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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见元代徽州儒户帖文及其相关问题研究

2018-01-24

安徽史学 2018年5期
关键词:休宁县徽州儒学

于 磊

(南京大学 历史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儒户和儒学是元代户籍、教育制度中较为重要且极为典型的组成部分,与前后时代相比,颇具特色,不仅保证了元代知识人的知识谱系及学统传承,而且作为选官制度之一途亦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由于《庙学典礼》《元典章》等公文书资料的存在,学界对于元代儒户的研究已有颇多积累,特别是儒户甄选、编成的过程及其所享特权和义务等问题皆已基本澄清。[注]参见萧启庆:《元代的儒户:儒士地位演进史上的一章》,《东方文化》16-1、2,1978年;大岛立子:《元代の儒戸について》,《中嶋敏先生古稀记念论集(下)》,汲古书院,1981年;《モンゴルの征服王朝》第二篇第二章《元朝の徭役と戸籍》,大东出版社,1992年;《元朝の戸籍》,利谷信义、鎌田浩、平松纮编:《戸籍と身分登録》,早稲田大学出版部,1996年;高树林:《元代赋役制度研究》,河北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而儒户同地方官学的关联以及世代承袭等问题尽管在政策、制度层面亦有所论列[注]黄清连:《元代户计制度研究》,《台湾大学文史丛刊》,1977年;[日]牧野修二:《元代の儒学教育—教育课程を中心にして―》,《东洋史研究》第37卷第4号,1979年;陈高华:《元代的地方官学》,《元史论丛》第5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胡务:《元代庙学:无法割舍的儒学教育链》,巴蜀书社2005年版;申万里:《元代教育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但其具体形态则仍有进一步探讨的空间,特别是对下层的职事人斋谕及直学的关注则更是付之阙如。进而,此类元代下层学官在当时地方社会处于何种地位,乃至明清以后对此认知的变化都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长期以来未引起特别注意的元代公文书《休宁县儒学教谕刘文新袭儒户帖文》(后文略称《儒户帖文》)即是与此相关的重要资料,本文拟通过对该帖文的解读对上述诸问题作具体而微的补充。同时,作为广义徽州文书的研究,本文亦在近年相关研究基础上[注]如周绍泉:《徽州元代前后至元文书年代考析》,《江汉论坛》1994年第4期;赵华富:《元代契尾翻印件的发现》,《安徽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宫纪子:《徽州文书新探——〈新安忠烈庙神纪实〉より―》,《东方学报》77,2005年;阿风、张国旺:《明隆庆本休宁〈珰溪金氏族谱〉所收宋元明公文书考析》,《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刊》第9集,2015年;于磊:《元代徽州家族与地方社会秩序的构建——以歙县双桥郑氏为中心》,《中国史研究》2016年第4期等。作初步探索。

《儒户帖文》收录于日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藏《休邑敉宁刘氏本支谱》中。该谱历经数次编修,最后成于明嘉靖三十六年(1557年),共十三卷(本文即据此本)。谱前有虞集作于至大四年(1311年)和朱升作于洪武三年(1370年)的谱序。《儒户帖文》则同《刘氏历世迁居图》、始祖刘依仁及明代刘氏宗祠绘图、《休宁刘氏祠堂创修始末》相编排作为凡例,置于正文分卷之前。现对该《儒户帖文》的往来层级格式加以整理后,抄录如下:

皇帝圣旨里 徽州路

准本路儒学关

据休宁县儒人刘文新状:

见年三十五岁,并无疾病。系本县东北隅住坐,系本学附籍儒人。承父福龙元一贡斋谕,至元十八年本县儒学出给文凭。至元二十六年不幸父福龙身故。至元二十七年抄籍时分,曾作文新名字,抄定儒户,供报在官。告乞承袭肄业施行。得此。

照得,至元二十六年蒙路学发下印信,儒籍数内有斋谕刘福龙正籍。儒人刘文新系本人亲男,至元二十七年已供作儒户,肄业。申乞施行。得此。

除已依准所申,令刘文新依例承袭斋谕,赴学讲课及申覆上司照验关外[注]此处“关外”,从文书行用格式看,似乎有误。据文书层级往来分析,“得此。除已依准所申,令刘文新依例承袭斋谕,赴学讲课及申覆上司照验关外,请照验施行。”属于徽州路儒学发给徽州路总管府的关文内容。故而,此处标点似应调整为“得此。除已依准所申,令刘文新依例承袭斋谕,赴学讲课及申覆上司照验外,关请照验施行。”,请照验施行。准此。

至元二十七年抄定户籍册内查得,刘文新的是儒籍,系斋谕刘福龙亲男,即来文相同。据此。除外,合下,仰照验,依备去事理,刘文新依例承袭斋谕肄业施行。须至指挥。

并不差人

右下在城东北隅刘文新承袭

大德五年二月 日司吏刘芳承行背写

帖押

由该文书于不同层级之间的传达体系可知其程序为:

其一,大德五年(1301年)儒人刘文新状申休宁县学,请求承袭其父斋谕身份及儒学户籍。其二,县学通过查证至元二十六年(1289年)徽州路学文件认为,儒籍内确有斋谕刘福龙其人,而其子刘文新在至元二十七年抄籍时确实抄作儒户,并在学。县学以此呈送徽州路学。其三,徽州路学准县学意见,同意刘文新依例承袭,并关请徽州路总管府。最后,徽州路总管府对上述内容加以最终确认后,下发该帖文。即:刘文新→休宁县儒学→徽州路儒学→徽州路总管府。同时,通过此传达体系中不同官署间的意见可知,该文书乃是徽州路总管府确认休宁县儒人刘文新儒户身份,并同意承袭其父刘福龙斋谕肄业的帖文。

由此帖文内容可明确两点:

其一,至元二十七年(1290年)抄籍于元代儒户认定的决定性作用。其实,这也是当时重新登录江南户籍之一环。[注]“行下各道随路,钦依尽实抄数,札付本司,令当该官吏县村坊,一应干照文凭,赴省攒报。”王颋点校:《庙学典礼(外二种)》卷3《抄户局攒报儒籍始末》,浙江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57页。至元二十六年二月辛亥朔,“诏籍江南户口”。[注]《元史》卷15《世祖十二》,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319页。本次籍户,除登记丁口外,同时对包括土地在内的“事产”进行登记。[注]陈高华:《元朝的土地登记和土地籍册》,《元史研究新论》,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32页。儒籍的不同之处在于更注重对儒户的甄别、筛选。虽然此次籍户在后来的记载中鲜有提及者,其过程中对土地登记也不认真,但是儒户抄籍却影响重大。该年抄定在籍的儒户,便永为儒户,此后江南儒户即未有较大变动。[注]萧启庆:《元代的儒户:儒士地位演进史上的一章》,《元代史新探》,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1983年版,第15页。据《庙学典礼》,“腹里儒户,至元十三年试中者,止免一身差役。所据江南儒人,比及选试分拣定夺以来,将归附之初元籍儒户于儒户项下作数”,“尽从供具手状俱作儒户”。[注]王颋:《庙学典礼(外二种)》卷3《抄户局攒报儒籍始末》,第57页。由此可知,刘福龙于宋亡后即已供作儒户(手状),官府为之立籍造册(户籍册)。[注]关于元代户籍供具、抄定造册及其后发给的户帖等程序,参见王晓欣、郑旭东:《元明时期户籍文书系统及其演变》,《元明江南社会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南开大学,2016年1月9日,第105—107页。至元二十七年便据此重新“抄数南北诸色户本管儒户花名”,分拣儒籍和民户。此后凡涉及查勘儒籍户口之时,即多以此为准。该件文书则以具体例证印证了至元二十七年抄籍后的实际法律效力。

其二,元代的斋谕及其承袭问题。斋谕是源于宋代的学校职事。较为明确定位斋谕作为职事身份的史料是《宋会要辑稿》对蔡京等推行三舍选考法的记载:

外学官属:司业一人、丞一人、博士十人、学正五人、学录五人,职事人系学生充。学录五人、学谕十人、直学二人,斋长、斋谕每斋各一人。外舍生三千人,太学上舍一百人,内舍三百人。[注]刘琳、刁忠民、舒大刚、尹波等点校:《宋会要辑稿》职官28《国子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第3764页。

《宋代官制辞典》对斋谕的解释:“职事名。两宋诸学分斋建制,通常以三十人为一斋。每斋均设斋长、斋谕。斋谕佐斋长管理本斋事,为学生做表率、倡导,按斋规五等罚处罚斋生违反规矩的行为,月考斋生行、艺,登记在籍等等,职事与斋长同。斋谕由学生充,为职事人。”[注]龚延明:《宋代官制辞典·五监国子监门》,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359页。由此可知,斋谕在宋代学校中可以称作最为“基层”的职事人,完全由学生充任。此外,学录、学正、学谕、直学等多数情况也由学生担任来协助教学。[注]袁征:《宋代教育:中国古代教育的历史性转折》,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199—200页。

至元代,学录、学正、直学等已正式纳入到学官体系之中,斋谕则仍作为职事人之一在路、府、州、县学及书院中被继承下来:

省府:除外,今将拟定设各名员数开坐前去,合下仰照验施行。总管府:教授二员,钱粮官二员,学录、学正各二员,斋长、谕各一员。散府:教授二员,钱粮官一员,学录、学正各一员,斋长、谕各一员。书院:山长二员,钱粮官一员,学录、学正各一员,斋长、谕各一员。县学:教谕二员,钱粮官一员,斋长、谕各一员。[注]王颋:《庙学典礼(外二种)》卷1《郡县学院官职员数》,第17页。

这是至元十九年(1282年)中书省札付的节选内容。该件札付发出的背景乃是当时学官“职员数”的冗滥问题,故基本确定了各级学官职员的名数。但关于“斋谕”“斋长”等职事人是否属于学官体系,并未明确。但随着元朝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学官晋升体系,特别是至元二十一年“省部定到格例”[注]王颋:《庙学典礼(外二种)》卷6《山长改教授及正录教谕格例》。关于该格例的单独文书,现有史料未见。但后世大凡涉及学官整顿的条例、文书,大多引用该年所定格例。至元二十五年“学官格例”开头即明言:“至元二十一年翰林国史、集贤院例,甚为详备,若准所呈,似为长便,仰与集贤院一同议拟呈省。” 参见《庙学典礼(外二种)》卷2《学官格例》,第38页。的定型,相关问题便基本明确:

袜子补完,肚子空虚的滋味不见终止,假若得法,她要到无论什么地方去偷一点东西吃。很长时间她停住针,细看那个立在街头吃饼干的孩子,一直到孩子把饼干的最末一块送进嘴去,她仍在看。

至元二十一年二月呈准中书省付札:腹里儒学教官例:……江淮儒学,各路拟设教授一员,学正一员,学录一员,直学二员,散府、诸州并各处书院拟设教授一员,学正一员,学录一员,直学一员,各县拟设教谕一员。上项合设教授祗受敕牒,学正受行中书省札付,学录、教谕拘该行中书省亲临路分拟受本省札付。外据宣慰司所辖去处,并受本司付身。直学于本学在前执事人内,保选性行端方、才干通敏者,止从本路出给付身勾当。散府、诸路并各处书院教授有阙,各处学正一考之上者升补,直学于本学在前执事人内,选保性行端方、才干通敏者充,依例体覆申呈。未有阙员,依旧勾当。[注]王颋:《庙学典礼(外二种)》卷6《山长改教授及正录教谕格例》,第137页。

明确规定,“直学,于本学在前执事人内,选保性行端方、才干通敏者充。”[注]《元典章》卷9《吏部三·官制三·教官·正录教谕直学》亦有相同记载。而不同学官间的晋升途径也基本定型为:“直学—教谕、学录—学正、山长—州、府学教授—路学教授”。[注]陈高华:《元代的地方官学》,《元史研究新论》,第171页。

由此可以认为,同宋代的情况不同,对于元代底层的儒人来说,直学可以视作其踏入学官的起点。而“斋谕”“斋长”等职事人尽管并不属于正式的学官体系,但又是直学保举的重要来源,或可将其视为准学官。对此,《南村辍耕录》的记载可以作为佐证:“凡学官朔望讲说,乃礼之常。所属上司官或省宪官至,自教授、学官暨学宾、斋谕等皆讲说一书。然儒生未达时宜,往往迕意多矣。”[注]陶宗仪:《南村辍耕录》卷30《学宫讲说》,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377页。上司前来视察,学官讲书,理属应当,而“学宾、斋谕等”亦被一体视之。

另检核现存地方志所收录元代碑刻资料,亦有数则可佐证斋谕作为准学官在元代地方学校中的地位。其一,河北真定路三通碑刻《真定路加葺宣圣庙碑》《真定路学乐户记》《井陉县増修庙学记》[注]沈涛:《常山贞石志》卷20《真定路加葺宣圣庙碑》,《石刻史料新编》影道光22年刊本,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1977—2006年版,第13526—13527页;卷22《真定路学乐户记》,第13557页;卷24《井陉县増修庙学记》,第13601页。皆在碑阴详细开列参与修庙、立碑者名单。其中诸学官顺序皆为斋谕(斋长)、直学、学录、教授等,尤其《真定路加葺宣圣庙碑》中更是分诸斋详细胪列斋长、斋谕等职事官以及诸生员,极为珍贵。其二,湖南郴州路永兴县《飞鹅砦碑》中亦提及“至正二十二年六月朔,邑人乡贡进士陈澥记,乡贡进士汪云书,县学斋谕楚大(天)俊篆额”。[注]光绪《永兴县志》卷49,江苏古籍出版社社2002年版,第608页。斋谕作为县学准学官头衔同乡贡进士一般皆可正式出现在地方碑刻之上,亦即,斋谕在地方社会中也可视作某种身份的象征。其三,浙江处州路《丽水县学教官题名碑》在碑铭最后记载:“延祐丙辰十一月庚申,天台郏士凯记,处州路儒学教授旷奎书,承务郎处州路丽水县尹兼劝农事侯□题额。训导商天佑,学宾郑泽孙,斋长王梦虎、王必捷、吴彦秀、姜德秀,斋谕祝立祖、杨惟佑,直学张国宝、陈嗣宗、祝大明等立石,学吏姜德泽眡工。”[注]光绪《处州府志》卷26《艺文志·金石·元》,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年版,第961页。尽管此处并未如真定路诸碑刻完全反映元代定型后的学官顺序,但斋谕作为准学官同县尹、教授一同侧身于地方名望的地位是显而易见的。

正是由于元代“斋谕”等职事人在学官体系中的准学官地位,故而本件文书中刘文新在请求确认其儒户身份的同时,并“告乞承袭”其父作为“职事人”的斋谕。对此,徽州路总管府下达文书明确:“刘文新依例承袭斋谕肄业施行。”同时亦如文书所明示,其父刘福龙至元二十六年已去世,而他在时隔十一年后方才提出确认儒户身份并承袭斋谕肄业的申请。如果不从上述学官的晋升体系中寻求线索,实难对此加以理解。

由上基本可以明确,刘福龙去世前的身份即是休宁县学斋谕,而其子刘文新于大德五年申请承袭的也是斋谕身份。但收录该件文书的明嘉靖时期的《休邑敉宁刘氏本支谱》中对二人身份则记载:刘福龙为徽州路学教授,刘文新为休宁县学教谕,与其本来的斋谕身份有不小的距离。[注]如《休邑敉宁刘氏本支谱》卷2《十一世刘福龙小传》和《十二世刘文新小传》,页2、3;《休邑敉宁刘氏本支谱》卷9《乐耕刘处士传》,页1等。不仅如此,遍检元代乃至明初徽州特别是休宁相关文人文集,《乐耕刘处士传》所谓“名卿巨儒有若朱文公、方虚谷、提举胡云峰、倪道川、侍郎朱大同、春坊汪仲鲁、赵东山辈”[注]《休邑敉宁刘氏本支谱》卷9《乐耕刘处士传》,页1。所留存的文献,皆未见刘福龙、刘文新的记载。

同时,诸如保存宋元以来徽州地方较为重要的文献《新安文献志》《弘治徽州府志》等亦未见著录。甚至《新安名族志》记载休宁刘氏亦仅及凤湖刘氏,且极简略。[注]戴廷明、程尚宽等撰,朱万曙等点校:《新安名族志》后卷“刘”条,黄山书社2007年版,第549—550页。相较之下,《休宁名族志》则着重记载了邑前和敉宁刘氏,并且提及:“十一传曰福龙,徽州路教授,始居敉宁坊。子曰文新,国初本学教谕,习父儒教,文业立身。”[注]曹嗣轩编撰,胡中生、王夔点校:《休宁名族志》卷3“刘”条,黄山书社2007年版,第605页。其中关于刘文新明初为“本学(休宁县学)教谕”的记载与《休邑敉宁刘氏本支谱》中所记有所不同,但进一步检核汇集休宁历代职官较丰富的《道光休宁县志》所载元明教谕人员名单[注]道光《休宁县志》卷7《职官·题名》,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118、122页。,亦未见其名姓。

对此,一般理所当然的考量应该是谱牒纂修者普遍为美饰其祖先而故意曲笔为之。特别是综观现存两谱所载宋元以后休宁刘氏(敉宁、邑前)家族中人物,极少显宦者,绝大多数皆以“处士”记之,故而对作为元代休宁敉宁始迁祖的刘福龙、刘文新二人则特书之。这或许也是《休邑敉宁刘氏本支谱》于谱前收录唯一一件刘文新承袭文书的重要原因。

但是,如果考虑到斋谕一职在明代地方官学中不再存续的事实后,或许《儒户帖文》所反映的情况与谱牒记载之间的矛盾便可更易理解。

洪武二年,太祖初建国学,谕中书省臣曰:“学校之教,至元其弊极矣。上下之间,波颓风靡,学校虽设,名存实亡。兵变以来,人习战争,惟知干戈,莫识俎豆。朕惟治国以教化为先,教化以学校为本。京师虽有太学,而天下学校未兴。宜令郡县皆立学校,延师儒,授生徒,讲论圣道,使人日渐月化,以复先王之旧。”于是大建学校,府设教授,州设学正,县设教谕,各一。俱设训导,府四,州三,县二。[注]《明史》卷69《选举志二》,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686页。

由此可知,明初朱元璋对元代的地方学官系统进一步地简化,同时强化了训导的作用,而作为准学官的斋长、斋谕等则不复存在。以明代绍兴府山阴县为例,“诏废直学、斋谕诸职,乃建教谕一人,训导二人。”[注]嘉靖《山阴县志》卷4,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1年版,第729—730页。而在上节所引收录《丽水县学教官题名碑》的光绪《处州府志》中,清人在该碑后录文的考证中即明言:“尚有学宾、斋长、斋谕、直学诸称,惟直学二字见过他碑,余俱未见。皆当时俗称也。”[注]光绪《处州府志》卷26《艺文志·金石·元》,第962页。可见,作为元代地方准学官的斋谕等职事官至明清以后则已鲜为人知,只能笼统视作“俗称”了。故而,明代中后期在纂修谱牒之际径将斋谕视作教谕也就不足为奇了。

结 语

通过《休宁县儒学教谕刘文新袭儒户帖文》及相关问题的分析,一方面具体而微地明确元代儒户继承中至元二十七年抄籍所起到的实际法律效力的同时,也更为清晰地展现了作为职事人、准学官之一的斋谕在元代地方学官,乃至地方社会中的地位。特别是通过明清以后对斋谕认识的概析,更加凸显了《休宁县儒学教谕刘文新袭儒户帖文》作为元代地方文书的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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