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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价中标在物资采购应用中的解析与建议

2018-01-23程超

价值工程 2018年3期
关键词:利弊分析采购管理

程超

摘要: 最低价中标法作为国际上通行的一种评标方式,是一种最能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原则的评标方法,在我国建筑行业物资采购被广泛采用。但在我国目前的市场背景下及最低价中标法的实施情况中,此方法遇到了系列问题。本文针对最低价中标法在我国建筑行业物资采购领域运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要,并提出建议。

Abstract: The lowest bidding method is a kind of bidding appraisal method prevailing in the world. It is a bidding appraisal method which can best reflect the competition principle of fairness, justice and open, so it is widely adopted to material procurement in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However, this method has encountered a series of problems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lowest bidding method under the current market context of China. In this paper, the problems occurred dur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owest bidding method in China's construction industry are analyzed and the recommendations are made.

关键词: 最低价中标法;采购管理;利弊分析;原因分析

Key words: the lowest bidding method;procurement management;pros and cons analysis;reason analysis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8)03-0093-03

0 引言

最低价中标法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具有较高市场效率的招标方法。随着我国建筑市场和国际的逐步接轨,我国相继颁布了多条法律,包括2000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2012年2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一方面反映了我国招投标活动开始走上法制化之路,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招投标制度将出现在诸多的经济领域中。在国际上比较通用的招标方法主要是最低价中标法,目前已经应用在了国内外很多的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招标中。然而,我国虽然已经推行了十多年的最低价中标法,却依然存在一些无法忽略的问题:恶性竞争严重;最低级中标法内涵被曲解;建筑企业在施工中设法进行高价索赔等行为使最低价中标变得无意义;近年来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一度将最低价中标法推到人们热议的焦点;2017年3月3日全国两会的召开,两会代表就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取消产品招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也提出了建議。

1 最低价中标法的利弊分析

最低价中标法作为一种国际通行的评标办法被普遍运用,其优点在于:一是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确保招标人经济效益不受损;二是体现了良好的市场法则,能够起到预防腐败的作用;三是简便易行,可操作性强,节约成本,尤其对于物资采购,能及时满足采购人的需要。

最低价中标法的这些优势使得其具有广阔的应用市场,但我国相关配套政策及信用体系的不健全也阻碍了其进一步发展的步伐,使得其暴露出许多问题:一是供应商为了谋取项目中标,只能将投标价格压到最低,因为中标价格太低,利润微薄,有的甚至低于成本价,供应商要么在产品质量和服务上打主意,要么采取要求调价的方式,尤其是混凝土材料,如果重新招标更换厂家就要重新试拌配合比,时间周期长,影响工期;如果不换厂家,又不得不被迫接受供应商调价的要求,陷入两难的局面。二是最低价中标只注重考虑价格因素,对于其他因素则进行了忽略,无法对不同厂家所提供的产品与服务方面存在的差异性进行充分反映。为防止在采购时,买到的产品性能和质量都比较差,采购人通常会将准入条件提升,但是这种方法比较容易被供应商质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但如果降低准入标准,某些服务性能或产品质量较差的供应厂商,通常更加容易实现低价中标,并且程序也完全合法,但是使用者的权益却遭受损失。

2 为何最低价中标法被普遍使用

“最低价中标”所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其中规定:“中标人的投标需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对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进行最大限度的满足;(二)对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要尽可能的满足,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比成本低的投标价格不包括在内。”

从以上法条不难看出,在评标过程中,评判标准并不是单一的价格。但是在实际进行评标时,常常把价格视为唯一的评价因素,最低价中标法演变成简单的、原始的、绝对的最低价中标。

如上述分析最低价中标法利弊明显,但招标人多数情况下还是愿意采用最低价中标法,最主要还有以下几点原因:

2.1 规避“履职风险”,是倾向于“最低价中标”的重要原因 目前产品的“质量”与“服务”,很难采用定性或者定量的标准对其进行判定,在现场可以定性定量表达的仅仅是“价格”,因此大家为了避免日后审计审查时“说不清”,都普遍采用最低价中标,因为“采购价格低不容易犯错误”。

2.2 市场质量监管不到位,也为“最低价中标”大行其道的助力 我国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覆盖了招标、中标、施工、竣工等全过程,但依然存在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究其原因主要是执法不严或者惩处力度较小。例如,检测电缆的质量非常的简单,但是一些价低质劣的产品也能够通过检验,比如奥凯,也可以取得合格证,这也反映了有关部门在进行质量检测时,还有很多不足,以至于像奥凯电缆以牺牲质量来降低成本的企业大行其道。endprint

2.3 招标方过于强调成本而忽视服务质量,也导致招标的天平倾向于价格 虽然在很多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了招投标的各项指标,但是相对于技术和服务而言,价格指标更容易评判。很多招标方提高效率,节约资金,将低价作为最高标准。招标方过于强调成本的做法给了部分投标人可乘之机,滋生了投标人之间的恶性竞争。

3 分析问题原因

我们把所有问题都归结于某种评标办法也显得有些牵强。最低价中标法在我国施行当中,之所以遇到上述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这种方法没有完全适应中国的大环境,我国当前时期还没有形成成熟的市场客观环境,也缺乏配套的保护措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3.1 中国市场的业务承接长期处于人情公关、半公开状态 现在的建筑市场相互竞争很激烈,采用最低价法时,大家往往会把投标价压的很低,有的企业为了中标,甚至以低于成本来投标,为什么有的企业敢于投这么低的标,可以零利润、低于成本价呢?据观察分析,这些企业不是研究如何提高自身实力靠实力竞争中标,而是把重点放在人情公关上,把希望放在中标以后做好相关调价等一系列相关管理部门的公关,以减低管理、以次充好、弄虚作假等手段来大幅降低成本。这样的最低价中标,只会危害招标人的利益。

3.2 欠缺真正严格的资格审查制度,招标前期准备工作严重缺位 招标的资格审查,但所审查的多是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财务报表、历史业绩等形式的内容,而这些东西往往又都是可编造、可借用的。不得不承认,现实运作当中,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的资质是名不符实的。往往出现多个企业围投一个标、一个企业同时争投多个标,资质不够的企业通过挂靠进行投标,资质高的企业通过外借资质创收的混乱现象。

3.3 成本价难以界定 首先、招标中所指的“成本价”通常指的是投标人的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投标报价是由投标人自主确定的,在进行实际操作时,评标专家也无法进行准确衡量,对于成本也不能进行很好地把握。一般而言,对于企业的报价是否比成本价低也很难确定。其次,鉴于个别产品比较特殊,要计算其真实成本非常困难,要考查个别成本更是难度非常大,而且评价标准也不是一成不变。再次,支付给评委的报酬不是以评委工作质量为标准的,因此,评委在确定某一报价相对于成本的高低时,一般都会随大众,最终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进行表决。

3.4 评标工作没有真正落实到位 招投标形式上采用的是投标人使用密封报价,然后进行公开唱标,并进行价格竞争,在当场确定最低价中标,对最低报价中标人的报价复核,也是同时进行的。就最低价中标而言,评审商务标非常重要。评委舞弊要认真分析和评审各投标单位的报价。对单价的构成及其水平的合理性做出判断,看是否出现不平衡报价或者漏报等情况。只有通过严格的评审,中标人才有实力和可能确保合同的正常履行。但当前由评标专家对认为有可能低于成本价的最低报价进行专项评审时,只要能给出专家们认为合理的解释,一般均能通过。所有包括技术标和商务标的评审,都在短短几个小时里完成。由于评标的时间相对较短,程序也比较繁杂,评审专家通常情况下只能发现投标企业比较明显的错误,这也使得评审形式化问题比较严重。所以,专家评审在很多情况下都是形同虚设,并不能将专家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这样的评标如何能够保证质量,如何能够遴选出真正的合理最低价来。

4 解决建议

4.1 建立建全信用体系 应尽快建立一套完善的信用体系,其中应当包括企业的基本资料,比如注册资本、业务范围以及企业性质和名称等,对信息平台和信用评价标准与机制进行统一,还要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以供社会进行查询。以此才能真正体现出信用本身的价值,也能明确失信违约的代价,对于市场约束力的提升有很大帮助,也有助于夯实最低价中标法的基础。

4.2 做好标前准备工作 首先要做好物资采购计划和招标文件的编写工作,计划作为“龙头”,必须将计划的深度和精度进一步提升,同时编写招投标文件时也必须要相近。规模越大的工程,技术也就更复杂,就要确保招标文件的精致。在实际采购时,变更设计和更改材料型号等问题非常常见,由于采购单位需求不明确,导致供应商“有机可乘”,提出变更调价的要求,使得最低价中标完全失去了当初的意义。但是也必须要承认采购单位的能力有限,无法做到面面俱到,对于很多需求,专家也很难厘清,采购单位面临的采购需求非常大,必然无法对事事都能做到清晰。这就要求采购人员在提高自身专业能力的同时,还要做好跨部门沟通,把好前期关。

4.3 培育公正廉明、业务精通的评标专家队伍 在招投标的过程中,评标是非常重要的环节,要做好这一工作,需要建立一支专业化的评标队伍。虽然现阶段,很多单位和个人都建立了属于自己的专家队伍,但是依然存在很多问题,比如队伍人员专业素养差距较大等。因此,要切实做好评标工作,必须要建立起一支对招投标相关法律与专业知识精通的队伍,才能在实际操作中,科学公正的评审商务标和技术标等。

4.4 严肃合同履约管理 合同的责任和权利是双方的,采购单位首先应自身履行合同的相关义务,同时将合同的履约检查作为一种日常工作,采取预警机制,对于多次不按合同要求履行的供应商,果断采取误期索赔或扣除履约保函的方法,威慑不良供应商,从而使供应商自觉履行相关义务。

5 结语

招投标的本质就是竞争,采用最低价中标法,从理论层面来看,可以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原则。应用该种方法也有利于降低成本,提升企业的投资效益,并且防止暗箱操作和寻租现象的发生。但就实际情况而言,我国在应用该种方法时,还存在很多问题,找出其中的障碍,并进行科学的改进,对于完善我国的招投标制度而言意义非常重大。伴随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健全,很多配套法规也开始颁布实施,在开展招投标活动时,应用最低价中标评标方法,能够体现出一定的先进性与科学性。所以,在发挥其积极作用时,要考虑实际情况,对配套做法进行完善与发展,只有在相关政策和市场条件完全具備的情况下,最低价中标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陈天昊.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颁布看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完善——以法国经验为借鉴[J].西部法学评论,2012(06).

[2]R.Mizraji,I.Alvarez,R. I. Palacios,C.Fajardo,C.Berrios,F. Morales.Organ Donation in Latin America. Transplantation . 2007.

[3]江军学.推行电子招标投标的思考——在《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框架下的行业电子招标投标[J].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2014(01).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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