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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伦理中的“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

2018-01-24汪枭枭

当代贵州 2018年3期
关键词:天理亲亲人情

文_当代贵州全媒体记者 / 汪枭枭

思想史上的“亲亲相隐”

郭齐勇:“亲亲相隐”出自《论语·子路》:“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於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这里的“隐”是指不言,不公开宣扬,包括微谏,和风细雨地批评。

《礼记·檀弓篇》讲,服侍亲人要“有隐而无犯”,注释中讲“隐”就是几谏,几谏就是轻微地批评。对于家庭内部,对于父母,要和颜悦色地几谏,这就是隐。父子之间以恩德为主,撕破脸皮之后伤害了父子之间的恩亲,很难弥补。

孔子认为,儿子遇到父亲“顺手牵羊”,不必当众宣扬,也不必向官府告发,而是私底下和风细雨地批评,和颜悦色地讲道理,让父亲把不请自来的羊或者“顺手牵羊”的羊,送还给羊的主人。这样的“直”才是真情实感,才是真正的直。

郭齐勇:人受时间、空间的限制,不可能做到爱无差等。西方思想史上也存在“亲亲相隐”。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商榷了两条法律条文,一条是:“偷盗者的妻子或者孩子如不去揭发丈夫或者父亲的盗窃行为,就要降为奴隶。”孟德斯鸠认为这项法律违反人性,为了对盗窃这一罪恶的行为进行报复,法律竟然鼓励了另一更加罪恶的行为。

另一法律条文是:“允许与人通奸的妻子的子女或者丈夫的子女来控告他们,并对家中的奴隶进行拷问。”孟德斯鸠评论:这真是一项罪恶的法律,它为了保存风纪而破坏了人性,而人性才是风纪的源泉。孟德斯鸠一针见血地指出,这貌似公正的法的条文,却是对法理精神和人性的践踏,这和我们儒家的“亲亲相隐”是非常相近的。

中华法系中的“亲亲相隐”

郭齐勇:中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在孔孟时代只是伦理学说,还未进入法律系统。后来随着中华法系的建设,才逐渐进入法律系统。

《汉书·宣帝本纪》记载,从汉宣帝四年的诏书开始,中华法系正式明确保护父子之情、夫妇之道,即使父子之间、夫妻之间犯了罪,你隐匿了,也是可以不受法律制裁的。这就是不主张在法堂上父子亲人相互举证,罪证要由公权力机关去调查,而不是拷打嫌疑人的亲人逼取口供。

在东汉末年有一条法律规定:“士兵逃亡,可以拷打他的妻和子。”这款条文被高柔等人反对,有人问曹操:“您是不是想要坐天下啊?”曹公说:“当然想。”“如若您想要坐天下,就要维护法的基础——亲情伦理,那就要废除这条法令。”最终曹操下令废止了这条法令。唐代《唐律疏义》确立了同居相隐不为罪的原则,其相容隐的范围较之汉朝进一步扩大。

诸如此类的例子还很多,到清代末年修法时,吸取的主要是德国和日本的刑法。德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正犯或共犯之亲属,为使正犯或共犯免受处罚而予以庇护隐匿者不罚。”民国《六法全书》所规定的亲属匿罪、拒证特免权,都加入了新的时代精神,既重视培护亲情,又把亲情作为一种权利来加以保护,这是法律非常重要的一个继承,也是一个改革。今天,在全世界的法律中,对亲人互隐,都有相关的保护。

郭齐勇:儒家讲长久、平稳、和谐的大道。法家为了效率,为了实现国家利益、行政效率的最大化,而不顾民众私人领域的保护。因而儒法之争的过程中,儒家重视的是更长远的价值,这是社会和谐、道德昌明的基础,保护人权与私人空间,才是社会正义之所在。

公私、义利、情法,不能将其截然分开,简单地对立起来。要注意天理、人性、人情、法律的关系,父母子女之真情是符合天理的,符合人性的,这是高层次的,绝不要因外在的政治、利益关系扭曲了人性、人情,屈己从人,破坏源于天性的人性、人情。天理、人性、人情是高层次的,法律是低层次的,法律不能有悖人性、人情,更不能违背天理。人情之中有天理,天理就在人情之中。

“大义灭亲”与“亲亲相隐”

郭齐勇教授在贵阳孔学堂中华文化国际研修园数字图书馆查阅资料。(黄峰 / 摄)

郭齐勇:在民事纠纷的范围内,不是大的问题就不宣扬、不举证、不告发、不去伤害亲情,这更符合族群、人类的长久利益;但在大的问题上,如事关公共安全的问题上,儒家又主张“大义灭亲”。

“大义灭亲”一般是在公共事务领域,是对国家公职人员的道德要求,却不是对老百姓的要求。法律对老百姓的亲情与私人领域要加以保护。法律是两害相权取其轻,对亲情的保护,是对社会公序良俗最根本的维护。因此,孔子的论述中“亲亲相隐”和“大义灭亲”并不矛盾。

中国共产党最早、最有权威的一位法律专家是谢觉哉,他说:“合情合理才是好法。”当法和人的正当情感发生冲突时,法要顺应和保护人的正当情感,健康的文化不会盲目地鼓励大义灭亲,在私权和公权冲突时,法律在保护公权时应该充分考虑老百姓的私权。为了国家民族的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为了建设更加文明的社会主义文化,保护人权,特别是公民的缄默权、容隐权、家庭权、拒证权,是非常必要的。

郭齐勇:儒家的礼乐文化、法律系统有非常丰富的治理社会的智慧。儒家主张“亲亲相隐”,同时申张老百姓(包括社会弱者鳏寡孤独)的生存权、财产权、教育权、参与政治权等,这些可以更长久地维系人性的根本,是大道之所在。

如果因为追求执法效率而伤害了人性,就会造成冤假错案。“亲亲相隐”的容忍原则看起来是降低了办案效率,增加了司法成本,但是宁愿如此,也不要轻易去伤害亲情。公平正义的基础,要有文化、社会伦理、道德、信仰等多层面的背景,结合起来才可以形成一个和谐的社会。

由于时代限制,传统儒家伦理中必然有一些过时的东西。学术界对于“亲亲相隐”和“大义灭亲”已争论了十几年,我们不能为了争鸣而争鸣,而是为了构建更加和谐的社会来观照这些传统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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