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向旅游用地流转的法律问题探讨*
2018-01-23◎田露
◎田 露
一、农村土地向旅游用地流转的法律问题
(一)土地产权不清晰
在我国,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为农村集体所有,然而集体的覆盖范围太广,包括村民小组、村委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也就是说农村土地的产权主体具有多元化的特点,产权混乱。在产权主体多元化的同时,农村土地并没有得到更好的保护,恰恰相反,由于权重不清,各方主体都缺乏主人翁意识[1]。农户的分散经营使得土地产出不高,生产成本过高。之所以会出现分散经营,从本质上讲是因为土地产权不清晰,现有产权制度无法满足社会的发展需要,阻碍了乡村旅游的产业化与规模化发展。农业的现代化发展,迫切要求改变以往的农户分散式经营。土地产权的多元化使得土地权利被分散,从属于不同的主题,然而却导致各方主体间的权利残缺不全。从实际情况看,政府是决定农村土地流转情况的根本主体,农民尽管和土地间有直接性的关联,然而在乡村旅游开发中却处于被动地位,话语权非常低。这决定了土地的处分权及收益权等都非常有限,相反原本与土地没有关系的政府及开发商却拥有不少的发言权,导致权益分配不公平。因为房屋产权方面不清晰,在没有经过政府审批的情况下,农户能够私自增加土地规模,违法开发旅游项目。相关经营者能够采用承包、租赁与联营等多种方式在取得土地的实际经营权,这一过程中并没有经过正规的土地流转审批,土地的实际用途就被改变,被用来建造餐馆与旅馆等。更有甚者谎报经营内容,借助乡村旅游建设的名目而开发房地产项目。这些都严重影响了乡村旅游的发展。土地产权不清晰滋生了收益分配不公的问题,并给违法责任的追究带来困难。倘若乡村旅游的经营状况非常好,收益比较可观,农户、村集体与地方政府间容易出现利益纠纷;倘若在开发的过程中产生问题,政府部门需要追究违法用地的责任,此时容易出现互相推诿的现象。所以,在农村土地向旅游用地流转的过程中,首要做的是农村土地确权。
(二)农村土地向旅游用地流转方面的法制缺失
为充分发挥旅游用地的作用,促使乡村旅游得到更好的发展,应科学地配置土地。这一过程中需要构建起完善的法律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实现农村土地向旅游用地流转的规范化。现阶段,地方政府与农业等诸多部门都参与到农村土地管理,多头监管极其容易出现监管空白。上级政府部门也无法构建起科学绩效考核机制而就该方面进行考核,导致农村土地难以被有效地保护起来[2]。党中央希望科学地分配土地资源,使得土地创造出更多的社会、经济、生态价值。但是从实际情况看,地方政府为了获得更多的政绩,创造出更多的地方效益,多凭借自身的公权力而和村集体争夺土地权力,亦或者与开发商勾结,非法流转土地,从中谋取利益。从当前法律看,农村土地流转方面的规定过于模糊,使得地方政府有空间滥用征地权。法律制度不健全,使得政府及开发商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大肆牟利,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三)未构建起乡村旅游用地市场
地方政府在征地的过程中,农户仅获得了极少的补偿。然而在其将这一部分土地用于旅游项目开发的时候,却以高昂的价格卖给了开发商。这一过程中,政府部门及开发商都获得暴利。然而这种行为却对正常的土地流转秩序产生了破坏。除了正规的流转市场外,在乡村旅游开发中还有隐形市场。由于征地补偿制度缺乏科学性,很多农民会摆脱政府的合法渠道,直接和开发商交易,而其本身缺乏足够的法律知识,很容易陷入到被动中[3]。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农民一方面要想拥有主动地位,有效地保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却因为采取了不合法的流转手段,从而蒙受更多的损失。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市场刚出现不久,很多方面都不够完善,农民的思想观念落后,很多流转都是由政府的过度干预而推动的。在整个流转过程中,农户处于被动的地位,土地难以充分发挥价值。针对此,我国有必要加快构建起完善的旅游用地流转市场。
二、推动农村土地向旅游用地流转的法律策略
(一)健全土地产权
在农村土地流转的过程中,为了确保农户获得相关收益,有关部门比较加强健全土地产权,使得土地产权更为清晰。一是相关部门应充分强调农村土地的物权性质,做好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明确农民的各项合法权益。针对不同性质的土地进行确权,将土地划分多个定级。二是相关政府部门应做好自身的各项工作,帮助农户解决土地产权归属方面的问题,健全土地产权,做好各项户籍建设工作。倘若地方政府针对旅游发展的需要而征收土地,其需要从农用地补偿的各项法规入手,对农户加以补偿。倘若农户及村集体等由于旅游用地的流转而产生纠纷,地方政府应及时介入,做好各种核实工作,明确产权的归属。在政府调节失利的情况下,针对存在争议的土地产权应采取法律手段加以解决。
(二)完善旅游用地流转方面的各项法规
在当前的乡村开发建设中,政府占据主导地位,政府所制定出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严格限制了农村土地的流转,影响了乡村旅游的长远发展。一是现阶段的政府绩效考核中过分侧重于经济类的评价指标,这使得很多地方政府过分重视经济建设,没有妥善地保护好乡村土地环境。所以,在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中,有必要将土地保护及乡村旅游的可持续发展纳入到指标体系中,借此而令地方政府重视土地保护工作。不仅如此,中央政府还应加强该方面的监管工作,特别是土地利用方面,应做好各项审批工作。我国应在《宪法》中对公共利益的范围进行详细界定,阐述政府征收土地的目的,规范政府的征地行为,有效地区别公益性与经营性用地,从而严格控制政府的征地行为,杜绝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二是在《土地管理法》内设置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在经济水平及居民收入水平持续提高的过程中,原有的征地补偿标准落后,难以满足农民需求,而乡村旅游开发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难以在短时间内满足农民的生活需要。在这情况下,应充分考虑土地流转后的收益增值,给予农民更多的补偿,促使农村地区拥有更好的社会秩序,从而为乡村旅游开发创造有利的基础。现阶段,我国还没有针对乡村旅游用地的流转而设置专门性的法律,针对此,我国应加快推出《农村旅游用地法》,对农村旅游用地的流转程序进行详细规定,避免相关主体谋私,使得乡村旅游用地市场得以完善,能够稳定运行起来。在当前政府制定的乡村旅游政策的基础上,应构建起完善的法律体系,使得旅游用地行为得到规范。现阶段,农村土地除了是农民重要的生产资料,还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功能,很多农民都对农村土地有着极高的依赖性。基于此,我国应制定出《农村社会保障法》,在农村土地向旅游用地流转的过程中,充分保障农户的合法权益。
(三)推动农村旅游用地市场的发展
我国农村旅游用地市场出现的时间不长,存在着诸多问题,比方说中介流转的不规范、合同条款虚假、主体转让非法等。农民因为文化水平不高,在土地市场中处于劣势地位。政府做出的违法干预行为导致农户在土地流转中丧失话语权,农户无法自主地选择出土地流转对象,导致农户的利益受到损害。这一过程中,政府的公信力也受到损害,催生了诸多矛盾。针对此,应从当前的法律框架入手,积极完善农村旅游用地市场,构架起和谐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的运作。此外,应监督好政府权力的使用,杜绝政府借助行政权而危害司法公正。针对缺乏主体资格的开发商应加以取缔,持续优化市场环境,保护好农民追偿的权利。除此之外,应加强签约合同的管理,实现内容的规范化,具体包括土地流转期限、农户收益、土地流转税费等。相关政府部门应做好旅游用地流转中介组织的审查及管理工作,各方主体应加强交流,向农户提供全面的信息资料,消除各方主体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相关部门从法律方面入手,健全中介机构方面的各项法制,持续规范农村土地向旅游用地流转。
三、结束语
在我国新农村建设中,乡村旅游是非常重要的路径,大量的农村土地向旅游用地流转,暴露了多种法律问题,如土地产权不清晰、农村土地向旅游用地流转方面的法制缺失、未构建起乡村旅游用地市场等。这些问题导致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土地流转纠纷非常多,不仅阻碍了乡村旅游的发展,还影响农村地区的安定团结。我国应从多角度解决这些问题,如持续健全土地产权,肯定农民的主体地位,强调农村土地的物权性质,政府部门应帮助农户解决土地产权归属方面的各种问题;完善旅游用地流转方面的各项法规,将农村旅游用地流转工作纳入到地方政府业绩考核中,在《土地管理法》内设置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充分保障农户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旅游用地市场的发展,从当前的法律框架入手,积极完善农村旅游用地市场,构架起和谐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的运作。只有这样,乡村旅游才能够顺利获得农村土地这一宝贵的资源,才能够为新农村建设做出贡献。