拨本一千五百两,该认回利一百三十五两”。
“典本盘总”内容包括恒裕典典本和各合伙人资本盘存结算两部分,两部分对回利皆有记录:其中,典本盘存结算记录:“收一百八十二两六钱一分六厘,张宅各名下共拨本二千二百六十七两八钱五分回利”,祁门石坑张宅曾支取恒裕典店本2267.85两,结算时该典收取其回利182.616两。“除张荫堂子雍熙又正月初一日拨本二十两零二钱二厘,又回利二两四钱二分四厘”,该年正月初一日,张雍熙又支取恒裕典店本共20.22两,应向该典支付2.423两回利。
年回利率。至于该店回利的年利率,账簿没有明确记录。不过,账簿却记录合伙人支取店本的数量和时间,同时记录了回利的数量和回利的月数。现根据上述张雍熙资本盘存有关回利记录对该典的年回利率加以说明。该年正月初一日,张雍熙曾向恒裕典支取店本20.202两,年终回利2.424两,该回利率为12%,时间一年,年回利率为12%。乾隆四十二年正月初一日,张亭立支取店本36.364两,年终结算,支付回利4.364两,回利率为12%,时间为一年,年回利率为12%。又乾隆四十二年十一初一日,张亭立支取店本36.364两,年终结算,支付回利0.727两,经计算,回利率为2%,历时 2个月,月利率为1%、年回利率为12%。由此可知,该账簿所有回利的年利率均为12%。
据有关研究,张恒裕典也是按照正余利分配的,正利按照年利率12%结算。[注]王裕明:《明清徽州典商研究》,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42页。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漏算,该著误认为吴氏利润按照10%的正利率计算的。两相对照,乾隆张恒裕典的年回利率和年正利率是一致的,都是12%。由此可以看出,乾隆年间张恒裕典年回利率和年正利率一致,即乾隆年间张恒裕典年回利率是根据年正利率而定的。
四、乾隆《吴丰典总帐》中的回利制
乾隆《吴丰典总帐》实为《乾隆四十八年吴丰典总帐》,1册,藏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经济史研究室。[注]该账簿原题名由经济所经济史研究室拟为《乾隆典业帐簿》,封越健拟名《乾隆丰典存本帐誊清》。该账簿属于残册,仅存“本家各存本”“家中存各本”和“乾隆四十八年十一月汇结各会票”3部分。“本家各存本”主要记录了“颖川、笃辉、武代长媳杨氏、舍光、敬符、敬内、杨宜人、敦复、邦彦、兰馨、兰谷、兰芳、兰台、兰氤、如珥娘。敬妾撒氏、敬妾黄氏、义安、如金娘、颐瑞、腾奎、德房二弟媳金氏、日新、新侄媳黄氏”等人自乾隆四十年至四十八年资本结存情况。“家中存各本”主要记录了“葆和堂、日永堂、全壁堂、世宁堂、义学田、璋兆娘、得意娘”等存本数量。家中存本者中,“葆和堂、日永堂、全壁堂、世宁堂”等为休宁茗洲吴氏堂号。其中,葆和堂为“荣七公、永昌公、佛一公及其谢氏、敬一公及其李氏、祖一公及其李氏”等祭祀堂号,日永堂为“文升公及其谢氏、绍公及其谢氏、韩氏、恕公及其谢氏、忠公”等祭祀堂号,全壁堂为“文峰公及其韩氏、汪氏、环泾公及其柳氏、伯运公、文举公”等祭祀堂号。[注]《葆和堂需役给工食定例》1册,藏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经济史资料室。由此可知,该典簿主为休宁茗洲吴氏。本家存本者中,敬符,原名“吴明礼,字敬符,茗洲人,兵部职方司郎”。[注]道光《休宁县志》卷11《仕宦·文官》,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209页。进一步佐证该典为茗洲吴氏所设。乾隆后期,该典由族人吴孚有代理经营。
该账簿对回利的记录主要载于“本家各存本”中。“本家各存本”,按照四柱法记录本家诸人自乾隆四十一年至四十八年资本情况。其中,乾隆四十一年吴颖川资本结存情况如下:
四十年十二月大总结存本二千四百四十七两七钱一分九厘。
四十一年三月支二百两,榇归借;三月支十五两,回利九个月。三月支六十九两三钱九分八厘,榇归借念经三日费用;三月支二两八钱八分,又谢陈邑尊遣吊各用;三月支五两四钱二分,又前两项回利九个月。补二月支一十一两八钱零七厘,用金玉病故送赙仪九八钱一万文;补二月支九钱六分四厘,又折奠钱八百文;补二月支三十五两四钱二分二厘,又送周宅九八钱三万文,为伊家作养生之资;补二月支四两零一分六厘,前三项回利十个月。
……
以上共收存本利并衣价二千七百六十六两六钱八分四厘;除支本年用并回利共三百六十三两二钱六分二厘;净存银二千四百零三两四钱二分二厘。
有关回利的记录主要载于支出事项,如“四十一年三月支二百两,榇归借;三月支十五两,回利九个月”,运载亲人棺木回徽州,向吴丰典借银200两,9个月共付给店中回利15两。另有“三月支六十九两三钱九分八厘,榇归传念经三日费用;三月支二两八钱八分,又谢陈邑尊遣吊各用;三月支五两四钱二分,又前两项回利九个月”,“补二月支一十一两八钱零七厘,用金玉病故送赙仪九八钱一万文;补二月支九钱六分四厘,又折奠钱八百文;补二月支三十五两四钱二分二厘,又送周宅九八钱三万文,为伊家作养生之资;补二月支四两零一分六厘,前三项回利十个月。”此外,吴颖川在其他年月份有关回利的记录也是如此,本家其他人有关回利的记录情形亦是如此。
至于吴丰典回利的年利率,账簿没有明确的记录,却记录吴氏各人支取店本的数量和时间,同时记录了回利的数量和月数。乾隆四十一年三月,吴颖川因运载亲人棺材回徽州,向吴丰典借银200两,年终结算时,按照9个月算,共付给店中回利15两,该项回利率7.5%,月利率0.833%、年回利率10%。同年三月,吴颖川因缺少念经费用和感谢县令派人用费分别向吴丰典借银69.398和2.88两,年终结算时,按照9个月算,两项共付给典中回利银5.42两,该两项回利率7.5%,月利率0.833%、年回利率10%。同年二月,吴颖川由于多种原因分别向吴丰典借银11.807、0.964和35.422两,年终结算时,按照10个月计算,3项共付给典中回利4.016两,该3项回利率8.333%,月回利率0.833%、年利率10%。由此可知,该账簿所有回利的年利率皆为10%。
据有关研究,吴丰典是按照正余利分配的,正利按照年利率10%结算。[注]王裕明:《明清徽州典商研究》,第171页。两相对照,乾隆吴丰典的年回利率和年正利率相一致,都是10%。由此可以看出,乾隆年间吴丰典年回利率和年正利率一致,即乾隆年间吴丰典年回利率是根据年正利率而定的。
通过对4册徽州文书的分析,得出以下几点认知:明清商业经营中,尤其在徽商商业经营中,确实存在回利制。回利制存在于合伙组织中,尤其存在于两权分离或适度分离以及正余利制分配方式的商业经营中,回利的年利率与正利的年利率相一致。孙氏商铺在嘉靖四十年分家后,由三子合伙开设,并由三子轮流负责经营,两权适度分离。万历程氏染店由程氏和吴氏两姓合伙开设,并由程本修和吴元吉两人负责经营,两权适度分离,分配方式采取正余利制;乾隆张恒裕典由祁门石坑张氏和休宁茗洲吴氏合伙开设,并由□绥邦和吴士美代为经理,两权完全分离,分配方式采取正余利制;乾隆吴丰典由休宁吴氏族人合伙开设,由族人吴孚有代为经理,两权完全分离,分配方式采取正余利制。
回利的规定,与明清商业所有人利润的结算方式密切相关。明清商业经营中所有人利润的结算方式与现今有所不同。明清商业经营中,所有人年度利润为年初资本数×年利润率。现今商业经营中,所有人年度利润为年均资本即[(年初资本数+年终资本数)/2]×年利润率。按此而言,明清时期,所有人在年度经营期间,是否支取资本、以及支多支少,并不影响年终所得利润。显然,该利润结算方式有失公允,为此一些商家就需要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补救。有的规定在商业经营期间所有人“不准动支”资本。如清代康熙年间,休宁藤溪王永贞、王锡蕃、王尚玉、王丽章等人合股开设元有号油车,即规定“入股正本不得私自擅支”。[注]《元至正二年至乾隆二十八年王氏文约契誊录簿》1册,藏南京大学历史学院资料室。又清代雍正年间程曦二、程友沧等合股开设和记商店,亦规定“筹米银钱,概不得私支”。[注]周向华:《安徽师范大学馆藏徽州文书》,安徽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67页。有的采用回利制,上述4家即是代表。可见,回利制是对正余利分配制度的一种补充,也是对所有人支取资本而采取的一种变通方法,意在防止所有人在经营期间支取商业资本,使得收益分配更为合理。
尚需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合伙组织中都存在回利制,如康熙年间程维灿兄弟商业、雍正年间程广盛布店、乾隆年间的时顺典等等。同样,也不是所有采取正余利制分配方式商业经营中都存在回利制,如乾隆年间广丰布店、同治年间的义泰典等等。可见,明清商业经营中,回利制尚不够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