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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发展分析

2018-01-23马心怡

法制博览 2018年19期
关键词:法制史通史历代

马心怡

兰州财经大学陇桥学院,甘肃 兰州 730030

关于中国法制史学科,最早可以追溯至晚清时期,随着西学东渐与经世之学的相互交互,中国法制史学科诞生,一些学者以事实描述作为基础,针对中国法制通史、法医学、判例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阐述,为后世的研究提供了有效的学术史资源。

一、晚清时期中国法制史学科的诞生

在西学东渐与经世之学的交互下,促进了近现代学术分科体系的转化,在1839年,澳门建设马礼逊学堂,根据西方学科体系来构建了相应的课程,在后续的30多年中,学术分科理念开始得到了推广与执行。在1913年,教育部公布了大学令,构建出了包括“文”、“理”、“农”、“工”、“法”、“商”、“医”为核心的七科之学。要确立科学的地位,需要在大学中进行系统的讲授,在1902年,清政府颁布了《钦定学堂章程》,其中明确提出,在课程授课的第一年中,设置“掌故”,讲解相关制度的严格;在第二年,则重点讲解“法制史”。在1906年,颁布《奏定学堂章程》,《章程》中明确提出,在经学科上,应该设置中国古今历代法制史与比较法制史课程;在文学科方面,需要设置各国法制史与中国古今历代法制考课程;在政法科,设置中国古今历代法制考与中国历代刑律考课程。后来,各个法政学堂根据《征程》中的规定开设中国法制史课程。在1903年、1907年,宪法史与中国法制史课程诞生,标志着中国法制史的初步成型。

二、关于晚清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发展

(一)通史

关于通史的研究,其内容包括部门法通史、中国法制通史、专题法史。关于部门法通史的研究代表,有《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历代刑法考》、《中国监狱史》,在《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首次针对古代成文法律进行了阐述与研究,而《中国监狱史》则是近代首部关于监狱史的著作。

(二)判例与案例汇编

关于判例与案例汇编,研究最为深入的便是《刑案汇览三编》,其时间跨度大、案件的收录多,其内容包括《刑案汇览》、《新增刑案汇览》与《续增刑案汇览》,于1834年刊行。而《续增刑案汇览》收录了在1821年到1850年处理的1600余件刑事案件,在《新增刑案汇览》中,收录了在1842年到1885年处理的291件案件,案件来源包括“说帖”、“通行”与“遵行”三个方面。

(三)清代断代史研究

关于清代断代史的研究,代表作有《大清律例》、《大清律例按语》、《读例存疑》、《保甲书》、《熙朝纪政》、《刺字集》、《秋审比较条款附案》、《提牢锁记》等。此外,《唐明律合编》是近代第一部比较法研究著作,《读例存疑》是研究《大清律例》的集大成者。《历代刑法考》

作为第一部刑法史著作,被视为整理中国法律史资料方面的带有总结性的著作。

当然,作为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孕育阶段,晚清中国法制史学的发展也存在许多局限,如研究成果数量相对有限,涉猎范围也相对狭小,研究领域呈现出较大的不均衡性。从研究方法看,侧重于事实描述,理论阐释不多。

三、晚清中国法制史学科对近代法制史的发展贡献

关于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最早可以追溯至东汉时期,在《尚书》中明确记载了正史记载法制历史,经过了几千年的发展,中国法制史成为了史学研究的重点内容,但是,长期以来,中国法制史一直处于附属复位,尚未实现独立的构建。进入了19世纪,受到西方国家的影响,关于中国法制史的架构与理论发生了显著的变化,近代法政教育开始兴起,单独设置了中国法制史课程,代表着西方学术分科体系的改革与变化,在这一阶段,中国法制史开始形成,是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初级阶段。

在清朝末期,动荡的政局唤醒了人们内心深处的民族危机意识,众多有识之士针对法律近代化问题进行了深入的阐述与问题,研究的重点包括监狱、议会、官制、大清律例等,在1861年,设置了南北洋大臣与总理衙门,发挥出了经世致用的思想,为近代法制史的研究提供了新的理论。

后来,越来越多的大家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阐述和分析,代表者有梁启超、沈家本、薛允升等。薛允升的研究为后世奠定了基础,沈家本则在其基础上,突破了传统的研究历年,参与刑部经历、国学基础、清末变法修律的研究,对几千年来的司法、立法问题进行了考察、研究。与前期的研究相比,达到了新的高度,成为传统法制史研究的代表。梁启超的《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为中国法制史学科的研究提供了框架,也为后续的研究提供了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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