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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忠诚的核心问题

2018-01-23左高山涂亦嘉

伦理学研究 2018年5期
关键词:领导者政党宪法

左高山,涂亦嘉

在人类的道德生活中,没有哪一种美德比忠诚更为根本,甚至可以说,没有忠诚就没有其他一切美德。与此类似,没有哪一种美德比政治忠诚更被国家、阶级或政党所重视,人们甚至认为对国家的忠诚是至高无上的政治美德。然而,在当代政治生活中,政治忠诚问题比任何时候更为凸显,无论是普通公民对国家的忠诚还是党员干部对政党或国家的忠诚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危机,其紧迫性既体现在意识形态的话语建构中,也体现在一系列的政治事件之中,这些挑战与危机都指向政治忠诚的核心问题:忠于谁?忠于什么?

一、什么是政治忠诚?

正如传统美德在持续衰退那样,政治忠诚作为一种政治美德在当代社会似乎也在不断地衰落。人们对政治忠诚的理解和评价常常持对立的观点,有的人把它拔高到无以复加的地步,认为没有政治忠诚,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好的政治,就得不到人们的认同和支持。也有人认为,政治忠诚是阻碍政治进步的主要因素,是一种被夸大了的、最不可靠的和最名不副实的美德,它甚至还是一种恶习,这种所谓政治美德在现代社会根本就没有立足之地。例如,美国前总统林登·约翰逊、理查德·尼克松、乔治·W·布什等人过度关注下属的个人忠诚,而执政表现则差强人意,最后陷入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和小集团政治之中[1](P191-192)。这种本应对国家的忠诚变成了一种人身依附式的个人效忠,不仅没有提升政治美德而且严重损害了它的声誉。然而,如果政治忠诚真的过时了,人们为什么还不遗余力地歌颂它呢?无论持何种观点,人们都不能否认政治忠诚在政治稳定和政治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尤其在一些重大政治事件中,政治忠诚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甚至可以说没有政治忠诚,就不会有对国家、对社会的奉献精神。那么,我们究竟该如何界定政治忠诚呢?

对政治忠诚的界定,首先要理解“什么是忠诚”?一种观点认为,忠诚是人类的一种情感。例如,哈佛大学已故著名政治学家茱迪·史珂拉指出:忠诚是情感的强烈表达,是对社会群体的一种情感,而不是首先表达理性[2](P41)。澳大利亚国立大学詹姆斯·康纳教授在《忠诚社会学》一书中进一步发展了史珂拉的观点,他认为:忠诚与行为体的情感密切相关,在我们的情感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忠诚本身就是一种情感,而不是一种认知[3](P9-15)。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忠诚与理性相关,而不仅仅是一种情感。最有代表性的学者当属美国唯心主义哲学家、已故哈佛大学哲学教授乔西亚·罗伊斯,他在1908年出版的《忠诚的哲学》一书中指出:忠诚绝不可能只是一种情感,虽然崇拜和感情伴随着忠诚出现,但是绝不可能独自构成忠诚。如果没有自我控制,忠诚是不可能的。因此,他把“忠诚”界定为:“一个人对某项事业(cause)自愿的、实际的和彻底的奉献。”罗伊斯进一步指出,一个人之所以被称之为忠诚之人,首先是他拥有某些值得其忠诚的事业,其次是他自愿、彻底献身于这项事业,再次是他通过某些持久、实际的途径表达他对事业的奉献[4](P16-18)。罗伊斯意义上的“奉献”包含了热情和热爱,正如马克斯·韦伯所指出的:“对政治的献身就必须起自热情、养于热情。”[5](P252)罗伊斯此处所言之“事业”包含了理想、目标和追求等内涵,而不是人们日常所指的政治升迁、商业利益等这类事业。罗伊斯对忠诚的界定与朱熹所言“尽己之谓忠”(《四书章句集注》)类似,也与春秋时期的“诚心真意”的忠诚伦理相似[6](P36-37)。显然,罗伊斯试图从理性而不是从情感来分析“忠诚”的。迈克尔·桑德尔站在自由主义的立场上指出:“不是建立在同意基础上的忠诚——无论在心理学上多么有说服力——仍然是感情问题,而不是道德问题。”[7](P17)他在此处把“同意”作为判断忠诚究竟是“情感”还是“道德”的附加条件,他的言下之意应该是:如果忠诚建立在同意的基础之上,它就是一种道德,反之则仍然属于感情。根据上述两种对立的观点,我们认为忠诚首先是一种积极的道德情感,但是如果它仅仅是人类的一种普通情感,那么忠诚于善或恶的客体均无法判断忠诚本身的价值。只有当忠诚者能独立对忠诚的对象进行理性选择时,我们才能判断这种忠诚的道德价值。那么,政治忠诚究竟是出于情感还是出于理性的问题,或者说政治忠诚如何由一种情感变成了一种理性?促成这种转变的中介或道德纽带是什么?

无论政治忠诚是一种情感抑或为一种理性,我们都需要先确定政治忠诚主体的资格或身份问题。因为人们在很多时候并不清楚“谁”有资格成为政治忠诚的主体,遑论政治忠诚本身了。例如,当我们谈宪法忠诚时,忠诚主体究竟是谁?如果我们了解宪法的功能,就知道全体公民都有忠于宪法的义务,因为宪法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当然,当下最需要忠于宪法的是政府和国家公职人员,因为宪法规定了它们权力的来源和活动的范围,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并且属于人民。因此,对宪法的忠诚就等于对国家的忠诚、对人民的忠诚。如果国家公职人员、政党或者政府不忠于宪法,将会导致严重的政治后果。与宪法忠诚或国家忠诚不同,我们讨论某一政党成员的政治忠诚时,只是针对特定政治组织而言的。当某一政党要求其成员忠于它时,这种忠诚就是一种义务,而不是一种情感,而且这种强制性义务只对该政党的成员有效,非该政党的成员不具备对该政党忠诚的资格,也没有忠于它的义务。

如前所述,忠诚产生于情感,忠诚本身就是一种情感,但是忠诚并不局限于一种情感。因此,政治忠诚作为一种政治美德,也表现出情感的特性。例如,爱国主义作为最能体现政治忠诚的一种形式,表达了一国公民对其所属的特定国家的深厚情感。这种情感既有可能是公民由于自己的完整人格主动激发而产生的对国家深深的热爱,也可能是由国家通过各种形式激发的结果。茱迪·史珂拉指出:政治忠诚是由国家、种族群体、教派、党派所唤起的情感,也是由形成和认同团体的学说、事业、意识形态或信念所唤起的情感。当政治忠诚是一种选择的结果时,它就是一种承诺,就具有情感的特性[2](P41)。根据史珂拉的观点,政治忠诚并不是一种强制的结果,而是政治主体自主选择的结果。政治忠诚在何种意义上具有强制性呢?如果把政治忠诚理解为一种政治义务,这种义务由政治规则所驱动,它就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是,这种政治义务只对某一特定政治共同体的成员有约束力。当我们说某一政治共同体的成员有忠于它的义务时,首先是该组织的成员同意并承认其政治权威,同时该组织提出了全体成员忠诚于它的要求和义务。而且,这种忠诚义务一定有一个道德上的纽带在起作用,在民族主义者看来,“他们对国家忠诚是因为国家保留和反映了他们的民族文化,而民族文化是他们身份的重要部分,应当在道德上得到尊重”[8](P31)。此处的“民族文化”就是民族主义者对国家保持忠诚的道德纽带,它既塑造了公民对国家的道义责任,又给了公民一个特殊理由对自己的民族国家表示忠诚。根据康德的道义理论,如果忠于义务或责任所规定的东西,那么这种忠诚就是多余的,因为由义务或责任强加的忠诚,例如信守诺言、夫妻间的忠诚,只不过是义务或责任的一种特殊情况。忠诚服从道德法则,而不是道德法则服从于忠诚[9](P19)。进而言之,对于政治共同体的成员而言,如果政治共同体的法律、规章等要求你对该组织表示忠诚,这种政治忠诚就是一种义务,至少是政治义务的一部分,但是政治义务不能归结为政治忠诚。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把政治忠诚界定为:政治忠诚作为一种政治美德,是针对某种政治关系或某种政治信仰而言的,它意味着政治行为体对政治事业、政治信念、政治理想、政治原则和政治信仰等的矢志不渝和彻底奉献[10]。

二、政治忠诚的对象

政治忠诚的价值是通过政治主体所忠诚的对象确定的,甚至可以说正是这一对象决定了政治忠诚作为一种政治美德的意义。“对于坏人坏事的忠诚比背弃更为恶劣。纳粹党卫队宣誓忠于希特勒,这种对罪行的忠诚是有罪的。忠于恶是不道德的忠诚。”[9](P14)然而,作为某一政治共同体的成员,许多人并不知道自己的忠诚对象究竟是什么?换言之,他们不知道自己到底该忠于谁?是忠于领袖还是忠于组织?是忠于政府还是忠于国家?是忠于政党还是忠于人民?是忠于宪法还是忠于政治规矩?是忠于政治信仰还是忠于某个具体的组织目标?等等。根据我们对政治忠诚主体资格的分析,我们分别就普通公民的政治忠诚和党员干部的政治忠诚来讨论政治忠诚的对象。毫无疑问,党员干部也是公民,他们既要承担普通公民的政治忠诚义务,同时他们也具有特殊的政治忠诚义务。进而言之,党员干部与普通公民的政治忠诚既有共同的忠诚对象,又有不同于普通公民的忠诚对象——政党。换言之,某一政党的成员既要忠于该政治组织,也要忠于该组织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而非政党组织成员则不必表示对该政党的忠诚。

在本质上,政治忠诚的合理性只有限定在一个政治组织内才能得到有效的辩护。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所说的政治忠诚是针对特定政治组织的成员而言的。对于特定政治组织的成员而言,往往会出现对领导人或者领袖的忠诚和对政治组织的忠诚之间的冲突。如果一个政治共同体的成员只忠诚于某个领导人或者领袖,这种旧式的个人忠诚与现代政治文明是背道而驰的。这种人身依附式的政治忠诚是需要回报的,这种回报往往超越了制度的范畴,需要领导者违反制度去解决或者满足忠诚者的需要。久而久之,只忠诚于领导的成员就成了特殊的群体,他们对政治共同体的各项规章制度形成挑战,使制度形同虚设。渐渐地,政治共同体在得到少数成员忠诚的同时失去的却是多数成员的不忠诚,严重挫伤了大多数成员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丧失了他们对政治共同体的认同。在很多紧急情况下,某些成员对领导人的忠诚大于对政治共同体的忠诚,甚至对政治共同体的忠诚完全消失了,因为此时个人私利的满足压倒了共同体利益和公共利益。我们分别对政治领导者和政治组织的忠诚予以分析。

我们分别对政治领导者和政治组织的忠诚予以分析。第一,对政治领导者的忠诚。这种忠诚可以称之为人身依附式忠诚,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政治领导者的超凡魅力深深地吸引着崇拜者和追随者,忠诚者既可能以牺牲自我人格实现组织利益最大化,也可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毫无疑问,如果忠诚者对政治领导者的忠诚可以实现政治组织的目标并且有助于组织利益的最大化,这种忠诚在某种程度上是值得肯定的。反之,则是否定的。第二种情况是在现实政治中,有些政治领导者并不具备个人魅力和超强的能力,但是他们掌握了“生杀大权”,显然这种“忠诚”背后另有所图,即追求和利用政治领导者掌握的权力来获取自己的利益。第三种情况是出于恐惧而对政治领导者的“忠诚”,这种忠诚最不可靠。例如,纳粹德国对希特勒的忠诚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对领导者的忠诚要么走向个人崇拜,要么是虚假的忠诚,最终都会损害政治和忠诚本身,因为这种忠诚带有很大的盲目性,会随着政治领导者的更替而发生改变,是一种有条件的忠诚。那么,这种人身依附式的忠诚是真正意义上的政治忠诚吗?答案取决于政治领导者的政治忠诚是否是真正意义上的忠诚,如果政治领导者忠于正义的政治事业、忠于正确的政治信仰,忠于政治领导者的追随者也坚定地相信并忠于领导者所忠于的事业和信仰,这种忠诚就具有政治忠诚的特征。然而,大多数情况下,政治领导者都希望追随者忠于自己,这种忠诚要求追随者对政治领导者的个人效忠,这种效忠是单向度的。上文提到的林登·约翰逊、理查德·尼克松、乔治·W·布什都属于这种情形。不可否认,领导力与忠诚密切相关,没有追随者的效忠,领导者的地位就无从保障。

第二,对政治组织的忠诚。这种忠诚可以称之为人格物化式忠诚,其实质是以自我人格的外化来追求个体自我与政治组织的统一。这种忠诚者认为政治组织的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在某种情况下,当组织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应该牺牲或者放弃个人利益,维护整体利益。甚至有些政治意识形态宣传要求政治组织成员无条件牺牲个人利益而服从组织利益。这种“牺牲”体现了该组织成员对政治组织的忠诚。

对政治组织的忠诚问题,我们需要区分不同的政治组织,因为不同政治组织的成员由于其成员资格而对所属组织的忠诚情感或义务会有很大的差别。我们可以从普通公民对政治组织例如国家的忠诚和特定政治组织成员对该组织例如政党的政治忠诚来进行分析论证。对于普通公民而言,国家是其所在的最大的政治组织,因而国家是每一个公民表达政治忠诚的首要对象,对国家忠诚也是公民应尽的政治义务。以我国公民为例,比方张三是广东人,人们会说“张三应该忠于国家(中国)”,甚至会说“张三必须忠于国家(中国)”,我们不会说“张三应该忠于广东”,也不会说“张三应该忠于美国或者中国之外的其他国家”,更不会说“张三应该忠于整个人类”。那么,人们为什么不会要求某一公民对其所在的省或县这类政治组织表示政治忠诚,也不要求他对超出国家之外的其他政治组织表示政治忠诚呢?毫无疑问,张三作为中国公民其成员资格或者公民身份具有某种道德显著性,他的这种成员资格标志着这种特定关系是其忠于特定国家这种特殊政治义务的来源[8](P7)。

公民对国家的忠诚与对国家的热爱是紧密相关的。正如艾瑞克·费尔腾所言:“要忠于祖国,必然会先热爱自己的祖国”[1](P226),他进而认为“热爱自己的国家是爱国精神的前提条件”[1](P227)。换言之,爱国是体现普通公民对国家忠诚的一种积极的情感,通常表现为两种不同形式:第一种国家忠诚是公民无条件地热爱国家,工作勤奋,遵守国家法律,对国家从无异议,即使国家某些法律或政策实际上不公正或者低效率时,他也毫无怨言。例如,某位代表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从没投过反对票,对党对国家一直拥护。”这位代表的言论体现了“对国家无条件的热爱”,也表达了对国家的忠诚。第二种国家忠诚主要表现为公民根据自己的立场来看待国家和政治人物,对国家发展存在的问题和未来的出路提出了不同于常人的真知灼见,这种忠诚可以称之为有条件的热爱。这种忠诚最典型的表现是“公民不服从”,例如,某国公民由于自己的国家侵略其他国家而拒服兵役,由于国家的某项法律或者政策不公正,而拒绝投票支持,对国家侵犯人权而提出公开批评,等等。当然,这种公民对国家的忠诚在第一种情形的公民或政治领导者看来恰恰是不忠诚甚至是背叛。为什么会出现这样截然相反的观点呢?这涉及人们对“服从”和“不服从”的辩证关系的理解。在人们的政治活动中,服从常被视为一种美德,不服从则被视为一项恶行。然而,事实上并非一切服从都是美德,一切不服从都是恶行,反之亦然。公民服从与公民不服从是否为一种美德,取决于他所服从的政治权威是否具有理性。进而言之,民主自由国家的理性的权威是按照普遍适用的理性行事,公民接受或者服从其指令并不需要放弃自己的行为准则,而非理性的权威则常常通过恐吓、威胁或者武力等手段迫使公民接受或者服从其权威[11](P21-22)。因此,公民服从一种理性的政治权威自然表现为政治忠诚,而公民不服从一种非理性的政治权威当然是另一种政治忠诚,是值得肯定和称赞的政治美德。判断公民服从与不服从是否为一种政治忠诚还涉及下文我们如何深入理解政治事业、政治信念与政治忠诚之间的关系。在日常生活中,公民对国家的忠诚体现在一些仪式性的场合中,例如对国旗的忠诚,奏唱国歌时的庄重和肃穆,在公开场合维护国家的尊严,等等。公民对国家的忠诚也体现在战争、内战等极端的政治事件中。例如,二战时期,美国政府对日裔美国人的政治忠诚审查、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出现大量的汉奸对国家的背叛。

与普通公民对国家的忠诚相比较,作为某一特定政党组织的成员对该政党的政治忠诚是否存在差别呢?例如,《中国共产党章程》中的誓词指出:“对党忠诚”。毫无疑问,“党”是全体党员表达政治忠诚的对象。为什么要对党而不是对党的领袖表示忠诚呢?因为一个党员志愿加入党,就和党组织之间形成了一种“契约”。我们接受了这一契约,政党对于党员就具有了权威,党员对该政党就具有了某种政治义务。遵守契约就构成了一种道德规范义务,不管这种契约是建立在明确同意还是以隐然同意基础之上。

人们对国家的忠诚,与我们作为国家的成员资格或者身份认同密切相关,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成员资格或身份认同不是选择的结果,因此公民对国家的政治忠诚不需要诉诸公民资格或公民身份之外的因素。但是,对某一特定政治组织例如政党的忠诚则是我们理性选择的结果,由于我们自愿加入这一政治组织,因此对该组织的忠诚就是一种必须自觉严格遵守的政治义务。

三、政治忠诚的实质

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人仍停留在对领导者的个人效忠上,少数人忠于政治组织,他们大都狭隘地认为效忠领导者就是忠于政治组织,就是政治忠诚。当然,倘若政治领导者坚持和实践的政治事业和政治信念是正义的,并且与其所在政治组织的价值目标完全一致,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那么追随者对政治领导人或政治组织的忠诚就具有某种正当性。根据罗伊斯的观点,忠诚本质上是对某一项崇高“事业”的忠诚,那么政治忠诚也并非对具体的人和物的忠诚,对国家的忠诚并不是说人们对某个国家的国土的忠诚,而是忠于这个国家所倡导的原则、核心价值观乃至精神文化,所谓爱国主义就是对这些原则的忠诚[3](P77)。在罗伊斯看来,忠诚本身不能以好坏论,应该加以判断的是人们所忠于的原则,因此他提出了“忠于忠诚”的原则(loyalty to loyalty),正是依据对这些原则的忠诚程度,人们才能断定是否以及何时应该终止对一个人或团体的效忠[4](P107-110)。因此,政治忠诚应该具有超越于上述具体忠诚对象的更深层次的本质,这就是对政治事业或政治信念的忠诚。如果说政治义务是最低限度的政治忠诚,那么对政治事业、政治信念或政治信仰的忠诚就是最高限度的忠诚。

对政治事业的忠诚可以称之为人事融合式忠诚。这就是马克斯·韦伯意义上的“为了政治而活”,把政治当作一种“志业”,而不是把政治当作成就个人事业的工具。韦伯指出:“为了”政治而活的人,在一种内在心灵的意义上,把政治当成自己的“生命所在”,他在为一件“事业”的服务中得到了生命意义[5](P208)。韦伯所说的“事业”或者“志业”,与罗伊斯所言的“事业”非常相似。这项“事业”首先是值得追求的事业,唯有如此,我们才会热爱这项事业,才会为之奉献;这项“事业”也是一项“客观的”事业,它不取决于忠诚者个人的兴趣和偏好,它本身就具有价值。

对政治信念的忠诚可以称之为绝对道德式忠诚。持这种信念的人追求实现韦伯意义上的“信念伦理”,由政治理想和政治信仰支配自己的内在信念去行使权力。正如韦伯所言:“政治行动若要有其内在的支撑定力,就必须要有追求一个理想的意图。为了这样一个理想,政治家追求权力、使用权力;但是,这样的一个理想究竟以什么形式出现,乃是一个由信仰决定的问题。”[5](P254)韦伯指出了政治行动与政治理想、政治行动与政治权力、政治理想与政治信仰之间的内在关系,其中政治信仰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对于政治忠诚而言,政治信仰或者政治信念具有绝对支配作用。“以信念以及心意为伦理原则的人,觉得他的责任只在于确保纯洁的意念。”[5](P262)对于一个政党组织而言,党组织是全体党员忠诚的对象,对党忠诚是一个党员的政治义务。然而,“对党忠诚,关键是要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对党忠诚,是一种具体的、无条件的忠诚,具体体现在对党的信仰、对党的组织、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忠诚上,其中对党的信仰的忠诚是关键所在[12](P188-189)。

政治忠诚本质上意味着要实现韦伯意义上的“责任伦理”,坚定不移地追求和实现政治信念指向的政治目标,把这些目标变为现实。韦伯指出,我们必须重视:“政治作为一件‘理想事业’所具有的精神风格。如果完全不考虑它的具体目标,政治在人生的道德安排中,能成全什么志业?或者这么说:在道德世界的什么地方,才是政治的居身之所?自然,在这里相互冲突的,乃是最终极的世界观;在世界观之间,最终只有选择可言。”[5](P255)在本质意义上,政治忠诚意味着对“理想事业”和“政治信念”的忠诚,这种忠诚还必须考虑具体目标的实现,因此,政治忠诚意味着政治主体的自主“选择”,要付诸行动,并且要对政治后果承担责任,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政治担当”。

四、宣誓是政治忠诚的重要形式

人们以何种方式体现政治忠诚?或者说,政治共同体的成员究竟通过哪些形式来表达政治忠诚呢?既然政治忠诚是由国家、阶级、等级制度、种族群体和党派所唤起的情感[2](P41),它难免带有狂热性和非理性的特征,因此表忠心、宣誓等形式化的表达常常充斥在人类的各种政治活动中。我们批判一切形式主义的效忠誓言,尤其是本身并非出于真诚和善意的虚假的、露骨的表忠心现象,因为它并不能体现政治忠诚的本质。那么,人类政治生活中经常出现的政治宣誓是否能够体现政治忠诚的本质呢?这就需要我们客观地看待宣誓这种古老的仪式,正如茱迪·史珂拉所指出的:美国所热衷的强迫宣誓这种完全非理性的习惯根源于过去的仪式,它们保留了某些古老的意义,但至少它们不是企图诱使人们发假誓的那些忠诚宣誓[2](P43)。下面我们分别以宪法宣誓和加入政党的入党宣誓为例来予以探讨分析。

宪法宣誓制度由来已久,大多数民主国家都明确规定国家公职人员任职前必须进行忠于宪法的公开宣誓,必须宣誓拥护或效忠宪法。“在142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规定相关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拥护或效忠宪法的有97个。”[13](P51-52)公开宣誓就是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向宪法表示政治忠诚,实质就是向国家和人民表达政治忠诚。2018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的宪法宣誓誓词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国家公职人员为什么要忠于宪法呢?因为由人民所赋予他们的权力具体通过宪法来表现。如果他们不忠诚于宪法,那么权力的来源和合法性就会遭到质疑。因此,国家公职人员忠于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就成了一项政治义务。通过宪法宣誓,国家公职人员在庄重严肃的仪式上公开表达其忠于宪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的政治意愿,明确自己的职责,唤起对宪法的敬畏,强化自律。宣誓本身也代表了宣誓人内心对誓词的认同和良心上的约束,以及对国家和人民的一种公开的承诺。宪法作为现代国家规定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的根本大法,体现全社会的核心价值,对一切国家权力都具有最高的约束效力。因此,忠于宪法就等于忠于国家和人民。

我们再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关于宣誓和誓词为例来说明党员对政党的政治忠诚。“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由此可以看出,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宣誓,表达自己对党的忠诚。此处的“必须”具有强制性,强调事理上和情理上的必要性。入党为什么要宣誓呢?因为宣誓表明党员个体对共产主义、共产主义事业、共产主义信仰等的诺言和声明。大多数政党都要求其党员通过宣誓拥护并捍卫党的章程,宣誓可以让党员认识到入党的神圣性,意识到誓词对自己的约束和内心世界的震撼,从而增强自身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也唤起广大党员对党章的尊重,对誓词的敬畏。

无论是宪法宣誓还是入党宣誓,都唤起了我们对国家或政党的内在情感和热爱,从而倡导一种共同的政治责任和政治团结。然而,宣誓人知道或者熟悉誓词的内容,仅仅意味着他拥有了关于誓词的某种知识,宣誓仅仅意味着做出了某种承诺,这些都是形式上的忠诚表达。更为重要的是,对国家、对人民和对政党的政治忠诚必须体现在宣誓人的实际行动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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