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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相对主义的局限及其实践困境

2018-01-23曲伟杰

伦理学研究 2018年5期
关键词:道德观念共识主义

曲伟杰

在现实世界中,生活在不同的道德文化传统中的人们往往会拥有不同的观念、习俗和生活方式,对同样的事务会有不同的看法和理解。这是一个历史的和文化的经验事实。时至今日,无论是国际间还是区域内,各种特殊的宗教、道德和文化共同体的存在构成了多元文化主义的理论背景。包括约翰·罗尔斯在内的思想家则从学理上论证,理性多元论的事实是现代自由民主社会的永久性的文化特征。但是,情况还有另一面,在全球范围内,秉持不同的习俗、信仰和生活方式的群体聚集在一起,交融、碰撞甚至是冲突都在真实发生。塞缪尔·亨廷顿顺势提出文明的冲突理论,引发了学术界的广泛争论与反思。多元文化间的分歧乃至冲突的存在促使我们思考不同的道德规范、价值理念或文化传统之间的关系。基于国内外学者们的研究成果,本文意在探讨和解决一个类康德式的问题:在认肯文化多元的前提下,我们是否仍有可能达成不同文化间的道德共识?这一问题可以转换为另外的一个问题:在面对多元文化主义的世界图景的时候,我们是否必然要接受道德相对主义?

一、道德相对主义的类型与立场

在对道德相对主义的理论认知上,国内外不同的学者给出了不同的界定与分类,学界并没有达成统一的意见。原因在于,学者们依据的界定与分类标准并不一致。比如以道德主体的差异为标准,一些学者把道德相对主义分为个体相对主义与社会相对主义;以道德内容上的侧重点不同为标准,又有学者把道德相对主义区分为规范性的相对主义、语义学相对主义、知识论的相对主义、本体论的相对主义四种类型[1](P21-22)。虽然共识没有达成,不过至少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无论是哪种意义上的类型,它们都始于多样性这一事实。没有多元的、差异化的道德文化传统的存在,道德相对主义的理论不可能产生。那么,道德的多样性特征与道德相对主义这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逻辑关系呢?

在面对这一问题的时候,理查德·布兰特按照伦理学的不同分类依次区分出三种类型的道德相对主义:描述性相对主义、规范性相对主义和元伦理相对主义。所谓描述性相对主义指的是人类社会包含有许多不同的文化群体,而且这些群体各自拥有不同的道德原则和观念,这些道德原则和观念之间可能存在着巨大的分歧。因此,它只是描述了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而并没有对这些事实进行规范意义上的评价。这种描述性相对主义在文化人类学的研究领域很常见,因为人类学家们通过田野调查致力于研究和解释世界各地存在的不同的道德习俗和文化传统,因而有时会被形象地称之为文化间的翻译者。麦金太尔认为,研究过北美印第安人的美国文化人类学家鲁思·本尼迪克特是“第一位拥有一致和成熟的道德相对主义观点的学者”[2](P4)。当然,仅有简单的描述性的差异是不够的,“文明”与“野蛮”、“先进”与“落后”、“开化的”与“未开化的”,这些词汇在20世纪之前的人类学家的作品中清晰可见。很显然,当代文化人类学家不会采纳类似的范畴来界定任何文化群体。原因就在于,处于后殖民时代的意识形态背景当中,给其他类型的文化社群贴上落后、未开化等标签,这是典型的殖民主义的心态。鲁思·本尼迪克特本人并没有止于描述性相对主义范畴内,而是进一步得出元伦理相对主义的结论。所谓元伦理相对主义主要是指当不同的价值或道德原则发生冲突的时候,我们并没有唯一正确的、客观的道德评判标准。理查德·布兰特指出,元伦理相对主义想要站得住脚,就必须依赖于一些特定的元伦理学理论,而鲁思·本尼迪克特的观点就是其中之一[3](P369)。她认为,所谓的“在道德上是善的”与“习惯性的”是同样的意思,道德观念只不过是某一文化群体中的各种习惯而已,因而是内在于该群体之中的。既然道德判断无非是习俗的同义词,而不同的社会又有着不同的习俗,那么道德判断就无所谓“对”与“错”,所以元伦理相对主义主张,没有道德原则是永远正确的。与描述性相对主义和元伦理相对主义不同,既然根本不存在普遍有效的评判标准,那么规范性相对主义则强调,道德主体的行为的正当性与有效性都只是相对于既成的道德规范框架而言的,构成这些道德规范框架的既可以是个人所接受的根本道德信念,也可以是一个社群中所拥有的根本道德信念。换言之,我们关于行为的好与坏、对与错的诸多判断都只可能是相对于某个特定的文化或群体中的成员,规范性相对主义认同的是局部的道德规范的正当性。这一点是不依赖于我们的道德推理能力而成立的,理性的存在并不能提供超越于所有特定文化群体之上的绝对标准。有些学者甚至主张,理性或合理性本身都是受特定的文化传统的制约的,遑论我们传承下来的诸多道德观念。美国哲学家保罗·博格西昂引述过一篇报道,题目是“印第安部落的创世论者阻挠考古学家”[4](P1)。报道讲述的是印第安部落对于自身起源的认知与现代考古学家的认知之间的截然不同。考古学家通过一整套的观察、研究和证据辨别等现代科学方法得出结论,美洲土著是大约在一万多年前从亚洲经白令海峡到达的美洲大陆;而某些美洲土著部落却沿袭创世神话,认为自己是来自地下的精灵世界。关键是,很多考古学家为此辩称,现代科学也无非是认识世界的诸多方式中的一种而已。博格西昂把类似的观点界定为全面相对主义,而道德相对主义则被界定为局部相对主义。

作为局部相对主义的一种类型,道德相对主义拒斥一切普遍主义的、客观主义的价值诉求,“我们所有的观念与理论从根基上都可以被视为地方性的文化形态,都是扎根并限定在特定时空之中的”[5](P3)。既然无所谓公认的对与错、好与坏等,自然而然的逻辑结果就是,他们基本上放弃了“判断”。既然我们相互之间根本就没有一个为大家所普遍接受的跨文化的衡量标准,有的只是各种各样的“我的”标准,因而在道德实践中,相对主义否认“我”有权利对“他者”的信念进行判断,反之亦然。我们每个人都生活在特定的道德文化传统当中,每一种特定的传统又都铭刻着特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而身处该传统之外的人无法对其进行评判。在相互接触的过程中,我并非是不理解他者的文化,我也知道他者的价值理念和生活方式产生自什么样的历史和社会背景,我甚至明白他者的文化传统中存在着诸多的流派、纷争与歧义,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我拒绝对诸种不同的道德文化传统进行衡量,直接的是拒绝对自我与他者之间的善恶优劣进行评判。在相对主义者那里,重要的是发现和承认,而非判断。面对异质化的存在,他们赞同的是规范层面上的克制。为了给非批判性的立场以有力的支撑,相对主义者认为诸价值规范和观念系统之间是不可公度的(incommensurable)。它们的前提、标准甚至是实践情境都是各自有效且不可比较的。在不可公度性的概念背后,相对主义学说预设了一种非至善论的的哲学观,它不寻求古典作家念兹在兹的最优良的生活方式,而是认为没有人可以确切地规定何种价值理念或生活方式真正代表了至善。在非至善论的指引下,相对主义反对将各式各样的信念、生活方式进行分级或排序——无论是基数的还是序数的排序。“一种恰当的相对主义观点要求你在面对其他所有人的伦理信念时都能够同等对待。”[6](P159)在处理不同的价值理念、信仰体系或文化传统时,我们必须允许各种善观念的互竞式的存在,拒斥同一化的评判标准。

由此出发,相对主义也顺带否定掉了进步主义的观念。反映到公共政策领域中,相对主义者支持基于特殊身份的差异政治,主张保护和维系少数社群部落的文化和生活方式。相对主义带有史蒂文·卢克斯所说的非歧视的、平等主义的色彩,“相对主义比客观主义更加民主,因而,相对主义更加符合像我们这样的多元社会的需要”[7](P236)。

二、底线主义的道德共识

在当代西方,大多数自由主义者都接受了或强或弱的多元主义观念,并认可它在保护少数群体的利益上的重要性,但是,大部分坚持多元文化主义的学者并未接受道德相对主义的结论。玛莎·努斯鲍姆就说:“正视差异决不意味着有的只是各个地方性的传统所设置的标准,而没有跨文化的道德标准了。”[8](P33)西方世界第一次影响较大的寻求不同文明间的道德伦理共识的努力来自由德国基督教神学家孔汉思推动的全球伦理运动,伦理领域的“金规则”(golden rules)概念由此而来。在哲学界,学者们则提出道德底线主义的观点来回应道德相对主义的挑战。道德底线主义立足于多元文化主义的大前提,诉诸协商与对话的途径,进而谋求各道德文化传统之间的基本共识。不同于建构主义的哲学思路,道德底线主义所追求的道德共识既不是超越于所有的观念系统之上,也不是对前现代的道德资源的彻底否定,而是内在于每一个地方性的文化传统当中。

道德共识可以有两种表现形态。一方面,这一最基本的共识可能直接呈现为一些可普遍化的道德理念和原则。“在我们所熟悉的文化或政治共同体中,没有哪一个能够给他们的成员出具好的理由来拒斥这样的原则或实践:保护无辜的人免于被奴役、被折磨、被杀戮、营养不良、被监禁、无家可归,或者遭受非正常的身体痛苦和疾病。”[9](P189)这些基本的理念构成了社会实践中我们不能轻易逾越的一条底线,沃尔泽称之为“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则”[10](P24)。另一方面,其他的一些学者试图依靠某种哲学人类学的见解来构建最基本的共识。例如,戴维·米勒赞成把底线主义意义上的共识奠定在“内在需要”[11](P179)的基础上,离开这些需要,个人就无法在任何类型的社会中过上体面的生活。我们每一个人要生存下去,就都会有对食物的需要,只不过在不同的地方,我们取用的食品千差万别。所以,不管我们生活在何处,信奉何种宗教信仰,对食物的需要就是人类的一种内在需要。从这一需要出发,我们可以逐步确立起与之相适应的普遍的道德原则①。无论采取何种进路达致对道德理念的普遍共识,承认某些基本理念和价值具有普遍性,这并不妨碍我们认识到在不同的群体或国家中实现这些理念和价值的具体形式是多种多样的,要依具体情况而定。具体形式上的差别体现的是多元主义的一面,而共识则体现的是普遍主义的一面。普遍性的原则必定省略掉了特殊的、感性的外在形式,它绝非黑格尔意义上的感性确定性,原则本身表现为抽象的。与此同时,也正是因为抽象的原则摆脱了特殊的境域的约束,它才能够具备跨境域或跨文化的普遍感召力。

站在底线主义的立场上,普遍主义的原则与多元主义的要求并非不可调和。虽然我们每个人最初都是从家庭、社区、教堂或学校等具体而特殊的伦理境域中习得最基本的道德观念的,但是这并不一定意味着最初的道德观念就会天然地带有局限性。我从自己国家的某一学校中被教导要尊敬师长,我也在该学校中实践过这一点,那么,当我以后出国留学到其他国家时,尊敬师长的道德观念依然是适用的,只不过外在的表现方式可能不尽相同。根本的原因在于,当我被教导应该尊敬师长的时候,我不会被告知这一理念仅仅适用于甲老师,对乙老师就不再适用;也不会被告知这一理念仅仅适用于自己的国家,在别的国家就不再适用。普遍性的落实不需要一个超时空的境域,它就呈现在每一个具体的伦理境域当中,并通过这些伦理境域而被反复呈现、讨论和检验。对普遍性的强调不必以排斥特殊性为条件,特殊性的存在使抽象的道德观念丰满起来。

道德相对主义的问题之一就在于,它过于强调不同的道德文化传统间的差异。美国人类学家克利福德·格尔茨称:“是古怪的现实状况——童年订婚和不用错觉艺术手法的绘画——使它们的范畴陷入困境。”[12](P67)通过对比一些极端化的差异,人类学家可以轻易地拒斥普遍主义的观念。可见,相对主义在方法论上是对不同的道德文化传统做“减法”——减去他们之间的共同或相似之处,从而凸显差异。不过,“寻求共识(包括某些道德伦理和一般价值观念上的共识)与执著差别的冲动同样强劲”[13](P364),我们完全可以反过来运用“减法”这一方法论——减去不同的文化传统之间的差异,从而达成共识。即便在婚俗、礼仪上差异极大的文化群体,我们也总可以在某些方面找到他们之间的共同之处。局部的差异绝不代表整体上的不同。我们之所以可以运用减法来寻求共识,是因为任何一个道德文化传统的内部都不可能是绝对同质的。同一个道德主体可以拥有各种各样的价值认同,我可以既是经济政策上的自由派,同时又是宗教政策上的保守派。与之相似的是,对同一个道德文化传统而言,它必然也会包含着诸多不同的善观念和习俗。“内部同质性更多的只是表象,而非事实。”[9](P183)艾米·古特曼的观察无疑是准确的。其中,有些观念为全体成员所共享,也有些观念会存在着非常大的分歧。分歧的来源可能来自于传统观念与现代观念之间的碰撞,也可能来自于外来观念与本土观念之间的冲突。设想一种完全纯粹的、孤立的、自生性的特殊文化形态是不符合现实的。在全球化的时代,更没有任何一个特殊的文化共同体能够完全隔绝于全球化的浪潮之外,国家与国家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的文化交流日益频繁。我们在共同分享现代化的经济、科技和文化成果的同时,也需要共同承担解决全球性问题的责任。所有这些都要求我们在相互交往的过程中求同存异,以便达成基本共识。

从社会和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即便置身在一个狭小的范围内,我们一生的道德实践也不可能完全受制于一开始所接受的道德观念。在源源不断的社会交流和学习中,我们原先所持有的善观念或者被进一步加强了,或者被某种程度上削弱了,善观念的根本性转变也完全有可能发生。单纯的物质的东西对时间和空间的变化不敏感,澳洲的铁矿石并不因为它原产自澳洲就不能在其他国家生产钢铁,但文化道德层面的问题却是敏于时间和空间的变化。正因为文化和道德观念本身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演变的,我们才可能从中找出不同的文化和道德观念之间发生相互影响的轨迹。在动态演化的视角下,没有任何一种地方性的道德文化传统是绝对封闭的存在,今天我们所见的某一地方性的道德观念,可能恰恰来自于此前的外来观念的融入。对于某一道德观念而言,人们在不同的时代会赋予其全新的阐释和理解,重新阐释的动力有可能来自于对传统观念的再度回归,也有可能来自于对外来观念的接受与改造。“跨文化的交流和辩论是当代生活随处可见的事实,而我们的文化彼此影响的经验表明,一般来说,不同观念体系的居民们确实倾向于以……非相对主义的方式来看待他们的相互影响。”[14](P283)无论如何,道德相对主义对跨文化的普遍规范的拒斥使其过于看重地方性的文化传统间的区别,而忽视了它们之间发生正向的相互作用和传播交流的可能性。

三、道德相对主义在实践中的困境

追溯思想史的发展脉络,道德相对主义的议题把我们重新带回到了古希腊哲人讨论过的“自然”和“习俗”之争,它试图让我们相信一句古希腊诗人品达的格言:“习俗乃是万事之主。”但是,希罗多德在引证品达的话时却又指出:“每个民族都深信,自己的习俗比所有其他民族的习俗都要好得多。”[15](P160)有鉴于希罗多德的这一观察,我们可以进一步反思道德相对主义在实践中将要面临的困境。

首先,在具体的道德实践中,即使人们相互之间并没有道德观念上的共识,这也不意味着我们就要接受相对主义的结论。正如伯纳德·威廉斯认为的那样:“当你面对另一类人群的时候,对非客观性的意识并不会关闭你的伦理反应。”[6](P159)在真实的世界中,要做到对不同于我们的伦理信念一视同仁、表里如一,这并不容易。我们对自身所持有的构成性的道德信念势必会投入自己的情感,因为它们生发于我们的生活经验和成长历史,承载着我们的品格、关切和期望,最终成为自我认同的一部分。期间或有变化,但变化本身又会积淀成为个人历史的一部分,而且变化之后的新的观念往往会比此前的认识来得更深入、更坚定。这也就可以解释,当不同的生活方式或价值理念相遇的时候,为什么往往会发生冲撞、对抗,而不是简单的共处和妥协。严格的相对主义的立场都不会是双方的首要的或者是终极的选项。更为重要的是,你所做出的伦理反应通常也不会锁定在自己的个人信念空间里,而是会诉诸非个人性的标准。作为一种实践,“……只代表我个人的观点”,这样的表达式一般不会成为立场坚定者的首选方式。设想一位自由派人士质问一位福音派信徒的论辩依据,该信徒通常不会使用“这只代表我个人的观点”如此这般的论辩依据,而会直接诉诸上帝的权威;反之,自由派通常也不会说“仅代表我个人的观点”类似这样的话,而是会诉诸平等、自由、权利等进步主义的宏大概念。不同信念的拥有者都会倾向于使用普遍主义的道德话语,表明非个人性的立论基础,从而占据公共论辩的制高点。如同在有好东西、好故事的时候,我们乐意与其他人分享一样,我们同样乐意让自己的信念和观点被更多的人所分享。从古至今,一神教的“普世主义”倾向、中国古代儒家的“化成天下”的情怀,无不充分体现了这一点。从这个角度讲,意见分歧并没有导向对相对主义的认可,而恰恰是否证了相对主义的观点。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为什么冲突一直是普遍存在的。无论是持有保守的或是激进的道德观念,作为群体中的成员,他们都不会完完全全地封闭在自己的狭小圈子之内,而会随着形势的变化不断寻求更广阔范围内的伦理和价值认同。

其次,站在道德实践的角度,更值得我们加以批判性反思的是,相对主义其实蕴含着足以自我解构的悖论。基于纯粹的相对主义的理论逻辑,相对主义本身不能保护道德相对主义的价值诉求。相对主义要求我们对所有的地方性观念系统保持平等对待的态度。假定现在有这样一个道德观念系统,该系统不包括实质性和程序性的平等和正义原则,而是把信仰、族裔或家庭地位作为区别对待社会成员的主要身份标志,并且充满了对不同于权威性的道德观念的不宽容的意识。在此前提下,道德相对主义的观点在该系统中会被极力排斥,它失去了对占据统治地位的权威性的道德观念进行批判的理论空间。为了保证逻辑上的自洽,道德相对主义必须容纳极端的反相对主义的观点,以及在这些观点指导下的道德实践,否则它就不能声称所有的观念系统都是不可公度的,也无法宣称自己做到了平等对待。但是,在没有基本的价值共识的情况下,你恪守自我的界限而不去评判他者,并不意味着他者就会自觉地不来评判甚至是批判你,道德相对主义在面对异己的批判或攻击时将丧失自我辩护的立足点。“如果核心的认识概念范畴都无一例外地同特定的视角联系在一起,因而强势的一方不能批评受压迫的一方,那么出于同样的理由,受到压迫的一方也无法批评强势的一方。”[4](P118)保罗·博格西昂的看法揭示的正是道德相对主义在实践上自我解构的第一层内涵。

道德相对主义在实践上自我解构的第二层内涵则更为隐蔽。美国哲学家希拉里·普特南认为,当一位相对主义者声称,我所理解的真理观念只是由“我的”文化标准所给定的时候,相对主义实质上就转变成了“文化帝国主义”[16](P12)。这里面的逻辑关系在于,既然规范性相对主义把一切有意义的道德判断都还原到某一特定的文化规范之内,那么这一特定的、地方性的文化规范在“我”这里就具有独一无二的重要地位。对“我”来讲,唯一构成规范性来源的文化就是“我”的文化,我也必然会是这一文化传统的认同者和践行者。尤尔根·哈贝马斯提到过一个值得深思的社会现象:“在面对伊斯兰恐怖袭击时,一些左派的‘文化多元论者’变成了鼓吹战争的自由主义鹰派,甚至出人意料地与新保守主义‘启蒙原教旨主义’结为同盟。”[17](P60)这其中所包含的悖论就在于,当主张道德相对主义(哈贝马斯界定为文化多元论的激进解释)的欧洲学者固守自身的信念界线时,彰显启蒙理性的普遍主义诉求恰好又是作为“我的”(欧洲的、西方的)文化和价值而呈现的。其结果就是,道德相对主义的视角要求西方学者接受启蒙传统下的普遍主义的道德理念。

由此可见,道德相对主义的观点并不是一种稳固的道德观念,它只是一种容易发生游移的观察道德问题的独特视角。基于对不可公度的地方性的道德文化传统的强调,相对主义认为我们没有办法诉诸一个客观的、超越的标准来评判不同的道德实践。这里的矛盾之处在于,相对主义既要求我们采取“特殊主义”的视角来认定他者,却同时要求我们采取“普遍主义”的视角来包容他者。易言之,道德相对主义之所以能够成立和存在,恰恰是基于平等包容这一现代意义上的普遍价值。从一种非效果论的角度看,平等包容是一种在理论和实践上都非常凌厉的道德要求,它要求我们对自己不习见乃至不认可的价值规范秉持普遍宽容的态度。就此而言,道德相对主义同样需要平等包容这一底线道德观念作为前提。

[注 释]

①戴维·米勒还在自己的书中列出一份内在需要清单:食物、住所、安全、教育、工作、迁徙自由,等等。不难发现,戴维·米勒罗列的内在需要清单与玛莎·努斯鲍姆提出的“能力理论”有着相似的论证逻辑,努斯鲍姆列举出十种核心的能力:生命、身体健康、身体健全、感觉、想象和思考、情感、实践理性、归属、其他物种、娱乐和对外在环境的控制。只有当这十种核心能力处在最低限度水平以上时,个人才能够过上有尊严的生活。参见努斯鲍姆:《寻求有尊严的生活》,田雷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 24—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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