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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建立意愿、制约因素与改革方向

2018-01-24马静仪张庆霖

经济研究导刊 2018年1期
关键词:年金制度企业

马静仪,张庆霖

(广东财经大学,广州 510320)

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截至2015年底,我国60岁以上人口达到2.22亿人,占人口总数的16.1%。鉴于“银发浪潮”的冲击,我国养老保障压力不断加大,企业年金应当成为缓解养老金支付危机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企业年金在我国已得到初步发展。据人社部数据,2006年,企业年金规模为910亿元,同比增加200亿元;2007年,规模为1 519亿元,次年,累计结存1 911亿元。企业年金在不断发展的同时遭受了很多阻碍,数据显示,至2014年底,中国企业年金基金规模为7 688.95亿元,覆盖人口不到3 000万人。而同年,发达国家比如澳大利亚,在全国人口仅为2 000多万人的情况下,积累的年金已达1万亿澳元。此外,企业年金投资运营主体呈现出不平衡发展的状态。到2013年底,国内已经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6.61万家企业中,只有不到0.7万家为中小企业,大型国有企业占据90%;有2 056万人受惠于该制度,其中1 900万人来自大型国有企业;企业年金基金所积累的规模资金数为6 035亿元,其中5 900亿元来自于国有大型企业。我国企业年金前进的速度比较缓慢且发展不均衡,对养老保险的发展完善无法形成较好的补充,建设企业年金这一事业具有必要性与迫切性。

本文将对中国企业年金的发展轨迹进行探讨,阐述企业年金发展的现实情况及特点,着重分析对企业年金带来影响和制约的因素,并据此提出对策建议。

一、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现状

(一)中国企业年金发展的规模

从企业年金参与的企业数量和员工人数来看,我国企业年金所惠及的人群呈逐年增长的走势,2007年,只有3.2万家企业,到了2015年,增长了将近1.3倍,达到7.55万家。

目前,OECD国家的企业年金基金规模占GDP的比重平均高达60%,而中国的这一指标最高只在2013—2015年达到1%以上,分别为1.0263%、1.2091%和1.4077%。中国企业年金在基金积累规模非常低,严重滞后于中国人口(2015年为0.496%)和经济发展的速度(2015年为6.9%),与OECD国家企业年金平均发展水平相比,差距十分悬殊。

企业年金,补充性养老保险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其面向城镇职工居多,根据人社部数据,2014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3.41亿人,当年企业年金参加职工有2 292.78万人。2 292.78万人在3.41亿人中,占比只有约6.7%。随着人口老龄化的趋势日益严峻,企业年金的建立无异于将为社会和个人提供更大的养老保障,但数据显示其在企业以及个人的接受程度不高。也就是说,能享受企业年金的企业职工比例十分有限。

从覆盖率方面看,2000年,我国企业年金的参保人数仅为560万人,自2004年我国企业年金开始正式实施以来,企业年金的参保人数于2005年增长到924万人,并于2008年和2013年分别突破1 000万人和2 000万人。虽然参与企业年金的职工人数在逐年增长,但是其占城镇职工的比重自2005年的3.38%到2014年近十年期间仅上升了大约2%。而企业年金参保人数至2014年,仅提高到2.97%。《中国社会保险发展年度报告(2015)》提到,2014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当中,企业缴费人数占参保职工数的比例,仅为81.19%。这意味着,在2014年每5个参保职工中就有大约1人没有缴费。报告指出,2006—2014年,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该项比重在不断下降,从89.98%下降至81.19%,中国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缴费情况令人担忧。

(二)中国企业年金的分布特征

1.企业年金行业分布不平衡。到2004年3月,我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有22 000家,参与这项制度的人数规模达到六百万人,国内企业年金资产累计474亿元。交通、铁路等行业,因为本身经济利润较为稳定或者处于优势地位,有能力陆续建立起年金制度。2002年,这类国有大型企业的年金参保人数比重高达70.6%,2004年上升1.6%。从某种程度上,企业年金制度加大了不同所有制及不同行业企业员工的老年保障差距,“马太效应”显著。事实上,无论是这类企业处于利润垄断的地位,还是贫富差距悬殊,其根本原因集中在收入分配这一制度上,对于垄断行业,应当明确区分利润来源组成,比如,是围绕正常经营创收还是在特许经营基础上所产生的利润。排除垄断利润之后,收入分配按正常经营的利润来计量,建立切合实际的年金制度。

2.中国企业年金的企业与职工分布缺乏平衡。在企业年金市场结构层面上,比重相当不均衡,大型国有企业的企业年金在年金总规模的比重超过90%,而占我国企业总数3/4的中小企业比重很低,其基金规模占总额的比重不足6%。金维刚指出,已有企业年金制度的中央企业占年金企业总数的比重虽然仅仅8%,其所覆盖到的人群及所累积的年金总额占了一半以上。在有限的企业年金覆盖企业中,企业年金分布非常不均衡:国有企业占绝对优势,而大部分有企业年金意愿的中小企业,真正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为数不多。实施了二十余年的企业年金离全覆盖却很遥远。根据2013年统计公报,目前国内共有66 120家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员工参与人数为2 056万。同年国内企业1 470万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为32 212万,可以看出真正建立企业年金事业的企业比重不到0.5%,参与企业年金的职工数不足7%。

3.企业年金地区发展不平衡。《2016年一季度全国企业年金基金业务数据》显示,随着企业年金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目前该制度覆盖了国内31个省份,给当地的员工提供了补充性的养老保障。然而,中西部经济落后的地区,其企业年金发展状况远远不如经济效益较好的东部沿海城市,无论是在职工参与数、企业参与数还是资产总额方面,东部地区远远超过中西部,地区间的企业年金发展差距悬殊。

二、我国企业年金发展制约因素分析

在阅读大量文献资料的基础上,本文将从以下三个角度——企业年金宏观的发展环境、企业及员工个人三个方面,围绕AHP方法对影响我国企业年金的因素进行分析。通过AHP分析法,本文将影响因素划分为三层:目标层、准则层和子准则层,建立我国企业年金发展制约因素体系。

目标层是企业年金发展的制约因素A,准则层为A包含的三个一级影响因素:宏观发展环境B1、企业B2和员工B3,子准则层为每级影响因素所涵盖的单因素,即宏观发展环境B1包含的企业年金税收政策优惠C1、基本养老保险费率C2和资本市场不成熟C3,企业B2包含的经济实力C4、管理企业年金的能力C5和员工激励功能发挥有限C6,员工B3包含的只关注当期收入C7、和员工流动性C8。通过分析,最终得出整体的优先级权重及各因素排序(见下表)。

优先级权重及各因素排序表

根据下表计算出的各层次因素优先级权重,分析出制约我国企业年金发展来源于以下因素。

(一)宏观层面的制约因素

1.资本市场不成熟。资本市场的投机性和波动性,企业年金入市可能造成资本市场泡沫的加大,不成熟的企业年金机构投资者更成为资本市场重要的不稳定因素,证券价格稍有变动便大量卖出,散户也会盲目跟风,加剧市场非正常变化。资本市场上,在信息获取层面,投资者一般是处在信息匮乏的状态,倘若政府部门未采取适当的方法来监督管理信息的公开,那么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无法较好地进行市场判断,导致处于的投资风险加大的境地。例如,美国的安然事件正是反映出信息造假及披露不及时对养老金发展带来的巨大威胁。企业年金的经营以信托模式为主,受益人与企业年金基金之间缺乏有效的联系,因为信息不够透明化,受托人容易因为利益的诱惑而不顾委托人的利益。

2.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层次低,幅度小,效力有限。现行企业年金实行递延纳税政策,也称EET模式。国家层面上,缴费阶段企业部分的税收优惠有所增加,但幅度很小。相比其他有统计数据的国家或地区的优惠幅度,我国明显偏低;地方层面上,各省市有很大的自主权,且差异很大。但是在国家政策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地方的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与国家政策渐趋一致;个人缴费没有税收优惠,仅少数地区有优惠。

3.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是影响企业年金建立的重要因素之一。高费基和高费率,成为了很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无法承受的负担,一方面,一些企业和职工因此不愿参保;另一方面,巨大的成本压力会影响企业正常运营,难以积累资本扩大规模。同时,员工薪酬很难得到提高,进而使得员工用于消费的收入减少,影响国家扩大内需政策的实现,影响企业的用工制度。为了避免为更多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一部分企业偏向大量聘用劳务派遣员工,更甚者想方设法将长期工缩短时间,这些做法都会对稳定的用工制度产生消极的影响,最终受损的还是企业和员工本身。

(二)企业层面的制约因素

1.企业经济实力。企业本身的状况是影响企业年金发展的核心要素,根据政策可知,建立年金要包含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按时交齐社会保险费用,二是持续获得利润,三是完善的民主决策制度,然而大部分中小企业无法满足这三个条件。2016年6月6日《企业年金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企业交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2%。原文件企业缴费比例最高为8.33%(1/12),企业加个人缴费比例最高为16.67%(1/6)。调整后企业与职业年金办法的筹资规模大体一致,并给予企业自主空间,然而幅度并不大。《规定》中明确了企业年金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的上限,此时会出现很多利润率并不高的企业、个人,可能会选择以极低的缴费额进行缴费的情况。

2.企业的基金管理能力。规模经济效应是指因为扩大规模而极大降低企业年金长时间推行的管理费用和利润的增加。正是因为这一效应的作用,企业管理费用的大小和企业本身的规模大小是反比关系,企业规模越小,实行企业年金的计划所需的费用就越高,这导致中小企业被隔离在企业年金计划之外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企业年金是薪酬的一种递延支付方式,是员工退休后非常有利的补充性养老保障,它最突出的地方是包含有二十年及以上长时间累积的资金。在资本的累积时期,货币通货膨胀及物价的持续上涨也成为了企业不可避免的难题。因此,年金计划能否顺利实现其保值增值的目的,直接决定了企业年金计划的成败。

3.员工激励。中小企业推行企业年金制度,大部分是将其作为一项员工激励措施,然而这些年,企业逐渐尝试员工持股计划等更具吸引力的鼓励措施。郑功成教授提到,真正的企业年金建立在市场经济成熟、竞争平等公平的前提下,企业自愿采用的一项员工福利措施。目前国内企业年金最主要的困境是,参加年金计划的企业和员工比重低,同时已经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大部分是垄断企业。这类企业本身较为稳定的待遇加上年金有力的补充,进一步拉大了贫富分化差距。

(三)微观(员工)层面制约因素

1.员工流动性。企业年金计划规定“普惠到3/4的人群”,也是中小企业参加年金计划意愿不高的原因。这类企业的员工流动性高,因此他们很大程度上只给核心员工购买企业年金,这与政策规定相违背。对学历不高的员工来说,他们本身并不具备较强的竞争力,个人素质积累需要较长时间,职业流动使他们有机会寻找到工资更高、匹配效率更优的工作,而对于高学历群体来讲,他们在特定工作岗位拥有特殊的工作经验和与之匹配的较高的薪酬,这类群体更注重稳定性,稳定更利于人力资本的积累,企业可通过企业年金计划留住人才。

2.关注当期收益。参与年金计划的员工只有到退休时或是满足一定条件才可以获得养老金,否则需要付出较高的提现成本。对于员工来说,改善当前个人经济状况和改善未来的社会保障相比较,他们对于前者的需求更强烈,员工最迫切的需求往往成为企业决策的依据,所以企业倾向选择使得员工福利和满意度最大化的现金来激励员工,这一点与企业的短视效应相互影响。

三、中国企业年金发展的改革方向

(一)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扩大企业年金的惠及面

在宏观层面上,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使企业年金的惠及面更宽。在企业年金计划试行了几年后,国内才开始慢慢出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各个地区之间的政策存在区别。到现在为止,年金制度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例如在年金的领取环节,其征税具体操作并未明确规定,不断变化的政策规定让一部分企业及职工暂时持观望的态度。倘若企业年金制度相关规定能够不断地明晰细化,加上宣传和动员,可以不断提高企业和员工参加年金计划的意愿。

与此同时,建立专业养老金管理公司。中国不仅是后起之秀,还是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度,起主要指引作用的是物权法。因此,需要采用“政府推动型”的策略,通过养老基金管理公司这一支点撬动整个年金发展市场。

(二)加大扶持力度,降低进入门槛,促进企业建立年金制度

在企业层面,应该大力发展本地区的经济,并加大对经济发展的投入力度,同时企业需要不断地进行技术和管理升级。想方设法拉动当地经济发展,并呼吁先发展的城市带动后发展的城市。发挥企业自身竞争力,提高本企业员工的收入。这样一来,一方面有利于缩小不同规模企业之间发展的差距,另一方面为政府创收,提高资金的积累量,进而增加企业年金的补贴力度,覆盖更多的企业。

为了提高企业年金的覆盖率,可以降低企业年金的准入门槛。打破企业年金仅为大型或国有企业服务的现状,让更多的中小型企业和民营企业参加年金计划,在拥有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的基础上,积极发展企业年金。而在这过程中,企业是企业年金的运作主体,市场化是运作方式,政府是监管者,个人是参与者,应该协同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利益。作为监管方的政府部门,尽量放宽对企业进入年金行列的限制,降低进入壁垒。例如,可以尝试不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为进入的硬性条件,将企业年金与养老保险并行,给企业选择的空间。此外,结合企业的发展目标来实行年金计划,而不仅仅是公共效益的目的。

(三)提升员工年金意识,提高年金参与积极性

在员工层面,推广年金计划,向员工普及企业年金知识。员工较少关注年金给自身带来的效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对资金的最终投向也未进行详细的披露,这导致了员工缺乏参加年金计划的主动性。因此,需要政府和企业向员工宣传基本的企业年金知识等,比如,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咨询点,制作视频宣传、开展讲座交流,利用媒体推广,确保更多的员工了解到企业年金对自身的重要性,强化企业年金意识。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EB/OL].中国政府网,2016-06-08.

[2]Allen,Mellon,Rosenbloom,Vanderhei.Pension planning[M].MeGraw-Hill Companies,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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