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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故事”考

2018-01-23

南都学坛 2018年4期
关键词:故事

李 沈 阳

(山东省黄河三角洲文化研究基地,山东 滨州 256603)

在汉代政治活动中,故事与律令、经义是处理事务的三大依据[1]。律令和经义都是成文规定,是必须遵守的。相比而言,“故事”虽然具有律令性质,如清人沈家本《历代刑法考·汉律摭遗》“决事类”和程树德《九朝律考·汉律考一·律名考》“比”后都附有“故事”,且汉朝重视“故事”,设有掌管“故事”的官职*《汉书·晁错传》称晁错“以文学为太常掌故”,注引应劭曰:“掌故,六百石吏,主故事。”,建有收藏“故事”的场所*《后汉书·杨赐传》载:在张角发动起义之前,杨赐曾上书灵帝,提出“不战而屈人之兵”对策,但被留置禁中。“后帝徙南宫,阅录故事,得赐所上张角奏及前侍讲注籍,乃感悟。”汉灵帝能在南宫“阅录”,说明南宫为“故事”收藏场所之一。等,但是否遵守“故事”则视具体情境而定,有很大弹性。围绕着汉代“故事”,研究者就其含义、分类、内容及性质等问题展开讨论*详见李宜春:《汉代档案管理及其政治影响——“故事”新说》,《北京档案》1996年第7期;阎晓君:《两汉“故事”论考》,《中国史研究》2000年第1期;吕丽:《汉魏晋“故事”辨析》,《法学研究》2002年第6期;吕丽:《故事与汉魏晋的法律——兼谈对于〈唐六典〉注和〈晋书·刑法志〉中相关内容的理解》,《当代法学》2004年第3期;邢义田:《从“如故事”和“便宜从事”看汉代行政中的经常与权变》,载邢义田:《治国安邦:法制、行政与军事》,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380-449页;梁涛:《后汉“旧典”考释——兼论前汉法制在后汉的适用问题》,载徐世虹主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7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178-191页。,但还存在一些分歧和未及深入关注之处。本文钩稽史料,以东汉“故事”为例,对其含义、类型、共性以及使用的场景、否定原因等作一些梳理、解释与讨论。

一、东汉“故事”的含义及分类

(一)东汉“故事”的含义

沈家本云:“旧事即故事。观《孔光传》,是尚书省中有此官书。随时所编纂者,《郑弘传》著之南宫,以为故事也。”[2]这是把“故事”视为过去之事。当代研究者在界定“故事”含义时大多继承沈家本的观点,认为“故事”即西汉建立之后发生的事例,又称旧事、旧典、旧章等[3]。也有研究者认为“故事”包括三层含义:一般指朝廷的典章制度,有时指某方面的政策、原则或做法,还指具体事例[4],不完全等同于“旧典”[5]178-191。

1.“故事”指事例

揆诸史料,东汉“故事”的一个含义是指事例,即已经发生的事件。永元四年(92),外戚窦氏势力膨胀,和帝将诛杀窦氏,想得到《外戚传》,因惧怕左右侍从而不敢指使他们,就命清河王刘庆私下向千乘王求取,“又令庆传语中常侍郑众求索故事”[6]1801。和帝向郑众“求索”的故事,原注曰:“谓文帝诛薄昭,武帝诛窦婴故事。”安帝永初六年(112),邓太后“入宗庙,于世祖庙与皇帝交献焉,如光烈皇后故事”[7]166。“光烈皇后故事”,范晔《后汉书》未载,袁宏《后汉纪》则有一段记述:永初五年冬,谒者刘珍上奏:“窃见永平初虎贲中郎将梁松言‘皇太后宜入庙与陛下交献,以彰至孝之心’。孝明皇帝务遵经典,使公卿、博士议,时太傅邓禹奏宜如松言,光烈皇后于是入庙。”[8]451-452据此,“光烈皇后故事”指明帝时阴太后(谥号光烈)到宗庙中祭祀光武帝一事。

这两段资料提及的文帝诛杀外戚薄昭(前170)、武帝诛杀外戚窦婴(前131)和阴太后入宗庙祭祀都是具体事件,“故事”在这里的含义指事例。

2.“故事”指惯例

“故事”还指惯例,是习惯做法,有别于具体事件。章帝初,御史中丞马严在上奏中提到:王者“考绩黜陟,以明褒贬。……故事,州郡所举上奏,司直察能否以惩虚实”[6]860。马严说的“故事”,是指汉武帝元狩五年(前118)设置司直以“掌佐丞相举不法”[9]725,从那之后,司直监察百官、检举不法行为就成为惯例。又,司马彪《续汉书·胡广传》:“故事:孝廉高第,三公尚书辄优之,特劳来其举将。于是公府下诏书劳来雄焉。”[10]南郡太守法雄举荐胡广为孝廉,胡广到京师考试章奏,安帝定其为天下第一,于是公府依惯例慰问法雄。在这两则资料中,“故事”就不仅仅是具体事例,更是习惯做法,是惯例。

需要说明的是,惯例不同于典章制度。典章制度属于成文规定,本身不应存在冲突,否则后世难以选择和遵从;惯例只是习惯做法,习惯做法可以有多种,如后文所述,可能互不相同。

3.事例与惯例的联系

“故事”的这两层含义不是截然区分,而是可以转化的,这是许多先行研究未及深究的一点。

首先,一个事例的出现具有偶然性,但它被后世多次重复,就具有长效性,积淀成惯例。中元二年(57)光武帝去世,因其再造汉家,是中兴之主,明帝为其立庙以祭祀,尊号世祖庙,但明帝本人却不立庙,而是把神主放在世祖庙便殿中。此后,章帝“遗诏无起寝庙,庙如先帝故事”。从和帝开始,“后帝承尊,皆藏主于世祖庙”[6]3196-3197。这样,明帝不立庙、藏主于世祖庙的事例就成为习惯做法,演变为惯例。其次,很多“故事”往往具有这两层含义。《风俗通义·正失》云:“孝成皇帝好《诗》、《书》,通览古今,闲习朝廷仪礼,尤善汉家法度故事。”[11]“故事”与法度连用,兼有汉家事例与惯例意思。再次,范晔《后汉书》载梁松、侯霸和樊準“明习故事”,郭贺“晓习故事”,黄琼“见习故事”,阳球“闲达故事”,刘祐“闲练故事”,谢承《后汉书》载杨乔“闲练汉家故事”,《东观汉记》载蒋迭“明故事”,这些人掌握的“故事”既可指事例,也可指惯例,甚至可以说两方面都掌握,才能称其熟悉“故事”。

(二)东汉“故事”的类型

阎晓君从法律效力的角度,把两汉故事的形式概括为惯例性故事和事例性故事两种,认为前者被统治者认可,后者则没有法律约束力[5]178-191。但即使是惯例性故事,也存在被更改或废止的可能。鉴于此,本文根据“故事”的内容,把它们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

1.礼仪类

汉代重视礼仪,礼仪“故事”特别多。与西汉相比,东汉的更多。建和元年(147),桓帝迎娶梁冀之妹,其礼仪“悉依孝惠皇帝纳后故事,聘黄金二万斤,纳采雁璧乘马束帛,一如旧典”[6]443。注引《汉旧仪》曰:“娉皇后,黄金万斤。”根据礼仪,迎娶皇后只需黄金万斤。吕太后为惠帝迎娶鲁元公主之女张嫣,命聘礼数额增加一倍。数额翻倍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通过翻倍显示出吕后对外孙女张嫣的优宠。这样的“故事”即属于礼仪类。

《后汉书·礼仪志》所列诸条中,合朔、立春、上陵、请雨、桃印、朝会、大丧和诸侯王、列侯、始封贵人、公主薨等,都提到“如(从)故事”“故事”,透露出礼仪在社会生活中的传承。

2.祭祀类

即与祭祀天神、地祇、人鬼等相关的“故事”。据《后汉书·祭祀志》载,东汉祭祀体系涵盖告天、郊(祀)、封禅、北郊、明堂、辟雍、灵台、迎气、增祀、六宗、老子、宗庙、社稷、灵星、先农、迎春等,祭祀类“故事”非常多。如,建安五年(200),献帝之子南阳王刘冯和东海王刘衹去世,献帝就“四时之祭”,即一年四季举行不同的祭祀活动一事征求孔融的意见。孔融“窃观故事,前梁怀王、临江愍王、齐哀王、临淮怀王并薨无后,同产昆弟,即景、武、昭、明四帝是也,未闻前朝修立祭祀”[6]2271,对“四时之祭”表示怀疑。

祭祀往往需要礼仪,礼仪是区别祭祀对象的一个重要体现,两者联系密切。然而在《汉书》中,《礼乐志》与《郊祀志》并列;在《后汉书》中,《祭祀志》也与《礼仪志》并列,说明两者是有所区别。基于此,本文也把祭祀与礼仪区分开来。

3.行政类

即与政治运作相关的“故事”,涉及的内容很多,如审判案件。章帝时,判案都在冬至以前。此后,一些官吏在十一月后捉到死刑犯,不问是非曲直便行处决,即使案件存在疑点也不重审。安帝时司徒鲁恭建议:“可令疑罪使详其法,大辟之科,尽冬月乃断。其立春在十二月中者,勿以报囚如故事。”[6]882“勿以报囚如故事”,即要求像章帝元和二年(85)那样,不要在十一月和十二月审理罪犯。再如诸侯王留住京师。章帝不忍心与已经授封为诸侯王的兄弟分离,让他们留住京师。和帝也“遵肃宗故事,兄弟皆留京师,恩宠甚笃。有司请遣诸王归藩,不忍许之”[6]1806。这两种情况都属于行政类“故事”。

此外,关于官职设立、官员配置、特定官职的要求、朝政宽严、外戚封宠和中央对地方的监察等“故事”,都可归入这类。

4.其他类别

除了上述三种类型,东汉“故事”还有军事类,如明帝时廉范担任云中太守,“会匈奴大入塞,烽火日通。故事,虏入过五千人,移书傍郡”[6]1103;外交类,如章帝建初八年(83)北匈奴请求和亲,班固上奏认为应该“依故事,复遣使者”[6]1374;经济类,如章帝“遗戒郡国罢盐铁之禁,纵民煮铸,入税县官如故事”[6]167,另有律历类、学术类等,但这些类别相对较少,有时一个“故事”会被援引多次。

二、东汉“故事”运用的场景

“故事”含义的总结和类型的划分,主要着眼于“故事”自身的内容。在明确两者之后,可以放宽视野,探讨东汉“故事”的运用:它们出现时有哪些共性,又在怎样的场合下被使用的。

(一)东汉“故事”出现的共性

“故事”的内容虽然互有差别,但在被运用时,无论其句式、主题还是内容时限,都存在一些共性。

1.“故事”的句式

从句式上看,东汉“故事”使用最多的是“如(依、比等)……故事”句式,表示已行的事例和已成的惯例。延熹七年(164),宦官唐衡去世,桓帝“亦赠车骑将军,如超故事”。“如超故事”是指四年前宦官单超去世后,桓帝“赐东园秘器,棺中玉具,赠侯将军印绶,使者理丧。及葬,发五营骑士,侍御史护丧,将作大匠起冢茔”[6]2521-2522。赏赐的随葬品和护葬规格都非常高。

另有其他三种句式使用较多。第一种是“以为故事”的句式。安帝时陈忠为尚书令,“数进忠言,辞旨弘丽,前后所奏,悉条于宫上阁,以为故事”[7]723。第二种是“故事……”的句式,东汉后期,范丹因母亲去世而服丧,服丧完毕后,“故事,服阕后还郎中”[12]779。第三种是“……如故事”的句式。和帝永元十三年诏书有言:“其令天下半入今年田租、刍稿;有宜以实除者,如故事。”[6]188

2.援引频次较高的“故事”

在所有的“故事”中,东汉人经常提到四个。一是“霍光故事”,指昭宣之际霍光作为辅政大臣废黜刘贺而改立宣帝,其去世后,宣帝和太后亲临其葬礼,且以皇帝葬仪葬于茂陵一事,被援引四次*分别是建武九年(33)颍阳侯祭遵去世、建武二十年大将军吴汉去世、安帝元初二年(115)和熹邓皇后之兄弟邓弘去世,以及灵帝去世后董卓打算废黜少帝之时。。二是“呼韩邪故事”或“孝宣故事”,指宣帝甘露二年(前52)匈奴呼韩邪请求内附,宣帝下诏“以客礼待之,位在诸侯王上”[9]270,并于次年在甘泉宫接见一事,也被援引四次*分别出现在建武二十四年五官中郎将耿国的奏言中、章帝建初八年(83)班固的奏言中、和帝永元元年(89)北匈奴的请求中,以及汉朝使者吴汜、梁讽招降匈奴时。。三是“石渠故事”,指甘露三年(前51),汉宣帝在长安未央宫北的石渠阁召集儒生讲论五经异同,并亲自裁定评判一事,同样被援引四次*分别见于《后汉书》的《章帝纪》《杨终传》《儒林列传》“序”和《魏应传》中。。四是“元始中故事”,指汉平帝元始五年(5),王莽奏请改革郊祀制度一事,被援引六次*分别在建武元年(25)光武帝在鄗祭祀天地、二年在洛阳祭祀天地、七年在洛阳郊祭、三十二年在梁阴祀地、三十三年在洛阳郊祀,以及永平二年(59)明帝在五郊迎气祭祀时。。这四个故事都发生于西汉,分别属于礼仪、外交、学术和祭祀,它们一再被强调,透露出西汉对东汉的影响。

3.“故事”发生的时限

从发生时间上看,东汉提到的“故事”最早发生于商朝。商汤之孙太甲帝临政三年,不遵守商汤法度,败坏德业,被伊尹废黜王位,流放到商汤的葬地桐宫。东汉末年,董卓打算废黜少帝,即“欲依伊尹、霍光故事,更立陈留王”[6]2324。最早的“汉家故事”则源自汉高祖。《后汉书·礼仪志》载:“每岁首正月,为大朝受贺。其仪……其每朔,唯十月旦从故事者,高祖定秦之月,元年岁首也。”[6]3130原先公卿以下官吏每月朝见,后来被省掉,但保留了每年十月初一早晨参加朝会的惯例,这是因为汉高祖是在十月灭亡秦朝并以之为元年元月的缘故。最晚的“故事”发生在灵帝时期。光和二年(179)二月戊子,灵帝下诏由官府提供资助和用具祭祀元氏县(今属河北)的三公山。两年后,太常耽、丞敏奏请以同样礼遇祭祀无极山,“请少府给珪璧,本市祠具。如癸酉、戊子诏书故事报”[12]1046。可见,东汉“故事”可以是东汉人指东汉事,也可以是东汉人指西汉及其以前的事,但主要是“汉家故事”。

(二)东汉“故事”援引的场合

“汉家故事”主要是汉朝建立后形成的[13],相比于商朝、战国和秦朝事迹,距离东汉时间不远,更加真实,也更有说服力,正如和帝在追尊其外祖父梁竦诏书中所言:“朕不敢兴事,览于前世,太宗、中宗,实有旧典,追命外祖,以笃亲亲。”[6]1174既然文帝可以追封其外祖父薄案为灵文侯,宣帝追封其外祖父王乃始为恩成侯,和帝当然也可以。因此,东汉人在不同场合下,积极使用“故事”。

1.以“故事”处理类似事件

东汉虽然不同于西汉,但会面临很多与西汉类似的事件,这时如果有“故事”作依据,可以证明自己处理方式的合理性。章帝建初八年(83),东平王刘苍去世,“司空第五伦见上悼怆不已,求依东海王故事,自请护丧事”[8]333。因为“旧制无三公出者”,作为三公之一的第五伦赴东平为东平王护丧无疑违反规定,他这才援引明帝永平元年(58)司空冯鲂为东海王刘强持节护丧的事例。殇帝登基时不满百天,不到一岁去世,是东汉即位年龄最小、寿命最短的皇帝。按照此前明、章、和三帝传统,他应被列于世祖庙,但摄政的邓太后因其还是孩童,遂打破这一传统,“就陵寝祭之而已”。这为此后处理早逝皇帝的祭祀场所提供借鉴,“冲质帝皆小崩,梁太后摄政,以殇帝故事,就陵寝祭”[6]3197。

2.以“故事”质疑对方

有“故事”作依据,可以质疑对方处理方式的正当性。桓帝延熹八年(165),中常侍侯览之弟侯参任益州刺史,残暴贪婪,为害一州。太尉杨秉上奏检举,用槛车把侯参押往廷尉府,侯参自杀。杨秉进而参奏侯览和中常侍具瑗。尚书诘问太尉府属吏:“公府外职,而奏劾近官,经典汉制有故事乎?”属吏不仅举出汉文帝时丞相申屠嘉诘责太中大夫邓通一事,而且回答说:“汉世故事,三公之职无所不统。”[6]1774既然西汉有三公弹劾内侍事例,且三公职责无所不包,杨秉参奏中常侍也就有了依据。灵帝建宁元年(168),太傅陈蕃与大将军窦武谋划铲除宦官,窦武禀告太后:“故事,黄门、常侍但当给事省内,典门户,主近署财物耳。今乃使与政事而任权重,子弟布列,专为贪暴。天下匈匈,正以此故。宜悉诛废,以清朝廷。”窦武认为:按照惯例,黄门、常侍仅在宫内任事,现在却掌控大权,为害天下,应该把他们全部诛杀废退。然而太后也用其他“故事”反驳他:“汉来故事世有,但当诛其有罪,岂可尽废邪?”[6]2242致使此事拖延下去。

3.以“故事”批评时政

当现实与“故事”不符时,“故事”又成为批评时政的依据。永平时,“明帝善刑理,法令分明”[6]124;建初时,章帝“事从宽厚”[6]159“善刑理”重法,使百官有章可循。但到和帝时,有司或者“竞为苛刻”,或者“竞为苛暴”,侍中李法于是上奏:“朝政苛碎,违永平、建初故事。”[6]1601这是借明章二帝的朝政批评和帝时朝政的苛杂琐碎。建初四年(79),章帝封其三位舅舅马廖、马防、马光为侯,又大封外戚窦氏,破坏了光武帝和明帝时期外戚不得封侯的惯例,导致外戚势力迅速膨胀,诸如车骑将军和大将军之类的要职也开始由外戚担任。到顺帝时,不仅外戚梁氏享受高爵,他们的堂兄弟及侄子也荣耀显赫。阳嘉二年(133)李固即在上奏中称:“永平、建初故事,殆不如此。”[6]2075这就借章帝大封之事批评和帝对梁氏及其亲属的殊宠。桓帝延熹五年(162),尚书朱穆意欲除掉宦官,在上奏中说:“案汉故事,中常侍参选士人。建武以后,乃悉用宦者。”[6]1472宦官带来很大危害,朱穆认为应该罢免他们,恢复以前做法,选用清白淳正之士。这也是借西汉传统批评宦官担任中常侍。

特殊情况下,“故事”还被用来拒绝不合理请求。和帝永元十四年(102),邓绥被立为皇后,太尉张禹和司徒徐防联合司空陈宠奏请追封其父邓训,但陈宠“以先世无奏请故事,争之连日不能夺”[6]1566。顺帝宠信乳母宋娥,阳嘉二年(133)封其为山阳君,食邑五千户。尚书令左雄持反对意见,依据是“案尚书故事,无乳母爵邑之制”[6]2021,认为给她们赏钱即可。

在这些场景中使用“故事”,意味着“故事”功能的现实化,这对东汉社会运行产生复杂影响。一方面,后世总会面临很多与先前相似的问题,在这些问题的解决方案中,先前处理方式——“故事”会提供借鉴。遵循“故事”有利于问题的迅速解决,提高解决效率。上述章帝派大鸿胪持节护丧、梁太后在陵寝祭祀冲帝和质帝、杨秉弹劾宦官等,都是在“故事”中找到依据而完成的。另一方面,遵循“故事”又意味着因袭和守旧,随着时代变化和新问题的出现以及当事者诉求的改变,拘泥于“故事”来处理问题就暴露出不足,上述邓皇后之父被追封和顺帝赏赐其乳母爵邑就是体现。

三、东汉“故事”的批评与否定

东汉与西汉相比,时人对待“故事”的态度更加多元化,除了遵循和使用,还有批评和否定。他们批评和否定的,又多是“汉家故事”。章帝针对礼乐说过“汉遭秦余,礼坏乐崩,且因循故事,未可观省”[6]1203,这就把此前制礼作乐的行为全部否定了。其中的原因,既与“故事”本身有关,也与人为因素有关。

(一)“故事”带来的弊端

“故事”出现于特定的时间和情境,具有一定的偶然性。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情境的改变,一味遵循“故事”就会带来弊端。

西汉时,刺史州牧每到年终都要进京奏事,以便朝廷了解地方风土人情,朝廷也借此对其进行考核。建武十一年(35),光武帝废止这一做法。时间长了,地方与朝廷间缺乏有效沟通渠道,产生隔阂。和帝初,张酺对此进行批评:“故州牧刺史入奏事,所以通下问,知外事也。数十年以来,重其道归烦挠,故时止勿奏事,今因以为故事。”[7]714和帝章和二年(88),侍中窦宪派人刺杀齐殇王刘石的儿子都乡侯刘畅,何敞打算亲自到判案场所督察事态进展,但是司空、司徒按照惯例*这个惯例始于西汉宣帝时。当时丙吉担任丞相,其掾史有罪,不称职,丙吉就给他放长假,却不查证罪行。有人对此疑问,丙吉不以为然:“夫以三公之府有案吏之名,吾窃陋焉。”“后人代吉,因以为故事,公府不案吏,自吉始。”(《汉书·丙吉传》)日本汉学家纸屋正和就此说:“这一记载是说丞相丙吉不案验丞相府掾史的不法行为,换句话说,对于丞相府内掾史的不法行为没有行使警察权,并不是说丞相没有对郡、国的守、相考课,即没有行使行政权。”(详见[日]纸屋正和著,朱海滨译:《汉代郡县制的展开》,复旦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66页)据此,后世可能误解丙吉的原意。认为三公不负责盗贼之事,“二府以为故事三公不与贼盗”。何敞对此提出批评:“今二府执事不深惟大义,惑于所闻,公纵奸慝,莫以为咎。”[6]1483最终坚持把事实调查清楚。张酺与何敞都针对“故事”在沿袭中产生的弊端,否定了此前州牧“止勿奏事”和“三公不与贼盗”的惯例。

(二)“故事”之间的冲突

汉武帝时廷尉杜周说过,前代君主所肯定的颁布为法令,后代君主所肯定的也颁布为法令[9]2659。这句话也适用于“故事”:前代君主的言行可以成为“故事”,后代君主的也可以。即使处理相似事件,前后君主采取的方式可能完全不同。

汉高祖去世后,吕太后破坏“非刘氏不王”的约定,迫害刘氏诸王,大封吕氏为王。中元元年(56),光武帝派遣司空祭祀高祖庙时说:“吕太后不宜配食高庙,同祧至尊。”[6]83并把她的神主迁出去而代之以薄太后。但在此之前,昭帝上官皇后之父上官安参与燕王刘旦的谋反计划,她本人于建昭二年(前37)去世后,得以合葬昭帝平陵。元帝把上官太后葬于平陵和光武帝把吕太后神主移出高祖庙形成两个“故事”,代表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这虽然为后世提供选择,它们之间却存在着冲突。此后,章帝窦皇后因嫉妒和帝生母梁贵人,先是诬吿她本人“携邪媚道”,后又诬陷其父梁竦,致使二人或自杀,或被诛杀。永元九年(97),窦太后去世,“太尉张酺、司徒刘方、司空张奋上奏,依光武黜吕太后故事,贬太后尊号,不宜合葬先帝。百官亦多上言者”。和帝在诏书中不仅晓之以礼,“礼,臣子无贬尊上之文”,动之以情,“恩不忍离,义不忍亏”,更是举出上官太后事例,“案前世上官太后亦无降黜”[6]416,坚持把窦太后与章帝合葬于敬陵。这是选择了元帝的处理方式,也否定了“光武黜吕太后故事”。

(三)主观意愿的左右

东汉“故事”来源广泛,其中之一即是帝王和大臣的言行。君臣可以创造“故事”,也可能有意识地破坏“故事”。

光武帝之前,通官文书不注明持文书官员的姓氏。中元元年(56),光武帝下诏派司隶校尉鲍昱去晋封胡人,使之降汉。鲍昱对此感到奇怪:“臣闻故事通官文书不著姓,又当司徒露布,怪使司隶下书而著姓也。”光武帝回答说:“吾故欲令天下知忠臣之子复为司隶也。”[6]1022光武帝在军用文书中不仅注明鲍昱姓名,而且注明其为司隶校尉,这自然是对“通官文书不著姓”“故事”的否定。而否定的原因,是他想让天下人知道鲍永和鲍昱父子都担任司隶校尉一职,完全出于主观意愿。

一些官员破坏“故事”则显得很随意。明帝永平初年,东平王刘苍在正月初一入朝祝贺,“故事,少府给璧”[6]1458。当时明帝之舅阴就担任府卿,显贵骄纵,其属吏更是傲慢不守法度,直到刻漏将要结束也没把璧给刘苍,其中毫无道理可言。

(四)认识的变化

皮锡瑞提到:东汉时期的经学处于极盛时代,也是弊端生成时代。弊端之一即是连篇累牍地解释经文,“一经说至百余万言,说五字至二三万言”[14]。注解与注解之间,由于师法、家法等因素的影响,无法统一。在经学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时代,遵循不同解释引起的变动很大。汉代对六宗认识的变化即是一例。

《尚书·尧典》有言:“肆类于上帝,禋于六宗。”“六宗”到底指什么,伏生与马融、欧阳和伯与夏侯建、孔安国、贾逵都做出不同的解释。早在平帝元始年间,朝廷“谓六宗《易》六子之气日、月、雷公、风伯、山、泽者”[6]3184,并设有相应祭祀措施,这也被光武帝遵循,他“采用元始中郊祭故事,六宗群神皆从”[6]3157。到了安帝元初六年(119),朝廷否定这种解释,转而采用《尚书》欧阳家的解释,认为六宗“在天地四方之中,为上下四方之宗”[6]3184,并在洛阳西北郊进行祭祀。因此,对“六宗”的不同解释不仅是认识的变化,还关系到祭祀方式、场所和牺牲、配乐等相关细节,是经学影响社会的具体表现。

从这些原因来看,东汉人否定“故事”一般没有严格程序,有时相当随意。一方面,否定“故事”有利于他们摆脱先前约束的羁绊,根据形势变化采取因地制宜的措施。和帝永元二年(90),东汉联合南匈奴打败北匈奴后,对出使匈奴中郎将的属官进行调整,“故事中郎将置从事二人”[6]2954,但由于招降的人太多*《后汉书·南匈奴列传》载:“是时南部连克获纳降,党众最盛,领户三万四千,口二十三万七千三百,胜兵五万一百七十。”,只有两名从事显然不够,就增加十二名。另一方面,否定“故事”既没有严格履行程序,也没有广泛征求意见,对后果缺乏长远而深刻的认识,致使随意否定“故事”成为孕育灾祸的温床。光武帝改变中常侍选用士人的“故事”而代之以任用宦官,章帝逾越建武、永平时期外戚不得封侯干政的“故事”而大封窦氏,为此后宦官擅权和外戚干政埋下祸根。

四、结语

建武二年(26),博士范升上奏云:“臣闻主不稽古,无以承天;臣不述旧,无以奉君。”[6]1228无独有偶,顺帝时,被太尉李固罢免的官员在中伤他时也说过同样的话:“臣闻君不稽古,无以承天;臣不述旧,无以奉君。”[6]2084无论“稽古”还是“述旧”都要从过去中寻找为政经验和依据。“故事”作为已行的事例和已成的惯例,正可为东汉君臣“稽古”“述旧”提供借鉴,受到极大重视,在不同场合被遵循和使用,在解决礼仪、祭祀和行政等问题时发挥重要作用。

与西汉相比,由于时代变迁,东汉“故事”形成鲜明的特点。第一,随着“故事”数量的累积,东汉选择“故事”的余地增加了,对待“故事”的态度更加多元化。无论是援引而遵循,还是否定而改变,大多与“故事”的性质没有必然联系,而更与援引者的立场有关。这无疑会削弱“故事”的权威性,反映了“故事”的法律地位有待加强。第二,自和帝之后,宦官成为东汉政治舞台的重要力量,与此相应,东汉涉及宦官的“故事”远多于西汉,这从朱穆、窦武、窦太后、何进、何太后等人使用的“故事”中可见一斑*此外,与“故事”相近的“旧典”一词,在东汉也有很多与宦官联系在一起。详见梁涛:《后汉“旧典”考释——兼论前汉法制在后汉的适用问题》,徐世虹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7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178-191页。。第三,西汉末年,国家祭祀体系剔除了方术与地缘因素,聚集了散落四方的千百神祇于首都,实现了行政中心与祭祀中心合二为一,彻底改变了古代国家祭祀的性格特点[15],并为东汉承袭,因此,东汉祭祀类“故事”数量有了显著增加。

东汉“故事”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预示了魏晋南北朝“故事”的发展趋势。首先,“故事”的法律地位需要加强以保证其权威性。这在西晋时得以实现。《隋书·经籍志》载:“晋初,贾充、杜预,删而定之,有律,有令,有故事。梁时,又取故事之宜于时者为《梁科》。”[16]说明“故事”在西晋初年与律、令并列,在梁朝时单独成卷,法律地位得到确立。其次,“故事”的来源会更加广泛。时间的推移会增加“故事”的数量,而这一时期的特殊形势,使“故事”的来源更加扩大。魏晋南北朝时期战乱频仍,各少数民族首领割据一方,其割据之事经常被后来者仿效[17]18。最后,随着宦官势力的衰弱和魏晋南北朝对礼仪的重视,宦官“故事”与礼仪“故事”此消彼长,当时不仅有很多礼仪“故事”,这些“故事”有专门的分类,并被分类辑录[17]28,“故事”成为了解社会形势变动的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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