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从“乐”处寻:《乐感美学》的独到发现
2018-01-23杨守森
杨守森
美从何处寻?美在哪儿?美是什么?这是古今中外许多美学家苦苦探求、做出过各种回答的基本美学问题,涉及的实际上是一般所说的美的本质问题。缘其已有回答,均存罅漏,因而也就成为美学研究领域中的千古难题。20世纪以来,西方不少美学家疑其无解,多已规避;在中国当代美学界,反本质论的美学观,也早已颇具声势。在这样的美学格局中,祁志祥教授仍坚执于建构性的本质主义立场,提出了“美是一种有价值的乐感对象”这一新的命题,写出了煌煌60万言的《乐感美学》,其锐意开拓的胆识与气魄,本身就给人鼓舞,令人振奋。
祁志祥在这部著作的开篇即明确表示了对美学领域反本质主义的解构性思潮的忧虑:“一味解构之后美学往何处去,这是解构主义美学本身暴露的理论危机。”①祁志祥:《乐感美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1、48、54、16、18页。这的确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形而上的本质论思维,固存缺陷,但如同西方后现代解构主义思潮那样,彻底反叛逻格斯中心主义,导致的结果只能是不可知论与虚无主义。亦势必导致在人类的某些认识领域,无所谓是非,也无所谓真理与谬误了,乃至人类的认知活动本身,都值得怀疑了。同样,在美学领域,亦会如同祁志祥教授所指出的,如果知难而退,放弃了对“美是什么”的追问,只能“削弱美学的理论品格,造成美学研究的表象化和肤浅化,危及美学学科的存在必要”。②祁志祥:《乐感美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1、48、54、16、18页。祁志祥强调,事实上,无论在艺术创作、社会生活,还是人生修养中,毕竟离不开“美”,因而也就存在着客观的“美的规律”,如果不予以总结探讨,就无法用美学指导人们的生活与实践,就会丧失美学学科应有的使命。正因如此,祁志祥坚信,人们在使用“美”这个术语时,一定是存在统一语义的;人们所面对的“美”的现象,无论是现成的还是生成的,背后是必存统一性的;人们用“美”所指称的各种事物,势必会具有共同属性。因而“‘美的本质’就是可以探讨的,是不可取消的,也是不应该取消的”。③祁志祥:《乐感美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1、48、54、16、18页。祁志祥的这些思辨、见解与研判,无疑是有说服力的,有助于消除人们在探讨美的本质问题时的困惑,有助于促进相关美学问题研究的深入。
先前已写作出版过《中国美学原理》《中国美学通史》,对西方美学亦有深厚修养的祁志祥当然清楚,传统本质论的美学观也存在着如下缺陷:许多学者的视野往往集中于客观事物本身,而误将“美”的存在当作纯客观的物理性实体了,当作客观世界中存在的唯一本体了,从而也就使其研究陷入了机械唯物论的误区。因而,祁志祥在坚守本质论立场的同时,又充分肯定了反本质主义的积极因素,认为“反本质主义告诫我们,美作为一种客观实体、‘自在之物’,是不存在的,在美本质问题上不要陷入‘实体’论思路,这同样是有积极的警醒意义的”。④祁志祥:《乐感美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1、48、54、16、18页。这样一来,又如何探讨美的本体及本质之类问题呢?祁志祥的看法是:在“美是什么”的追问中,除了指美的实体是什么这类思维误区值得反思、防范之外,关于“美”所指称的各种现象背后的统一性是什么,“美”这个词语的统一涵义是什么之类问题,还是“可以追问的,也是应当加以追问的”。⑤祁志祥:《乐感美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1、48、54、16、18页。据此而追问的美的本质,当然也就不再是传统美学的本质观力图说清楚的事物的唯一实体属性,而应是复杂现象背后的统一属性、原因、特征及其规律了。综上所述,可以看出祁志祥虽在坚守本质论立场,但与传统的本质论视野已有根本性的区别。对此,祁志祥自己在第一章“导论”中也已特别予以申明,他要奉行的是传统与现代并取,本质与现象并尊,感受与思辨并重,主体与客体兼顾,既反对去本质化,也反对唯一本质化的原则。可以说,这样的理论原则,是值得充分肯定的,既体现了开放的现代学术视野,又可避免反本质主义易导致的相对主义、虚无主义之类偏颇;既可拓展形而上理论研究的路径,又可避免僵滞的机械唯物论的弊端。也正是这样的理论原则,保障了这部《乐感美学》虽基于本质论,但又超越了传统本质论美学的创新意义。
祁志祥正是由开放的理论视野出发,经由深入细致的思考,明确回答了不同于传统本质论的“美”所指称的各种现象的共同属性是什么,“美”这个词语的统一涵义是什么的问题。他的回答是:这共同属性、统一性的涵义就是“乐感”。人们所体验到的“美感”,都必是以“乐感”为基础的。比如人们在面对一棵树、一朵花、一只鸟等许多不同事物时,即使在十分不同的情况下,之所以都会给人以“美感”,都会让人得出“美”的共同判断,关键原因即在于“它们都能给人带来快乐感”,①祁志祥:《乐感美学》,第59、60页。这就足以证明,美的对象,首先是给人“乐感”的对象,“美”实际上是表示“乐感”的“情感语言”。②祁志祥:《乐感美学》,第59、60页。因此,能够使主体产生快乐的“乐感”,当然也就是美的最具统一性的基本特质。与历史上已有的“美是充实”“美是生活”“美是自由”“美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之类观念相比,祁志祥所提出的美在“乐感”,应当说是更为切合人类的审美常识与实际审美经验的,也是最具通约性与共识性的。以事实来看,人们的审美判断(美感)的产生,确乎无一不是以“乐感”为前提条件的,世上恐怕找不到不是基于乐感而生成的美感活动。
客观事物何以会给人“乐感”?“乐感”又何以化为“美感”?这是“乐感美学”能否成立的根基。对此根本问题,祁志祥经由深入思考,富有创见性地提出了“适性”“主观适性之美”与“客观适性之美”等重要理论范畴,并借助这些特定范畴,详细阐明了“乐感”,以及由“乐感”至“美感”的生成机制。祁志祥所说的“适性”是指:客观对象之所以给人“乐感”,是因其属性“适合”了审美主体之性或自身生命属性,进而也就形成了“主观适性之美”与“客观适性之美”。祁志祥所说的“主观适性之美”,是指因客观对象契合了审美主体的物种属性或在后天习俗中产生的个性需要而产生的一种快乐的美感反应,如体现物种属性的形体、光泽、声音、气味等,体现个性需要的道德规范、是非标准等;“客观适性之美”是指因客观对象适合了自身的物种属性、生命本性而令人产生“乐感”而被视之为美,如凫胫之短、鹤胫之长、山之高、谷之低,虽各各不同,但因各适其性,也就可以给人各各不同的美感。这“主观适性”与“客观适性”之间,有时自然难免存在对立,即有的对象,虽然符合自身的客观本性要求,但未必符合审美主体的本性欲求。祁志祥认为,在此情况下,因人类的理性与智慧,亦会尊重其他物种的生命特征,而承认其适性之美。因而也就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了:不论“主观适性之美”还是“客观适性之美”,均是根源审美主体对客观事物的“适性”感。祁志祥抓住“适性”这一关节点,更为合乎实际地揭示了人们指称对象为“美”的具有统一性的根本原因,同时亦使其“乐感”美学立足于坚实的客观根基,而不至成为玄想臆测。祁志祥所提出的“主观适性之美”,其意旨虽近于美学史上的主客观统一说,但据此而进行的论证与阐释,无疑更为清晰透彻,亦更见理论深度。祁志祥对“客观适性之美”的肯定,亦别具意义,这就是:破除了传统美学中的人类中心主义的思维方式与价值立场,为现代生态美学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持。
由其相关分析,我们还可进一步了然:祁志祥何以既强调“美是什么”是可以追问的,同时又否定机械唯物论所认为的唯一的、不变的、终极的所谓美的本体的存在。其道理在于,在人类的审美活动中,审美主体的“乐感”,只是客观对象的某些或某一方面的性质使然,而这性质,显然也就并非是客观对象本身;这被“感”的客观对象,也就并非是美的本体了。虽然,实体性的美的本体不存在,但客观事物是存在的,其性质与能够构成主体审美感觉的“乐感”之间的关联是存在的,因而关于“美是什么”的问题,也就可以由此入手进行探讨了。祁志祥由此入手进行的探讨,不仅为美学研究确立了更为合理的“乐感”这一基点,同时,亦可让人更为清楚地看出一般知识认知与审美认知之间的根本区别,即前者是理性的,后者是情感的;前者客观存在是决定性的,后者客观存在与主体意识同等重要。从中体现出的,亦正是祁志祥所申明的主体与客体兼顾之原则。
对于人类审美活动的奥妙,仅由“乐感”着眼,当然还是有问题的。因为一般的“乐感”,虽是“美感”构成的基础,但许多事实证明,并非只要给人“乐感”的对象就是美的对象,如同祁志祥所例举的:“可卡因、卖淫女等等可以给人带来快乐,但人们决不会认同它(她)们是‘美’。”①祁志祥:《乐感美学》,第4、85、2页。可见,美的对象,又决不等同于一般的乐感对象。他正是据此进而完善了自己的命题:“美是有价值的乐感对象”;②祁志祥:《乐感美学》,第4、85、2页。“‘美’实际上乃是人们对于契合自己属性需求的有价值的乐感对象的一种主观评价”。③祁志祥:《乐感美学》,第4、85、2页。祁志祥所说的“有价值”,是指给人美感的事物,同时必会具备这样的特征,即对审美主体的生命存在有益而无害。祁志祥指出,这价值,具体又体现在五官快感与心灵愉悦两个层面。前者的价值在于,因视觉、听觉、嗅觉、味觉、肤觉等五觉对象契合了审美主体五官的生理结构阈值,从而使之处于一种有益于生命机体的协调平衡状态;后者的价值在于,因外在感性形象契合了审美主体内心深处的情感诉求与道德、科学及其他方面的功利期待,从而可给人以如痴如醉的幸福的“高峰体验”,能够激起人们对审美人生的向往。在祁志祥的命题中,对于“乐感”的“有价值”的这一明确限定,至关重要。人类面对事物产生的基于“乐感”的“美感”,说到底,是一种价值判断,即如强调审美无关功利的康德,也还是从实用功利角度,肯定了“附庸美”的存在,认为崇高之美是“道德的象征”;对于“艺术美”的论述,亦非曾遭批判的“形式主义”,而是亦从价值立场出发,明确强调“艺术永远先有一目的作为它的起因”,只是应按艺术规则,做到“像似无意图的”。④康德:《判断力批判》上卷,宗白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157、152页。事实上,从有益于人生,有益于人的生命存在这样的广义价值观来看,凡没有价值的事物,是不可能让人产生“乐感”及“美感”的。因而祁志祥将“价值”之有无,视为界分“美”与“非美”的关键,是具有根本性的理论意义的。正是依据“价值”之有无,祁志祥认为,诸如可卡因、卖淫女之类,虽亦可给人“乐感”,但或因有害于人的生命机体,或因有违社会的伦理道德,就不能认为是“美”。祁志祥正是通过这样一种“价值”限定,明确划清了一般客观物象与审美对象之间的界限,从而使其建构的“乐感”美学体系,在学理方面更为严密。
由上述两个层面入手,祁志祥还指出,在审美活动中,基于五官的肉体快乐与基于内涵的心灵快乐虽然都很重要,但“追求肉体的快乐及其对象的美,往往导致精神快乐及其对象的美的牺牲;反之,至美的精神快乐常常包含在对肉体快感的克制与否定中”。①祁志祥:《乐感美学》,第67、346、77、47、37-38页。面对这样一种肉体快乐与精神快乐之间的冲突,审美主体又如何生成“有价值”的“乐感”?对此,他的看法是,人类毕竟不是动物,有着不同于肉体、能够控制肉体、驾驭肉体的崇高的心灵、精神与灵魂,与肉体快乐相比,其精神快乐的价值要大得多。因而在审美活动中,会“以精神快乐为更高追求,要以精神快乐统帅官能快乐,从而使自己活成真正意义上的‘人’”。②祁志祥:《乐感美学》,第67、346、77、47、37-38页。祁志祥的这些论述,又深化了其“美是一种有价值的乐感对象”的命题,即“美不仅是有价值的五官快感的对象,也是符合真善要求的心灵愉悦的对象”。③祁志祥:《乐感美学》,第67、346、77、47、37-38页。
从中外美学史上来看,虽早已不乏从“乐感”角度对美学问题进行的探讨,但尚乏立足于此的深入系统探讨,有的见解且存偏颇,或不无自相矛盾之处。祁志祥则是基于自己的广博阅历,以开放的理论视野,辩证的研究方法,紧密结合人类审美活动的实际,充分、翔实地论证了他所提出的“美是有价值的乐感对象”这一美学原理,建构了“乐感美学”这一新的、富有创见性的美学体系。其论断及相关论述,能够更有说服力地揭示美的本质及人类审美活动形成的原因,有助于我们更为深入地认识人类审美活动的奥妙,亦从整体上丰富与完善了中国当代美学理论。
这部著作,值得肯定之处还在于,其中融汇了古今中外丰富浩繁的美学观念,综合吸取了其中的合理成分,这就使祁志祥关于“乐感美学”的思考,是建立在广博的知识背景之上的,可便于读者在比较辨析中理解其美学观念,把握其独特价值。与传统美学理论所认为的美感源于视觉和听觉不同,祁志祥还特别强调并充分论述了味觉、嗅觉、触觉等都可产生美感的问题,如源于味觉之甘甜,源于嗅觉之芳香,源于触觉之光滑柔软,都会给人快感、乐感,都能介入美感的生成,从而拓展了美学研究的范围。此外,他在论述过程中提出的诸多相关具体见解,亦往往别具启发意义。如针对有关学者提出的将“美学”改为“审美学”的主张,他的质疑是有力的:如果“‘美’说不清楚,‘审美活动’‘审美关系’又怎能说得清楚”?④祁志祥:《乐感美学》,第67、346、77、47、37-38页。其看法也就更为令人信服:“美学”不可能为“审美学”所取代,因为“审美”,仍“必须以‘美’为存在前提,因此,对‘美’的追问是美学研究回避不了的问题,也是美学研究的中心问题”。⑤祁志祥:《乐感美学》,第67、346、77、47、37-38页。如在论及黑格尔的美学时指出,黑格尔虽有否定“自然美”的言论,而实际上,他本人也曾意识到自己的看法有些武断,又有“理念的最浅近的客观存在就是自然,第一种美就是自然美”之类论述,且亦探讨过自然美的原因、特征和规律等。这类辨析,有助于人们更为准确、全面地把握黑格尔的美学思想。又如对已为国内学术界广泛认可的源自西方学者的“日常生活审美化”一语,祁志祥认为,由于“审美”涵义的过于宽泛,其原文中的“aestheticization”,译为“美化”更为贴切,并具体指出,作为现代社会生活的特殊现象,这“美化”指的应是现实生活对象客观形式的美化,或生活用品、环境及生活主体的艺术化,而非指早在原始社会就有的客观效应的美化或任何时候都能存在的主观臆造的美化。①祁志祥:《乐感美学》,第385、7、181-182页。这些见解,亦有助于我们更为切实、更有效果地从美学角度介入中国当代现实问题的研究。
由于美学现象本身的复杂,迄今为止,无论何种美学体系,都尚难完满。同样,祁志祥在这部《乐感美学》中涉及的有些问题,也还有待深究。如他认为,构成对象的普遍、稳定的客观性质的法则,就是“美的规律”。“对于身体没有毛病,生理没有缺陷,排除了主观情感偏见,拥有客观公正的审美心态的主体而言,任何事物只要符合上述规律,就被视为美的对象”;②祁志祥:《乐感美学》,第385、7、181-182页。“对于生理没有缺陷,心理没有怪癖的审美主体而言,任何事物只要按这种‘美的规律’创造出来,就是美的事物”。③祁志祥:《乐感美学》,第385、7、181-182页。我们知道,审美本质上是一种情感活动,而情感的本质就是主观性的,就多见“情人眼里出西施”之类特征,因而在许多具体审美活动中,如何才能做到祁志祥所希望的“排除主观情感偏见”的理想化的客观公正,且怎样才算得上“身体没有毛病,生理没有缺陷”,标准如何确定等,就还需要进一步探讨了。至于作家、艺术家的生命状态与审美心态及创作之间的关系,也是复杂的。要创作出美的艺术,身心健康的“美”的创作主体是重要的,但还要注意到,历史上有不少作家、艺术家,如西方的弥尔顿、贝多芬、拜伦、陀思妥耶夫斯基、卡夫卡、梵高、安徒生,中国的司马迁、徐渭等,或是有身体残疾、生理缺陷,或是不无心理怪癖的,但他们也照样创作出了“符合美的规律”的伟大作品。对此现象,也还应做出更为科学的阐释。另如祁志祥所论述的,人们认为美的,一定是产生了有价值的乐感的对象,认为丑的,一定是产生了不乐感的对象,这在现实中没什么问题,在艺术中,情况则大为不同。对此,祁志祥虽有明确的区分辨析,但总感觉其“乐感”美学原理,在解释艺术美方面,似不如在解释现实美方面更为普适有效。例如当人们面对罗丹的雕塑《老妓》(《欧米哀尔》)、波德莱尔的诗歌《恶之花》、卡夫卡的小说《变形记》之类作品时,即使施之以祁志祥所提出的“综合审美判断”,也还是不太容易产生如同面对现实中给人美感的事物那样一种能够“普遍令人快乐”的“乐感”,但却无法否定这类作品的艺术价值。即使认为人们面对上述作品时产生的同是“乐感”,亦毕竟与现实性的“乐感”不同,对此不同,似也还有待予以更为充分的分析论证。对于上述相关问题,如能进一步完善,相信所建构的“乐感美学”体系,必会更为坚实,也会更具普适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