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个啰唆的家伙
2018-01-23沈占明
沈占明
我们看西方电影,警察一抓住犯罪嫌疑人,首先要嘟囔一通:“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将作为呈堂证供。你有权聘请律师。如果你没钱的话……”哪怕犯罪嫌疑人破口大骂,甚至是个聋子,警察都要不管不顾地说下去,就跟祥林嫂一样。很多人看到这一情节的第一反应是:警察怎么这么啰唆?
啰唆不仅体现在说话上,着装也是一样。警察办案要穿制服,带证件,出现场还要配合警用装备,尤其是执法记录仪。中国的法官可以不戴假发,但法袍、法锤还是要的。
执法最啰唆的还是程序。以曾经在北京发生的一起刑事案件为例,犯罪嫌疑人当街摔死婴儿,很多人都看到了,也有视频监控,自己也承认。杀人偿命既合法律又顺民意,那警察是不是可以抓着犯罪嫌疑人就马上一枪打死?不会。警察要费神费力费钱履行完侦查的程序,然后移交给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履行一遍审查的程序,再交给法院。法院组织开庭,然后宣判。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不一定能了事,有时候还得高级人民法院再判一次。两级法院都判完了还不能执行死刑,还得报最高院去复核。整个程序完整地走下来,至少从对凶手义愤填膺的民意角度看,时间似乎太长了。尤其是有的案件在抓捕时嫌犯受了重伤,警察还得把他送到医院去抢救,医生护士忙活半天终于把他救活了,警察又拿着判决书把他给枪毙了。很多人不解:反正是判他死刑,整那么一大套啰里巴唆的玩意儿干啥?
以前人治时代一点也不啰唆。皇帝看哪个大臣不顺眼了,随便找个理由在朝堂上就一通亂棍,叫作“廷杖”。实在找不到理由也没关系,就说你肚子里骂我,叫作“腹诽”,拉到午门就斩首。从案发到结案,就一小会儿的事儿,效率高极了。法治不同意这样的做法,鄙视这样的“效率”,特别为执法者设计了复杂细致的程序,让执法过程啰唆起来,称之为“程序正义”。
在法治社会里,法律的啰唆还是要坚持下去,哪怕会暂时遭遇一些通俗层面上的不理解。因为正是基于这种程序上的严谨和执着,公平和正义才会一点一点构建起来。
法官怎样克服这些困难弄清其中的是非曲直呢?《周礼·秋官·小司寇》记载就是“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认为说谎的人会结结巴巴、面红耳赤、气喘吁吁、手足无措。这种做法对老实人可能好使,但面对那种超级大瞎话篓子就没那么有效。
后来出现了证据制度,也就是靠证据揭示真相。证据制度发展下来,规定越来越规范,种类越来越多,直到现在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电子证据等九大类。
证据能说话,但也不是任何材料搁法庭上就能成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要达到这个目的,还得符合一定的规则,并经过法定程序的考验和锤炼。
法定程序主要是为了核实证据能否如实反映案件事实。比如证人证言。有的证人对事实记忆可能失真,有的也许干脆就说谎话。针对这些问题,法律想出三招儿。一是宣誓。通过每个证人在作证前宣读一段诸如“我承诺如实陈述,如有虚假,愿意承担责任”的话,唤醒证人良知,加深其责任感。二是刑罚上的保证。对说谎话情节严重的,追究其伪证罪的刑事责任。三是法庭上的质证。电影《九品芝麻官》里仆人来福冤枉大少奶奶仰慕他的文采和他通奸,但把“床前明月光”念成“金风玉露一相逢”,质证之下,谎话马上就被筛出来了。
经过上述程序,我们也许仍然得不到确切事实,这也没关系,法律事先有个假设,在刑事上叫作无罪推定。法律假定被告人是无罪的,控方不能证明有罪,或者不能像电影《十二怒汉》中描述的那样排除合理怀疑,那么事实就是被告人无罪。在民事上叫作“谁主张谁举证”,你不能就你的说法提交有力证据,或者你的证据证明力不如对方证据的证明力,那么法律就认为你说的不是事实。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假设,是人类文明高度发展后的产物。它为裁判者解压,同时也保证了诉讼各方在事实探究过程中在同一规则下有序对抗,胜者认为理所当然,败者也能口服心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