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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的现实价值及立法启示

2018-01-23卢云辉

图书馆建设 2018年2期
关键词:图书馆法律服务

卢云辉

(贵州民族大学图书馆 贵州 贵阳 550025)

1 引 言

在党和国家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国家层面的图书馆立法工作于2001年提上日程,而公共图书馆的立法工作于2008年11月正式启动,整整历经了16个年头,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以下简称《公共图书馆法》)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获得高票表决通过,于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胜利召开后通过的第一批立法,也是首部文化类法律。这在我国百年公共图书馆发展史上具有重大的里程碑意义。

笔者从事图书馆工作虽已整整8年,但关注公共图书馆却是近5年的事。有幸的是,作为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笔者于2015年开始加入推动公共图书馆立法的队伍。在包括北京大学李国新教授在内的10余位资深公共图书馆立法专家的帮助下,笔者于2015年3月向全国人大提交了关于加快《公共图书馆法》立法的第374号议案,得到了63位全国人大代表的附议,并被列为全国人大重点建议案。其间,深感这部法律出台极不容易。

2 《公共图书馆法》的现实价值

2.1 明确界定了“什么是公共图书馆”

第一,明确规定了公共图书馆的使命。法律开宗明义将“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传承人类文明,坚定文化自信”作为我国公共图书馆的基本使命。尤其强调公共图书馆在“坚守中华文化立场”“坚定文化自信”[1]等方面的重要历史使命。

第二,明确给出了公共图书馆的基本定义。即公共图书馆是指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收集、整理、保存文献信息并提供查询、借阅及相关服务,开展社会教育的公共文化设施。该定义为我国公共图书馆设置、建设、管理和服务提供了基本指导,充分体现了我国公共图书馆的平等性、公益性、公共性、开放性和专业性的基本特征。“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蕴含了我国公共图书馆的平等性、公益性和开放性。“社会教育”的功能则强调现代公共图书馆应承担社会公众文化教育、传播知识以及促进社区文化教育等任务的公共性。“收集、整理、保存文献信息并提供查询、借阅及相关服务”则要求公共图书馆的专业性。

第三,明确规定了公共图书馆的根本遵循。法律第三条第二款把“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作为公共图书馆的根本遵循,充分体现了我国公共图书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发展思想和新发展理念,回应了新时代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文化需求,强调了公共图书馆服务效能的发挥,要求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发展作为公共图书馆的重要任务。

第四,明确规定了“推动、引导、服务全民阅读”作为公共图书馆的重要任务。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开展全民阅读活动”[2];2014至2016年,总理政府工作报告连续3次提出“倡导全民阅读”[3-5],2017年提出“大力推动全民阅读”[6],这既是党和国家对公共图书馆的基本要求,也是从国际图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共图书馆宣言》(1994)到中国《公共图书馆服务宣言》(2008)的基本共识。

2.2 明确回答了“为什么要建设公共图书馆”

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它对推进科技创新与进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要了解一个国家的过去,去看博物馆;要知晓一个国家的未来,就去图书馆!”[7]从普遍意义上看,阅读决定了一个国家国民的道德水平、创新能力、思想境界甚至反贫困效率。我国作为世界第二经济大国,全民阅读水平与经济大国地位极不相称,阅读水平较低,西部欠发达地区在这方面的问题尤为突出。其中,我国公共图书馆发展滞后是关键因素。

实际上,我国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还不健全,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需求与公共图书馆服务能力不足之间的矛盾仍然比较突出,公共图书馆发展在区域之间、城乡之间还不平衡,少数民族地区明显落后的状况依然存在。

因此,《公共图书馆法》第一条规定,把“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传承人类文明、坚定文化自信”作为建设公共图书馆的根本宗旨,这也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基本要求。

2.3 明确规定了“为谁建设公共图书馆”

从《公共图书馆法》所指的公共图书馆的性质来看,明确规定了公共图书馆是面向社会公众建设的,以“人民为中心”是公共图书馆的基本理念。

第一,《公共图书馆法》规定公共图书馆是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法律要求各级政府应当根据行政区域内人口数量、人口分布、环境和交通条件等因素来设立公共图书馆,同时要求加强流动服务设施、自助服务设施建设,为社会公众建立覆盖城乡、便捷实用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

第二,《公共图书馆法》规定公共图书馆是向社会公众提供文献信息查询、借阅及相关服务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法律要求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读者的需求,加强文献信息资源建设,广泛收集文献信息,并按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整理文献信息,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文献信息共享平台,平等、开放、共享地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同时,针对少年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特点,提供相应的图书馆服务。

第三,《公共图书馆法》规定公共图书馆是具有开展社会教育功能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法律要求公共图书馆向社会公众开放公共空间,举办公益性讲座、阅读推广、培训、展览等,推广全民阅读;同时,针对少年儿童开展阅读指导和社会教育活动。

第四,《公共图书馆法》规定公共图书馆还具有为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政策和开展相关问题研究提供支持咨询服务的职能。

另外,法律第七条还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扶持作出规定,进一步强调了公共图书馆服务的均等性和服务对象的普遍性。

2.4 明确规定了“谁来建设公共图书馆”

“谁是公共图书馆的建设主体”一直是我国公共图书馆立法争论的焦点问题之一。

2014年4月,文化部公共文化司事业发展处和国家图书馆研究院共同召开的《公共图书馆法》专题研讨会上,北京大学王子舟教授力主将民间图书馆纳入《公共图书馆法》,他认为:“政府用纳税人的钱办公共图书馆,换言之,纳税人出资委托政府来提供公共物品,这与纳税人直接出钱自己办公益性图书馆,本质上有什么区别呢?”[8]他强调,制定《公共图书馆法》要与国际接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匹配地方法规和吸收历史传统,更重要的是反映和解决现实发展中的问题[8]。

国际上,大多主张多元主体举办公共图书馆。譬如,国际图联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的《公共图书馆服务指南》(2010年),在阐述“公共图书馆”定义时指出,举办主体既包含了政府,也包含了政府之外的社团、法人与自然人。《俄罗斯联邦图书馆事业联邦法》(1994年)、《韩国图书馆法》(2006年)对“公共图书馆”的定义包括了公立图书馆和私立图书馆,体现了公共图书馆举办主体的多元化。

《公共图书馆法》规定,我国公共图书馆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并在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共图书馆”,确立了我国公共图书馆的“必置制度”[9]。第四条第一款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在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费预算等方面对政府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了政府责任。同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力量以自筹资金的方式举办公共图书馆。可见,多元主体举办公共图书馆的规定与国际接轨,有利于开发与利用丰富的社会资本,优化公共图书馆发展生态,促进公共图书馆管理与服务模式的多样化,解决了多年来公共图书馆立法过程中倍受争议的一个重大问题。

另外,《公共图书馆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政府支持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以及其他类型图书馆向社会公众开放,以提高其公共性,扩大其公共服务范围,这对构建我国完善的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2.5 给出了“如何建设好公共图书馆”的路径

《公共图书馆法》就如何建设好公共图书馆给出了方法和路径。

第一,制度保障。《公共图书馆法》第十五条规定了设立公共图书馆的章程及其主要内容这一根本性的规章制度,规范了设立公共图书馆的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包括名称、馆址、办馆宗旨、业务范围、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则、终止程序和剩余财产的处理方案等事项。法律还强调加强公共图书馆治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提高治理水平。

第二,馆舍保障。关于公共图书馆馆舍数量、规模、结构和分布,《公共图书馆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数量、人口分布、环境和交通条件等因素,因地制宜确定。为了适应现代社会生活的变化,在加强固定馆舍建设的同时,本法还强调了流动服务设施、自助服务设施的建设。

第三,人员保障。《公共图书馆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公共图书馆人力资源的建设要求,一是根据其功能、馆藏规模、馆舍面积、服务范围及服务人口等因素配置工作人员数量。二是明确要求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明确要求馆长“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专业知识和组织管理能力”[10]。这一法律规定,将对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三是为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专业技术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另外,第四十六条为公民参与公共图书馆志愿服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四,经费保障。《公共图书馆法》第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所需经费由政府列入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这一规定将有效改善公共图书馆经费投入的不足和不稳定性。第四条第二款对自筹资金设立公共图书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了相应的政策支持,并允许其冠名。这将有效调动丰富的社会资源参与推动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建设与发展。

第五,文献信息资源保障。一是《公共图书馆法》要求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以采购、接受交存或者捐赠等合法方式广泛收集文献信息,以满足读者需求。二是要求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将地方文献信息的收集作为文献信息资源建设的一项基本任务。三是要求根据自身条件,采用数字化、影印或者缩微技术等加强古籍的保护和利用。四是要求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将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保护和传承地方文献作为一项职责。

第六,现代科技保障。为了提高服务效能,《公共图书馆法》明确主张和支持在公共图书馆建设、管理和服务中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传播技术,建立普遍、高效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完善数字化、网络化服务体系,实现通借通还,促进公共图书馆服务城乡均等化。法律要求加强数字文献信息资源建设,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文献信息共享平台,以构建基于数字化、网络化的规范的公共图书馆数字服务网络,向社会公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图书馆服务。同时,国家支持开发数字阅读产品以及数字资源保存技术的研究工作。

另外,法律还就国家图书馆主要职能给予了规定,包括保存文献信息、制定相关技术标准、推动古籍保护以及向公共图书馆行业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等,以发挥公共图书馆体系建设的中心作用。

3 立法启示

从立法宗旨、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和基本任务来看,《公共图书馆法》基本回答了我国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若干重大问题,充分体现了鲜明的立法特色、明确的问题导向和很强的时代性。

3.1 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道路

第一,从《公共图书馆法》的立法宗旨来看,一是为公民文化权利提供基本保障;二是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社会文明程度;三是弘扬人类文明;四是坚定中华民族文化自信心。体现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

第二,从《公共图书馆法》立法遵循来看,法律以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为公共图书馆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人民为中心,为社会主义服务。法律还将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作为公共图书馆的基本任务。法律内容体现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内涵。

第三,从《公共图书馆法》立法特色来看,由于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仍很突出。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了国家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扶持,以促进公共图书馆的均衡发展。法律还支持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以及其他类型图书馆等向社会公众开放。体现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

3.2 坚持问题导向立法,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近年来,我国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总体趋好,探索出了一些经验。但仍存在主客观上的诸多问题,尤其是思想认识、经费投入、人员配置、服务效能等方面的问题,直接影响了我国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公共图书馆法》针对这些长期存在的问题给予了积极回应。

第一,对公共图书馆的认识问题。由于各种历史原因,我国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长期没有得到足够重视。一部分人认为,现有的图书馆读者都很少,没有必要发展公共图书馆,建更多的图书馆是浪费;一部分人认为,由于文献呈现方式的变化,数字阅读已是主流,移动阅读是新常态,谁还会去图书馆呢?因此,没有必要发展图书馆;一些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地方还认为,解决贫困是主要任务,哪里还会投入人力、财力去发展公共图书馆、去重视阅读?甚至还有人认为,阅读是个人的事情,不需要立法,等等。针对这些思想认识问题,《公共图书馆法》的“总则”从立法宗旨和公共图书馆的基本内涵、根本遵循和主要任务等方面给予了澄清。

第二,对公共图书馆的供需问题。长期以来,我国公共图书馆服务总体供给严重不足,处于低水平状态。截至目前,平均1个公共图书馆服务超过40万人口,甚至一些基层公共图书馆服务超过200万人口,服务半径超过100公里,服务水平远远低于中等发展水平的国家和地区。这是导致我国公众阅读水平总体较低的直接原因之一。针对这一问题,《公共图书馆法》从用地、经费、人员、文献信息资源以及“必置制”等方面给予了明确规定,切实提高我国公共图书馆服务的供给能力和水平,并从人口数量、地理特征、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着力促进公共图书馆服务的均等化,逐步培育和激活公众阅读需求,改善公共图书馆需求侧问题。

第三,公共图书馆的立法基础问题。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并且,在2007年后,国家层面陆续出台了有关文化领域的文件,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相继印发了《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2007)、《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若干意见》(2015),以及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但相对其他法律,文化类立法远不能满足保障文化繁荣发展的需要,立法理论准备不足,司法实践经验有限,立法基础相对薄弱。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陆续出台了一些公共图书馆的相关地方性法规,直到2001年,才启动国家层面的图书馆立法。2008年11月,公共图书馆立法才被提上国家议事日程。针对这些问题,《公共图书馆法》从保障公民文化权益、增强中华民族文化自信、传承人类文明、提升全民阅读水平以及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制机制改革等方面积极响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系建设需要,加速出台。

第四,国家立法资源稀缺的问题。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尤其经历了10年文化大革命后,法律体系建设严重滞后。改革开放后,国家面临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都需要立法(包括宪法在内)来加以保障,立法“竞争”激烈。然而,已有260部有效法律的中国,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臻完善,公共图书馆的立法更具战略性,更显紧迫性。我国应在大量公共图书馆立法理论研究、地方立法实践和各方全力推动下,加速突破立法资源稀缺瓶颈。

3.3 坚持改革创新,确保改革有法可依。

立法充分关照公共图书馆的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力求与公共图书馆相关改革的适应性和一致性。

第一,为公共图书馆的体制机制创新提供了法律保障。从建设主体上看,法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筹资金设立公共图书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服务主体除公共图书馆外,法律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支持公共图书馆加强与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以及其他类型图书馆的交流与合作,开展联合服务,并向社会公众开放。法律第二十三条、四十二条还就公共图书馆的管理监督体系建设进行了规定。这是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在体制机制上的重大突破,为我国构建良好的公共图书馆生态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二,按照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推进公共图书馆治理体系改革势在必行。法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推动公共图书馆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为公共图书馆治理体系改革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法律第三十一条还为总分馆体系建设、管理与服务提供了法律保障。

3.4 坚持多方合力,加快立法进程。

第一,多方呼吁,持续推动,寻求图书馆立法突破口。一是多方呼吁,持续推动图书馆立法。1996年,我国图书馆立法开始进入立法呼吁阶段,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期间,陈珊妹等32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图书馆法》的第575号议案,鉴于当时文化部正在起草《公共图书馆条例(草案)》,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建议国务院先颁布《图书馆条例》,再研究制定《图书馆法》。国家层面的图书馆立法最早于2001 年由文化部作为重点工作提出来。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期间,郭凤莲等34名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制定《图书馆管理法》的第54号议案,这是向国家提交的第一份图书馆立法的建议案。2004年,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制定我国文化立法十年规划 (2004—2013)的建议”将图书馆法列入前5年的立法规划。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期间,蒋婉求代表提出了关于尽快制定《图书馆法》的建议。这些议案、提案和建议,有力推动了我国图书馆的立法进程。二是深入研究,寻求突破。截至2008年,所有立法建议均围绕《图书馆法》。在文化部牵头的立法推进过程中,最大的困难莫过于体制障碍。《图书馆法》涵盖了公共图书馆、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和其他类型图书馆,由于主管部门归属不同,其经费投入机制、人员配置方式、建设管理与服务要求差异很大,部门间的调协难度很大,很难出台一部法律加以统一规范。为了加快立法进程,出于策略考虑,经各方代表、专家认真讨论,反复研究,选择公共图书馆立法入手。因此,图书馆界同仁2008 年围绕《公共图书馆法》的起草工作,开展大量立法课题研究,数十个课题组分别就国内外相关立法、法规性文件进行整理、分析和研究,为立法进行必要的理论方法准备。在业界专家、学者和公共图书馆管理者的合力推动下,《公共图书馆法》初稿于2009年11月面世,并广泛征求修改意见。2011 年,此项工作引起全国人大关注,并由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公共图书馆法》立法工作情况汇报,这对《公共图书馆法》的立法进程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2011年 12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草案送审稿)》正式上报国务院[11]。

第二,多方合力,推动立法。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受理法案的审理工作后,广泛征求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的意见。同时,全国人大启动了《公共图书馆法》的相关专题调研工作。2013年,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期间,詹福瑞等提交了关于尽快制定《公共图书馆法》的建议;姜健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加快《公共图书馆法》立法步伐的第20号议案[12]。2015年,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期间,笔者向全国人大提交了关于加快《公共图书馆法》立法的第374号议案,63位代表签名附议,被列为全国人大重点建议案,再次受到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的高度重视并迅速组织对公共图书馆立法的再调研工作。2015年6月,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深入贵州等地实地考察,与当地各级人大、政府部门、人大代表以及公共图书馆行业的代表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面意见,至上而下全方位调研,立法共识加快形成。在国务院法制办和文化部等部门的大力推动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经过多次修改后,于2015 年12月第一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此,《公共图书馆法》的立法进程驶入快车道。经过1年多的准备,于2017年3月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列入本年度立法工作重点。2017年,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期间,姜健等30名代表再次提出关于尽快制定《公共图书馆法》的第270号议案。

2017年4月19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草案)》,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17年6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草案)》。2017年8月22日,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召开全国各方代表及专家座谈会,再次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草案)》修改意见。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公共图书馆法诞生。

4 结 语

“是以赏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罚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13]。立法易,行法难,法行必果为立法之意。《公共图书馆法》的颁布,使我国公共图书馆治理能力现代化有了重要的法治基础,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共图书馆体系建设确定了方向,明确了任务,更是为我国公共图书馆体系建设的科学性、规范性、系统性和稳定性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然而,立法不可能立竿见影,更不可能解决存在的所有问题,发展好我国公共图书馆事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为此,笔者继续呼吁:一是坚持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公共图书馆发展道路。将发展好公共图书馆事业上升为国家战略,像重视教育一样重视全民阅读,像建学校一样建设公共图书馆。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切实依法保障每一个公民享受到良好的公共图书馆服务。三是依法强化政府的主体责任,制定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公共图书馆的鼓励政策,切实扭转我国公共图书馆总体发展滞后的状态,促进公共图书馆服务的均等化。四是加强《公共图书馆法》的普法工作,切实让每一个公民知法;强化执法督查,切实让政府、社会和个人自觉服从国家意志;同时,启动执法跟踪调研,切实为完善《公共图书馆法》做好充分修法准备。

[1]习近平. 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EB/OL].[2017-11-02].http://news.xinhuanet.com/2017-10/27/c_1121867529.htm.

[2]胡锦涛. 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EB/OL].[2017-11-02].http://news.xinhuanet.com/18cpcnc/2012-11/17/c_113711665.htm

[3]李克强. 政府工作报告(2014) [EB/OL].[2017-11-02].http://www.gov.cn/guowuyuan/2014-03/14/content_2638989.htm.

[4]李克强. 政府工作报告(2015)[EB/OL].[2017-11-02].http://www.gov.cn/guowuyuan/2015-03/16/content_2835101.htm.

[5]李克强. 政府工作报告(2016)[EB/OL].[2017-11-02].http://www.gov.cn/premier/2016-03/17/content_5054901.htm.

[6]李克强.政府工作报告(2017) [EB/OL].[2017-11-02].http://www.gov.cn/premier/2017-03/16/content_5177940.htm.

[8]王子舟.民间图书馆应该纳入《公共图书馆法》的理由[J].国家图书馆学刊,2015(3) :10-13,3-4.

[9]李国新.新时代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新航标[J].图书馆杂志,2017,36(11) :4-5.

[10]李国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的历史贡献[J].中国图书馆学报.2017,43(6) :4-15.

[11]刘小琴《.公共图书馆法》立法进程[J].图书馆建设.2016(1) :13-15.

[1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加快《公共图书馆法》立法步伐的第20号议案[EB/OL].[2017-11-02].http://www.npc.gov.cn/npc/xinwen/node_12491.htm.

[13]《韩非子》校注组.韩非子校注[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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