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明代镇守内官的设置、地位与作用
2018-01-24李建武
李建武
(廊坊师范学院 历史学系,河北 廊坊 065000)
镇守内官*参见方志远:《明代的镇守中官制度》,《文史》1995年第40辑;田澍:《嘉靖前期革除镇守中官述论——兼与方志远先生商榷》,《文史》1999年第49辑;赵现海:《明代北边镇守太监研究》,《故宫学刊》总第6辑,2010年;胡丹:《明代“九边”镇守内官考论》,《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9年第2期,等。是明代极具特色的一个群体,是永乐以后由宫廷派往各地、加以镇守或守备职衔、肩负守护地方之责的内官,与其他奉敕行事、事毕而回的内官不同,他们固定驻于地方,拥有专门的镇守公署。镇守内官的设置起因于明代地方管理体制的不完善,随着永乐以后北边及内地军事防御形势的变化,原先的都、布、按三司体制已经无法满足现实的需要,总兵、巡抚等钦差官员逐渐成为地方大员,镇守内官亦是如此。仁宗即位以后,镇守内官的名称正式出现,朝廷率先向南京、甘肃等地派驻镇守内官。土木之变后,镇守内官的设置逐渐普及到北部各边和内地各省,逐渐形成一套比较完善的镇守内官体制。嘉靖十八年(1539年),明世宗裁撤了各边及各省的镇守内官,其体制遭到重大打击。天启以后,辽东局势日益恶化,明熹宗及崇祯帝亦引用祖制,在部分边镇设置镇守内官,意在加强对边境的管理,但最终无济于事。
受正统儒家思想影响及政治斗争的需要,宦官在史料记载中基本呈现消极形象,学术界多从负面角度探讨宦官对明代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的影响。明代镇守内官出现以后,内官的功能与作用不再局限于皇帝个人的家奴、亲信,而是向着公职人员方向发展。本文试图从镇守内官参与地方管理的角度去阐释宦官在明代政权体制中发挥的独特作用,如有不当之处,尚请方家指正。
一、镇守内官的类型及设置范围
镇守内官设置范围很广,遍布全国各地。按其分布地点和肩负职责,可分为三种:
(一)守备型
明代守备型镇守内官分布于南京、凤阳、承天及天寿山。四处均为明代各帝王陵寝所在,南京有明太祖之孝陵,凤阳有朱元璋父祖之皇陵,承天有追封睿宗之显陵,天寿山有明太宗至熹宗(除景帝外)之历代帝陵。祖宗陵寝所在历来与朝代兴衰密切相关,明代为保护祖陵,除专设守陵卫所外,还加派文、武、内官共同镇守。此外,南京还有明太祖遗留下的皇城内府,凤阳有专门羁押犯罪宗室的高墙,皆归守备内官管理。
崇祯年间,太监刘若愚对当时各守备内官的设置及职责有较详细的记载:南京有正副守备太监二员,关防一颗,其文曰“南京守备太监关防”,辖南京内府二十四衙门、孝陵神宫监官,奏进神帛、鲥鱼、苗姜等时鲜;天寿山守备太监一员,辖十二陵掌印、佥书、工部厂掌司等官;凤阳守备太监一员,护卫皇陵,兼管高墙犯罪宗室;湖广承天府守备太监一员,辖承、德、荆襄地方,护卫显陵,征收籽粒;太岳太和山镇守太监一员,辖均州等处,经管本山香火羽流进榔梅、鹰嘴、笱鶱、山茶等件。*刘若愚:《酌中志》卷16《内府衙门职掌》,北京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99页。这些是万历末至崇祯初年的情况,历任守备内官职责及所管事务,因人因时而异,时有变化。
这类守备型内官*按:此处守备型所指并非成化以后“镇守—分守—守备”体系中独守一城的守备内官,而是特指南京、凤阳、承天等地的守护明代各陵寝的守备内官。设置比较稳定,在嘉靖初裁减镇守内官风潮中,南京等地守备内官并不在裁减之列,故这类守备内官持续存在至明朝灭亡。守护陵寝、看管宗室、进贡特产是其主要的职责,偶尔亦参与地方大政的商议和讨论。南京守备太监与守备勋戚、参赞文臣组成了留都南京的中枢管理体制,凤阳守备内官亦与巡抚、守备武官组成了一套完善的管理体制*参见苏辰、罗冬阳:《明代南京守备体制人员任职研究》,《古籍整理研究学刊》2015年第3期。,守备内官的设置引起了地方管理体制的变化,对地方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南明政权初立时,南京守备太监韩赞周、凤阳守备太监卢九德都对朝局变动发挥了重要影响。
(二)边镇型
边镇型镇守内官主要分布于北部各边镇,包括辽东、蓟州、宣府、大同、延绥、甘肃、宁夏、陕西等地。辽东境内镇守内官驻于广宁,开原、辽阳等处有分守内官。蓟州、宣府、大同有比较完整的“镇守—分守—守备”内官体系,镇城驻有镇守内官,各路、各城有分守、守备内官。延绥、宁夏、陕西等地各自为镇,分别驻于榆林、宁夏城和西安。甘肃除镇城设镇守内官外,还有凉州、庄浪、西宁、兰州等地分守内官,个别地区存废不时。
随着镇守内官的逐渐增多,根据各自所守区域大小的不同,宣府、大同、蓟州等地逐渐形成“镇守—分守—守备”的格局。这种格局是逐步形成的,最初名称并不统一,成化十四年(1478年),因武职称号统一,令同事内臣亦如之。万历《大明会典》总结武官的层级体系,“总镇一方者曰镇守,守一路者曰分守,独守一堡一城者曰守备。”*万历《大明会典》卷126《镇戍》,《续修四库全书》第791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270页。成化以后,武官与镇守内官为同事关系,故同级的镇守内官称呼同于武官。
因身处北方边镇,镇守内官的主要职责为领兵御虏、修筑工事防虏。如内官赵琮,宣德十年(1435年)奉命镇守宣府,“饬营垒、谨烽火、整戎伍、利甲兵,数年之间寇闻远遁,边徼为之晏然。”*罗亨信:《觉非集》卷5《滦阳赵氏先茔碑铭》,《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29册,齐鲁书社1997年版,第585页。镇守内官所管者为边防重事,至于钱粮、刑名等事,提督之其他细务由三司之分巡道、分守道负责,“边方镇巡官之责,重在军马城池、防奸御侮,与夫钱粮、刑名等事之大经大法、提纲挈领,张主于上耳。至于条分缕析、上流下接,职在三司。”*马文升:《端肃奏议》卷10《为缺官催办钱粮刑名等事》,《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27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294页。
(三)内省型
明代内省型镇守内官分布于各布政司,除陕西归于上述各边外,主要包括山西、山东、河南、湖广、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四川等处。各布政司均设一位镇守内官,驻省城。例外者有广西梧州设总镇太监,镇守两广地区。湖广、云南除镇城设镇守内官外,郧阳、金腾还分别设分守内官。当然,各布政司镇守内官的设置并不整齐划一或一直存在,而是有其特定的时空限制。
各省镇守内官所处理的事务更为广泛,以维护地方安危为责,涉及地方安危各方面均在干预之内。大体而言,以机密事务为主,并不直接负责某一项具体职责。景泰四年(1453年)九月,吏科给事中卢祥因办事吏丁昇弹劾福建镇守内官戴细保,请“通敕各处镇守内臣惟理机密,其余军民词讼、钱粮政务,悉从有司职掌,及应进果品海味之类,亦令有司供办,毋或干预。”*《明英宗实录》卷233,景泰四年九月丙辰,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明实录》校勘本,第5089页。
明代镇守内官的设置多依据各地军事形势,有选择性的设置,且与明代都司、行都司的分布存在高度的一致性,均设于军事地位非常重要的地方。多数内省镇守内官乃因捕盗而设,部分镇守内官驻地乃设于战事前线,如湖广,镇守内官最初驻于辰州。辰州乃湖广与广西交界,苗夷众多,天顺初因苗贼叛乱,朝廷遣内官随武官出征,平定后,监军内官转为镇守内官,驻于地方,成化以后才移至省城。
明代镇守内官设置范围之广,正是镇守内官体制得到国家认可并逐渐扩张的反映,亦是明代“双轨制”中以司礼监为首内官势力在地方的延伸。
二、镇守内官公署及其附属人员
明代镇守内官政治功能的重要载体是各地镇守内官公署及办事人员。镇守内官赴任地方后,首先着手建立公署,并且通过向朝廷奏请或从地方佥拨等方式组建公署办事人员,此类人员原有相应的职事,经皇帝特批临时跟随内官办事,是镇守内官公署运转及内官行使权力的重要支柱。
(一)各地镇守内官公署
正统以前,镇守内官的设置尚不普遍,且不稳定,并没有固定的办事公署,多以其居住地为之。如正统《宁夏志》记载境内公宇,首王府,次长史司、仪卫司,次“海太监宅”*朱旃撰、吴忠礼笺证:正统《宁夏志·公宇》,宁夏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58页。,将内官海寿住宅列为公宇。正统以后,随着镇守内官体制的形成,内官到地方后,开始有意识地建立自己的公署。
北部边镇建有专门的镇守内官公署。自成化以后,北部各边形成比较稳定的“三堂体制”,由镇守内官、总兵官、巡抚共同会议处理边镇重大事务。镇守内官有专供居住的公署,个人住宅与议事公署呈现分离的状态。如宁夏,太监宅在宁夏城内东北隅,宣德间镇守内官海寿建,名“海太监宅”,城内还有镇守内官办公的公议府,“在城隍庙南”。*嘉靖《宁夏新志》卷1《公署》,宁夏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47页。按:据《宁夏日报》(2009年8月9日)报道,第三次文物普查认定位于宁夏歌舞团院内的黑虎庙即为明代公议府。
南京、凤阳、承天等地均设有守备衙门。如承天守备府,在旧邸外。嘉靖元年(1522年)置守备太监,居旧承奉司,二十年(1541年)始命工部改旧仪卫司为署。守备衙门的职责,“凡山陵并旧邸之事无所不辖,掌其管钥,与其禁令。凡役之当兴者若修垣宇,治道途,植树木,薅草秽,必谨察其时以闻。凡旧邸所入山林川泽之利、市尘之税,以时敛之,而贡于上,其存者储之,有旧邸及山陵之役则输以佐有司之费。”*万历《承天府志》卷2,《日本藏中国罕见地方志丛刊》,书目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第58页。
(二)各地镇守公署附属人员
镇守内官公署之正式成员仅内官一人,未设相应的下属办事机构。为便于行使职权及满足个人需求,镇守内官上任时,通常会向朝廷奏请携带一些跟随人员,如参随、军伴等;到地方后,又要求从地方佥拨皂隶,以供使用。他们虽来源各异,但经内官奏请、皇帝批准,均跟随镇守内官办事,为镇守内官服务,在此期间专听镇守内官差遣,与之具有较强的隶属关系。由此构成了围绕镇守公署的办事群体,因不属该公署正式编制,姑且称其为附属人员。
参随。参随,又称官舍、头目等。官舍、头目皆属有身份之人,多充当镇守官之幕僚。镇守内官出现伊始,与军事关系密切,赴镇时多带达官舍余、京卫指挥等随行,如大同中屯卫百户徐贵跟随太监王敏办事多年:
景泰初四方多警,太监王公敏受命镇易州,察公名欲置之幕府。君避不往见,王公请于上,许之,然公实以谨畏闻。君悉心右左,凡事弗便者规正再三,公不为忤。既而移镇陕西,守备南京,皆挟君与俱,而王公南京最久。英庙尝谓执政曰:“王敏之所行恒鲜戾者,以有徐百户辅之。”*程敏政:《大同中屯卫百户徐君墓志铭》,《篁墩文集》卷47,《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53册,第138页。
徐贵以百户,先任职大同中屯卫,后经王敏奏请、景帝批准,跟随内官办事。王敏先后镇守易州、陕西、南京等地,徐贵皆随行,裨益良多。
镇守内官所带头目、官舍多从京卫中挑选,亦有地方武官主动投充者。成化年间,太监钱能镇守云南,“云南卫指挥卢和充钱能门下头目”。*唐龙:《渔石集》卷3《题雨疏后解》,《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65册,第420页。
军伴。军伴本供军官使用,正统以后,镇守内官开始占有一定数目的军伴,并且视其为私属。军伴之设本为限制镇守内官任意役占军士。最初,镇守内官任意役占军士的现象比较普遍,少至数十人,多至上百人,役占军士对军队的操练及防御带来非常消极的影响。由此,朝廷设置额定的军士数量,跟随镇守内官办事,称之为军伴。
天顺元年(1457年)正月,根据江西道监察御史贾恪所奏,宣府、大同各边城堡及浙江等省俱有太监、内使等官,“其跟随军伴、家人,多积年豪猾之徒,拨置教唆,颠倒是非。”*《明英宗实录》卷274,天顺元年正月甲午,第5827页。言官以供应浩繁为由,建议裁撤各边、各省镇守内官,未得批准。但军伴的设置仍然对限制镇守内官役占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皂隶。皂隶本为文、武官衙门内所用的差役。镇守内官赴地方建立镇守公署后,亦需要当差之人,皂隶出现并逐渐得到朝廷的认可。皂隶本无额设,自成化年间,开始限定人数,反而使镇守内官可以援例奏请,人数大体维持在数十名左右。皂隶皆从地方佥拨,听从镇守内官差遣。
书算。镇守内官与各级政府亦有公文往来,为防其伪,朝廷颁赐关防印信,后又拨给书算,一体佥书,由此镇守内官之公文往来更为严密。
镇守内官本无书算跟随。成化十四年(1478年)正月,兵部尚书余子俊奏申明条例十事,其中“革吏弊”言:“各处镇守内臣许于所在精选能书军余二名,总兵、分守、监枪、守备等官止一名,俱令于公文内一体佥书,以防欺弊。”*《明宪宗实录》卷174,成化十四年正月乙酉,第3144页。内官所需书算的数量最多,可见其事务之繁。该条规定得到了彻底的执行,弘治十三年(1500年),定边方禁例,“凡边方镇守内臣所在选能通书算军余二名,总兵官并分守、监枪、守备等官各一名,令其跟随书办。”*嘉靖《宣府镇志》卷19,台湾成文出版社1970年版,第203页。
总之,出于行使职权之需,镇守内官周围出现了跟随人员。或向朝廷奏请拨给,或由地方政府佥拨,作用各不相同。参随主要充当幕僚的角色,为内官出谋划策;军伴则是跟随内官办事的军士、军舍,为防止内官私自役占而设;书算用于公文内佥文,以防欺弊;皂隶供内官差遣,执行各项公务。成化以后,朝廷逐渐对这些跟随人员进行规范与整顿并进一步规范化,对其数量进行限定,并令内官约束其行为。
三、行使职权的根据及标志——敕书、关防、旗牌
镇守内官一经任命,就颁赐敕书,明确其职责权限。随着镇守内官体制的逐渐稳定,开始颁发内官关防。为方便镇守内官赴任及上疏奏事,朝廷亦仿照文、武官员之例,颁给镇守内官符验、旗牌等物,上述物品及待遇皆为镇守内官作为官员权力的象征。如嘉靖元年(1522年),镇守宣府太监孙洪赴任,“以宣府重镇,北控夷虏,南屏京师,思得老成镇重之士任之,乃以命公,锡之符敕,乘传以行。”*李时:《明故御马监太监孙公墓志铭》,《北京图书馆藏历代石刻拓本汇编》第54册,中州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第103页。符敕即关防、敕书,“乘传以行”说明有符验使其可以使用驿站。若上述对象被夺,则镇守内官无法参与地方管理,正德五年(1510年)四月,宁夏安化王寘鐇发动叛乱,副总兵杨杨英、总兵官曹雄各先后至宁夏,会合仇钺于寘鐇府第,“搜获都御史、总兵、太监等官敕印、关防、符验具存。”*高岱:《鸿猷录》卷12《安化之变》,《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19册,第147页。各官印信被叛军所获,无法正常行使权力,故没有组织有效的抵抗。
(一)任命敕书
镇守内官上任时,均奉有敕书,是为任命敕;若遇特定事务,皇帝还会专门下敕谕。任命敕是镇守内官职责权限的基本载体,内官须按照敕中所言行事,不得越权。由于各地情况不一,镇守内官之敕书内容也不尽相同,每位镇守内官均奉有各自独特的任命敕书,以下选取不同时段、不同官员之敕,以见任命敕之内容:
敕一:皇帝敕谕御马监太监王清:今特命尔与总兵官都督同知张泰镇守宁夏地方,修理边墙、城池,操练军马。遇有贼寇,相机战守。凡事须与总兵、巡抚等官公同计议,停当而行,不许偏私执拗己见,有误事机。尔为朝廷内臣,受兹委托,尤宜奉公守法、表率将士,早夜用心,修饬军政,俾士卒和辑,军威振举,居民安妥,外夷畏服,边境无虞,庶副委任。不许纵容下人科扰克害及役占军士,有妨操守。故敕。*嘉靖《宁夏新志》卷1《藩镇太监》,第32页。
敕二:皇帝敕谕都知太监蓝忠:今命尔镇守河南地方,抚安军民,禁防盗贼,提督各该卫所官员用心操练军马整饬器械,修理城池。遇有贼寇生发,量调官军相机剿捕,毋令滋蔓。其军卫有司非奉朝廷明文,一夫不许擅差,一毫不许擅取,违者具实奏闻。凡事须与彼处巡抚、巡按及三司官从长计议,停当而行,不许偏执误事。尔为朝廷内臣,尤须持廉秉公,安静行事,以身率人,使盗息民安,地方宁谧,庶副委托。故谕。*《皇明诏令》卷16《镇守太监敕》,《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58册,第309页。
敕三:皇帝敕谕内官监太监李祺:今命尔提督大岳太和山宫观,虔奉祀事。……尔仍不妨本务兼分守湖广行都司并荆州、襄阳、郧阳三处府州县卫所……倘有寇盗窃发,量调所属官军民快,作急扑灭,毋令滋蔓。若各官事有干涉,仍前不报者,听尔等指实参奏;其应与各镇守、巡抚等官计议者,亦须公同计议;应奏请者,具奏定夺。*杨立志点校:《大岳太和山志》,湖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03页。
敕四:敕御马监太监宋彬:今特命尔与总兵官署都督佥事叶椿一同镇守大同地方,操练军马,固守城池。凡一应军务,须与总兵、巡抚等官计议,停当而行,不许偏执己见,有误事机,或城池坍塌,随即拨军修理;贼寇侵犯,务在相机战守。如遇贼势重大,即便会合宣府游击将军并力截杀,以靖地方。凡军民利病、可兴可革,须悉心访究,具实奏来处置。尔为朝廷内臣,尤须持廉秉公,竭诚效劳,以副委任,毋得纵容下人科扰克害,致生嗟怨。故谕。*正德《大同府志》卷12《圣朝制敕》,《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186册,第350页。
上述四道敕书分别颁于天顺、成化、弘治、正德年间,敕一、敕四两道敕书颁给宁夏、大同等地,属边境,用词及内容大体相同。敕二颁给镇守河南内官蓝忠,属内省,内容有所差异,相对于各边之御虏,捕盗乃其主要职责;由于内省多不设总兵官,遇事相商的官员主要为巡抚、巡按等。敕三乃颁给湖广分守内官李祺,与其他三道镇守内官敕书不同,他既需要与同级的抚治都御史协商事务,又要与湖广镇守内官、巡抚等官计议,受其督导。
镇守内官敕书一般变化不大,“各官职守载在敕书,先后相承,遵奉惟谨,未尝辄改一事。”*杨廷和:《杨文忠三录》卷1《论镇守官勅书第三疏》,《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28册,第763页。但遇镇守内官职衔发生变化或镇守内官希望通过更换敕书增加职责时,敕书即由内阁重新撰写、颁给。如正德十二年(1517年)五月,御马监太监丘得往凤阳奉侍皇陵兼守备地方,次年二月,丘得“请以庐、凤、淮三府,徐、滁、和三州及军卫等衙门大小政务,悉听统理。”*《明武宗实录》卷159,正德十三年二月戊寅,第3048页。武宗令内阁改撰敕书,大学士梁储以祖宗旧制驳回,武宗置之不理。世宗即位后,清除正德年间弊政,凤阳守备太监职权得以恢复到正德以前所管范围内。
镇守内官敕书内之人名及职衔变动属正常程序,不会引起争议。而通过改撰敕书、变更内容、加添责任,势必引起文官的反对,兵部是否请旨、内阁是否撰写,皆可影响内官敕书之变动与否。
(二)关防印信
明代沿袭前代,在公文中使用关防、钤盖印信,以防欺诈伪造。关防既是一种凭证,又是权力的象征,“总制、总督、巡抚等项并镇守及凡公差官,铜关防,直纽阔一寸九分五厘、长二寸九分、厚三分,九叠篆文。”*俞汝楫:《礼部志稿》卷24《印信制度》,《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97册,第456页。
镇守内官关防的颁赐较早,具体何时开始不得而知,可见最早记载出自嘉靖《宁夏新志》,该书卷1记载:“藩镇太监,永乐初设,镇守宁夏内官关防。”到宣德时,镇守内官之关防已经被朝廷认可。宣德元年(1426年)三月,命行在礼部铸“镇守交趾内官关防”。*《明宣宗实录》卷15,宣德元年三月己亥,第395页。正统八年(1443年),颁给镇守大同太监郭敬关防,“正统癸亥春二月之吉九,重特制‘镇守大同之印’函封固密,命使驰传给付于公,以便奏牍文移出入之用。”*罗亨信:《觉非集》卷1《庆太监郭公受印序》,第460页。当时,郭敬镇守大同已达18年之久,英宗才正式颁给关防印信。当然,颁赐关防的原因正在于将关防盖于公文之上,以辨奏章之真伪。
关防的普遍使用说明了镇守内官参与地方管理的合法性得到朝廷的认可,同时也是镇守内官参与地方事务增多的表现,“事寄稍关钱粮及军务机要者,俱得给关防,用之奏章,用之文移。”*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6《东厂印》,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154页。
(三)符验、旗牌
镇守内官赴任时,朝廷还会颁赐符验、旗牌。
符验:为方便赴任及奏事,镇守内官还受赐符验。符验最初用于传递军情及奉旨办事,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规定:“凡公差,以军情重务及奉旨差遣给驿者,兵部既给勘合,即赴内府关领符验,给驿而去,事竣则缴。”*《明史》卷68《舆服志》,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663页。从兵部奏请,行尚宝司领出。
正统以后,镇守内官的设置逐渐增多,各边镇守内官亦参与到军务管理中,并且有上疏奏事之权,因此镇守内官使用符验的现象逐渐增多,并开始出现滥用符验的情况。成化十一年(1475年)二月,“守备永宁等处奉御莫海以失火焚毁敕书、符验,兵部请治其罪”*《明宪宗实录》卷138,成化十一年二月己酉,第2594页。,宪宗贷之。莫海仅守备永宁一城,亦有符验,可知使用之滥。从成化年间开始,内官大量使用符验给驿站带来极大的负担,朝廷进行整顿,符验的使用范围基本局限于镇守一级内外官。
旗牌:旗牌是令旗、令牌的统称,是明代武官作战时督兵的重要工具,在《大明会典》中归属“军器军装”之下。明代对使用旗牌的数量有明确规定:“凡旗牌镇守内臣五面副,镇守挂印总兵官十面副。”*舒化:《大明律附例》卷14《兵律》,明嘉靖刻本。以宁夏为例,镇守太监有旗牌五面副,总兵官有十面副,巡抚有五面副,副总兵官有四面副。*嘉靖《宁夏新志》卷1,第32页。可见内官所拥有的旗牌比副总兵还要多,与巡抚持平,仅次于镇守总兵官之数。
旗牌是军队中施号传令之具,弘治以前仅限于各边文武官员使用。正德时期,凤阳等地镇守内官纷纷请赐旗牌,旗牌使用范围扩大。正德二年(1507年),太监黄准奉命守备凤阳,请求旗牌以自用,得到武宗的批准,因工部尚书曾鉴等反对,事遂寝:“旗牌乃出征将帅并沿边总镇等官督兵重器,给腹里守备无例。”*《明武宗实录》卷21,正德二年正月丁酉,第603页。但黄准开其例,必有继者,正德十四年(1519年)六月,江西宁王宸濠发动叛乱,凤阳守备太监丘得曾经发牌调守备归徳署都指挥石坚赴凤阳守护,此事已经超出守备太监权利之外,遭到巡抚、巡按的弹劾。世宗继位后,凤阳守备内官的旗牌才被剥夺。
镇守内官使用旗牌最初仅可调动内官所属的军队。初属军人数较少,明代中期以后,北方边镇镇守内官逐渐掌握了一部分军队,成为其属兵或标兵。正统十二年(1447年)正月,镇守大同太监郭敬“部下军王兴欲以盔甲易外夷马,被军赵真白其事,敬衔真,欲执之,为真所奏”*《明英宗实录》卷149,正统十二年正月丙戌,第2931页。按:北边镇守太监与军事的关系及其属兵研究可参见赵现海:《明代北边镇守太监研究》,《故宫学刊》总第6辑,2010年。,巡按监察御史周纪劾郭敬管束不严,以致部属违法。可知,巡按已将军士王兴视为镇守太监郭敬的部下。军士也逐渐自分彼此,到弘治年间,出现了“太监营”的说法。内官王增,弘治年间奉命分守密云、古北口,“登是地,帅千军,属人皆英奋厥武。”*乔宇:《明故中官王公(增)墓志铭》,《新中国出土墓志·北京卷》,文物出版社2003年版,第116页。内官属兵达千人之多。
综上,镇守内官经任命之后,朝廷将颁给其敕书、关防、符验、旗牌等物,敕书承载着其基本职责,关防用于上奏文书等,符验允许合法使用驿站等交通方式,旗牌用于传令及调兵。诸物是明代官员身份之凭证,共同构成了镇守内官的权力象征。
四、镇守内官在明代政治体制中的地位与作用
镇守内官原本隶属内府各监局,经过皇帝任命后,驻扎于地方,任职结束后,返回北京,重归内府。在地方任职期间,镇守内官发挥了重要的政治功能。
(一)参与任职地政务管理
镇守内官与总兵、巡抚等官员形成地方最高一级管理实体。分守、守备内官有事上奏,需要经过镇守等官会议,然后奏报至京。如独石分守内官,正统至天顺时可以“径自具奏”,即不经过宣府镇守总兵、巡抚等,而直接上奏朝廷。“成化十三年,一例禁约,不许径奏”*②李秉:《独石边务事》,《皇明经济文录》卷35,《四库禁毁书丛刊》集部第19册,北京出版社1997年版,第442页。,分守少监吉英及参将杨绅请求恢复旧制,没有得到朝廷的支持。兵部尚书李秉令其:“今后遇有本处达贼入境,听其一面共差一人赍奏施行,一面驰报廖亨等发兵应援。其余传报炮火等项常事照旧驰报,廖亨等即刻处置,不许失误军情。”②这样既照顾到镇守官的权威,又使分守官有紧急情况可以及时奏报,平时常务仍须先奏报镇守官。
朝廷时刻注意维护镇守公署之权威,由内官、巡抚、总兵组成的镇巡公署全面负责各地事务,地方大政均须上呈三者,再转奏朝廷。正德五年(1510年)七月,延绥游击将军时源奏缺马400匹,兵部言:“宜行太仆寺会同镇巡官买补。但源不由镇巡衙门奏闻,有乖旧式,宜究治。诏宥源罪,仍令副参、游击等官有事务呈镇巡转奏。”*《明武宗实录》卷65,正德五年七月丙寅,第1420页。兵部在提出买马办法的同时,指出时源之不当行为,并请究治,副参、游击等官呈镇巡转奏之原则得到重申。
(二)监督任职地文武官员
明代初设都、布、按三司,以分理地方事务,三司之间并无统属,呈现分权的状态。这种体制在保持地方平衡、防止出现地方割据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但遇到如叛乱、谋逆等重情时,地方往往不能及时处理,于是一些钦差官员相继出现,巡抚、总兵承担起协调地方的任务。为防止文、武官员相互勾结,内官作为皇帝最信任的代表,开始常驻地方,成为镇守内官。
镇守内官对地方官员可以起到督促作用。镇守内官对地方不职文、武官的弹劾对净化地方吏治有所帮助,尤其是负责各地安全的武官,若不严防御,则盗贼窃发、虏寇入境,武官通常会受到劾奏。文官亦有因镇守内官之纠劾而去职者,如都御史刘广衡镇守陕西,“内臣有奏其不事事者,召还佐院事。”*《明英宗实录》卷298,天顺二年十二月己巳,第6337页。在镇守内官的建议下,部分武官的更代机制也发生变化。弘治十三年(1500年)三月,命福建备倭把总指挥五年一更,总督巡海官三月一次出巡, “从镇守太监邓原奏也”。*《明孝宗实录》卷160,弘治十三年三月戊寅,第2877页。
镇守内官对地方管理机构添设与裁减的建议也经常得到皇帝的批准,对促进地方管理体制更加有效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镇守内官较少受到地方复杂社会关系的牵绊,他们奏请裁革及增添官员的建议多以实际需要为准,故多得皇帝的支持。成化年间,因建州等夷累犯辽阳,镇守辽东太监叶达请求加强辽阳等地防御,“分守锦、义二城右参将都指挥同知崔胜生长辽阳,颇有谋勇,熟知地里,下人信服。乞将崔胜命充游击将军,于各城选取精锐马队官军二千员名,并召有东宁等卫土人,俱令本官统领,前去辽阳沿边一带驻扎。”*余子俊:《余肃敏公奏议·添设将官事》,《四库禁毁书丛刊》史部第57册,第570页。此举增强了辽阳等地的防御力量。提督南赣都御史两次设置也与镇守内官的积极倡议有关。
(三)直接向皇帝报告任职地重大事项
镇守内官作为皇帝的钦差,实际承担起了连接皇帝与地方的媒介作用。通过镇守内官,地方事情可及时上达,皇帝也可以更加迅速地了解地方情况并及时下达旨意。
镇守内官上奏的内容包括各地政务、灾异等情。景泰元年十月,景帝命内官唐广镇守山东,该布政司布政使裴纶以山东已有都御史巡抚上疏反对,景帝曰:“往岁各处贼寇生发人民流散,因令内官镇守,得知事情缓急。”*《明英宗实录》卷197,景泰元年十月庚寅,第4188页。境内出现盗贼、发生叛乱,镇守内官都会及时上奏,朝廷亦可早做准备,最明显者莫过于正德十四年宁王叛乱。宁王朱宸濠发动叛乱,江西省城沦陷,最先奏报朝廷者乃以南京守备内官黄伟为首的官员。时王琼任兵部尚书,在《晋溪本兵敷奏》载:“南京内外守备太监等官黄伟等奏,据九江守备署都指挥佥事杨锐呈,六月十六日德化县老人罗伦、民人汪凤飞报江西省城事变紧急。九江卫舍人乔达报称:六月十四日将孙都堂坏了。”*王琼:《晋溪本病敷奏》卷11《为紧急军情等事》,《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59册,第317页。此时,奏报尚未明言宁王叛乱,仅称地方紧急。此后,黄伟与参赞等官又多次上疏,奏报贼情,待其他官员奏报时,朝廷已得其大概。由于叛乱消息及时到京,兵部对策迅速,各地亦得以预防。
结语
明代实行以内阁为首的文官集团和以司礼监为首的内官群体并行的“双轨制”,而内官群体参与地方事务管理最重要的形式即是镇守内官。明政府从权力象征、公署建设、人员配备等方面确保了镇守内官的权力在地方正常运转,镇守内官的性质也发生了巨大变化,由皇帝私人的亲信、家仆转变为维护地方安危的公职人员。如果不称职或肆意作恶,内官本人将会由司礼监召回并受到相应处罚。镇守内官在明代政治体制中,尤其在地方管理体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发挥了重要的政治功能,其建立的公署及附属人员的所作所为对地方社会产生了复杂而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