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上海华洋交涉“曹锡荣案”始末
2018-01-23郭淇斌
郭淇斌 刘 平
(复旦大学 历史系,上海 200433)
鸦片战争以降,清王朝与主张“自由通商、自由传教”的英法等西方国家之间,在“法”(条约规则)、“礼”(礼仪或习俗)、“理”(往来交涉)、“行”(具体执行)四个方面缠斗不已。清廷所作所为,往往纠缠一个“礼”字,超越其他,颟顸自大;西方则以“法”为“理”,以“行”占尽先机,咸丰年间的“广州入城”“换约”问题最为典型。本文将通过发生于上海公共租界的一起普通案件,来探究清方如何尊“法”,据“理”,笃“行”,而西人如何适应清方之“礼”的另类发展脉络。
目前,学界关于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的研究成果颇丰,多从中外双方对于会审公廨司法权和上诉权的争夺入手,或从近代司法转型角度考察会审公廨的历史地位。[注]关于会审公廨的综合性研究,参见杨湘钧:《帝国之鞭与寡头之链——上海会审公廨权力关系变迁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具体研究对象则以1903年“苏报案”和1905年“黎黄氏案”作为清末司法转型的标志性事件居多[注]参见蔡斐:《1903年:上海苏报案与清末司法转型》,《司法》2012年第7辑,第153—163页;洪佳期:《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堂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05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67—171页。,对于此前典型案件的研究较少。本文致力于探究1883年发生、迁延数载的“曹锡荣案”,认为此时工部局既与上海地方政府争夺司法控制权,又逐渐服从和适应清方审判传统和习俗,最终较为和平地结案。[注]已有研究仅将曹锡荣案视为外人扩权的表现而简略描述,并未剖析晚清上海华洋政局的复杂性和各个政治角色的处事原则与手段,参见谢会敏:《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研究》,山东大学2009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6页。有学者指出:“对于华界与租界的关系,以往的研究比较强调其矛盾、斗争的一面,其实,他们还有一致、和谐的一面。”[注]熊月之:《待客之道:从外事活动看近代上海华界与租界的关系》,《学术月刊》2004年第7期。本文研究对象合辙于后者。
一、 拘押风波:关于案犯羁押权的争夺
1864年,英国领事巴夏礼(H.S.Parkes)与上海道台应宝时共同商议组织“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专事审理租界内发生的以英美等国侨民为原告,华人为被告的民刑轻罪案件。1869年,英国驻沪领事麦华陀(W.H.Medhurst)与上海道台应宝时正式发布《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10款[注]《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内容,参见郭泰纳夫著、朱华译:《上海会审公堂与工部局》,上海书店出版社2017年版,第79—80页。,组建会审公廨(即会审公堂)取代理事衙门,由上海道台派同知一名担任谳员,与外国陪审官会同审理涉外案件。根据规定,会审公廨仅审理轻罪民刑案件,徒流以上由上海知县审断,命案归上海知县审转,由海防同知承办,陪审官不得干涉,华人之间民事和商务案件由谳员独自审理,外人所雇佣或延请的华人为被告的案件,由领事或派员听讼[注]上海租界志编纂委员会编:《上海租界志》,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279—280页。;上海英美租界出现后,渐成“国中之国”,“只有在司法权上残留一些模糊的味道”。[注]刘建辉著、甘慧杰译:《魔都上海——日本知识人的“近代”体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第7页。“曹锡荣案”就是在司法权模糊和变迁中围绕“法权”与“治权”展开的一场较量。
1883年7月10日晚10点,工部局巡捕房华捕曹锡荣与王阿安在租界内因事争斗,王阿安受伤,经证人赵财源帮送回家,于次日午后殒命。王妻王金氏向会审公廨清方谳员陈福勋申诉,要求审判曹锡荣。王金氏声称,曹、王素有渊源,曹落魄时由王收留帮扶,并推荐为捕房包探搭档,后曹锡荣升任华捕,却经常向王寻衅,以公济私。[注]《验尸续述》,《申报》1883年7月17日,第3页。本年7月6日,王阿安与妻王金氏在租界内发生口角,被曹锡荣和西捕撞见,解送至陈福勋处,陈盘问后将王释放。8日,王阿安与曹锡荣发生争执,被曹锡荣等羁押。9日,王金氏诉冤,陈福勋再次将王释放。[注]《英租界公堂琐案》,《申报》1883年7月14日,第3页。此举遭到曹锡荣和会审公廨外籍陪审员司格达(B.C.G.Scott)的反对,陈福勋遂决定择日传王与曹对质。对质前夕,曹、王再次争斗,王阿安殒命。据王金氏称,王阿安殒命是曹锡荣踢伤其小肚所致。
依据会审章程,租界原被告若皆为华人,命案归上海县检验和审断。陈福勋遂将案情禀报上海县令,并先行拘押曹锡荣,但曹系工部局巡捕房雇员,巡捕房遂派员至会审公廨,称愿意为曹锡荣作保,“如逢传讯,即行交案”[注]《仓促殒命》,《申报》1883年7月15日,第3页。,陈福勋允准,曹从会审公廨被带至工部局捕房羁押。案发后,因上海知县外出,依约章,上海道台委派海防厅同知刘某代表上海知县与县仵作验尸。王金氏要求曹锡荣到场,刘某遂派人去工部局捕房传讯,但捕房不许,陈福勋遂亲往捕房传讯。工部局警务处遂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认为曹锡荣逮捕王阿安是履行职责,工部局应尽力保障其雇员能正常执行勤务[注]上海档案馆编:《工部局董事会会议录》第8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518页。,可以在会审公廨传讯曹锡荣,并由陪审官会审,不能接受其前往尸检现场。巡捕房巡官遂要求在会审公堂审讯,是否送上海知县“须与领事官商议”[注]《验尸周折》,《申报》1883年7月16日,第3页。为由回绝了陈的请求。
解押曹锡荣至现场之事无果,陈福勋只得要求刘某先行检验,之后再到会审公廨传讯曹锡荣。现场群情激奋,尸亲向陈福勋诉称:“以华人而殴毙华人,何以西人竟敢阻匿?岂以西人为护符,遂可不偿命乎?且死者伤痕显然,倘不待凶手到场,先行相验,又恐诿为因痧身死。”[注]《验尸周折》,《申报》1883年7月16日,第3页。尸亲从情理法角度要求押解曹锡荣到场,迫其当场供认。陈作为清方谳员,不管是依照会审章程,还是维护华人情理,都有必要将曹锡荣传讯到案,但工部局依然拒绝。因上海知县不在,双方商定可以在会审公廨先行审理。
尸检后,会审公廨正式传曹锡荣到案,巡捕房巡官带十名佩刀巡捕与曹来到会审公廨。巡官以曹“怨家甚多”[注]《验尸续述》,《申报》1883年7月17日,第3页。为由来辩解没有押解曹锡荣到现场尸检与武装保护之情。经审理,陈福勋认为人证物证俱全,提出将曹解送道台衙门,交由道台发落(知县仍未归)。而外籍陪审员司格达提出质疑,“闻王妻之控曹,皆非真情,亦系挟嫌诬控者”。陈福勋称,“诬控与否,自有承审官讯明及差禀复”,并将会审公廨章程交司格达阅览,重申“公堂章程载明,命案应归县办”,司格达只得同意将曹解至道台衙门。[注]《验尸续述》,《申报》1883年7月17日,第3页。陈福勋亲自押解,上海道台邵友濂饬将曹锡荣发交上海县监。
为确保证据充分且无疑义,陈福勋与刘某带仵作再往检验,“验得该尸之两膝盖有扭拖皮伤,右腰有木棒伤,小肚有脚踢致命伤,逐一报明”。[注]《验尸续述》,《申报》1883年7月17日,第3页。同时,工部局董事会对相关结果表示不满,认为不应该将曹押往县城,并写信给领袖领事,要求他安排一位会审公廨陪审员陪审,同时将曹送回工部局捕房。[注]上海档案馆编:《工部局董事会会议录》第8册,第518—519页。上海县衙不同于会审公廨,后者具有开放性和多元性,能够容纳多种政治势力的对话,因此董事会一直强调需在会审公廨审理,并且自己掌握羁押权。这是对上海县审案的直接干涉,与会审章程相违背。工部局正试图打破司法权上的模糊意味。
为此,工部局董事会求助于上海领袖领事德尼(O.N.W.Denny),请求德尼将曹保出。德尼遂命巡官前往道台衙门保释曹,但接连几次被拒。帮审委员蒋某认为“曹系道宪发□管押者,且系命案中之要人……如系凶手,则当照例科罪;如系被诬,则王、曹皆系本国之民,自当秉公办理。”[注]《请保包探》,《申报》1883年7月18日,第3页。德尼遂于18日与各国领事会商保曹之事[注]《领事会议》,《申报》1883年7月19日,第3页。,并亲往道台衙门保释,道台邵友濂同样拒绝了德尼的要求。
德尼随后致信邵友濂,指责陈福勋在初次拘捕曹锡荣时,没有照会领事官。德尼与领事团显然清楚,无法直接指责清方拘押曹锡荣的权力,因此将矛头指向会审公廨在程序上的失误,以此来为保曹增加砝码。道台认为命案要犯,“非公堂所能禁,押送之入城并无不合”,为缓和僵局,道台同意用领事签署的 “随传随到”书面保证信保释曹锡荣。[注]《包探案续述》,《申报》1883年7月21日,第3页。道台此举反应了其办事的灵活性。
当晚十点,领事官写好文书,命巡官将保证信送交道台处。至道台衙门时,围观者众多,道台要求等明日上海知县返沪后再说。工部局董事会认为,虽然曹锡荣未被实际保出,但由于德尼的努力,工部局仍能对案件产生持续影响表示满意,同时对司格达主动将曹锡荣送往道台衙门的决定表示强烈不满,“会议决定指示捕房,只要司格达先生担任陪审员,就不要把任何案件送交会审公廨审理”。[注]上海档案馆编:《工部局董事会会议录》第8册,第521页。董事会显然是希望掌握司法的主动权。
至此,可以看到,清方谳员和道台始终遵循会审章程,并反复向领事官和工部局强调遵从章程的重要性,但是,面对工部局董事会和巡捕房的步步紧逼,道台只能用灵活的外交策略展开应对。会审公廨谳员也遵循“徒刑以上案件,应归县办”的原则,反对工部局插手,其权力支撑同样来源于会审章程以及道台对章程的遵守,而并非如某学者所言:“谳员幕后最大的支撑,可能不在于传统的‘鞭长莫及’,而在于寡头政体的强力背书。”[注]杨湘钧:《帝国之鞭与寡头之链——上海会审公廨权力关系变迁研究》,第98页。
二、 公堂对峙:上海县与领事官审判权的位移
1883年7月21日,上海道台邵友濂派员会同上海知县黎光旦、谳员陈福勋、公共租界领事官夏士(Haas,受德尼委托的奥地利国领事)在会审公廨进行第一次会审。不料,上海知县与领事官在会审前便产生矛盾。黎知县并未依约从小东门出来前往会审公廨,而是出老北门到会审公廨,致使夏士在城门口等候许久。陈福勋将此知照夏士,“领事大怒回署”。[注]《会审曹锡荣》,《申报》1883年7月22日,第2页。虽然黎知县对领事官干涉华人命案的审判权不悦,但从礼仪上来说,黎知县处置失当。
最终经斡旋,夏士到堂,指责知县不履行约定,藐视其四国领事代表身份,并斥责知县对嫌犯未审先枷之举,随即以武力强行将曹带离,并通知陈福勋:“如上海县欲会讯,请于五点钟到我公馆可也,曹已带在我处矣!”为不使矛盾升级,在德尼的斡旋下,陈福勋将夏士请出,“(与)邑尊、太守、陈委员并坐会讯”。[注]《会审曹锡荣》,《申报》1883年7月22日,第3页。
会审中,曹锡荣供称其与王阿安素不相识,并无仇怨,但王曾两次犯法,皆由其拘捕送案,此次王金氏实属诬告[注]《会审曹锡荣》,《申报》1883年7月22日,第3页。,并称自己并未殴打王阿安。[注]《会审曹锡荣》,《申报》1883年7月22日,第3页。夏士遂传事发当晚证人赵财源,赵称“与王、曹均不相识”,但王阿安倒地后对赵称:“逞凶者系包探曹锡荣”。[注]《会审曹锡荣》,《申报》1883年7月22日,第3页。
黎知县和陈福勋再传王金氏。王金氏再述曹、王此前存在债务纠纷。[注]《会审曹锡荣》,《申报》1883年7月22日,第3页。在黎、陈看来,该案人证、物证(尸检)与动机都已充分说明问题,故会审结束后,黎知县安抚被害人家属称:“杀人者拟抵,中西一律,设西人有办理不协之处,本县当禀详上宪及总理衙门,决不使死者含冤。”[注]《会审曹锡荣》,《申报》1883年7月22日,第3页。足见黎某已胸有成竹,更有与洋人抗争到底之势。即使如此,夏士仍提出证人赵财源有受贿作伪证的可能。[注]《会审曹锡荣补述》,《申报》1883年7月23日,第3页。随后各方商定组织第二次会审,并依照德尼与道台的约定,曹被押回巡捕房。时人对这次中西较量评论称:
本埠因曹锡荣一案,街谈巷议,颇觉纷纭,始则巡捕入城之势焰,继而领事公堂之喧呶,或者谓道宪尽可以和约事理相争,不必遽允其会审。或又谓县尊在公堂时,听夏领事之所为而不发一言,及并坐会审,于曹锡荣供词又未尝辨驳一语,似觉失之太懦。[注]《书朱邑尊轶事后》,《申报》1883年7月29日,第1页。
在民众看来,上海道台、知县均太过懦弱,他们通过经验与该案的会审情形,认为道台畏于治外法权的压力,有意曲从洋人。实际上,道台决定在会审公廨审案,既符合知照领事的约章,又缓解与租界的紧张关系。外国陪审员在会审中“气势逼人”,则不是道台所能预控的。
会审结束后,夏士辞去陪审员职务,由哲沙尔(Cheshare)接任。[注]上海档案馆编:《工部局董事会会议录》第8册,第521页。曹锡荣被领事官带回巡捕房后,道台邵友濂感觉有不可控风险,遂前往德尼处提出要求,“若照和约及公堂章程,总须归县讯办,……曹须带归县署”,而此时德尼则敷衍道,“俟会讯后再商可也”。[注]《会审近闻》,《申报》1883年7月31日,第2页。
7月31日第二次会审曹锡荣。哲沙尔质问王金氏,是否亲见王阿安被曹锡荣殴打身亡。王金氏称有证人赵财源和王阿安生前均言遭曹殴打。哲沙尔传讯赵财源,赵称曹锡荣曾亲口承认“殴毙王者,我曹锡荣也,与尔等何干?”[注]《再审曹锡荣》,《申报》1883年8月1日,第2页。哲沙尔首先质疑证人赵财源身份,查出赵财源系王金忠化名。陈福勋及时介入,称“赵现为王姓命案之见证,勿论其是否移姓改名,可置勿究”。哲沙尔却认为赵的原来身份关系到证人的诚信,至关重要。[注]《再审曹锡荣》,《申报》1883年8月1日,第2页。其次,哲沙尔质问报案人三图副地保潘松山,为何不是正地保石友祥前来。潘松山称,副地保专事刑名,正地保专管钱粮。为防止潘作出不利证词,陈福勋随即将其斥退,并传讯曹锡荣。曹只请求体谅其前次尸检未到现场的苦衷。会审结束后,陈福勋遂将前次曹的供词交哲沙尔阅览。哲沙尔认为“供词照□(此处原文字迹不清)供遗漏太多,且曹供语多已认殴王倒地一句,此言关系甚重”[注]《再审曹锡荣》,《申报》1883年8月1日,第2页。, 要求传讯更多证人,查清事发当晚曹锡荣的行踪。陈福勋坚称所有供词都由书办公证誊录,确无疑义。
道台邵友濂的洋务特派委员为争回对曹锡荣的羁押权,向哲沙尔表明,“应即带曹归县,不能再待覆讯,且道宪照会德总领事。据总领事覆信,已允此次会讯即要带曹归县”,但哲沙尔并不认同。双方争执不下,遂去德尼处会商。德尼此时仍以“允俟今日妥商后,始可解曹归县”[注]《再审曹锡荣》,《申报》1883年8月1日,第2页。为由拖延。
上海道台应承领事在会审公廨会审,可以缓解上海县衙和工部局、领事官的冲突,也可以将曹带出巡捕房,如此道台才能掌握对案件的羁押权。拥有羁押权,在审判时才能掌握主动权。此次会审,哲沙尔显然比夏士更能抓住案件的关键证词而提出质疑,对被害人并无血缘关系的证人、报案人都进行批驳和质问,从而使案件变得复杂。
上海知县为打破羁押权上的争执,掌握此案的最终审断权,颁布谕令:“(曹案)在会审公廨究未能判实。现查照会审第四条章程[注]会审章程第四条:华人犯案重大,或至死罪,或至军流徒罪以上,中国例由地方正印官详请臬司审转,由督抚酌定奏咨,应仍由海防同知承办(审断、呈报、惩办)。倘有命案,亦归海防同知相验,委员不得干预。参见郭泰纳夫:《上海会审公堂与工部局》,第79页。,自行归上海县衙门审断。”[注]《曹锡荣解道发县》,《申报》1883年8月3日,第2页。陈福勋与哲沙尔均盖印签字,一份由陈福勋送呈道台,一份由哲沙尔送交工部局。这份堂谕首先表明上海知县和上海道台对关键证据的确认;其次是上海道台尊重哲沙尔的质疑,要求核查证据细节;最后要求按照会审章程,将裁断权交归上海县衙,而不在会审公廨审理,且声明所有权力和程序均符合会审章程。在哲沙尔看来,这份堂谕并不妨碍对曹案的继续审断,此时也提不出更多证据为曹辩护。他表示遵照会审章程和美总领事保证信办理,但仍期待第三次介入机会。谕令颁布后,曹被从巡捕房押解至道台衙门,再由道台饬令将曹解归县衙。
三、 移归县衙与冲突的延续
关于是否应将曹锡荣解归县衙,工部局内部、工部局与领事团之间产生了分歧。在美总领事德尼和哲沙尔看来,领事团应该受前次保证信“临审解案”的约束,不能破坏会审章程,任何单方面的行为都可能变成外交事件,故要求董事会“按照其保证信条款,把曹锡荣押送道台衙门的监狱(再转至县衙),”工部局总董梅博阁(A.Myburgh)也赞同此举。[注]上海档案馆编:《工部局董事会会议录》第8册,第523、523、525页。但工部局董事何利德(C.J.Holliday)认为,在裁断日期不确定的情况下,曹将在县衙遭到虐待和拷打;而暂缓将曹解归县衙并不违背保证信条款,同时董事会也需要足够时间寻找证据,证实哲沙尔的诸多质疑;若立即将曹解归县衙,工部局将丧失对曹案的侦讯主动权,公堂对峙有很大风险,他提议应由英国总领事巴夏礼向总理衙门陈述,再决定是否将曹解至县衙。[注]上海档案馆编:《工部局董事会会议录》第8册,第523、523、525页。
何利德的提议遭到大多数董事反对。董事会最终决定将曹解送至道台衙门,并希望德尼能使道台同意工部局可以随时派人看望曹锡荣;董事会希望将此案仍在会审公廨审理,并尽早确定第三次审断日期;为维护曹的权利,董事会还要求工部局法律顾问乐皮先生(Mr.Robinson)担任曹的辩护人,并且给予乐皮调动捕房人员之权。[注]上海档案馆编:《工部局董事会会议录》第8册,第523、523、525页。
随后,德尼请求道台尽快确定第三次会审日期,并准许租界陪审员参与会审[注]《照会道宪》,《申报》1883年8月7日,第3页。,但道台衙门一直拖延。德尼再派代表前往道台衙门,请求将曹保释,并保证“俟邑侯传讯,再行解案”[注]《曹锡荣案近闻》,《申报》1883年8月19日,第2页。,但道台予以拒绝,并且告诉哲沙尔(德尼此时已外出),已将德尼参与会审的要求转达上海知县。在案件真正进入上海知县的管辖范围时,上海道台也无法过多干涉,因为后者的主要职能是处理外交事务和近代化项目的管理。[注]梁元生:《上海道台研究:转变社会中之联系人物,1843—1890》,第20页。华界和租界华人的刑名案件统归上海知县管辖,尤其是涉及华人死罪案件,而洋人观审是道台处理华洋纠纷的折衷方式,既不违背会审章程,又不致破坏清方体制。
1883年8月18日,知县黎光旦在县衙单独提审曹锡荣。当曹辩称王阿安是患痧而死时,知县厉声质问:“王阿安非尔打死,何不到案剖白?当场亦可传挑痧人等作证,乃避而不到,显系情虚。”对曹所称“冤家太多,无法到场”批驳:“奉公办事,甫充得数月,包探就有如许仇人,足见平时擅作威福,见势欺人。”[注]《县讯曹锡荣》,《申报》1883年8月20日,第3页。
8月20日,德尼从天津返沪要求观审。适逢道台外出,德尼便于次日拜访上海知县。知县坚持:“以华人控告华人,未敢烦西官观审……刻下道宪因公赴金陵,且俟返沪后再行定夺可也。”[注]《更正前言》,《申报》1883年8月29日,第3页。27日,道台回沪,直接拒绝德尼的观审要求:“中西办案,应照和约章程,是案情节较重,殊难破格。”[注]《曹锡荣案近闻》,《申报》1883年9月7日,第3页。
在上海县升堂审理前,工部局试图通过哲沙尔与上海知县的私人友谊进行疏通,但没有成功,态度遂转为强硬。要求道台履行其口头承诺,允许外籍陪审员参与会审,否则“今后将坚持把所有同受西人雇佣的华人有关的案件交会审公廨审判,同时如有必要,知县必须出来审问他们”。[注]上海档案馆编:《工部局董事会会议录》第8册,第528、542、560、575、577页。工部局借此试图打破上海知县主导租界华人案件的审判权,而将会审公廨看作工部局主导华人司法权的场所,并企图将上海知县置于会审公廨西人陪审员监督之下,此后租界华人司法权、行政权(市政管理)、立法权(土地章程)都归于工部局。上海领事团也建议向道台施压,撤换会审公廨清方委员陈福勋。此时,工部局和上海领事团的意见是一致的,俨然要将会审公廨变为公共租界的私有领地,由一个更灵活的谳员主持会审公廨,可以达到以华官制约华官的目的。
四、 会审公廨地位的提升与工部局态度的转变
1883年9月,“曹锡荣案”被诉至江苏臬台衙门,并上报江苏巡抚。巡抚批示将此案发回松江知府衙门讯明详报。11月,案件移交松江知府衙门。至此,曹案既脱离会审公廨,也远离了上海县衙,成为上诉案件。上海领事团意见开始改变,德尼致信上海工部局,希望遵照清方体制和会审章程结束此案。如果德尼坚持参审,势将与松江知府及其上级协商,这种做法更易引起外交纠纷,对现有格局不利,对曹案也无益处。工部局董事会却将德尼这封信压了下来,“因为这样做可能会对曹锡荣不利”。[注]上海档案馆编:《工部局董事会会议录》第8册,第528、542、560、575、577页。
1884年1月初,松江知府杨岘提审曹锡荣。曹开始翻供,称是陈姓(陈勤)殴打王阿安致死。曹称:“陈姓曾逼我立据,不得供指”,前次不实供述是因为“畏伊等势焰,故在上海不敢言”。[注]《供词歧异》,《申报》1884年1月8日,第2—3页。1月9日,松江府再次召集一众证人质对,曹锡荣再称,“陈曾逼我立不供出之据”,杨岘批驳:“人命关天,岂能草率立据,包庇犯人。”[注]《府讯曹锡荣》,《申报》1884年1月14日,第3页。随后,杨岘谕令等传讯陈勤后再审,但陈勤为工部局巡捕房华捕,传讯须征得工部局同意。工部局表示只能在会审公廨审讯,而不能由道台押至松江府受审,要求将案件转回会审公廨审理,案件陷入僵局。
此时工部局开始着手提高会审公廨和外籍陪审员的地位。3月,巡捕房督察长麦克尤恩上尉(Capt.McEwen)提醒工部局董事会注意会审公廨内外籍陪审员和中国谳员的不对等地位,建议陪审员“应坐在法官席上谳员的旁边,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坐在一个角落里”。[注]上海档案馆编:《工部局董事会会议录》第8册,第528、542、560、575、577页。3月31日,由工部局董事会组织的179名纳税人联名要求董事会致函北京各国公使,将会审公廨完全脱离上海县衙,成为一个独立的司法机构,并派遣一名知县级别的官员主持,以取得和上海县衙同等的地位。6月底,北京外交使团团长表示,外交团一直关心会审公廨的任命问题,会把有关要求提请总理衙门注意,“为会审公廨任命一位知县级别的谳员”。[注]上海档案馆编:《工部局董事会会议录》第8册,第528、542、560、575、577页。
上海领事团也希望在会审公廨地位解决之时树立自身在处理租界事务的权威。7月,领事团通知会审公廨谳员,“会审公廨为在租界内逮捕人犯发出的所有逮捕状最好都经领事馆盖章”,同时通知工部局“除了在作案时当场逮捕之外,没有有关当局发的逮捕状,他们(工部局)无权逮捕任何人,并且,没有主管当局的许可或命令,也无权释放任何犯人”[注]上海档案馆编:《工部局董事会会议录》第8册,第528、542、560、575、577页。,以此约束工部局,重塑“领事团依旧是握有上海租界的最高权力者”的地位,改变“工部局董事会实已高踞租界之王座”[注]霍塞著、越裔译:《出卖上海滩》,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年版,第33页。的现状。在曹案中,上海领事团权威明显下降,这正是领事团所担忧的事情。
“曹锡荣案”在上海工部局拒绝交出陈勤后,松江府只好暂停审讯。上海道台多次催促美总领事及会审谳员,希望他们通知工部局将陈勤解送松江府受讯。[注]《催传人证》,《申报》1884年5月4日,第3页。领事团同意将陈送交会审公廨接受调查,他们首先认可会审章程和清方对租界华人的司法权,但对租界西人雇佣的华人,则只有在重罪被会审公廨证实的情况下,才能交付专管司法当局。因此,有学者称,曹案发生后,“租界寡头政体即确定了所有案件皆须会审公廨预审的‘原则’”。[注]杨湘钧:《帝国之鞭与寡头之链——上海会审公廨权力关系变迁研究》,第96页。准确地说,曹案发生两年后,上海领事团才明确提出会审公廨预审的原则。
工部局董事会虽“极为反对把这两个人交给本地当局,但感到不能拒不遵守领事团的建议”,因此董事会希望“将引渡去松江的责任推给领事团”。[注]上海档案馆编:《工部局董事会会议录》第8册,第562页。由于上海工部局长期拖延,陈勤于1884年5月从工部局离职,是否送交松江府受审之议,遂不了了之。
1884年6月,松江新任知府博润传讯曹锡荣。因曹锡荣口供游移,博润下令用刑,“曹始供认打死王阿安。及再讯,又获翻供”。[注]《催提证人》,《申报》1884年6月23日,第3页。7月初,松江知府再次审核同知刘某的尸检报告,核对无误,并比对曹锡荣供词,拟判曹斩监候,上报臬司,同时拟将曹解回上海县。[注]《包探拟罪》,《申报》1884年7月12日,第3页。判决之后,英国驻沪领事翟理斯(H.A.Giles)认为,“通过中国当局来阻止执行对曹锡荣所定的任何判决是无法办到的”。[注]上海档案馆编:《工部局董事会会议录》第8册,第586、607页。他建议将案件详情呈报北京外交使团,让使团对总理衙门施压,赦免曹锡荣。有工部局董事则认为,与其要求释放曹锡荣,不如要求重审,由一名外籍陪审员参与审理。此时,上海领事团和上海工部局的分歧逐渐明朗,领事团希望遵照清方规则,通过体制内高层对曹实行恩赦,维护约章效力;工部局仍然试图将案件重新拉回会审公廨,由工部局控制审讯,挑战清方体制。
9月6日,上海公共租界150余名纳税人集会商议救曹方案,还专门成立曹锡荣委员会(The Tsao Si-yung Committee),推举著名洋商和工部局前总董哗地玛(W.S.Wetmore)为主席。会议认为,工部局、领事团、中国政府与曹锡荣之间经过了无数次协商,但最终曹仍被判处死刑,考虑到曹是工部局雇员,且判决是在外籍陪审员不在场的情况下做出的,因此必须尽快设法救曹;同时也希望能够借此推动领事团和北京外交使团采取更为强硬的态度,要求中国政府给予曹锡荣公平公正的待遇和审判。[注]“The Detective Tsao si-yung”,The North China Herald,1884年9月6日,第20、18版。同时,委员会致信新任上海领袖领事,向其介绍曹案始末。他们指责上海道台不守承诺,不许外籍陪审员陪审,不给工部局调查的时间,将曹移交松江府审讯等行为。[注]“The Detective Tsao si-yung”,The North China Herald,1884年9月6日,第20、18版。他们希望领袖领事能够使北京外交使团团长知悉此事,并由他采取行动救曹。[注]“The Detective Tsao si-yung”,The North China Herald,1884年9月12日,第19版。9月底,驻京各国公使商议曹案,前美国领事还亲往总理衙门会见奕劻说明情况。[注]《措辞得体》,《申报》1884年9月24日,第1—2页。10月7日,总理衙门命令暂缓批准曹案判决,由两江总督详细奏报案情。[注]“The Case of Tsao Si-Yung,Decision of the YAMEN”,The North-China Herald,1884年10月8日,第4版。至此,此案得以再次审理。
清方在苏州组成发审局,提审曹锡荣。曹供称,之所以在松江府招供自认,实因刑讯逼供所致。[注]《委查翻供》,《申报》1884年11月23日,第2页。经过省府多次审讯,各当事人坚持原供,由于此案并无新证出现,逐渐陷入僵局。1885年1月28日,臬台指定的4名官员再讯曹锡荣。此时上海工部局的态度也发生了转变,逐渐适应清方审断体制。曹在工部局巡捕房督察长的建议下,承认不慎致使王阿安死亡,而“这些官员向他保证,由于他是独子,因此在定案时将考虑此点”。[注]上海档案馆编:《工部局董事会会议录》第8册,第586、607页。5月12日,曹被解回上海,等待上海知县的再次审讯。
5月19日,曹锡荣委员会的代表写信给公共租界领袖领事,称曹曾遭到酷刑和虐待,请求领袖领事尽快与上海知县商议审讯日期。[注]“The Case of Tsao Si-Yung”,The North China Herald,1885年5月22日,第26版。工部局虽然十分认同这一提议,但要求报纸不再报道此案的任何详情,并指责委员会在报纸上公开宣称自己为曹所做的贡献是一种非常鲁莽的行为,这将给曹带来不利影响。[注]上海档案馆编:《工部局董事会会议录》第8册,第621页。工部局最终接受巡捕房建议,与清方私下协议解决这场持久的纠纷,同时要求西人不再将此案大肆宣扬。在曹解回上海县衙之前,曹父便以“年老单丁”为由,请求将曹恩赦留养。[注]《续述要犯解回事》,《申报》1885年5月14日,第3页。后经沪苏各级官府和刑部对曹是否年老单丁进行反复审查,终于在1887年9月6日,同意曹锡荣保释出狱。
从1883年7月案发、11月曹锡荣被押往松江府监狱,到1885年5月解回上海县监狱,直至1887年9月被保释,该案历时四年有余。其间,曹为贿赂狱监和防止狱友虐待,曾陆续向工部局申请了大量经费(此事限于篇幅略去)。这一时段也正是工部局经历从直接挑战清方规则,到逐渐适应现有体制规则的转变过程。
结 语
在曹案中,上海工部局对清方公堂权威和现有体制的态度,从最初的直接挑战,到逐渐适应并加以利用。工部局对华人羁押权的占有,是打破对租界华人司法权上“模糊”一面的一种尝试,对清方体制和会审章程都造成了冲击,如此,一件普通案件的审理就变成中西方的政治博弈。上海租界会审公廨成为权力场,在开放式的会审公廨,上海领事团和工部局有明显的自信和威严,主导着两次关键会审。上海道台也充分展示了其处理外交事务的灵活性和职业原则,既缓解上海地方政府与领事团的冲突,也维持了清方体制规则。上海领事团作为列强的外交代表,明白维护协议权威的重要性,不管是领事和道台的书面保证,还是会审章程,上海领事团并不愿意打破约章效力。工部局希望替换陈福勋这位主动将曹锡荣解送回县衙的清方谳员,以表达不满。事实上,清方谳员相当于上海道台在租界的代表,同样遵照会审章程处理事务,但由于其权力有限,无法做到道台那样灵活多变,其固执的思维与行为,很容易成为上海工部局指摘的对象,而改革会审公廨、提高清方谳员政治地位的需求,此后逐渐成为上海工部局争夺对租界华人司法权的目标。
“曹锡荣案”中所体现的华洋政体各自内部的差异和分歧也值得关注,比如会审公廨清方谳员对租界华民的权责担当,上海道台对协议的强调与对上海县的支持,上海公共租界领事团与工部局之间的矛盾等等。会审公廨清方谳员在处理租界华民刑事案件时,并无多少话语权,但却仍有地方官的政治、伦理意识,因此会出现华人和上海工部局都指其懦弱的双重局面。长袖善舞的上海道台始终起着调和作用,既坚持约章,维持和上海工部局、领事团的关系,也积极支持上海知县履行职责,但维持约章是其首要目的。随着案件异地审理,上海领事团和上海工部局在关于租界行政、司法权上的分歧渐渐突显。失去上海领事团强有力支持的工部局开始从清方体制内寻找解决方案,用“理”和“行”去逐渐适应清方的“礼”,此举也符合领事团限制上海工部局权力扩张的需求,故而领事团在约章原则下也积极为工部局上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