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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与内地刑事简易程序比较研究

2018-01-23

太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2期
关键词:简易程序辩护人刑事诉讼法

(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100088)

观察近年的刑事司法实践,可以发现内地案件总量不断上升、轻罪案件占很大比重。在实施立案登记制、员额制等改革措施后,有限的司法资源与持续增长的案件之间的矛盾更为突出;此外,审前阶段效率低、上诉率高等原因导致办案期限不断延长,社会矛盾难以化解。这一系列因素使司法实践对繁简分流的需求愈加迫切。2016年下半年,随着《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工作办法》)的出台,我国18个省市正紧锣密鼓地展开认罪认罚从宽的试点工作。认罪认罚从宽的试点即此前的速裁程序试点,而速裁程序则是新一轮的简易程序改革。[1]有学者提出,速裁程序普及之后,我国内地刑事审判程序将会形成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并存的三元化审判程序模式。[2]

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8条和《试点工作办法》第16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一定的条件可分别适用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由此可见,尽管速裁程序是对简易程序的“再简易”,但它并不能涵盖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我们在研究速裁程序的同时,亦需对简易程序进行完善,对简易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更深入的思考,以对其进一步完善,让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三者相结合,实现繁简分流,达到公正和效率的有机统一。

为了更好地完善简易程序,有必要将目光投向内地之外,学习和借鉴其他法系的有益成果。相对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澳门特区法律体系具有很强的独立性。[3]澳门的法制有着独特的发展之路,它经历了传统中华法系与西方大陆法系的冲突、交融并最终成型的复杂过程。[4]自16世纪澳门开埠以来,它始终扮演着东西方文化交流与融合的双向文化使者的角色,如今,澳门是一个公认的国际化程度非常高的城市。[5]为了回应实践中治安隐患较多的问题,并提高诉讼效率,2014年澳门“刑事诉讼法典”对简易诉讼程序进行了一定的修改。[6]总体来看,澳门刑事简易程序较内地在形式、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辩护人的介入方式和组成方面有诸多不同。通过澳门和内地刑事简易程序的对比研究,发现二者在程序设计上的差异,反思差异背后的原因,并总结澳门简易程序可供内地借鉴之处,对内地简易程序的优化实为有益。

二、澳门刑事简易程序的概况

澳门“刑事诉讼法典”(文中简称为“法典”)第八卷规定了“特别诉讼程序”,包括:简易诉讼程序、简捷诉讼程序、最简易诉讼程序和轻微违反诉讼程序。下文将对简易诉讼程序进行全面的介绍,在此基础上对后三种程序进行简要的介绍。

根据“法典”第362条,可将简易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概括为四点:第一,实施的犯罪是被判刑罚不超过3年徒刑的犯罪,或者仅可科处罚金的犯罪。须注意,在犯有数罪的情况下,即使单罪的刑罚低于3年徒刑,但是总的刑罚超过3年徒刑不能适用简易程序。[7]第二,在现行犯的情况下被拘留。第三,最迟48小时内要送到法院展开听证。然而,此项限制不适用于涉及非法移民的某些犯罪。第四,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时,必须满18岁。研究澳门刑事简易程序,需要了解几个重要问题,以下分述之。

一方面,“法典”规定了较为详尽的审前工作。根据“法典”第226条、第238条,司法当局或警察以现行犯的方式拘留犯罪行为人,应当制作实况笔录或命令制作实况笔录(实况笔录的效力等同于检举书),并在最短的时间内将被拘留人和实况笔录送到检察院。其后,值日检察官会立即检视卷宗,根据需要对嫌犯进行扼要的讯问,如认为符合简易诉讼程序的前提,检察院通常会将刑事警察机关制作的实况笔录转成控诉书,将嫌犯连同卷宗以及所有证据一并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如认为不符合适用简易诉讼程序的条件,可以决定采用普通程序或其他刑事诉讼程序审判。

在告知被拘留的现行犯实况笔录后,应当宣告其成为嫌犯并告知其权利义务。证人可以立即到法庭听证会作证,听证的时间一般不超过48小时,因而刑事鉴定的时间比较紧张。犯罪行为人从被拘留到开庭听证之前,可以自主决定辩护人是否介入。如果犯罪行为人不行使该权利,刑事警察机关或检察院也可以为嫌犯委任辩护人。从法院开庭听证前到终局判决,不论嫌犯是否聘请辩护人,法院都会为他委任辩护人。如果嫌犯在这期间已经自行委任了辩护人,原辩护人被告知后即可结束辩护。

另一方面,“法典”规定了高效的审理程序。根据“法典”第366条,除有特别规定,案件将采用独任庭,依据普通程序的规定进行审判,但审判的行为及程序须减至对案件审理及作出良好裁判所需的最低要求。有管辖权的法院应当按照法官委员会安排的轮值表安排法官当值,以保证在以现行犯方式拘留嫌犯的48小时以内进行听证。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在拘留嫌犯30日以内适用简易诉讼程序进行审判,在这种情况下,须立即释放嫌犯,并通知嫌犯、证人及被害人听证的时间。在简易诉讼程序中,如果有以辅助人或以民事当事人身份参与诉讼的人,应当在听证开始之前提出请求。

出席听证会的人员包括:法官、检察院的代表、嫌犯、辩护人、辅助人、民事当事人(部分案件中无后两个)。如果检察官不在场且法定代任人也不能立即到场,法官应当指定适当的人代表检察院。听证开始时,法官应告知提起上诉的人有权申请摘要记录听证行为。检察院可宣读进行拘留的当局所作的实况笔录来代替提出控诉。如已申请记录听证行为,而控诉、答辩、损害赔偿请求及对此作出的答辩是以口头形式提出的,应当将其载入记录,否则无效。证据调查完结后,检察院、辅助人的代理人、民事当事人的代理人及辩护人可以发言一次,时间不超过30分钟。听证结束后,法官可立即以口头方式作出判决,并将口述作记录。

相比简易诉讼程序,简捷诉讼程序适用的案件证据更加明确。在控诉上,卷宗的归档、诉讼程序的中止以及有关上诉的规定和简易诉讼程序相同;在法院的处理上,同样适用普通诉讼程序的审判规定;但是,提起上诉的对象仅包括判决和完结诉讼程序的批示。最简易诉讼程序是针对严重性较低的犯罪所采用的更简单、更快捷的诉讼程序,尽管它和简易诉讼程序都要求犯罪可科处最高限度不超过三年的徒刑或并科罚金,或仅科罚金,但如果检察院认为在该案件中应具体科处非剥夺自由的刑罚或保安处分,可以适用最简易诉讼程序。简捷诉讼程序包括检察院申请和预审法官的决定。轻微违反程序适用于单纯违反或不遵守法律或规章的不法行为,这显然不同于犯罪,但除另有规定,适用审理犯罪的诉讼程序。[8]

三、澳门与内地刑事简易程序的差异及原因

澳门与内地刑事简易程序都是在普通诉讼程序基础上的简化,都规定了独任审判、简化法庭调查和辩论,体现了诉讼效率的原则,但二者的区别是显著的。

(一)澳门与内地刑事简易程序的差异

1.澳门的简易程序形式更为丰富

内地的简易程序形式较为单一,与之相比,澳门的简易程序更为丰富,针对刑事犯罪共有四种处理程序,且在每种程序中视不同情况又有多种处理方式,这种更为精细的划分,能够对严重程度不同的案件进行更有针对性的处理,在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上体现了多层次的特点,更能凸显诉讼公正和效率的有机统一。

2.澳门简易程序适用于违法行为

澳门“刑事诉讼法典”中的“特别诉讼程序”规定了轻微违反诉讼程序,“法典”本身并没有定义何为“轻微违反”,但是澳门“刑法典”第123条第1款对它进行了定义:“单纯违反或不遵守法律或规章之预防性规定之不法行为,为轻微违反”。“法典”第380条规定:“关于审理犯罪之诉讼程序之规定,适用于轻微违反诉讼程序。”用刑事诉讼程序审理非刑事案件,尽管程序有所简化,但对“轻微违反”适用刑事诉讼程序,体现出澳门制裁违法行为的严肃态度,这与《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规定完全不同。

3.澳门与内地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不同

根据前文介绍,澳门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依特别程序的种类而异,总体来看,其适用条件的表述更为简洁。以简易诉讼程序为例,“法典”第362条关于适用条件的规定包括两款,第一款是可以适用简易诉讼程序的三个条件(刑罚条件、主体条件、时间条件);第二款是一个否定性的条件(不适用于未成年人)。而《刑事诉讼法》用两个条文分别规定了能够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和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尽管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相比《刑事诉讼法》简洁很多,但仔细分析这些条件,能够发现澳门简易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更窄。一方面,澳门比内地规定的可能判处的刑罚要轻得多,前者要求可处的刑罚不超过三年徒刑,而后者是可能判处2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另一方面,澳门“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对于未成年嫌犯不能适用简易诉讼程序,但《刑事诉讼法》不禁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这反映出澳门在适用简易程序上更为谨慎。此外,澳门“刑事诉讼法典”适用于被拘留的现行犯,且需要在48小时以内进行听证;《刑事诉讼法》在适用简易程序后多长时间进入庭审并无特别规定。可见,澳门在适用简易程序上凸显了案件的紧急性,而这并不是内地适用简易程序的主要考虑。

4.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不同

在澳门,法院采用独任庭审理适用简易诉讼程序的案件。为了使嫌犯在48小时内接受听证,法院按照轮值表安排法官当值以便进行审理。在内地,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既可能是合议庭,也可能是独任庭。所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都可以采用合议庭,只有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才可以采用独任庭。如前所述,因为内地的简易程序并不针对紧急的案件,所以审理案件的法官不同于澳门的当值法官。

5.辩护人介入诉讼的方式、辩护人的组成不同

一方面,辩护人参与简易程序的方式不同。在澳门,嫌犯、刑事警察机关、检察院以及法院都可以为嫌犯委任辩护人,能够保证嫌犯有辩护人帮助其维权。在内地,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并未确立强制辩护,只有在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下,司法机关才可能通知律师协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法律援助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另一方面,辩护人的组成不同。澳门强制委任的辩护人一般首先考虑律师,其次是实习律师、司法文员。实践中,澳门律师公会为刑事起诉法庭中的辩护人编定了一个由实习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每周强制性轮值表。[6]内地法律援助辩护人的组成是单一的,只能由律师担任。目前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正在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但改革目前还在试点运行,尚未在全国推开,且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未引入简易程序。

(二)对差异原因的深入思考

澳门简易程序与内地有诸多不同,在比较研究中,我们不仅需要找到两地规定的不同,更需要透过规定从深层分析差异的原因。两地对于简易程序规定的不同与两地刑事诉讼法的立法背景和价值取向不同有关,因此可以通过回顾两地刑事诉讼法的变迁、比较两地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取向,探究对简易程序不同规定的深层原因。

1.澳门的立法背景、价值取向对简易程序的影响

澳门现行“刑事诉讼法典”是澳门回归前由澳门立法会制定的,它于1997年4月1日开始生效。现行“刑事诉讼法典”的前身是1929年葡萄牙刑事诉讼法,这部法典在近70年中由于历史原因而多次修改早已面目全非,而葡萄牙1987年颁布的新刑事诉讼法典未延伸适用于澳门。[9]澳门被葡萄牙统治的400多年主要适用葡萄牙的法律制度,属于大陆法系。二战后,两大法系相互融合、相互借鉴,葡萄牙的法律制度也在相当程度上吸收了英美法系的有益经验。作为国际化的港口城市,澳门直接受到其他外来法律文化的影响。尽管澳门曾长达几个世纪脱离中国管制,但澳门的居民中绝大多数是中国人,他们所固有的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必然影响澳门的法律制度。尤需注意的是,澳门立法当局制定“刑事诉讼法”直接受中葡联合声明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影响。以上因素使澳门“刑事诉讼法典”成为世界法律制度中的独特景观。

澳门“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取向可以概括为秩序与安全、人权保障和效率。秩序与安全要求惩罚和控制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澳门简易程序在适用条件上体现了惩罚犯罪的紧迫性,这是出于惩罚犯罪,尽快恢复被犯罪破坏的正常秩序。[10]在简易程序中,对于轻微违反行为适用刑事程序,审理由法院的法官委员会依轮值表安排当值法官负责,体现了秩序与安全的价值取向。维护自由和人权保障强调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侦查权、控诉权和审判权,不得在查明和追究犯罪的同时侵犯被告人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澳门,适用简易程序必须满足可处的刑罚不超过三年徒刑的条件,这意味着只有危害性较轻的犯罪在程序上才可以简化。相比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在保障人权上无疑更充分,严格限制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是人权保障价值取向的有力体现。此外,从未成年人犯罪不能适用简易程序,非检察院(司法当局或警察实体)以现行犯方式拘留的嫌犯应当立即或在最短时间内送往检察院的规定中,也能看到澳门对人权保障更多的关注。效率的价值取向表现在程序设计上尽可能节约司法资源和办案时间,澳门“刑事诉讼法典”针对不同的轻微刑事案件规定了不同的特别程序,使这些案件得以通过简便、快捷的方式审结,充分诠释了效率的要求。

2.内地的立法背景、价值取向对简易程序的影响

1979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刑事诉讼法典,它是在总结司法实践、借鉴苏联立法例、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它的制定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一步。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不断发展,犯罪和与之作斗争的形势发生了变化,1993年我国启动了对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199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通过。随着社会的发展,1996年《刑事诉讼法》逐渐难以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需要再次修改以适应我国民主法制发展的需要,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2003年,《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被纳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04年底,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其中许多内容涉及《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随后一系列与刑事诉讼有关的重要司法解释出台。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和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2012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通过。[11]

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目的的两个方面。惩罚犯罪即国家通过刑事诉讼行使刑罚权对犯罪加以惩罚,以保障国家的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保障人权包括三个层面: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权利,保障所有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不受犯罪侵害。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分别指的是诉讼程序和案件实体的结局处理所体现的公正。内地的简易程序和澳门相比,在形式上比较单一,这体现了内地更加侧重惩罚犯罪和追求实体公正;在适用条件上,内地简易程序适用于更重的犯罪,是及时惩罚犯罪,恢复社会秩序的要求;在审判组织上,内地简易程序对于较重的犯罪必须采用合议庭审理,这是实体公正的要求;在辩护上,内地尚未建立起普遍的强制辩护制度,只有在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时才有律师提供法律援助辩护,这囿于内地紧张的司法资源,但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体现了内地在保障人权和实现程序公正方面作出的积极努力;在辩护律师的组成上,澳门更为多元化,在解决司法资源供需矛盾、切实保障人权方面为内地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四、澳门与内地刑事简易程序的完善

(一)完善澳门简易程序的思考

新修订的澳门“刑事诉讼法典”于2014年1月1日起生效,此次修订以提高诉讼效率为主要目的,以诉讼原理为依据,以开放、发展的眼光为指导,秉承诉讼职能分离与制约原则、司法独立原则,对原“刑事诉讼法典”进行了诸多修改。[12]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的修订汇聚了政府、法院、检察院、廉政公署、律师公会、警务部门以及中葡刑事诉讼法专家的智慧,回应了民众对司法正义的呼唤,[13]其进步意义是值得肯定的,但刑事简易程序在推进诉讼电子化、平衡审判与媒体、大众的关系方面仍可有所作为。[14]

一方面,推进诉讼电子化。信息技术可以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澳门司法机关可以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电子化加快程序处理进程、提高司法透明度。目前,民事诉讼已经走在前面,刑事诉讼在引入电子技术方面比较慎重,可以先在简易程序中进行一些探索,借鉴内地的经验。例如,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建立了法律文书自动校对系统、类型化法律文书自动生成系统;[15]北京法院系统通过“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试运行网上立案、电子送达。[16]另一方面,平衡审判与媒体、大众的关系。媒体报道、民众表达意见是对司法的外部监督,被视为第四种权力,其对司法独立、司法公正有着重要影响。在内地,人们可以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观看重大案件的庭审直播,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看判决书,许多法院开通了官方微博和微信客户端,及时更新法院的审判信息,这些实践有利于加强社会对司法的监督,培养公民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树立司法权威。澳门司法当局在这方面尚未出台新举措,可以借鉴内地的经验。

(二)完善内地简易程序的思考

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进行了多处修改,在总结内地简化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扩大了简易程序的审理范围,明确了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尤其是强调尊重被告人的选择权,[17]增加了公诉案件简易程序公诉人出庭的规定,延长了简易程序的审限,使简易程序更为科学化、合理化,符合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结合、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

但是,简易程序还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我们同样可以从澳门简易程序中汲取有益成果。第一,我们可以学习澳门针对案件严重程度的不同对简易程序进行更加精细的划分,根据案由和科刑幅度的不同设立不同层次的简易程序,可以考虑对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1年至3年有期徒刑、3年至5年有期徒刑的案件适用不同的简易程序。第二,澳门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制在轻微犯罪,这种做法值得我们反思。内地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对基层法院审理范围的进一步限制,而基层法院审理的最严重的犯罪可判处25年有期徒刑,不可否认这个范围仍较为宽泛。世界刑法大会《关于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明确规定,简易程序不适用于严重犯罪,这符合当前以审判为中心和认罪认罚从宽改革对于繁简分流、集中司法资源办理复杂案件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将一部分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重罪仍归入普通程序的审理范围。[1]第三,澳门简易程序保证了嫌犯可以获得辩护律师的帮助,充分地保障了嫌犯的合法权利。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将司法部提出的“推动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付诸实施,这是具有历史意义的举措,关于辩护律师在简易程序中如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可以借鉴澳门长期积累的有益经验。

五、结语

法制建设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经常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引发我们对法制建设方向的思考和展望。[18]在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中,如何在实现公正的基础上保障效率,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实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统一,始终是我们研究的重心。澳门和内地走过了不同的法治发展道路,在司法实践中积淀了不同的法治文化和经验,这使得两者在简易程序的规定上有诸多不同。这些差异既反映了两者价值取向的某些差异,也为澳门和内地简易程序的完善提供了思考的方向。

总体而言,澳门的简易程序在保障人权方面做得更加充分,其不同层次的制度设计、严格的适用条件、切实的辩护权保障为内地提供了参考的样本。此外,澳门的简易程序通过审前和审判过程的一系列要求,诉讼效率有所保证,其中的具体措施亦为内地提供了宝贵经验。与此同时,内地司法实践中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能够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司法公开、加强与民众的互动,这对于澳门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确保司法正义有很大的借鉴意义。两地简易程序的相互借鉴能够促进制度的改良,在此过程中将会涌现出更多值得探讨的问题,保持研究的重心,拥有开放的心态和发展的眼光,必将收获更多的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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